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叠合压纹产品的制造工艺-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精确叠合压纹产品的制造工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2660
决定日:2008-12-01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2815741.9
申请日:2002-07-12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杭州升佳地板销售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6-01-18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福斯集团公司
主审员:刘路尧
合议组组长:高栋
参审员:龚锦铃
国际分类号:B31F1/07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的区别特征被另一份对比文件公开或属于公知常识,并且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全文:
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6年1月18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精确叠合压纹产品的制造工艺”的第02815741.9号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2年7月12日,优先权日为2001年7月13日,专利权人为福斯集团公司。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一种制造叠层产品的方法,包括:

将一个具有装饰图案并且浸透了树脂的薄层置于一块板材上;

将浸透了树脂的薄层以及所述板材置于一台压床之内,该压床具有一个带有三维表面的压板;以及

使得所述树脂发生固化,同时利用所述压板对浸透了树脂的薄层以及所述板材进行压制,以便制得一个叠层产品;

其中所制得的叠层产品的表面纹理被压印成与所述装饰图案精确叠合。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造产品的方法,其中将浸透了树脂的薄层置于所述板材上的步骤包括:

在所述板材上滚铣出基准边缘;和

将浸透了树脂的薄层置于所述板材上,以便使得所述装饰图案相对于基准边缘处于所述板材上的预定位置。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制造产品的方法,其中将浸透了树脂的薄层以及所述板材置于压床之内的步骤包括;使用所述基准边缘在压床内部相对于所述压板将装饰图案置于预定位置处。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造产品的方法,还包括:在所述板材的表面上进行镂空处理。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造产品的方法,其中所述预定温度处于160与220℃之间。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造产品的方法,其中所述预定压力处于20与40公斤/平方厘米之间。

7.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制造产品的方法,其中持续20至60秒钟施加所述压力。

8.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造产品的方法,还包括:将一个防护性包覆层置于浸透了树脂的所述薄层上。

9.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制造产品的方法,其中所述防护性包覆层中浸润有一种树脂。

10.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造产品的方法,还包括:将一个底层置于所述板材的下方。

11.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制造产品的方法,其中所述底层中浸润有一种树脂。

12.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制造产品的方法,还包括:利用一种三聚氰胺树脂对一张牛皮纸进行浸泡,来制得所述具有装饰图案并且浸透了树脂的薄层。

13.一种制造叠层产品的方法,包括:

获得一种具有装饰图案的纸张,其中该纸张在一台机器上制造而成,以便使得该纸张仅被一次缠绕到一根制造卷轴上:

获得一种含有固体的三聚氰胺树脂;

通过将所述纸张从制造卷轴上开卷下来并且将开卷部分浸入所述三聚氰胺树脂中,来利用所述三聚氰胺对该纸张进行浸泡;

在一块板材上滚铣出基准边缘;

将浸润有三聚氰胺树脂的纸张置于所述板材上;

将浸润有三聚氰胺树脂的纸张以及所述板材移动入一台具有压板的压床之内,所述压板具有一种三维结构:

使用所述基准边缘来在压床内部对装饰图案进行定位,以便使得该装饰图案相对于所述三维结构处于预定位置;以及

使得浸润有三聚氰胺树脂的纸张发生固化来形成一张直压式叠层品,同时使用所述压板对浸润有三聚氰胺树脂的纸张以及所述板材进行压制,以便制成一种表面纹理被压印成与所述装饰图案精确叠合的产品。

14.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制造产品的方法,还包括:在所述板材的表面上进行镂空处理。

15,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制造产品的方法,其中所述固化操作在一个160与220℃之间的温度下进行。

16.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制造产品的方法,其中利用所述压板对浸润有三聚氰胺树脂的纸张以及所述板材进行压制操作是以一个20与40公斤/平方厘米之间的压力进行。

17.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制造产品的方法,其中持续20至60秒钟施加所述压力。

18.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制造产品的方法,还包括:将一个防护性包覆层置于浸透了三聚氰胺树脂的所述薄层上。

19.根据权利要求18所述的制造产品的方法,其中所述三聚氰胺树脂将防护性包覆层粘结在该产品上。

20.根据权利要求18所述的制造产品的方法,其中所述防护性包覆层中浸润有一种包覆树脂。

21.根据权利要求18所述的制造产品的方法,其中所述防护性包覆层中包括有AL2O3。

22.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制造产品的方法,还包括:将一个底层置于所述板材的下方。

