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飞机乘客舷梯或飞机登机桥的密封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2866
决定日:2008-11-28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510063002.6
申请日:2005-04-0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张肇红
授权公告日:2007-12-19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许布奈有限公司
主审员:张立泉
合议组组长:张娅
参审员:许艳
国际分类号:B64F1/305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第21条第2款
决定要点:当一项权利要求的某个附图标记明显有误时,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从说明书中文字记载的内容和说明书附图的内容可以确定该附图标记实际表达的含义,则权利要求中该附图标记的明显错误尚不足以导致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清楚。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7年12月19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飞机乘客舷梯或飞机登机桥的密封装置”的发明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为200510063002.6,申请日为2005年4月1日,专利权人为许布奈有限公司。其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为:
“1.飞机乘客航梯或飞机登机桥密封装置,包括一张紧在一连接地板(10)上方的折棚(5),其中所述折棚在其一开口端上具有一柔性框架(3),在其另一端处设置在一用来固定在飞机乘客航梯或飞机登机桥上的门形框架(2)上,其中所述柔性框架(3)在所述折棚伸出时贴合在飞机外壳上,并且其中设有一用于所述折棚的操纵装置,以展开或合拢所述折棚,其中所述操纵装置包括一设有一驱动装置的可旋转的轴,其中通过所述可旋转的轴(40)可对至少一个与所述柔性框架连接的牵引装置进行卷绕或退绕,
其特征为:
所述操纵装置(20)具有两个相互隔开设置的铰接臂(30),其中每个所述铰接臂(30)具有一上臂(31)和一通过铰链与所述上臂连接的下臂(35),其中所述铰接臂(30)的上臂(31)在所述折棚(5)的顶棚区域内铰接地固定在所述门形框架(2)上,而所述下臂(35)铰接地固定在所述柔性框架(3)上,并且其中设有一用来展开所述折棚(5)的展开装置(51、55)。
2.按权利要求1所述的密封装置,其特征为:所述柔性框架(3)由一种玻璃纤维强化的塑料制成。
3.按权利要求1所述的密封装置,其特征为:所述展开装置包括至少一个用于展开所述铰接臂(30)的活塞缸体单元(51、55)。
4.按权利要求3所述的密封装置,其特征为:一第一活塞缸体单元(51)用于相对于所述上臂(31)展开所述下臂(35)。
5.按权利要求4所述的密封装置,其特征为:所述第一活塞缸体单元(51)以其一端铰接固定在所述上臂(31)上,而以其另一端铰接固定在所述下臂(35)上。
6.按权利要求3所述的密封装置,其特征为:第二活塞缸体单元(55)用于使所述上臂(31)摆开。
7.按权利要求6所述的密封装置,其特征为:所述第二活塞缸体单元(55)以其一端铰接固定在所述门形框架(2)上,而以其另一端铰接固定在所述上臂(31)上。
8.按权利要求1所述的密封装置,其特征为:所述下臂(35)具有一成弯角地固定在所述下臂(35)上的端部元件(36)。
9.按权利要求1所述的密封装置,其特征为:所述可旋转的轴(40)具有一用于牵引装置(49)的卷绕装置(41)。
10.按权利要求1所述的密封装置,其特征为:所述牵引装置(49)是一带子。
11.按权利要求9所述的密封装置,其特征为:所述卷绕装置(41)具有一弹性蓄能器(42)和一与该弹性蓄能器相连的带轮(43),
12.按权利要求11所述的密封装置,其特征为:所述弹性蓄能器(42)与所述轴(40)连接。
13.按权利要求11所述的密封装置,其特征为:所迷弹性蓄能器(42)的所述弹簧(45)在所述折棚(5)的合拢状态是张紧的。
14.按权利要求1所述的密封装置,其特征为:所述连接地板(10)具有多个相互连接和有引导的地板层(11a-11e)。
15.按权利要求14所述的密封装置,其特征为:所述地板层(11a-11e)可由一导向元件(14)可移动地接纳。
16.按权利要求15所述的密封装置,其特征为:所述导向元件设计成导向杆(14),所述导向杆使门形框架(2)与前部地板层(11e)连接,其中所述地板层(11a-11e)具有用于由所述导向杆(14)接纳的孔眼(13)。
17.按权利要求15所述的密封装置,其特征为:所述地板层(11a-11e)在其纵向棱边区域内具有带动件(12a,12b),以便使地板层(11a-11e)在折棚(5)展开时可相互手风琴式地拉开,以形成所述连接地板(10)。
18.按权利要求14所述的密封装置,其特征为:在所述地板层(11a-11e)下面设有一稳定装置(15),以避免所述连接地板(10)在端侧下垂。
19.按权利要求18所述的密封装置,其特征为:所述稳定装置(15)包括两条相互交叉设置的臂(15a、15b),所述臂一方面铰接设置在前部地板层(11e)上,而另一方面铰接设置在后部地板层(11a)或所述门形框架(2)上。
20.按权利要求14所述的密封装置,其特征为:前部地板层(11e)设计成可在其长度上弹性变形,以可与机身轮廓相匹配。
21.按权利要求20所述的密封装置,其特征为:前部地板层(11e)在其前端具有一可弹性挠曲的缓冲垫(11g)。
22.按权利要求18所述的密封装置,其特征为:所述稳定装置(15)可通过一活塞缸体单元(19)移动到展开位置。”
