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小型装载机用无级变速箱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2867
决定日:2009-01-21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620083364.1
申请日:2006-04-1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王金科
授权公告日:2007-06-27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王新英
主审员:程跃新
合议组组长:吴亚琼
参审员:关山松
国际分类号:F16H3/2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特征仅是从一些具有相同可能性的技术手段中选出一种,并且选出的技术手段也不能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的是专利号为200620083364.1、名称为“小型装载机用无级变速箱”的实用新型专利,该专利的申请日为2006年4月18日,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6月27日,专利权人为王新英。该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小型装载机用无级变速箱,其特征是:它包括箱体(2)、平行安装在所述箱体(2)中的动力输入轴(5)和动力输出轴(6),所述的动力输入轴(5)上设有滑动双联齿轮(4),所述滑动双联齿轮(4)上设有拨叉(3),所述动力输出轴(6)上固定安装有可分别与所述滑动双联齿轮(4)啮合的一档齿轮(7)和二档齿轮(8)。”
王金科(下称请求人)针对上述专利权(下称本专利)于2008年10月1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4份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7月20日、授权公告号为CN2711110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5页;
证据2: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1981年3月第一版第一次印刷的《机床自动化与自动线》的版权页、第5、6页复印件,共3页;
证据3:请求人声称的来自于网址为http://gd.sohu.com/20060801/b244565198.shtml 的2006年8月01日的网络文章《百年历史变速器 今朝还看CVT》的打印件,共1页;
证据4:请求人声称的报废的小型装机的变速箱输出前后桥传动图片3张的复印件,共1页。
请求人认为,证据3公开了福特公司在1908年就使用了两个速比的变速器;证据2的图1-7公开了一种H2-008车床的主传动系统的技术方案,该主轴传动系统是由两定轴组成的,主轴具有两种转速,即滑动齿轮组30×3和35×3的输入轴与固定齿轮组54×3和49×3的输出轴构成的两速变速器;证据1的技术领域、发明目的、发明内容及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与本专利基本相同。因此,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分别相对于证据1-3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08年10月13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所附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此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08年11月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从发明内容上,本专利的装置是由液压马达控制动力输出的转速以及正反转,从而实现无级传动的,而证据1并没有对其变速箱的结构进行描述,并且证据1的原理、结构、特征、背景技术、发明内容、方案及效果均与本专利不相同也不相近似,而且请求人提供的证据的组合也不能显而易见地得到本专利的技术方案,因此,本专利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08年11月25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1月5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口头审理,并同时将专利权人的上述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专利权人又于2008年11月24日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请求人所提交的证据不具有关联性和真实性,因此,请求维持本专利有效。
本案合议组于2008年12月3日将专利权人于2008年11月24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 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
①请求人当庭提交了证据5:机械工业出版社1991年9月第1版、1992年9月第3次印刷的《机械设计手册(第3卷)》相关页(共2页) 作为证据使用,并出示了其原件,合议组当庭将该证据转交给专利权人;请求人还出示了证据2的原件,并表示放弃证据3作为证据使用;
②专利权人对证据1、2、5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据4与本案的关联性及其真实性有异议。
③合议组当庭告知双方当事人,由于请求人没有在答辩期限内对证据4的具体使用方式进行陈述,故合议组在本次口头审理中不考虑证据4。
④请求人明确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及证据使用方式为证据1、2、5单独使用破坏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⑤双方人当事人就本专利是否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的问题充分发表了意见。请求人认为本专利的名称本身是错误的,其实质是有级变速箱,证据5表25.2-1最上面一幅图公开了权利要求特征部分的特征,因此,本专利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是马达和变速箱结合使用来实现无级变速的,没有参考过现有技术的手册、报刊等,是自己设计的。
口头审理后,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收到请求人于2008年12月27日针对专利权人于2008年11月24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在意见陈述书中,请求人认为其提交的证据是真实的,与本专利具有关联性,并且与本专利进行比较,覆盖了本专利的技术特征,因此,本专利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因口头审理时请求人已发表了与上述意见陈述书相同的意见,故合议组不再转送该意见陈述书。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的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本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1、证据5的认定:
证据5是机械工业出版社1991年9月第1版、1992年9月第3次印刷的《机械设计手册(第3卷)》的相关页,请求人在口头审理时提交了该证据并出示了其原件,专利权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故合议组对证据5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并且该证据是关于机械设计领域的技术手册,根据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该证据可以作为本案的公知常识性证据予以考虑。证据5的公开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故可以作为现有技术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2、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请求人认为证据5破坏本专利的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是马达和变速箱结合使用来实现无级变速的,没有参考过现有技术的手册、报刊等,是自己设计的,故本专利具有创造性。
经审查,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小型装载机用无级变速箱,其实质是无级变速与有级变速结合后形成的无级变速机构。证据5公开了变速器和无级变速器,并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变速器按变速方式分为有级变速和无级变速两种,并且为了扩大变速范围,无级变速还可与有级变速串联使用(参见证据5的右栏第二段),并且在证据5的表25.2-1中列出了一种滑移齿轮的有级变速方式,该变速方式包括轴I和轴II,轴I上有两个可在该轴上共同滑移的齿轮Z1和Z3,轴II上固定有两个齿轮Z2和Z4,通过滑移齿轮Z1和Z3,能分别与齿轮Z2和Z4啮合,实现两级变速,因此,证据5已公开了无级和有级串联使用的无级变速器和二档传动的有级变速机构,并且对于变速器,其必然包括箱体,变速器中的轴也是安装在箱体中的。
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5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仅在于:①权利要1中滑动双联齿轮是设在动力输入轴上,双联齿轮上设有拔叉,动力输出轴上安装有一档齿轮和二档齿轮,而证据5没有具体公开轴I和轴II与动力输入和输出的关系,以及拔叉的位置,②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无级变速箱是小型装载机用的,而证据5没有公开变速器所应用的领域。
对于区别特征①,其仅仅是从具有相同可能性的技术手段中选出了一种,即从带有双联齿轮的轴为输入轴,和带有固定齿轮的轴为输入轴中选择带有双联齿轮的轴为输入轴,从拔叉直接设置在双联齿轮上和设置在其它位置上选择设置在双联齿轮上,这种选择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也不能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于区别特征②,尽管证据5没有公开其变速器的具体应用领域,但是证据5中的变速方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包括小型装载机用变速器的设计中常规选用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显而易见地将证据5的变速方式应用于小型装载机。
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鉴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5不具备创造性,因此,对于本专利的其它无效理由及证据,合议组不再予以评述。
决定
宣告200620083364.1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叁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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