23.根据权利要求22所述的制造产品的方法,其中所述底层中浸润有一种底层树脂。”

针对上述发明专利,杭州升佳地板销售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8年3月18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随无效宣告请求书提交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I-1:申请号为98110036.8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公开日为1999年7月28日,共6页(下称对比文件1);

附件I-2:申请号为99115055.4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公开日为2001年2月7日,共5页(下称对比文件2);

附件I-3:专利号为97243114.4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授权公告日为1999年6月9日,共5页(下称对比文件3);

附件I-4:申请号为95109070.4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公开日为1996年6月19日,共8页(下称对比文件4);

附件I-5:专利号为96242709.8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授权公告日为1998年3月25日,共5页(下称对比文件5);

附件I-6:专利号为97228726.4的中国??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授权公告日为1999年3月31日,共5页(下称对比文件6);

附件I-7:申请号为00123774.8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公开日为2001年2月28日,共9页(下称对比文件7);

附件I-8:申请号为99107660.5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公开日为2000年6月14日,共35页(下称对比文件8);

附件I-9:申请号为00118868.2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公开日为2001年1月3日,共20页(下称对比文件9);

附件I-10:申请号为9594445.2的?-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公开日为1997年10月1日,共17页(下称对比文件10);

附件I-11:专利号为99816955.2的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复印件,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7月11日,共8页(下称对比文件11)。

附件I-12:专利号为00232958.1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5月2日,共13页(下称对比文件12)。

附件I-13:名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行业标准 饰面用浸渍胶膜纸》的行业标准复印件,其上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1993-12-08批准”和“1994-10-01实施”字样,共8页(下称对比文件13)。

请求人提出的主要理由如下:

对比文件1涉及一种“具有立体感的软性印花墙地砖的生产工艺及对版热压机”,公开了如下内容:塑胶膜,该塑胶膜上有印花纹路,塑胶膜置于地砖片材(基材)上面热压而成,所述的热压采用对版热压机,它包括一与塑胶膜纹路一致的压纹模板,该压纹模板上的压纹与塑胶膜上的印花纹路对版热压并制成叠层产品??墙地砖(说明书第1页);对版机的压纹模板的花纹与产品表面花纹一致;花纹深度0.15mm(说明书第2页)。对比文件2涉及一种“强化实木复合企口地板块生产方法”,公开了如下内容:芯板,芯板上表面用胶粘贴木纹装饰纸,在木纹装饰纸上再用胶粘贴一层三氧化二铝耐磨层,在芯板底面粘贴有三聚氢氨防潮阻燃平衡层。还公开有常规高温处理,温度在135-165℃之间,使各层之间紧密结合,形成一体。对比文件7涉及一种“超高耐磨性和耐水泡性强力地板及其制造方法”,公开如下内容:它至少具有耐磨层、饰面层、芯层:制造方法包括酚醛树脂、三聚氰胺甲醛树脂的配置,耐磨层、饰面层、芯层板材的浸渍与干燥,以及热压塑化成型工艺等;热压机中经温度为140-150℃、压力为70-80Kg/cm2塑化成型。对比文件8涉及?种“装饰用的密胺层压地板覆盖材料及其制造方法”,公开如下内容:芯层、浸渍树脂的纸层、透明保护层,还有平衡层等。还有印花层作为显示层的装饰效果;其美术图案可产生装饰效果的装饰层;装饰纸是这样一种纸,将一定的图案印在白纸上;通过在120-180℃,10-80kg/cm2的条件下同时进行压制10-40分钟制成:用压机进行热压。对比文件13涉及“饰面用浸渍胶膜纸”的国家行业标准,能够证明该标准公布实施于1994年,说明浸渍纸已经属于公知常识。