针对上述专利权,张肇红(下称请求人)于2008年7月14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9、10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权利要求2-8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13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以及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13涉及的说明书相关部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部分无效,并且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1:专利号为GB1329107的英国专利说明书复印件以及相应中文译文,公开日为1973年9月5日,共13页。
证据2:专利号为GB2118502的英国专利说明书复印件以及相应中文译文,公开日为1983年11月2日,共10页。
证据3:专利号为US4333195的美国专利说明书复印件以及相应中文译文,公开日为1982年6月8日,共9页。
证据4:专利号为DE3306109的德国专利说明书复印件以及相应中文译文,公开日为1983年9月22日,共20页。
证据5:专利号为DE2759221的德国专利说明书复印件以及相应中文译文,公开日为1979年7月12日,共19页。
证据6:登机桥与飞机舱门对接时的工作图片和示意图复印件,共2页。
结合上述证据,请求人认为证据1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9,10的全部技术特征,因此相对于证据1,权利要求1,9,10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而且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4和证据5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结合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3、4、6、7相对于证据1-3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5相对于证据1-2和公知常识结合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8相对于证据1、3不具有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缺乏能够适应轮廓急剧变化的机身的连接地板的结构等必要技术特征,也没有记载作用于牵引装置的卷绕装置,导致技术方案不清楚,因此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而且,本专利说明书没有清楚记载弹性蓄能器的具体实施方式,其内外壳如何连接等,说明书第11页第21行的标号42c、43相矛盾,说明书附图6并不能清晰示出板簧45的各个端部如何与内外壳体发生关联,因此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此外,权利要求11-13中的弹性蓄能器不是通用的技术术语,导致技术方案不清楚,因此权利要求11-13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够从说明书公开的内容中概括得出权利要求11-13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1-13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8年8月27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证据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并同时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案合议组于2008年9月16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10月28日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于2008年10月10日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书及所附的证据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专利权人删除了原权利要求1,以合并的方式将原权利要求1、3、5、7、8修改为新权利要求1。但是,合议组认为,该修改的权利要求书文本中权利要求1并没有包含被合并的从属权利要求中所有的技术特征,因此这种修改不符合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2节关于权利要求书修改方式的规定。
口头审理如期进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在口审过程中,合议组当庭告知专利权人于2008年10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修改不符合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合议组不予接受。专利权人对其进行了补正,并再次提交了权利要求书修改页,具体修改方式为将原权利要求1、3-8合并为新的权利要求1,该再次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飞机乘客航梯或飞机登机桥密封装置,包括一张紧在一连接地板(10)上方的折棚(5),其中所述折棚在其一开口端上具有一柔性框架(3),在其另一端处设置在一用来固定在飞机乘客航梯或飞机登机桥上的门形框架(2)上,其中所述柔性框架(3)在所述折棚伸出时贴合在飞机外壳上,并且其中设有一用于所述折棚的操纵装置,以展开或合拢所述折棚,其中所述操纵装置包括一设有一驱动装置的可旋转的轴,其中通过所述可旋转的轴(40)可对至少一个与所述柔性框架连接的牵引装置进行卷绕或退绕,
