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甲带给料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2601
决定日:2008-11-28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99201790.4
申请日:1999-01-04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安徽扬帆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0-02-09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孟繁英
主审员:路剑锋
合议组组长:白剑锋
参审员:武兵
国际分类号:B65G47/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请求人提供的现有技术中不存在获得权利要求所限定技术方案的启示,则该现有技术不足以影响所述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全文:
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0年2月9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甲带给料机”的实用新型专利,其专利号为99201790.4,申请日为1999年1月4日,变更后的专利权人为孟繁英。
该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甲带给料机,其结构特征为:在料仓下导料槽的底部设一封闭的甲带,在一端甲带由驱动滚筒驱动,另一端设改向滚筒,中间设若干组托滚支承甲带。? ???? 2、根据权利要求1的甲带给料机,其结构特征在于,甲带内设一封闭的胶带。? ??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的甲带给料机,其结构特征在于所述甲带可由大量小甲片组合用销轴串接而成。 ?? ??4、根据权利要求3的甲带给料机,其结构特征在于所述甲片上设有凸起的刮料板。? ??? ?5、根据权利要求1或2的甲带给料机,其结构特征在于上胶带面上设有一个二次密封装置,此装置靠弹簧力或重力来自动补偿密封面的磨损。 ??? ?6、根据权利要求1或2的甲带给料机,其结构特征在于设有给料机回程密封装置。”
针对上述实用新型专利权,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6年11月22日作出了第881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该专利权部分无效,在专利权人于2006年3月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3的基础上维持该专利权有效。各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均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故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现已生效。
因此本次无效宣告请求审查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 ?“1、一种甲带给料机,在料仓下导料槽的底部设一封闭的甲带,在一端甲带由驱动滚筒驱动,另一端设改向滚筒,中间设若干组托滚支承甲带,其特征在于:所述甲带由大量小甲片组合用销轴串接而成。? ???? 2、根据权利要求1的所述的甲带给料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甲带内设一封闭的胶带。 ??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的所述的甲带给料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甲片上设有凸起的刮料板。”
针对上述维持有效的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安徽扬帆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8年7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并提交了下列附件:
附件1:本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10页;
附件2: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881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的复印件,共5页;
附件3:授权公告日为1996年4月17日、专利号为94240778.4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7页;
附件4:公开日为1996年7月24日的EP0722896A1号欧洲专利申请说明书复印件,共17页;
附件5:公开日为1975年2月11日的US3865229号美国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4页;
附件6:公开日为1994年8月9日的US5335768号美国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7页;
附件7:公开日为1990年2月27日的US4903824号美国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4页;
附件8:公开日为1992年1月28日的US5083660号美国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8页;
附件9:公开日为1995年11月28日的JP7309417A号日本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8页;
附件10:公开日为1986年2月10日的CN85100650A号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共6页;
附件11:公告日为1992年2月5日、申请号为91211480.0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复印件,共5页。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3与附件4-8中任一篇的结合或附件9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附件10与附件4-8中任一篇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在此基础上,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均被附件11所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3相对于附件3、11与附件4-8中任一篇的结合或附件9、1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请求,于2008年7月1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附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08年8月1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补充下列附件作为证据(按前述附件顺序编号):
附件12:公开日为1991年5月15日的EP0427337A1号欧洲专利申请说明书及其著录项目的中文译文复印件,共10页;
请求人还同时提交了附件8的著录项目的中文译文复印件共1页及附件9的公开名称及摘要的中文译文复印件共1页。
请求人认为:附件12与前次提交的附件4-9中均公开了采用甲带作为输送带,并公开了甲带由大量小甲片用销轴串接而成,现有技术中大量文献均公开了该技术特征,因此该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本案合议组于2008年8月2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10月28日举行口头审理,并同时将请求人2008年8月1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
