型材(B329)-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型材(B329)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2696
决定日:2008-11-25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1315712.4
申请日:2001-03-23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宝鸡市新发明专利事务所
授权公告日:2001-11-28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广东兴发集团有限公司
主审员:高颖
合议组组长:钱亦俊
参审员:乔东峰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25-01-A0124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3条
决定要点:本专利与在先设计的区别点仅在于局部的细微变化,对整体视觉效果不足以产生显著影响,因此与在先设计相近似,故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1年11月28日授权公告的01315712.4号外观设计专利,其名称为“型材(B329)”,申请日为2001年3月23日,原专利权人为罗苏,于2004年1月7日变更为广东兴发创新股份有限公司,再于2004年7月21日变更为广东兴发集团有限公司。

针对上述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宝鸡市新发明专利事务所(下称请求人)于2008年4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本专利电子公开信息的打印件1页;

附件2:ZL96195737.9号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共13页(公开日为1998年8月26日)。

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是:本专利在申请日前已被公开发表,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具体为,附件2公开了一种城市轨道交通供电刚性接触线系统刚性接触轨道,其说明书附图5显示了刚性接触轨道的侧视图,与本专利的左视图完全相同,附图6显示了刚性接触轨道的横断面剖视图,与本专利的主视图完全相同,并且本专利要求保护的是型材,其唯一用途是制作城市轨道交通供电刚性接触线系统“汇流排”,“汇流排”就是城市轨道交通供电刚性接触线系统中的刚性接触轨道,因此,附件2公开的城市轨道交通供电刚性接触线系统刚性接触轨道与本专利保护的型材,整体形状完全相同,用途完全相同。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8年6月1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请求人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所列的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理。

2008年8月6日,合议组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9月24日举行口头审理。

2008年8月22日,请求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寄交了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回执,表示将按期参加口头审理。

2008年9月24日,口头审理按期举行,仅请求人出席了口头审理,专利权人未出席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① 请求人对合议组成员变更无异议,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② 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为:本专利相对于附件2所示的在先设计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无效宣告请求案的事实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23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2、关于证据

附件2为ZL96195737.9号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经合议组核实,附件2的内容真实,其公开日为1998年8月26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附件2的附图所公开的外观设计可作为在先公开发表的外观设计,用来评价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

3、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

本专利为一种型材的外观设计,具体为:从主视图看,该型材的横截面是左右对称的,包括两平行竖条,两竖条下端为一横条,每个竖条的根部都由两侧的斜坡过渡连接到该横条,两竖条的上端均呈类似倒置的粗高跟鞋形,且两鞋尖相对;本专利的俯视图包括14条平行线,左视图包括8条平行线,仰视图包括2条平行线;本专利的其它视图被省略。(详见本专利附图)。

附件2说明书第5页倒数第12行-倒数第3行对其附图5、6有如下说明:“图5显示了在刚性接触轨道(3)和弹性杆(8)之间的连接区域内对接搭板(7)的侧视图…图6显示刚性接触轨道(3)处于夹入架空接触线(4)状态的横断面”,根据该说明结合上述附图5、6中的附图标记3(见后附在先设计附图的图5)可知,附图6公开了一种用于支持架空接触线的刚性接触轨道3的横截面,附图5的虚线部分3是该刚性接触轨道的侧视图。可见,附件2的附图5、6公开了一种用于支持架空接触线的刚性接触轨道的外观设计(下称在先设计)。

上述附图6公开了该在先设计的截面设计,具体形状为:该刚性接触轨道的横截面是左右对称的,包括两平行竖条,两竖条上端为一横条,每个竖条的根部都由两侧的斜坡过渡连接到该横条,两竖条的下端均呈类似粗高跟鞋形,且两鞋尖相对。(详见在先设计附图)

由于本专利的型材可以具有多种用途,包括用作支持架空接触线的刚性接触轨道,这与在先设计的用途相同,故本专利的型材与在先设计的刚性接触轨道属于相近类别的产品。

由于型材类产品外观设计在相近似判断中以截面为视觉瞩目的判断部位,因此,将本专利与在先设计进行对比可知,二者的形状结构基本相同,区别点仅在于:本专利主视图的粗高跟鞋尖端的下斜边比在先设计的相应尖端部分的相应上斜边更长,与水平线的夹角更小,本专利的上述尖端是略有弧度的尖状,在先设计的相应尖端是没有弧度的尖状。但是,二者截面给一般消费者的整体视觉印象基本相同,故上述区别点属于局部的细微变化,对整体视觉效果不足以产生显著影响,所以,在先设计与本专利形状相近似。

综上所述,在先设计与本专利属于相近似类别产品的外观设计,两者的形状相近似,因此本专利与申请日之前在出版物上公开发表的外观设计相近似,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



三、决定

宣告第01315712.4号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

依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主视图左视图









 

俯视图仰视图











本专利附图

















在先设计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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