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结合后或再结合公知常识,或再结合本次提交的其它对比文件所公开的内容给出的技术启示,权利要求1和13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3中记载的“获得一种具有装饰图案的纸张”,这种获得具有装饰图案的纸张,如印刷纸张等属于常规技术;还有“在同一台造纸机器中制得的纸张被卷绕在卷轴上”属于造纸的常规技术;再如“获得一种含有固体的三聚氰胺树脂”,这种树脂属于常规树脂材料,属于公知常识;又如“浸渍纸”又称之为浸泡纸,即将纸浸泡在树脂后干燥所获得纸张,另外“在一块板材上滚洗出基准边缘”也属于木材加工的普通常识;且在对比文件2、3、9、11基本上公开有上述技术特征。相对于对比文件7分别结合对比文件1、11、12、13,或再结合公知常识,或分别结合对比文件1-13,权利要求1和13不具有创造性。相对于对比文件8分别结合对比文件1、11、12、13,或再结合公知常识,或分别结合对比文件1-13,权利要求1和13不具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3、9、11基本上公开,另外上述特征属于公知常识,因而在权利要求1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条件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对于权利要求4、14的附加技术特征,在一块板材的表面上进行镂空处理属于公知常识,在其引用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条件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有创造性;另外该技术特征对完成本发明目的没有作出任何贡献,从而也能进一步说明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5-7、15-1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7、8、10公开;另外预定或固化温度的设定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所能够掌握的公知常识,因而该权利要求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权利要求8-11、18-2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3、4、5、7、8、9、10公开;同时上述技术特征也是公知常识。权利要求1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6、7、8、9、10、11公开,且它属于公知常识的内容,或在其它对比文件中给出了相关的技术启示,因而该权利要求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此外,采用对比文件3-6、9-12对权利要求1-23不具有新颖性或创造性进行了评述。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2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或3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8年4月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随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将请求人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副本转送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对该无效宣告请求陈述意见。

专利权人于2008年5月23日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II-1:编号为(2007)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262号的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复印件,共14页;

附件II-2:案件编号为W402079的针对本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专利权人的意见陈述书和无效宣告案件结案通知书复印件,共22页;

附件II-3:申请号为99816955.2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首页复印件,公开日为2002年10月23日,共1页;

附件II-4:企业名称为“杭州百居易地板制造有限公司”和“杭州升佳集团有限公司”的公司基本状况复印件,共2页。

专利权人提出的主要意见为:

对比文件11的公开日和公告日晚于本专利的申请日,该对比文件不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请求复审委要求请求人履行对公知常识的举证责任,或者对其主张不予支持。请求人提出的对比文件9结合公知常识或其它对比文件中所公开技术内容评价权利要求1不具有新颖性,和对比文件11结合公知常识评价权利要求1不具有新颖性不符合新颖性的判断适用单独对比的原则,因而请求人的上述组合对比方式不应当被采纳。全部对比文件都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23的全部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l-23相对于请求人提交的对比文件具有新颖性。

对比文件1是为了解决传统的软性印花墙地砖的花纹不生动、立体感差的问题;对比文件2是为了提供一种实用性好,成本低,不耗用国家珍稀木材资源的强化实木复合企口地板块的生产方法;对比文件1和2与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完全不同。在对比文件1的软性印花墙地砖制造中所用的塑胶膜和本专利中所用的树脂,两者发挥的作用并不相同,权利要求1中“浸透了树脂的薄层”和对比文件1中塑胶膜的加工工艺和技术效果是不同的,两者也不具有替代性。对比文件1中对版热压不同于权利要求1中的固化和压制。对比文件2中的木纹装饰层是用胶粘贴到芯板表层上的,其加工步骤(5)中提到的常规高温处理是针对经过步骤(1)?(4)用胶粘贴后的各层进行的,和本专利的工艺完全没有关系,也不可能给出得到本专利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1和2结合或再结合公如常识不能否定权利要求1和13的创造性。对比文件13是林业行业标准“饰面用浸渍胶膜纸”,其规定了饰面用浸渍胶膜纸的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和储存,根本没有提到权利要求1制造方法的方法步骤。对比文件7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有的大多数复合型地板或无机材料的地板在耐磨性、耐水泡性、耐干烫性、抗静电等方面存在缺陷;对比文件7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为:在耐磨、耐水泡、耐干烫等诸多方面性能优异,与本专利不相同,也没有发现其可以给出得到本专利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8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传统的密胺树脂浸渍层的装饰地板覆盖材料存在各种问题,例如用于粘合浸密胺树脂的这一层与PVC树脂这一层的粘合层的粘结强度差,还存在尺寸稳定性问题,以及卷曲和弯曲问题;对比文件8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为:提高了树脂浸渍层与PVC层之间的粘合强度,减少卷曲和弯曲,与权利要求1都不相同,也不能给出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的启示。本专利的从属权利要求2-12、14-23均没有被对比文件或公知常识所公开。

