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布料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2681
决定日:2008-12-01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2227990.3
申请日:2002-05-3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佛山市东海科伦特机械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3-04-16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区惠霞
主审员:王森
合议组组长:朱文广
参审员:周文娟
国际分类号:B28B 13/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判断一项实用新型是否具有实质性特点就是要判断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要求保护的实用新型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
一项权利要求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区别技术特征,且现有技术中没有给出采用这一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是非显而易见的;若该权利要求同时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3年4月16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一种布料机”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申请号是02227990.3,申请日是2002年5月31日,专利权人原为佛山市宏陶陶瓷设备有限公司,后变更为区惠霞。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布料机,包括机架、设置在机架上的布料框架、设置在布料框架上的中转料斗、可左右往复运动的落料装置,其特征在于在中转料斗与可左右往复运动的落料装置间设有输送带,在输送带上方设有布料料斗。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布料机,其特征在于在中转料斗上方设有两套或两套以上的输送带及位于输送带上方的相应的布料料斗,每个布料料斗上方均设置单独的可左右往复运动的落料装置,上一级的输送带出口前出于下一级的输送带出口。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布料机,其特征在于在输送带出口的前面设置一导粉滑板。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布料机,其特征在于导粉滑板上设有震动器。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布料机,其特征在于在输送带的传动轮上设置一编码器。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布料机,其特征在于皮带表面可设有凹凸花纹。”
针对本专利权,佛山市东海科伦特机械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8年8月25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22条第2、3款的规定,请求人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请求人声称的专利号为99249495.8,名称为“陶瓷砖多管式自由布料设备”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第1?7页、附图1,共8页;
附件2: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共7页。
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1、2、4和5相对于附件1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6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8年9月17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专利权人逾期未提交任何意见陈述或证据。
请求人于2008年9月2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补充了无效宣告的理由和证据,其中补充的证据为:
附件3:公开日为2002年2月6日、公开号为CN1334229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
附件4:公开日为1999年3月24日、公开号为CN1211494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
附件5:公开日为2001年1月17日、授权公告号为CN2414898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3?5之一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3或4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1?6不具备创造性。
请求人于2008年10月8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陈述意见为由于专利权人发生了变更,新专利权人变更为区惠霞,法律状态公告日为2008年8月27日,故替换无效请求书及意见陈述中涉及的相关专利权人名称。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
本案合议组于2008年10月24日向双方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11月17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随同口头审理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08年9月2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以及请求人于2008年10月8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专利权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中,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范围和证据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6相对于附件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请求人放弃对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新颖性的理由;放弃将附件3?5作为证据使用,并放弃结合附件3?5提出的相关无效理由。请求人明确表示没有其它的无效理由、证据、范围和证据组合形式。专利权人对附件1、2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并认为附件1可以作为本案的现有技术。双方当事人就上述无效理由充分陈述了各自的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关于证据和现有技术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包括附件1,专利权人对附件1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并认为附件1可以作为本案的现有技术。合议组经核实认定附件1的授权公告日为2000年8月30日、授权公告号为CN2393703Y,由于附件1为公开出版物,且其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的申请日前,因此附件1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
关于权利要求1?6的创造性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判断一项实用新型是否具有实质性特点就是要判断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要求保护的实用新型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