其特征为:
所述操纵装置(20)具有两个相互隔开设置的铰接臂(30),其中每个所述铰接臂(30)具有一上臂(31)和一通过铰链与所述上臂连接的下臂(35),其中所述铰接臂(30)的上臂(31)在所述折棚(5)的顶棚区域内铰接地固定在所述门形框架(2)上,而所述下臂(35)铰接地固定在所述柔性框架(3)上,并且其中设有一用来展开所述折棚(5)的展开装置(51、55);
所述展开装置包括至少一个用于展开所述铰接臂(30)的活塞缸体单元(51、55);
一第一活塞缸体单元(51)用于相对于所述上臂(31)展开所述下臂(35);
所述第一活塞缸体单元(51)以其一端铰接固定在所述上臂(31)上,而以其另一端铰接固定在所述下臂(35)上;
第二活塞缸体单元(55) 用于使所述上臂(31)摆开;
所述第二活塞缸体单元(55)以其一端铰接固定在所述门形框架(2)上,而以其另一端铰接固定在所述上臂(31)上;
所述下臂(35)具有一成弯角地固定在所述下臂(35)上的端部元件(36)。
2.按权利要求1所述的密封装置,其特征为:所述柔性框架(3)由一种玻璃纤维强化的塑料制成。
3.按权利要求1所述的密封装置,其特征为:所述可旋转的轴(40)具有一用于牵引装置(49)的卷绕装置(41)。
4.按权利要求1所述的密封装置,其特征为:所述牵引装置(49)是一带子。
5.按权利要求3所述的密封装置,其特征为:所述卷绕装置(41)具有一弹性蓄能器(42)和一与该弹性蓄能器相连的带轮(43)。
6.按权利要求5所述的密封装置,其特征为:所述弹性蓄能器(42)与所述轴(40)连接。
7.按权利要求5所述的密封装置,其特征为:所述弹性蓄能器(42)的所述弹簧(45)在所述折棚(5)的合拢状态是张紧的。
8.按权利要求1所述的密封装置,其特征为:所述连接地板(10)具有多个相互连接和有引导的地板层(1la-11e)。
9.按权利要求8所述的密封装置,其特征为:所述地板层(1la-11e)可由一导向元件(14)可移动地接纳。
10.按权利要求9所述的密封装置,其特征为:所述导向元件设计成导向杆(14),所述导向杆使门形框架(2)与前部地板层(11e)连接,其中所述地板层(11a-11e)具有用于由所述导向杆(14)接纳的孔眼(13)。
11.按权利要求9所述的密封装置,其特征为:所述地板层(1la-11e)在其纵向棱边区域内具有带动件(12a,12b),以便使地板层(1la-11e)在折棚(5)展开时可相互手风琴式地拉开,以形成所述连接地板(10)。
12.按权利要求8所述的密封装置,其特征为:在所述地板层(11a-11e)下面设有一稳定装置(15),以避免所述连接地板(10)在端侧下垂。
13.按权利要求12所述的密封装置,其特征为:所述稳定装置(15)包括两条相互交叉设置的臂(15a、15b),所述臂一方面铰接设置在前部地板层(11e)上,而另一方面铰接设置在后部地板层(11a)或所述门形框架(2)上。
14.按权利要求8所述的密封装置,其特征为:前部地板层(11e) 设计成可在其长度上弹性变形,以可与机身轮廓相匹配。
15.按权利要求14所述的密封装置,其特征为:前部地板层(11e)在其前端具有一可弹性挠曲的缓冲垫(11g)。
16.按权利要求12所述的密封装置,其特征为:所述稳定装置(15)可通过一活塞缸体单元(19)移动到展开位置。”
合议组当庭将专利权人再次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修改页转送给请求人。请求人对该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时机和方式表示无异议。请求人明确无效理由为本专利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4相对于证据1-3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5-7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和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人表示放弃其余的证据和证据使用方式。专利权人对证据1-3的真实性无异议,关于对译文的准确性,专利权人表示对口审中涉及技术内容的译文部分无异议。
在此基础上,合议组经过合议,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1、文本认定
专利权人于2008年10月28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修改页,本决定以该修改文本作为审查基础。
2、证据认定
证据1-3为公开的专利文献,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它们的真实性无异议,经合议组核查,对证据1-3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专利权人对口审中涉及的技术内容的译文部分无异议。而且,证据1-3的公开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故证据1-3的中文译文公开的内容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3、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必要技术特征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其总和足以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使之区别于背景技术中所述的其他技术方案。