此外,专利权人对采用对比文件3-12结合本次提交的其它对比文件所公开的内容评价权利要求1、13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12、14-23相对于请求人提交的证据具有创造性进行了意见陈述,其中认为请求人认为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没有依据,权利要求4和14中镂空处理具有技术效果,对比文件11不符合现有技术的定义。

在此基础上,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合议组于2008年6月3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8月26日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合议组随该口头审理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08年5月23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的附件的副本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无异议。双方当事人确认本次口头审理是针对案件编号为W402102的无效宣告请求案举行的,其意见陈述也是针对该无效宣告请求案的。专利权人当庭提交了内容为关于合议组成员回避的申请和关于本案的补充意见陈述的两份意见陈述书,以及如下附件:

附件II-5:杭州百居易地板制造有限公司的工商档案复印件;

附件II-6:杭州升佳地板销售有限公司的工商档案复印件;

附件II-7:杭州升佳集团有限公司在上海二中院侵权诉讼中的答辩状复印件。

在关于本案的补充意见陈述的意见陈述书中,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方法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进行对比时应当比较两者的所有方法步骤,不应像比较产品权利要求那样将两者的单个技术特征对比,请求人的对比方法不正确;权利要求1、13相对于请求人提交的证据具有区别特征。

合议组当庭表示对专利权人的回避请求不予接受。请求人表示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并当庭接收了上述意见陈述书,表示不再进行意见陈述。请求人明确放弃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1-2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理由,放弃对比文件3-6、9-12。专利权人明确放弃附件II-2、II-3、II-4,附件II-1仅供参考。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1、2、7、8、13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请求人以对比文件1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评价权利要求1-23,其中评价权利要求1-12创造性的证据组合方式为(1)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8,(2)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13,(3)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8和对比文件13;评价权利要求13-23的创造性的证据组合方式为(1)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8、对比文件7和公知常识,(2)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8、对比文件13和公知常识,(3)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和公知常识。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关于审查范围

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基于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对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进行审查。

关于证据

对比文件1、2、7、8均为中国专利文献,对比文件13为中国行业标准文献,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1、2、7、8、13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对对比文件1、2、7、8、13的真实性予以采信。对比文件1的公开日为1999年7月28日,对比文件2的公开日为2001年2月7日,对比文件7的公开日为2001年2月28日,对比文件8的公开日为2000年6月14日;对比文件13印有“1994-10-01实施”字样,可以认定其公开日不晚于1994年10月1日。上述对比文件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优先权日2001年7月13日,因此对比文件1、2、7、8、13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证据使用。