一项权利要求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区别技术特征,且现有技术中没有给出采用这一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是非显而易见的;若该权利要求同时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本案中,(1)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请求人认为:附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除“可左右往复运动的落料装置”之外的其它全部技术特征,而设置可左右往复运动的落料装置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和附件1相比,本专利权利要求1主要存在2点区别,1、可左右往复运动的落料装置在附件1中没有公开;2、从本专利中可以看出在布料料斗的下方设有输送带,输送带直接把料送到滑板上进行混料,然后进入中转料斗,而附件1中可以看出落料经过一个料斗分别进入3个控料皮带,通过控料皮带进入二级料斗3,然后进入下料软管4,在混料器中进行混合,再进入布料装置。因此本专利的输送带与附件1的控料皮带不是相同的。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附件1公开了一种陶瓷砖多管式自由布料设备,该设备具有三个工作料仓1,分别通过三根控料皮带2与三个二级料斗3和三级料斗(图中未画出)相连,二、三级料斗分别与三根下料软管4相连,这些软管均通到同一个混料器5中,混料器5的下方与布料装置6相连,布料装置6下面装有定量型花纹状格栅7,工作压机8后面的布料车上装有格栅7(参见附件1说明书第4页倒数第2行至第5页第5行以及附图1)。由图1可以看出在工作料仓1的上方有落料装置。附件1中的工作料仓1、布料装置6和控料皮带2分别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布料料斗、中转料斗和输送带。
将权利要求1与附件1相比,两者的区别在于:附件1中只公开了有落料装置,未公开该落料装置为可左右往复运动的落料装置。
可左右往复运动的落料装置是本领域通常采用的一种落料装置。众所周知,制造瓷砖的原料通常为粉末状,采用可左右往复运动的落料装置能够使布料均匀。为了使布料均匀,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将附件1中的落料装置设计为可左右往复运动的落料装置是不需要花费创造性劳动的。因此在附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的输送带与附件1的控料皮带并不相同的这一主张,合议组认为,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并未限定“布料料斗的下方设有输送带,输送带直接把料送到滑板上进行混料”这些技术内容,仅由权利要求1记载的内容看不出权利要求1中的输送带与附件1控料皮带不同;同时,基于从属权利要求2?6的限定可以看出,权利要求1的限定属于一种上位的、不具有专利权人所述解释内容的布料机,因此专利权人的上述主张不能成立。
(2)关于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
请求人认为:附件1公开了三条输送带,输送带彼此前出设置,设置单独的可左右往复运动的落料装置是容易想到的。
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上一级的输送带出口前出于下一级的输送带出口”在附件1中未公开,输送带的料出口一个比一个前,料就一层一层地叠加在一起,输送带不一定是垂直布置的,也不一定是左右布置的。本专利的落料出口是从输送带出来的,而附件1是从下料软管中出来的,两者不同。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附件1中公开了设置三条控料皮带2,从图1中可以看出控料皮带的出口彼此前出。权利要求2与附件1相比,区别在于权利要求2还包括设置两套输送带的技术方案,且权利要求2中每个布料料斗上方均设置单独的可左右往复运动的落料装置。
通过附件1给出的设置多条控料皮带来送料的技术启示,根据具体的生产状况、条件,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想到使用两条控料皮带来送料是不需要花费创造性劳动的;而且为便于控制进料,对多个料仓设置多个进料装置也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根据具体的生产状况、条件所通常采用的方法。因此在附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得到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输送带出口前出设置能够带来落料层叠的效果。对此,合议组认为,仅仅通过“前出设置”的限定显然不能必然地出现落料层叠的效果,这一点如附件1所公开的那样,因此专利权人所述的区别以及由此带来的效果并不存在,其主张不成立。
(3)关于权利要求3和4的创造性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在附件1中未公开,由于附件1公开的三个软管到混料器的结构比较复杂,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很容易想到使用导粉滑板来替代上述结构。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在导粉滑板上有一个震动器,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不用付出创造性劳动就可以想到的技术手段。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附件1未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附件1中采用三条控料皮带将落料分别通过下料软管送入布料装置,这与本专利权利要求3采用导粉滑板将多套输送带上落料一并混合送入中转料斗的落料方式完全不同,同时附件1和现有技术中也没有给出将下料软管用导粉滑板来代替的技术启示,因此请求人有关权利要求3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能成立。
权利要求4从属于权利要求3,其包含了权利要求3的全部技术特征,根据上面的论述,请求人有关权利要求4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也不能成立。
(4)关于权利要求5的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的控制手段在附件1中没有公开,本专利是通过编码器进行控制的,编码器控制传动轮9的转动角度和输送带的速度。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附件1公开了在该陶瓷砖多管式自由布料设备中还装有电控装置9,电控装置控制控料皮带2的运转及其报警和联络信号(见附件1说明书第6页倒数第3段)。通过附件1给出的要控制控料皮带2的运转的技术启示,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想到控制控料皮带的传动轮是不需要花费创造性劳动的。而设置编码器来进行控制是本领域的通常采用的方法,同时专利权人也认可编码器是现有技术。因此在附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得到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关于权利要求6的创造性
请求人认为:附件1中没有公开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但在皮带表面设置凹凸花纹是公知技术。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附件1未公开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同时附件1和现有技术中也没有给出在皮带表面设置凹凸花纹的技术启示,并且由于权利要求6在皮带表面设置凹凸花纹还带来了使最终生产出来的瓷砖表面的花纹与皮带上的花纹相接近的技术效果,因此请求人有关权利要求6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能成立。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02227990.3号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权利要求1、2、5无效,在权利要求3、4和6的基础上维持该专利权继续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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