请求人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缺乏能够适应轮廓急剧变化的机身的连接地板的结构等必要技术特征,也没有记载作用于牵引装置的卷绕装置。因此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的发明目的在于提供一种飞机乘客舷梯或飞机登机桥密封装置,利用这种装置可以以方便和廉价的方式可靠地密封轮廓急剧变化的飞机机身的入口区以防止天气的影响。在独立权利要求1限定的技术方案中,通过铰接臂,活塞缸体单元,折棚,框架,操纵装置,牵引装置等机构设置和配合是实现上述发明目的的必要技术特征。在独立权利要求1中已经记载了连接地板和“通过所述可旋转的轴(40)可对至少一个与所述柔性框架连接的牵引装置进行卷绕或退绕”技术特征的前提下,无论连接地板和对牵引装置进行卷绕或退绕的卷绕装置具体采用什么结构,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均可以实施权利要求1保护的技术方案,解决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因此连接地板和卷绕装置的具体结构不是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4、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和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主张,本专利说明书没有清楚记载弹性蓄能器的具体实施方式,其内外壳如何连接等,说明书第11页第21行的标号42c、43相矛盾,说明书附图6并不能清晰示出板簧45的各个端部如何与内外壳体发生关联,因此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此外,权利要求5-7中的弹性蓄能器不是通用的技术术语,导致技术方案不清楚,因此权利要求5-7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够从说明书公开的内容中概括得出权利要求5-7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5-7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在口头审理过程中,专利权人承认,图6中的附图标记有误,图中的标号42应为42c,而图中现有的42c指示有误,应当删除。
对此,合议组认为,当一项权利要求的某个附图标记明显有误时,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从说明书中文字记载的内容和说明书附图的内容可以确定该附图标记实际表达的含义,则权利要求中该附图标记的明显错误尚不足以导致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清楚。而且,弹性蓄能器一词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术语,本身的限定也是清楚的。因此,权利要求5-7的保护范围是清楚的,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参考本专利的说明书第7页和图6,弹性蓄能器42包括内壳体部分42a和外壳体部分42b,其中外壳体部分42b通过螺钉42c与带轮43连接。由两个壳体部分42a、42b形成的壳体42接纳总体以45表示的螺线形弯曲的板簧。板簧的各端部一方面与内壳体部分42a,另一方面与外壳体部分42b连接。内壳体部分42a牢固地套装在轴40上。内壳体部分42a与轴40的连接通过埋头螺钉44进行。通过上述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了解弹性蓄能器的结构,其外壳部分和内壳部分是可相对旋转连接的。板簧容纳在内外壳体部分42a、42b形成的壳体内,而且板簧的端部分别连接到上述内外壳体部分上。因此本专利说明书作出了清楚、完整的说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能够实现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故本专利说明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进而,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从说明书公开的内容中概括得出权利要求5-7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5-7是以说明书为依据的,故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5、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请求人主张本专利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2、3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2-4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经查,证据1公开了一种用于桥接舷梯和机身之间的缝隙的结构,运载工具的端部包括具有侧壁18和19的卡圈样部分17、顶部20和地板部分,该地板部分与运载工具的主要内部地板24相邻。遮栅装置11包括上部弯框51,其可转动地安装在刚性框架37的垂直侧柱38。弯框51包含上部水平设置的横梁52,并与侧臂53刚性相连。水平臂54在枢轴55可转动地连接到其中一个侧臂53的下端。水平臂54绕枢轴56旋转,其端部位于支撑块57的中间,支撑块57刚性连接到框架37的垂直侧柱38。螺旋拉伸弹簧58的上端连接到水平臂54的远离枢轴55的端部,其下端连接到固定到柱38的下支撑凸出块59。第二水平臂61的上端固定到从柱38的远离块57的对侧凸出块64,以绕轴63转动。水平臂61的下端由枢轴65连接到侧壁53,枢轴65从下枢轴连接枢轴55向上间隔排列(参考说明书译文第2页3行至倒数第1行,图3-5)。弯框51的枢轴作用也由缆绳165控制,发动机167通过杆168驱动缆绳卷筒169,其中缆绳165连接到缆绳卷筒169的一端(参见说明书译文第4页倒数第1段,图4)。