3.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制造叠层产品的方法,包括如下步骤:①将一个具有装饰图案并且浸透了树脂的薄层置于一块板材上;②将浸透了树脂的薄层以及所述板材置于一台压床之内;③该压床具有一个带有三维表面的压板;④使得所述树脂发生固化,同时利用所述压板对浸透了树脂的薄层以及所述板材进行压制,以便制得一个叠层产品;⑤其中所制得的叠层产品的表面纹理被压印成与所述装饰图案精确叠合。对比文件1涉及一种具有立体感的软性印花墙地砖的生产工艺,与本专利的技术领域相同,其中(参见其说明书第1页第3-5、7段、第2页第4段)公开了如下内容:本发明的目的是提供一种软性印花墙地砖的生产工艺,使墙地砖的花纹具有强的立体感,所述生产工艺由基材经过混合密炼得到软性印花墙地砖片材,再与塑胶膜复合成软性印花墙地砖,采用与塑胶膜纹路一致的压纹模板在软性印花墙地砖上对版热压,制成具有立体感的软性印花墙地砖,并且通过对原墙地砖的花纹再进行一次热压,增强立体感,其中采用对版热压机实现本发明的生产工艺。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内容对比,对于步骤①,对比文件1中的软性印花墙地砖片材、具有塑胶膜纹路的塑胶膜分别相当于本专利中的板材、具有装饰图案并且浸透了树脂的薄层;对于步骤②,对比文件1中的对版热压机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压床;对于步骤③,对比文件1中的与塑胶膜纹路一致的压纹模板相当于本专利中带有三维表面的压板;对于步骤④,对比文件1中的塑胶膜、压纹模板、软性印花墙地砖片材(其中塑胶膜与软性印花墙地砖片材复合成软性印花墙地砖)通过对版热压制成的具有立体感的软性印花墙地砖相当于本专利中的使得所述树脂发生固化,同时利用所述压板对浸透了树脂的薄层以及所述板材进行压制,以便制得一个叠层产品;对于步骤⑤,对比文件1中(与塑胶膜纹路一致的)压纹模板的花纹与(具有立体感的软性印花墙地砖)产品的表面花纹一致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叠层产品的表面纹理被压印成与所述装饰图案精确叠合。其中,本专利中的叠层产品实质上是对多个模板叠层所形成产品的描述,对比文件1中的具有立体感的软性印花墙地砖由软性印花墙地砖片材、塑胶膜、压纹模板等多个模板形成,具有叠层的结构和效果,因此对比文件1中的上述墙地砖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叠层产品;本专利中的压板带有三维表面,对比文件1中相对应的压纹模板仅仅描述了其与塑胶膜纹路一致,但由于对比文件1中制得的软性印花墙地砖具有立体感,可以确定制得上述墙地砖的压纹模板和塑胶膜的纹路具有立体感,相当于本专利中的三维表面,因此本专利的上述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本专利中的叠层产品的表面纹理被压印成与所述装饰图案精确叠合,对比文件1中相对应的通过对版热压使得两者的花纹一致,由于本专利说明书中仅仅记载了精确叠合工艺的内容,没有描述精确叠合的具体含义以及限定叠合到何种程度达到精确,并且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仅仅记载了“精确叠合”的用词,没有将说明书中相应工艺的内容概括到权利要求书中,记载使得其与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实质上相区别的技术特征,并且由“一致”的用词可以确定达到精确的程度,故可以确定对比文件1中的一致与本专利中的精确叠合两者的含义相同,因此本专利的上述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本专利中的薄层置于板材上,对比文件1中的塑胶膜、软性印花墙地砖片材通过复合成软性印花墙地砖,尽管其没有明确记载将塑胶膜复合在软性印花墙地砖片材的上面还是下面,但由于对版热压采用的压纹模板与塑胶膜纹路一致,可以确定压纹模板与塑胶膜两者贴近,即相对于压纹模板来说,塑胶膜必然复合在软性印花墙地砖片材的上面,因此权利要求1的上述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

