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户外雨蓬-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户外雨蓬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2682
决定日:2008-12-05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720048315.9
申请日:2007-02-06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马迅一
授权公告日:2008-01-30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王品华
主审员:王森
合议组组长:黄颖
参审员:王琳
国际分类号:E04F 10/00, E04F 10/0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判断实用新型是否具有实质性特点就是要判断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要求保护的实用新型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8年1月30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一种户外雨蓬”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是ZL200720048315.9,申请日是2007年2月6日,专利权人是王品华。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户外雨蓬,包括聚碳酸酯透光蓬板(1)、设置在蓬板(1)两边的支架(2),其特征是所述的透光蓬板(1)为外端向下倾斜的弧形板,所述的支架(2)是由整体成型的固定边(2a)、弧形连接边(2b)和加强筋板(2c)构成,弧形连接边(2b)的其中一端与固定边(2a)固定连接,弧形连接边(2b)的另一端向外自由延伸,加强筋板(2c)设置在弧形连接边下部,在弧形连接边(2b)的两边侧面均设有与透光蓬板(1)相适应的插接槽(2d),透光蓬板(1)的两边插接在两边支架(2)的插接槽(2d)内。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户外雨蓬,其特征是所述透光蓬板(1)两边支架(2)的加强筋板(2c)上均设有挂件(3),在两边的挂件(3)之间设有横杆(4)。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户外雨蓬,其特征是所述透光蓬板(1)的前后边上设有边条(5),该边条(5)扣接在透光蓬板(1)边缘,其两端分别与透光蓬板(1)两边支架(2)的弧形连接边(2b)插接。

4.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户外雨蓬,其特征是所述横杆(4)上卷绕有遮阳帘(6)。”

针对本专利,马迅一(下称请求人)于2008年7月16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请求人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1: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12月7日、授权公告号为CN2744764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10页;

附件1-2:公开日为2006年4月12日、公开号为CN1757854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共10页;

附件1-3: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

附件2:请求人所称本专利申请日前的部分参展及安装实例的照片复印件,共10页;

附件3:请求人所称本专利申请日前的部分参展及销售发票等证据复印件,共18页;

附件4:请求人所称其于2005年6月30日收到的“丽阳蓬风洞实验及风载数值计算报告” 复印件,共17页;

附件5:请求人所称部分安装实例(详细地址、电话等)复印件,共2页。

请求人于2008年7月23日再次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补充了两份证据,补充的证据为:

附件6:专利号为ZL200510027139.6的发明专利证书复印件,共1页;

附件7: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7月16日、授权公告号为CN100402778C的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共11页。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8年8月27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

本案合议组于2008年10月2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11月26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随同口头审理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08年7月23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

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的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专利权人于2008年10月1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其中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

“1.一种户外雨蓬,包括聚碳酸酯透光蓬板(1)、设置在蓬板(1)两边的支架(2),其特征是所述的透光蓬板(1)为外端向下倾斜的弧形板,所述的支架(2)是由整体成型的固定边(2a)、弧形连接边(2b)和加强筋板(2c)构成,弧形连接边(2b)的其中一端与固定边(2a)固定连接,弧形连接边(2b)的另一端向外自由延伸,加强筋板(2c)设置在弧形连接边下部,在弧形连接边(2b)的两边侧面均设有与透光蓬板(1)相适应的插接槽(2d),透光蓬板(1)的两边插接在两边支架(2)的插接槽(2d)内,所述透光蓬板(1)两边支架(2)的加强筋板(2c)上均设有挂件(3),在两边的挂件(3)之间设有横杆(4)。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户外雨蓬,其特征是所述透光蓬板(1)的前后边上设有边条(5),该边条(5)扣接在透光蓬板(1)边缘,其两端分别与透光蓬板(1)两边支架(2)的弧形连接边(2b)插接。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一种户外雨蓬,其特征是所述横杆(4)上卷绕有遮阳帘(6)。”

专利权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附件1-1或附件1-2的区别为:(A)权利要求1中的透光蓬板(1)两边支架(2)的加强筋板(2c)上均设有挂件(3),在两边的挂件(3)之间设有横杆(4);(B)蓬板(1)和支架(2)的连接边(2b)都是整体呈自然的弧形。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3相对于附件1-1或附件1-2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本案合议组于2008年10月27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08年10月1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所附附件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中,合议组当庭宣布接受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书所作出的修改,此次口头审理依据本专利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进行审理。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的理由和范围为:本专利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3相对于附件1-1不符合专利法22条2、3款的规定,附件1-2、7与附件1-1的公开内容一致,使用方式与附件1-1相同,附件2?5所要证明的在先使用公开的技术方案与附件1-1的技术方案完全相同。专利权人对附件1-1、1-2、7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双方当事人就上述无效理由??分陈述了各自的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和现有技术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包括附件1-1,专利权人对附件1-1的真实性没有异议,由于附件1-1为公开出版物,且其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的申请日前,因此附件1-1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

审查文本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书所作的修改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的有关规定,本决定以专利权人于2008年10月10日提交的修改之后的权利要求书为基础进行。

关于权利要求1?3的创造性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判断实用新型是否具有实质性特点就是要判断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要求保护的实用新型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