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未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及补充意见陈述书作出答复。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变更后的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及证据结合方式为:(1)附件3与附件4-9、附件12中的任意一篇结合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附件9与附件3结合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附件10与附件4-9、附件12中的任意一篇结合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2)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附件3、11均公开了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创造性。专利权人对附件3-14的真实性及附件8、9、12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
本案合议组经过合议,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附件3、8-12为各国专利文献,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附件3、8-12的真实性及附件8、9、12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合议组经核实对这些附件的真实性及中文译文的准确性予以认可。由于附件3、8-12的公开日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来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附件4-7为外国专利文献,但是请求人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这些附件的中文译文,因此按照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八章2.2.1节的相关规定,附件4-7视为未提交。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请求人认为:(1)附件3与附件8、9、12中的任意一篇结合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附件9与附件3结合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附件10与附件8、9、12中的任意一篇结合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2)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附件3、11均公开了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创造性。
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甲带给料机,在料仓下导料槽的底部设一封闭的甲带,在一端甲带由驱动滚筒驱动,另一端设改向滚筒,中间设若干组托滚支承甲带,其特征在于:所述甲带由大量小甲片组合用销轴串接而成。
经查,附件3公开了一种链条大倾角带式输送机,驱动滚筒2牵引胶带4绕过改向滚筒9在上托辊组5与下托辊14之间构成无级封闭(参见该附件的权利要求1及附图1)。
附件8公开了由枢轴杆17、18穿插连接相邻的模块式节段15、16而形成的柔性模块式皮带组件,该皮带在轮齿位置25处与链轮啮合而移动(参见该附件摘要的中文译文及附图1-3)。
附件9公开了一种将大量的塑料链单元件相互连接降低噪音的塑料制输送链,其中,塑料链条1通过一根销子12将大量单元件11相互连接,一台运载输送机配有该链条1、一根导轨2和一个传动件3(参见该附件的摘要的中文译文及附图2、6、7)。
附件10 公开了一种轻型胶带运输机,由导料槽1、胶带2、承载托辊3、驱动滚筒4、清扫器5、回程托辊6、尾轮7(相当于本专利的改向滚筒)组成(参见该附件的权利要求1及附图1)。
附件11公开了一种耐热耐磨输送带,在普通橡胶输送带表面用铆钉或螺栓固定有金属材料制成的耐磨层(参见该附件的说明书第3页第15行-第4页第9行)。
附件12公开了一种处理装置用输送机,专用于通过一处理装置输送产品的一根环形输送带4的铸造成型的链节,该链节由若干个带有由拉臂9确定的凹槽10的扁平链节部分8组成,通过拉臂和缝隙12的枢轴销7可以连接两个链节部分(参见该附件摘要的中文译文及附图1、7、8)。
其中,附件3、10公开的是现有技术中公知的用于输送机上的胶带,上述附件中均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甲带”及“所述甲带由大量小甲片组合用销轴串接而成”的技术特征,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使给料机的输送带在平面的两个方向上均具有一定的柔性,并具有一定强度和韧性,从而达到提高给料机输送带的耐磨、耐冲击性、延长输送带的使用寿命、使给料机运行平稳、便于维修的技术效果。而在附件8、9、12中分别公开的模块式节段、输送链单元件及扁平链节部分虽然也是由销轴串接而成的,但是由附件8的中文译文中“该皮带在轮齿位置25处与链轮啮合而移动”的描述,以及附件9的图5、7和附件12的图8分别显示的驱动轮形式可以看出,这些附件所公开的输送带都是采用链传动的驱动方式,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甲带由驱动滚筒驱动”所限定的带传动方式完全不同,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得到将附件8、9、12分别与附件3或10相结合以获得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的启示,因此,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3或10与附件8、9、12中的任意一篇的结合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附件9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可知,该附件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料仓下导料槽”、“甲带由驱动滚筒驱动”、“若干组托滚”的技术特征,并且附件9中的传动件31用于链传动,与本专利的用于带传动的驱动滚筒工作方式不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在本专利中达到的技术效果是使输送带具有耐磨、耐冲击性的同时又能减振、传动平稳、噪声小。而附件3虽然公开了“料仓下导料槽”、“若干组托滚”,但是该附件中由驱动滚筒驱动的是胶带,因此该附件并未给出将驱动滚筒的带传动方式应用到附件9的链传动装置中以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的启示,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附件9和附件3的结合不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9与附件3的结合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请求人认为:附件4-9、12中均公开了采用甲带作为输送带,并公开了甲带由大量小甲片用销轴串接而成,现有技术中大量文献均公开了该技术特征,因此该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由于附件4-7视为未提交,合议组对这些附件不予考虑;其次,对于附件8、9、12而言,请求人提交的相应中文译文均为摘要等简单信息,从这些简单信息中仅可了解其公开了在链传动方式驱动的输送带中采用销轴连接属于现有技术,但现有技术与公知常识在专利法意义上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上述附件尚不足以证明“现有技术中大量文献均公开了该技术特征”,更不足以证明“采用甲带作为输送带”及“甲带由大量小甲片用销轴串接而成”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3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3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决定
在99201790.4号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1-3的基础上继续维持其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叁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