通过上述对比可知,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内容的区别在于:本专利中薄层浸透的材料是树脂,对比文件1中相对应的塑胶膜的材料是塑胶。对比文件8涉及一种装饰用的密胺层压地板覆盖材料及其制造方法,其中(参见其权利要求12、20、27、28、32、33、38)公开了如下内容:制造装饰PVC树脂地板覆盖材料,具有玻璃纤维制成的底层(110),其上依次铺设有PVC树脂混合料制成的基体层(100)、平衡层(140)和浸渍树脂的纸层(150),其中所述纸层(150)可选择地向下依次放置有将贴面纸用液态密胺树脂浸渍制成的透明保护层(153)、将装饰纸用液态密胺树脂浸渍制成的装饰层(152)、将牛皮纸用液态酚醛树脂浸渍制成的芯层(151),通过将上述层用压机热压形成;所述装饰纸(152)是含氧化钛的影印纤维素纸用树脂浸渍后进行干燥和半固化制成的;所述透明保护层(153)是分散有抗磨氧化铝的纤维素纸用密胺树脂浸渍后进行干燥和半固化制成的。由对比文件8记载的上述内容可知,对比文件8中用树脂浸渍的装饰纸制成装饰层(152)并且所述装饰纸(152)是影印纤维素纸的内容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具有装饰图案并且浸透了树脂的薄层的技术特征,即对比文件8中公开了采用树脂材料,并且两者能够达到同样的技术效果,因此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对比文件8中给出了将装饰纸替换对比文件1中所述塑胶膜的启示,结合对比文件1、8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也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8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方法作进一步限定,包括如下步骤:①在所述板材上滚铣出基准边缘;和②将浸透了树脂的薄层置于所述板材上,以便使得所述装饰图案相对于基准边缘处于所述板材上的预定位置。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步骤①和②均是在叠层产品的生产工艺中将薄层与板材两者对准实现精确叠合所采用的常用技术手段,由于对准薄层和板材得到该权利要求中需要滚铣出基准边缘并将该边缘处于预定位置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8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2要求保护的方法作进一步限定,包括如下步骤:使用所述基准边缘在压床内部相对于所述压板将装饰图案置于预定位置处。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上述步骤是在叠层产品的生产工艺中将薄层和板材置于压床内实现精确叠合所采用的常用技术手段,由此得到该权利要求中需要将所述基准边缘置于预定位置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8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方法作进一步限定,包括如下步骤:在所述板材的表面上进行镂空处理。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上述步骤是对板材表面处理的常用技术手段,将镂空处理运用在板材表面处理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8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5-7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对引用的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制造产品的方法中的具体参数限定,属于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5-7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8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将一个防护性包覆层置于浸透了树脂的所述薄层上。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其中所述防护性包覆层中浸润有一种树脂。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将一个底层置于所述板材的下方。权利要求11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底层中浸润有一种树脂。如在评价权利要求1所述,对比文件8中公开了依次铺设有PVC树脂混合料制成的基体层(100)、平衡层(140)和浸渍树脂的纸层(150),所述纸层(150)可选择地向下依次放置有将贴面纸用液态密胺树脂浸渍制成的透明保护层(153)、将装饰纸用液态密胺树脂浸渍制成的装饰层(152)、将牛皮纸用液态酚醛树脂浸渍制成的芯层(151)的内容,其中树脂浸渍制成的透明保护层、树脂浸渍制成的装饰层、平衡层、树脂制成的基体层分别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8-11中浸润有一种树脂的防护性包覆层、浸透了树脂的薄层、板材、浸润有一种树脂的底层。