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多功能旋压成形机床-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多功能旋压成形机床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2781
决定日:2008-12-01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2149794.X
申请日:2002-12-3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入江?
授权公告日:2005-02-16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华南理工大学
主审员:武兵
合议组组长:武树辰
参审员:许艳
国际分类号:B21D22/1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决定要点: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申请日为2002年12月31日、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2月16日、名称为“一种多功能旋压成形机床”的02149794.X号发明专利,专利权人为华南理工大学。该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多功能旋压成形机床,其特征是,它由床身、床头箱、行星旋压装置、工件卡紧装置、芯棒、液压站及操纵台组成,其相互连接关系为,床头箱固定安装在床身的一端,行星旋压装置分别与床身、床头箱相连接,工件卡紧装置与床身相连接,芯棒嵌装在行星旋压装置之中,液压站通过油管与床身相连接,操纵台通过控制线与床身相连接;所述行星旋压装置由固定外圈、旋转内圈、油缸、导向板、压板、旋轮架及旋轮组成,其相互连接关系为,带旋轮的旋轮架安装在油缸的活塞上,旋转内圈安装在机床主轴上,固定外圈安装在床身或床头箱上,油缸、导向板和压板安装在旋转内圈中,在旋转内圈的外侧开有环形槽,并分别与安装在固定外圈上的油管及连接在油缸上的油管连通。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多功能旋压成形机床,其特征是,所述工件卡紧装置由液压或气压卡具、转动盘、蜗轮蜗杆、横向滑块、横向进给驱动电机及丝杆、纵向滑块、纵向进给驱动电机及丝杆、油缸或气缸组成,其相互连接关系为,纵向进给驱动电机及丝杆安装在床身上,横向进给驱动电机及丝杆安装在纵向滑块上,蜗轮蜗杆安装在横向滑块上,液压或气压卡具分成上下两件,下面一件安装在转动盘上,上面一件连接在油缸或气缸的活塞杆上,油缸或气缸的支撑架安装在转动盘上。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多功能旋压成形机床,其特征是,每个油缸的进、出油管分别对应连接到各自的一对环形槽。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多功能旋压成形机床,其特征是,所述各油缸共用一对进、出油的环形槽,即它们的进油管共同接到同一环形槽,而出油管共同接到另一环形槽。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多功能旋压成形机床,其特征是,在床身上设置支撑轮。

6.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多功能旋压成形机床,其特征是,在加工轴对称零件并需要芯模时,将芯模架及芯模也安装在转动盘上,与工件卡具相邻。”

针对上述发明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入江 ?(下称请求人)于2008年4月30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1:公开日为2000年5月30日的US6067833A美国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共66页;

证据2:公开日为2001年5月22日的US6233993B1美国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共61页;

证据3:授权公告日为1996年10月16日的CN2237501Y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8页;

证据4:授权公告日为1999年10月4日的JP2957153B2日本特许公报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共19页;

证据5:授权公告日为1999年10月4日的JP2957154B2日本特许公报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共31页;

证据6: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9月2日的JP3442666B2日本特许公报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共42页;

证据7:公开日为2001年2月6日的JP特开2001-30018A日本公开特许公报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共24页;

证据8: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3月31日的JP3390725B2日本特许公报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共44页。

请求人认为:

(1)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8中的一份或任意两份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证据1-8中的任意一份所披露,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6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或2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3-6不具备创造性。

(2)权利要求1缺少为解决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不可缺少的必要技术特征,即能够相对于行星旋压装置进行横向、纵向、轴向三个方向移动和相对于行星旋压装置进行偏转运动的工件加紧装置,因此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3)权利要求1中记载了“行星旋压装置分别与床身、床头箱相连接”,但说明书中并未公开行星旋压装置与床身、床头箱均连接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6因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也存在上述缺陷,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4)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行星旋压装置分别与床身、床头箱相连接”,其中仅公开了行星旋压装置中的固定外圈安装在床身或床头箱上,而未对行星旋压装置中的其它部件与床身或床头箱的连接关系进行限定,因此,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6因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也存在上述缺陷,也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另外,权利要求2中没有具体限定横向滑块与纵向滑块,横向滑块与转动盘之间的连接关系和位置关系,也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5)权利要求1中明确限定了“行星旋压装置分别与床身、床头箱相连接”,而根据说明书的记载,行星旋压装置与床身和床头箱的连接只通过固定外圈来连接,说明书中也未公开行星旋压装置的其它组成部件与床身和床头箱有连接关系,因此,说明书未对本发明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致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实现,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8年9月5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及附件清单中所列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进行答复。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8年10月7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11月20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仅无效请求人一方参加了口头审理。

请求人当庭表示放弃证据6和8作为无效证据使用。同时明确其无效理由和范围为,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权利要求1-6全部无效。其中,结合上述证据,请求人认为证据1单独使用或者证据1与证据3结合破坏权利要求1-6的创造性,证据2、4和5公开的内容与证据1实质上相同,不再具体陈述。请求人在口审过程中表示具体无效理由与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的理由相同。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对行星旋压装置与床身、床头箱的连接关系的限定存在相互矛盾的地方,导致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6因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也存在上述缺陷,也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另外,权利要求2中没有具体限定横向滑块与纵向滑块,横向滑块与转动盘之间的连接关系和位置关系,也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的第3行限定了“行星旋压装置分别与床身、床头箱相连接”,其表示的含义就是行星旋压装置与床身和床头箱两者均存在连接关系。而根据权利要求1中第5-6行记载的“所述行星旋压装置由固定外圈、旋转内圈、油缸、导向板、压板、旋轮架及旋轮组成”以及第8行记载的“固定外圈安装在床身或床头箱上”可知,行星旋压装置通过其组成部件,即固定外圈连接到床头箱或床身上,也就是说,行星旋压装置连接到床头箱或床身上,这与上述技术特征“行星旋压装置分别与床身、床头箱相连接”相矛盾,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权利要求1的上述记载无法清楚的知晓行星旋压装置与床身、床头箱之间的连接关系,从而导致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6因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也存在上述缺陷,故权利要求2-6同样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鉴于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合议组不再对无效请求人提出的其他无效理由和证据进行评述。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宣告02149794.X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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