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比,证据1的技术方案中的“地板部分,遮栅装置11,弯框51,矩形框架37,发动机167,杆168,缆绳165,水平臂54,侧臂53”分别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连接地板10,折棚5,柔性框架3,门形框架2,驱动装置,可旋转轴40,牵引装置,上臂31,下臂35”。
然而,证据1和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区别在于至少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①所述展开装置包括至少一个用于展开所述铰接臂(30)的活塞缸体单元(51、55);
②第一活塞缸体单元(51)用于相对于所述上臂(31)展开所述下臂(35);所述第一活塞缸体单元(51)以其一端铰接固定在所述上臂(31)上,而以其另一端铰接固定在所述下臂(35)上;第二活塞缸体单元(55) 用于使所述上臂(31)摆开;所述第二活塞缸体单元(55)以其一端铰接固定在所述门形框架(2)上,而以其另一端铰接固定在所述上臂(31)上;
③所述下臂(35)具有一成弯角地固定在所述下臂(35)上的端部元件(36)。
证据2公开了一种对接装置,传动杆9优选地为液压杆,从操作或驱动定位的运载工具或舷梯远程控制(参见说明书译文第3页6-7行,图2)。
证据3的说明书译文和图2公开了“操作气缸81可以容易地以及方便地向下收缩至其活塞中以折叠剪式杆87和托杆93”。
由此可见,区别技术特征③在证据3中公开。但是,证据2-3均未全部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①②。而且,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①②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在证据1中,枢轴56、63均位于矩形框架37上,且,由于枢轴56设在对应于本专利上臂的水平臂54的中段,该水平臂54受弹簧58的拉伸,会绕该枢轴56转动。且,对应于本专利下臂的侧臂53的运动除了受到水平臂54的约束以外,还要围绕着第二水平臂61旋转,该第二水平臂61不能伸缩,仅能围绕着枢轴63转动。因此,侧臂53、第二水平臂61、水平臂54的运动方式类似于与框架37组成了四连杆结构的运动方式,故侧臂53不能相对矩形框架37伸展到更远的位置。与之相比,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保护的技术方案中采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①②时,结构更加简单,活塞缸体51一端铰接固定在上臂31上,另一端铰接固定在下臂35上,可以通过活塞缸体55举升上臂31,同时使下臂35向前朝向飞机外壳方向移动,由于下臂35又由另一活塞缸体51伸缩控制,所以该下臂35的运动轨迹合成后并非是四连杆机构的运动方式,且能够相对于门形框架2伸展到所需的远处位置。
综上所述,本专利上、下臂31、35的设置结构、运动方式以及运动轨迹与证据1中水平臂54和侧臂53的设置结构、运动方式、运动轨迹均不同,并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给整个技术方案带来了不同的技术效果。这些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给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了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对该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即使证据1-3相结合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
请求人认为,证据2中的动力杆9、证据3中的操纵气缸81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活塞缸体单元。因此,证据2或3给出了活塞缸体可以展开上、下臂的技术启示,因此证据1-3之间的结合,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
对此,合议组认为,证据2或3公开了动力杆或操纵气缸仅是给出了活塞缸伸缩杆件的技术启示。但是,证据2或3并不能给出第一活塞缸体单元一端铰接在上臂上,另一端铰接在下臂上,第二活塞缸体单元一端铰接在所述门形框架上,另一端铰接在所述上臂上等活塞缸体设置位置、组合作用方式的技术启示。因此,证据2或3没有给出技术启示和证据1相结合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故合议组对请求人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权利要求2-4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在引用的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4具有创造性。
三、决定
宣告200510063002.6号发明专利权部分无效,在专利权人于2008年10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修改文本的基础上维持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叁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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