由上述对比可知,权利要求8-11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8公开,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将对比文件1、8和公知常识结合得到权利要求8-1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8-11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利用一种三聚氰胺树脂对一张牛皮纸进行浸泡,来制得所述具有装饰图案并且浸透了树脂的薄层。如前所述,对比文件8公开了将牛皮纸用液态酚醛树脂浸渍的内容,而采用三聚氰胺树脂材料浸泡属于公知常识。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由对比文件8和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2的附加技术特征限定的薄层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2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8和公知常识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3要求保护一种制造叠层产品的方法,包括如下步骤:①获得一种具有装饰图案的纸张,其中该纸张在一台机器上制造而成,以便使得该纸张仅被一次缠绕到一根制造卷轴上;②获得一种含有固体的三聚氰胺树脂;③通过将所述纸张从制造卷轴上开卷下来并且将开卷部分浸入所述三聚氰胺树脂中,来利用所述三聚氰胺对该纸张进行浸泡;④在一块板材上滚铣出基准边缘;⑤将浸润有三聚氰胺树脂的纸张置于所述板材上;⑥将浸润有三聚氰胺树脂的纸张以及所述板材移动入一台具有压板的压床之内,⑦所述压板具有一种三维结构;⑧使用所述基准边缘来在压床内部对装饰图案进行定位,以便使得该装饰图案相对于所述三维结构处于预定位置;⑨使得浸润有三聚氰胺树脂的纸张发生固化来形成一张直压式叠层品,同时使用所述压板对浸润有三聚氰胺树脂的纸张以及所述板材进行压制,以便制成一种表面纹理被压印成与所述装饰图案精确叠合的产品。对比文件1涉及一种具有立体感的软性印花墙地砖的生产工艺,与本专利的技术领域相同,其中(参见其说明书第1页第3-5、7段、第2页第4段)公开了如下内容:本发明的目的是提供一种软性印花墙地砖的生产工艺,使墙地砖的花纹具有强的立体感,所述生产工艺由基材经过混合密炼得到软性印花墙地砖片材,再与塑胶膜复合成软性印花墙地砖,采用与塑胶膜纹路一致的压纹模板在软性印花墙地砖上对版热压,制成具有立体感的软性印花墙地砖,并且通过对原墙地砖的花纹再进行一次热压,增强立体感,其中采用对版热压机实现本发明的生产工艺。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3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内容对比,对于步骤⑤,对比文件1中的软性印花墙地砖片材、具有塑胶膜纹路的塑胶膜分别相当于本专利中的板材、浸润有树脂的纸张;对于步骤⑥,对比文件1中的对版热压机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压床;对于步骤⑦,对比文件1中的与塑胶膜纹路一致的压纹模板相当于本专利中具有一种三维结构的压板;对于步骤⑨,对比文件1中的塑胶膜、压纹模板、软性印花墙地砖片材(其中塑胶膜与软性印花墙地砖片材复合成软性印花墙地砖)通过对版热压制成的具有立体感的软性印花墙地砖,并且(与塑胶膜纹路一致的)压纹模板的花纹与(具有立体感的软性印花墙地砖)产品的表面花纹一致相当于本专利中使得浸润有树脂的纸张发生固化来形成一张直压式叠层品,同时使用所述压板对浸润有树脂的纸张以及所述板材进行压制,以便制成一种表面纹理被压印成与所述装饰图案精确叠合的产品。其中,本专利中的叠层产品实质上是对多个模板叠层所形成产品的描述,对比文件1中的具有立体感的软性印花墙地砖由软性印花墙地砖片材、塑胶膜、压纹模板等多个模板形成,具有叠层的结构和效果,因此对比文件1中的上述墙地砖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叠层产品;本专利中具有一种三维结构的压板,对比文件1中相对应的压纹模板仅仅描述了其与塑胶膜纹路一致,但由于对比文件1中制得的软性印花墙地砖具有立体感,可以确定制得上述墙地砖的压纹模板和塑胶膜的纹路具有立体感,相当于本专利中三维结构,因此本专利的上述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本专利中制成一种表面纹理被压印成与所述装饰图案精确叠合的产品,对比文件1中相对应的通过对版热压使得两者的花纹一致,由于本专利说明书中仅仅记载了精确叠合工艺的内容,没有描述精确叠合的具体含义以及限定叠合到何种程度达到精确,并且本专利权利要求13中仅仅记载了“精确叠合”的用词,没有将说明书中相应工艺的内容概括到权利要求书中,记载使得其与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实质上相区别的技术特征,并且由“一致”的用词可以确定达到精确的程度,故可以确定对比文件1中的一致与本专利中的精确叠合两者的含义相同,因此本专利的上述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本专利中将浸润有树脂的纸张置于所述板材上,对比文件1中的塑胶膜、软性印花墙地砖片材通过复合成软性印花墙地砖,尽管其没有明确记载将塑胶膜复合在软性印花墙地砖片材的上面还是下面,但由于对版热压采用的压纹模板与塑胶膜纹路一致,可以确定压纹模板与塑胶膜两者贴近,即相对于压纹模板来说,塑胶膜必然复合在软性印花墙地砖片材的上面,因此权利要求13的上述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

