筒子染色机的换向结构-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筒子染色机的换向结构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2628
决定日:2008-11-24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520074155.6
申请日:2005-07-3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科万商标投资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6-09-13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无锡东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主审员:危峰
合议组组长:汪送来
参审员:娄宁
国际分类号:D06B23/20D06B3/09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实用新型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同时现有技术中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并且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认为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案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6年9月13日公告授予的第2005 20074155.6号、名称为“筒子染色机的换向结构”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5年7月31日,专利权人为无锡东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该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筒子染色机的换向结构,其特征在于:其包括接管(10),接管(10)沿着接管(8)的径向插装于接管(8)并与接管(8)相贯相通,接管(8)沿着接管(7)的径向插装于接管(7),接管(7)沿着接管(6)的径向插装于接管(6),接管(6)的顶部(9)为锥台形网罩,在接管(10)内,沿着接管(10)的轴向安装有转向轴(1),转向轴(1)套装有换向平板(15),换向平板(15)与接管(10)的内壁接触并将接管(10)的左端和右端以及接管(8)的上端和下端隔开,转向轴(1)通过转向驱动结构与接管(6)密封连接。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换向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转向驱动结构包括换向端盖(5)、端盖组件(16),之间连接,换向端盖(5)与安装于接管(6)的法兰(17)密封连接,端盖组件(16)套装于转向轴(1),转向轴(1)套装有轴承(18),在轴承(18)的两侧,转向轴(1)分别套装有轴承端盖(3)和轴承座(4),轴承端盖(3)与轴承座(4)之间用螺钉连接,轴承座(4)与端盖组件(16)连接,在转轴(1)的外周套装有汽缸座(2),汽缸座(2)与轴承座(4)连接。”

针对上述专利权,科万商标投资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8年6月26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并提交了第200520074155.6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8页(即,本专利授权文本),以及下述证据:

证据1:第02121770.X号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公开日为2003年7月2日,复印件共16页;

证据2:第03268051.1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8月11日,复印件6页,以及请求人自行标记了标号的说明书附图第1页;

证据3:第96232060.9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1998年10月28日,复印件共7页;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与证据1、2、3涉及的技术领域相同,且本专利与证据1、2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也相同。(1)相对于证据1中说明书第8页第2~6段、说明书第12页第1~16行、倒数第3段及附图1公开的液体流动可逆向装置的结构,或者相对于证据2中说明书第2页和附图1所示的椭圆板式换向器2的结构,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2)证据3中权利要求3和附图1~2公开了操纵机构的结构,由此相对于证据3与证据1或2的结合,本专利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请求,于2008年8月1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他有关文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无效请求案进行审理。

2008年9月2日,本案合议组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拟定于2008年10月22日对该专利权的无效请求进行口头审理。后因故将口头审理日期改为2008年10月23日,合议组电话告知了双方当事人。

专利权人于2008年9月26日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经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其中在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中,将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限定到权利要求1中,并将权利要求2删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

“1、筒子染色机的换向结构,其包括接管(10),接管(10)沿着接管(8)的径向插装于接管(8)并与接管(8)相贯相通,接管(8)沿着接管(7)的径向插装于接管(7),接管(7)沿着接管(6)的径向插装于接管(6),接管(6)的顶部(9)为锥台形网罩,其特征在于:在接管(10)内,沿着接管(10)的轴向安装有转向轴(1),转向轴(1)套装有换向平板(15),换向平板(15)与接管(10)的内壁接触并将接管(10)的左端和右端以及接管(8)的上端和下端隔开,转向轴(1)通过转向驱动结构与接管(6)密封连接;所述转向驱动结构包括换向端盖(5)、端盖组件(16),之间连接,换向端盖(5)与安装于接管(6)的法兰(17)密封连接,端盖组件(16)套装于转向轴(1),转向轴(1)套装有轴承(18),在轴承(18)的两侧,转向轴(1)分别套装有轴承端盖(3)和轴承座(4),轴承端盖(3)与轴承座(4)之间用螺钉连接,轴承座(4)与端盖组件(16)连接,在转轴(1)的外周套装有汽缸座(2),汽缸座(2)与轴承座(4)连接。”

专利权人认为:相对于新提交的权利要求1,(1)证据1中并未公开权利要求1特征部分的技术特征;特征部分的引入实现了套装在转向轴(1)上的平板的精确换向,从而实现了染色机工作状态的精确改变,证据1中没有给出任何相关教导或启示,由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2)证据2仅文字部分记载了由椭圆板式换向器2、夹套式热交换器3、对衡式水泵4组成的一体化装置,未见具体零部件结构组成的文字记载,其结构示意图与本专利说明书附图存在差别,且未公开权利要求1特征部分的技术特征,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还能实现精确转向,由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也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3)证据3未公开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之有较大的差别,更未公开所述筒子染色机的换向结构通过转向轴带动换向平板精确转动,换向平板调整内部流体的流动方向,从而实现精确换向的有益技术效果,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3也具备新颖性;且证据3和1的结合不能破坏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同理,证据2和1的结合也不能破坏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2008年10月23日,口头审理如期进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口头审理。庭审过程中,合议组就本案的无效理由及证据逐一进行了调查,双方当事人充分陈述了各自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合议组记录了以下重要事项:

1、合议组当庭将专利权人于2008年9月26日提交的意见陈述及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转送给请求人。请求人对专利权人提交的经修改的权利要求书无异议。合议组当庭告知双方当事人,口头审理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和本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的说明书及附图为基础进行。

2、请求人当庭提交了证据1相对应的第02121770.X号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公开日为2003年7月2日,复印件共15页,下称证据1’),用以替换2008年6月26日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提交的证据1,并明确了所使用部分;专利权人对此替换无异议。

3、请求人当庭出示了盖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副本认证专用章”红章的证据1、证据1’、证据2和3;专利权人认可请求人提交的所有证据的真实性、公开性和关联性。

4、针对专利权人提交的经修改的权利要求书,请求人在口头审理中确认其无效理由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3的结合、或者证据2和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5、请求人主张证据3(权利要求3及附图1、2)公开的染色机混流泵的操纵结构等同于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转向驱动结构,且其中压盖(13)中的黑点可以看作轴承,故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或证据2与证据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专利权人认为证据3公开的操纵结构与本专利的驱动结构明显不同,且不能确定证据3中压盖内的黑点是轴承。

6、合议组当庭告知:专利权人可于本案口审结束之日起7天之内针对请求人当庭提交的证据1的相应公开文本和授权文本发表意见,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无进一步意见;请求人可于本案口审结束之日起7天之内针对合议组当庭转送的专利权人的意见陈述发表意见,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无进一步意见。

本案口审结束之日起7天期满时,专利权人和请求人均未提交进一步的意见陈述。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的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

本案中,专利权人针对《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于2008年9月26日提交了经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其中在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中,将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限定到权利要求1中,并将权利要求2删除。请求人对专利权人提交的经修改的权利要求书无异议。合议组经核实认为,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实质是删除了权利要求1,所述修改并未超出本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故该修改应予以接受。因此,本无效决定是以2008年9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和2006年9月13日授权公告的说明书及附图为基础作出的。

2.关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证据

针对专利权人提交的经修改的权利要求书,请求人在口头审理中确认其无效理由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3的结合、或者证据2和3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合议组经审查,对请求人确定的无效理由予以确认。

证据1扉页标明其为第02121770.X号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但实际的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及附图部分均为相应授权公告文本的相关内容。请求人于口头审理时提交了证据1’,专利权人对于使用证据1’进行本专利的新颖性、创造性评价没有异议。经审查,合议组认为,证据1’是证据1所对应的申请公开文本,且所使用的证据1’的内容与证据1中相应内容是一致的(主要为申请公开文本说明书第6页22行至第7页第6段,第2页最后一段至第3页第4段,以及说明书附图;且不使用说明书第3页第2段第2行和第3段的内容),因此证据1’不属于新的证据,应当予以接受。

请求人当庭出示了盖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副本认证专用章”红章的证据1’、证据2和证据3,专利权人对证据1’、证据2和证据3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没有异议,经合议组核实后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予以确认。证据1’、证据2和证据3均是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公开的专利文献,其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的证据用于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实用新型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同时现有技术中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并且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认为ˉ¥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本案中,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筒子染色机的换向结构(具体内容参见案由部分)。

(1)相对于证据1’和3的结合,证据1’的技术方案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证据1’(说明书第6页22行至第7页第6段,第2页倒数第1段至第3页第4段,以及说明书附图;且不使用说明书第3页第2段第2行和第3段的内容)公开了一种流体流动可逆装置,包括一十字管1,该十字管1包括第一管30及第二管段32、34,1?且相连通,十字管1经埠16与外管6联通,外壳7的墙壁在外管6具有弯曲的轮廓,外壳的顶部为锥台形网罩,在十字管1内安装有转向轴3,一封闭构件2可旋转式地安装在一轴上,封闭构件2可以包括一分隔板,最好是圆形或椭圆形的结构,对应于第一导管内部轮廓的形状并将第一管30的左端和右端以及第二管段32、34的上端和下端隔开,转向轴3通过一马达驱动结构与外壳7密封连接。同时参照附图来看,安装有封闭构件2的转向轴3套装在垂直于十字管1第一管30的轴向的方向上,并非套装在第一管30的轴向上。