(1)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的透光蓬板、加强筋、支架等在附件1-1的权利要求1中已公开。附件1-1附图中有插槽10,棚架是弧形的,挂件和横杆与附件1-1中的功能孔相对应,本专利与附件1-1在主体结构上没有任何改变,本领域的任何技术人员在用功能孔的时候自然会想到将横杆向下移。蓬板基本都是用聚碳酸酯制作的,用聚碳酸酯制造蓬板是现有技术,是本领域公知的。聚碳酸酯通常用来制造雨蓬的棚板或警用盾牌。

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透光蓬板是聚碳酸酯材料、挂件以及透光蓬板呈整体的自然弧形在附件1-1中没有记载。这三点区别的存在使得本专利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聚碳酸酯能提高耐老化性;挂件的延伸在用户和厂家的使用和安装过程中都更方便;蓬板成弧形,可以降低成本,可以大规模生产。并认为,在本专利公开日之前已经存在聚碳酸酯,但并不能认定蓬板使用的材料都是聚碳酸酯,请求人认为是公知常识应该提供证据证明。

合议组认为,附件1-1公开了雨棚主要由棚架1、棚板2、起始插条3、中间过渡插条4及收边插条5组成。棚架1的主体呈近三角形状的一次性注塑成型刚性构件,由具有一定宽度和厚度的短边6、较短边7和长边8构成:短边6上设置有可供紧贴安装、固定设置棚架1于墙面上的安装孔9;长边8与短边6的近上端处相接,主体呈微向下倾斜状,承担固定安装设置棚板的功能,与短边6之间的夹角小于90度,其两侧对称浇注设置有棚板2的插槽10,在插槽10的近短边6的起点处设置有可供安插设置起始插条3的特制槽口11,在近尾端处12的端部上设置有可供安插收边插条5的特制缺口13;较短边7与短边6的近下端处相接,主体呈微向上弯曲状,主要起承重、支撑的功能,与长边8之间设置有数根加强筋14,其近中间部位上设置有可供设置物件悬挂杆的功能孔15。所述的棚板2以整块结构形式取代所述的由中间安插设置有中间过渡插条4的棚板17与棚板18(见附件1-1说明书第3页倒数第4行至第4页第14行、权利要求书以及附图1?3)。

通过对比可知,附件1-1中的棚板、棚架、长边、短边、加强筋、插槽和物件悬挂杆分别相当于本专利的透光蓬板、支架、弧形连接边、固定边、加强筋板、插接槽和横杆。权利要求1与附件1-1之间区别为:①附件1-1未公开棚板的材质,而权利要求1中透光蓬板的材质为聚碳酸酯;②附件1-1是在加强筋的近中间部位上设置有可供设置物件悬挂杆的功能孔,而权利要求1中是两边支架的加强筋板上均设有挂件,在两边的挂件之间设有横杆。

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①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聚碳酸酯由于其耐老化、成本低的特点,通常会用来制做蓬板等产品。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②,合议组认为,附件1-1已经给出了“在加强筋的近中间部位上设置有可供设置物件悬挂杆的功能孔”的技术启示,通过附件1-1给出的技术启示,根据具体的使用场合,例如当需要物件悬挂杆向下靠近窗户或门时,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想到在加强筋上设置挂件并在挂件上设置物件悬挂杆的技术方案是不需要花费创造性劳动的。

综上所述,在附件1-1的基础上,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另外,针对专利权人在口审时陈述的透光蓬板呈整体的自然弧形在附件1-1中没有记载这一主张,合议组认为“透光蓬板呈整体的自然弧形”这一技术特征在权利要求1中并没有记载,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是“所述的透光蓬板(1)为外端向下倾斜的弧形板”,该技术特征已在附件1-1中公开(参见附图),因此专利权人的上述主张不能成立。

(2)关于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透光蓬板(1)的前后边上设有边条(5),该边条(5)扣接在透光蓬板(1)边缘,其两端分别与透光蓬板(1)两边支架(2)的弧形连接边(2b)插接。

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1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所以权利要求2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合议组认为,附件1-1记载了长边8两侧对称浇注设置有棚板2的插槽10,在插槽10的近短边6的起点处设置有可供安插设置起始插条3的特制槽口11,在近尾端处12的端部上设置有可供安插收边插条5的特制缺口13,其中插条5与边条5对应,近短边6与弧形连接边2b对应。即附件1-1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权利要求2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权利要求3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横杆(4)上卷绕有遮阳帘(6)。

专利权人认为:在横杆上卷绕遮阳帘在附件1-1中没有公开,所以权利要求3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且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1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所以权利要求3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合议组认为,附件1-1没有公开在物件悬挂杆上卷绕遮阳帘,但是其给出了要在该处悬挂物件的技术启示,根据晴雨蓬具体的应用场合以及使用习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在物件悬挂杆上卷绕遮阳连或悬挂花盆等物件。因此在附件1-1的基础上,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晴雨蓬具体的应用场合以及使用习惯得到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由于请求人上述关于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成立,权利要求1?3应予无效,因此对于请求人提出的其他无效理由及相应证据不再进行评述。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0720048315.9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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