通过上述对比可知,本专利权利要求13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内容的区别在于:①获得一种具有装饰图案的纸张,其中该纸张在一台机器上制造而成,以便使得该纸张仅被一次缠绕到一根制造卷轴上;②获得一种含有固体的三聚氰胺树脂;③通过将所述纸张从制造卷轴上开卷下来并且将开卷部分浸入所述三聚氰胺树脂中,来利用所述三聚氰胺对该纸张进行浸泡;④在一块板材上滚铣出基准边缘;⑧使用所述基准边缘来在压床内部对装饰图案进行定位,以便使得该装饰图案相对于所述三维结构处于预定位置;以及,本专利中薄层浸透的材料是树脂,对比文件1中相对应的塑胶膜的材料是塑胶。对于上述最后一个区别特征,对比文件8涉及一种装饰用的密胺层压地板覆盖材料及其制造方法,其中(参见其权利要求12、20、27、28、32、33、38)公开了如下内容:制造装饰PVC树脂地板覆盖材料,具有玻璃纤维制成的底层(110),其上依次铺设有PVC树脂混合料制成的基体层(100)、平衡层(140)和浸渍树脂的纸层(150),其中所述纸层(150)可选择地向下依次放置有将贴面纸用液态密胺树脂浸渍制成的透明保护层(153)、将装饰纸用液态密胺树脂浸渍制成的装饰层(152)、将牛皮纸用液态酚醛树脂浸渍制成的芯层(151),通过将上述层用压机热压形成;所述装饰纸(152)是含氧化钛的影印纤维素纸用树脂浸渍后进行干燥和半固化制成的;所述透明保护层(153)是分散有抗磨氧化铝的纤维素纸用密胺树脂浸渍后进行干燥和半固化制成的。由对比文件8记载的上述内容可知,对比文件8中用树脂浸渍的装饰纸制成装饰层(152)并且所述装饰纸(152)是影印纤维素纸的内容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3中具有装饰图案并且浸润有树脂的纸张的技术特征,即对比文件8中公开了采用树脂材料,并且两者能够达到同样的技术效果,因此对比文件8中给出了将装饰纸替换对比文件1中所述塑胶膜的启示。对于区别特征②、③中利用(含有固体的)三聚氰胺树脂的技术特征,对比文件7中(参见其说明书第1页第11行-第2页倒数第2行)公开了将三聚氰胺甲醛树脂应用于地板制造并对地板具有的各层纸进行浸渍与干燥的内容,干燥后的物质中显然含有固体,故对比文件7中公开了上述区别特征。对于区别特征①及区别特征③中其他特征,其属于制造及利用纸张的常用技术手段。对于区别特征④、⑧,属于在叠层产品的生产工艺中将薄层与板材两者对准实现精确叠合所采用的常用技术手段,对准纸张和板材得到该权利要求中需要滚铣出基准边缘并利用该基准边缘对装饰图案进行定位,使得该装饰图案相对于所述三维结构处于预定位置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对于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上述区别特征分别被对比文件7、8所公开或者属于公知常识,结合对比文件1、7、8和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3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也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3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7、8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14对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方法作进一步限定,包括如下步骤:在所述板材的表面上进行镂空处理。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上述步骤是对板材表面处理的常用技术手段,将镂空处理运用在板材表面处理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4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7、8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5-17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对引用的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制造产品的方法中的具体参数限定,属于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5-17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7、8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8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将一个防护性包覆层置于浸透了三聚氰胺树脂的所述薄层上。权利要求19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其中所述三聚氰胺树脂将防护性包覆层粘结在该产品上。权利要求20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其中所述防护性包覆层中浸润有一种包覆树脂。权利要求2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将一个底层置于所述板材的下方。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其中所述底层中浸润有一种底层树脂。如在评价权利要求13所述,对比文件8中公开了依次铺设有PVC树脂混合料制成的基体层(100)、平衡层(140)和浸渍树脂的纸层(150),所述纸层(150)可选择地向下依次放置有将贴面纸用液态密胺树脂浸渍制成的透明保护层(153)、将装饰纸用液态密胺树脂浸渍制成的装饰层(152)、将牛皮纸用液态酚醛树脂浸渍制成的芯层(151)的内容,其中树脂浸渍制成的透明保护层、树脂浸渍制成的装饰层、平衡层、树脂制成的基体层分别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8-20、22-23中浸润有一种包覆树脂的防护性包覆层、浸透了三聚氰胺树脂的薄层、板材、浸润有一种底层树脂的底层。由上述对比可知,权利要求18-20、22-23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8公开,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将对比文件1、7、8和公知常识结合得到权利要求18-20、22-23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8-20、22-23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21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其中所述防护性包覆层中包括有AL2O3。对比文件8(参见其权利要求33)中公开了如下内容:透明保护层(153)是浸渍树脂的纤维素纸,该纤维素纸由氧化铝制成。因此,对比文件8中由氧化铝制成的透明保护层公开了权利要求21的附加技术特征。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将对比文件1、7、8和公知常识结合得到权利要求2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21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针对专利权人认为方法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进行对比时应当比较两者的所有方法步骤的意见,合议组认为:如前所述,在对本专利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进行评述时,是根据其方法步骤逐一评述的,并未仅仅评价单个的技术特征,故对其意见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请求人提出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2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无效理由成立,故不再对请求人的其它无效理由进行评述。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决定

宣告第02815741.9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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