将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相比,二者均是采用套装有换向平板的转向轴来控制筒子染色机的换向,不同之处在于:在权利要求1的换向结构中,在接管(10)内,沿着接管(10)的轴向安装转向轴(1),所述转向驱动结构包括换向端盖(5)、端盖组件(16),之间连接,换向端盖(5)与安装于接管(6)的法兰(17)密封连接,端盖组件(16)套装于转向轴(1),转向轴(1)套装有轴承(18),在轴承(18)的两侧,转向轴(1)分别套装有轴承端盖(3)和轴承座(4),轴承端盖(3)与轴承座(4)之间用螺钉连接,轴承座(4)与端盖组件(16)连接,在转轴(1)的外周套装有汽缸座(2),汽缸座(2)与轴承座(4)连接。即,二者的区别技术特征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所述转向驱动结构的具体结构特征以及在接管内沿着接管的轴向安装转向轴。

证据3(说明书第2页第6段至第3页第1段,附图1、2)公开了一种染色机混流泵,其转轴(8)上伸出泵体(15)外的一端紧固操纵机构;操纵机构为一根操纵手柄;转轴(8)的内端可转动地联接在位于静叶轮(6)中部的内套(21)上,外端可转动地联接在紧固于泵体(15)上的轴套(22)内,并分别在转轴(8)与内套(21)及轴套(22)间设置小套(7)及大套(12),在位于大套内、外端的转轴(8)上分别有紧固在转轴(8)上的止退圈(10)与紧固在大套(12)外端面上的压盖(13),在大套(22)与止退圈(10)间还设置有垫片(11),在转轴(8)的外端面有紧固在转轴端面的压板(14)。

口头审理中,请求人主张证据3公开的染色机混流泵的操纵结构等同于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转向驱动结构,且其中压盖(13)中的黑点可以看作轴承,故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专利权人认为证据3公开的操纵结构与本专利的驱动结构明显不同,且不能确定证据3中压盖内的黑点是轴承。

合议组认为,证据3中对于压盖(13)内的黑点并无任何文字记载表明其为轴承,且由附图1来看,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无法确定该压盖内的黑点为轴承。由此可见,证据3中仅公开了采用大套和小套套装于转向轴,设置轴套、止退圈和垫片,并在外端面固定压盖、操纵手柄和压板来组成所述操纵结构,其结构特征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转向驱动结构的结构特征有很大差别;且证据3中也未公开在接管内沿着接管的轴向安装转向轴。也就是说,证据3并未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证据1’中以获得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的启示。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2~3页的记载,当需要换向时,通过外部的转向汽缸带动转向轴转动180度,转向轴带动换向平板转动,换向平板调整内部流体的流通方向,从而实现转向的功能。因此,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3的结合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相对于证据2和3的结合,证据2的技术方案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证据2(说明书第2页第6~7行和附图1)公开了染色机用的换向水泵一体化装置,其由椭圆板式换向器、夹套式热交换器、对衡式水泵组成,其中关于椭圆板式换向器的具体结构特征并无明确的文字记载。由附图1以及请求人自行对应本专利图1、图3作出标号之后的附图1来看,所述椭圆板式换向器包括接管(10),接管(10)沿着接管(8)的径向插装于接管(8)并于接管(8)相通,接管(8)沿着接管(7)的径向插装于接管(7),接管(7)沿着接管(6)的径向插装于接管(6),接管(6)的顶部(9)为锥台形网罩,在接管(10)的轴向安装有转向轴(1),转向轴(1)套装有换向平板(15),换向平板(15)与接管(10)的内壁接触并将接管(10)的左端和右端以及接管(8)的上端和下端隔开,转向轴(1)通过转向驱动结构与接管(6)密封连接。

将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证据2的上述技术方案相比,二者均是采用套装有换向平板的转向轴来控制筒子染色机的换向,且均为轴向安装,不同之处在于:在权利要求1的换向结构中,所述转向驱动结构包括换向端盖(5)、端盖组件(16),之间连接,换向端盖(5)与安装于接管(6)的法兰(17)密封连接,端盖组件(16)套装于转向轴(1),转向轴(1)套装有轴承(18),在轴承(18)的两侧,转向轴(1)分别套装有轴承端盖(3)和轴承座(4),轴承端盖(3)与轴承座(4)之间用螺钉连接,轴承座(4)与端盖组件(16)连接,在转轴(1)的外周套装有汽缸座(2),汽缸座(2)与轴承座(4)连接。即二者的区别技术特征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所述转向驱动结构的具体结构特征。

证据3公开的内容如上所述。

请求人主张证据3公开的染色机混流泵的操纵结构等同于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转向驱动结构,故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和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如上所述,证据3中公开的操纵结构的结构特征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转向驱动结构的结构特征有很大差别,并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证据2中以获得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的启示。如上所述,本专利已实现了转向的功能。因此,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和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和3的结合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第200520074155.6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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