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碎纸机的电路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2791
决定日:2008-12-01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720039525.1
申请日:2007-06-1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斐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8-05-07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周小兴
主审员:张立泉
合议组组长:弓玮
参审员:张琪
国际分类号:B02C18/00,23/04,H02H5/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属于简单拼凑,每个技术特征起到的作用仅是其本身应当具有的常规作用,它们之间的结合也没有产生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8年5月7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碎纸机的电路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为200720039525.1,申请日为2007年6月11日,专利权人为周小兴。其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为:
“1、碎纸机的电路装置,包括用于带动碎纸机构的电机(1)、微控制器(2)和开关电路(4);开关电路(4)设置于电机(1)所在的供电回路中;微控制器(2)通过开关电路(4)控制电机电源;其特征在于:还包括触摸检测电路(3);触摸检测电路(3)包括设于碎纸机进纸口处的触摸感应条或金属镀层以及触摸感应电路;触摸感应条或金属镀层与触摸感应电路的人体接地信号输入端相连;触摸感应电路的输出端接微控制器的触摸信号输入端。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碎纸机的电路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与微控制器(2)的显示信号输出端相连的用于显示碎纸机当前工作状态的液晶显示电路(5)或LED指示灯。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碎纸机的电路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与微控制器(2)的过热信号输入端相连的过热保护电路(6)。
4、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碎纸机的电路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与微控制器(2)的堵纸信号输入端相连的堵纸检测电路(7)。
5、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碎纸机的电路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与微控制器(2)的触纸信号输入端相连的触纸感应电路(8)。
6、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碎纸机的电路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与微控制器(2)的纸满信号输入端相连的纸满检测电路(9)。”
针对上述专利权,斐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8年7月10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6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和第20条第1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并且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1:公开号为US2006/0054725A1的美国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公开日为2006年3月16日,共21页。
证据2:专利号为US4817877的美国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公开日为1989年4月4日,共21页。
证据3:专利号为US4842205的美国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公开日为1989年6月27日,共18页。
证据4:专利号为US4495456的美国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公开日为1985年1月22日,共5页。
证据5:专利号为US5252904的美国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公开日为1993年10月12日,共7页。
证据6:专利号为US6065696的美国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公开日为2000年5月23日,共8页。
证据7:专利号为US3724766的美国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公开日为1973年4月3日,共5页。
证据8:专利号为US6550701的美国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公开日为2003年4月22日,共8页。
证据9:专利号为US6978954的美国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公开日为2005年12月27日,共7页。
证据10:专利号为US5897065的美国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公开日为1999年4月27日,共5页。
证据11:专利号为US7204441的美国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公开日为2007年4月17日,共9页。
证据12:专利号为JP平2-303550的日本公开特许公报复印件,公开日为1990年12月17日,共7页。
结合上述证据,请求人认为证据1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2、4的全部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2、4相对于证据1不具有新颖性,权利要求3、5、6相对于证据1和现有技术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在证据2、3中公开,且是本领域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在证据1、4、5任一个中公开,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在证据3、6、7、8中有记载,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在证据9、10、11、12中有记载;而且,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清楚,未提及触摸检测电路如何检测领带、毛发和衣物的存在,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理解“人体接地信号”的技术含义,在说明书的实施例1和实施例2中没有清楚地公开电路结构,说明书中存在前后矛盾之处,因此本专利说明书未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中的“人体接地信号”含义不清楚,因此导致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不清楚,权利要求2-6也有同样的问题,因此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缺乏如何区分是要被粉碎的纸张、文件等还是人体或动物、领带、衣物的技术方案,也没有记载触摸感应电路如何产生感应信号,因此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8年8月2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证据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并同时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请求人于2008年8月11日补充提交了下列证据:
证据1’:证据1的中文译文,共16页。
证据2’:证据2的相关中文译文,共1页。
证据3’:证据3的相关中文译文,共1页。
证据4’:证据4的相关中文译文,共1页。
证据5’:证据5的相关中文译文,共1页。
证据6’:证据6的对应台湾文本作为中文译文,共6页。
证据7’:证据7的相关中文译文,共1页。
证据8’:证据8的相关中文译文,共1页。
证据9’:证据9的相关中文译文,共1页。
证据10’:证据10的相关中文译文,共1页。
证据11’:证据11的相关中文译文,共2页。
证据12’:证据12的相关中文译文,共1页。
本案合议组于2008年9月2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11月11日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并将请求人于2008年8月11日提交的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专利权人于2008年10月27日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书及所附的证据等进行了意见陈述并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专利权人删除了原权利要求1,以合并的方式将原权利要求1-6修改为新权利要求1,其中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如下:
“1、碎纸机的电路装置,包括用于带动碎纸机构的电机(1)、微控制器(2)和开关电路(4);开关电路(4)设置于电机(1)所在的供电回路中;微控制器(2)通过开关电路(4)控制电机电源;其特征在于:还包括触摸检测电路(3);触摸检测电路(3)包括设于碎纸机进纸口处的触摸感应条或金属镀层以及触摸感应电路;触摸感应条或金属镀层与触摸感应电路的人体接地信号输入端相连;触摸感应电路的输出端接微控制器的触摸信号输入端;还包括与微控制器(2)的显示信号输出端相连的用于显示碎纸机当前工作状态的液晶显示电路(5)或LED指示灯;还包括与微控制器(2)的过热信号输入端相连的过热保护电路(6);还包括与微控制器(2)的堵纸信号输入端相连的堵纸检测电路(7);还包括与微控制器(2)的触纸信号输入端相连的触纸感应电路(8);还包括与微控制器(2)的纸满信号输入端相连的纸满检测电路(9)”。
专利权人认为证据1并未公开新权利要求1中的“与微控制器(2)的显示信号输出端相连的用于显示碎纸机当前工作状态的液晶显示电路(5)”,“与微控制器(2)的过热信号输入端相连的过热保护电路(6)”,“与微控制器(2)的堵纸信号输入端相连的堵纸检测电路(7)”,“与微控制器(2)的触纸信号输入端相连的触纸感应电路(8)”,“与微控制器(2)的纸满信号输入端相连的纸满检测电路(9)”等技术特征。而且也没有证据证明上述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或为本领域的常规手段,因此该权利要求1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而且,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可以在人体或动物触及碎纸机的进纸口时能立即使电机断电,从而可以达到的技术效果是防止手指、领带和头发等进入其进纸口。“人体接地信号”的技术含义也是清楚的,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准确理解人体接地信号的技术含义。在说明书实施例1和实施例2中的电路结构是清楚完整的,对于说明书附图中的电阻值和电容值,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通过简单的实验就能找出合适的参数值实现本专利的目的。因此,说明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此外,本专利权利要求1-6也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和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口头审理如期进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在口审过程中,合议组当庭将专利权人于2008年10月27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修改页转送给请求人。请求人对专利权人提交的权利要求修改文本的修改方式和修改时机无异议。合议组当庭告知双方当事人该修改方式和修改时机符合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故合议组以此文本作为审查基础。请求人明确无效理由为本专利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不符合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和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专利权人对证据1-12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1-12的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
在此基础上,合议组经过合议,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1、文本认定
专利权人于2008年10月27日对权利要求书以合并的方式进行了修改,其修改时机和方式符合审查指南的规定,请求人对此也无异议。因此,本次无效宣告请求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文本以该修改文本为准。
2、证据认定
证据1-12为公开的专利文献,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它们的真实性无异议,经合议组核查,对证据1-12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而且,专利权人对证据1-12的译文准确性无异议,证据1-12的公开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故证据1-12公开的内容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其中,请求人具体认为,证据1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大部分技术特征,技术特征“还包括与微控制器(2)的显示信号输出端相连的用于显示碎纸机当前工作状态的液晶显示电路(5)或LED指示灯”在证据1中公开,技术特征“还包括与微控制器(2)的过热信号输入端相连的过热保护电路(6)”在证据2、3中公开,且是本领域的现有技术,技术特征“还包括与微控制器(2)的堵纸信号输入端相连的堵纸检测电路(7)”在证据1、4、5任一个中公开,技术特征“还包括与微控制器(2)的触纸信号输入端相连的触纸感应电路(8)”在证据3、6、7、8中有记载,技术特征“还包括与微控制器(2)的纸满信号输入端相连的纸满检测电路(9)”在证据9、10、11、12中有记载。
经查,证据1公开了一种粉碎机喉管安全系统,粉碎机10包含粉碎机构16,粉碎机构16包含电力驱动的电机18和多个切削部件(未示出)。电机18利用电能进行运行以通过传统的传动装置23驱动轴和切削部件,从而使得切削部件切碎供给在其中的物品(参考说明书译文第3页第0023段)。电容传感器输出320随后作为输入连接到控制器330例如微处理器或者分立电路部件上(说明书译文第8页第0048段,图8)。控制器430发送控制信号490去切断电动机的电源,该电动机驱动粉碎机的切削部件,并发送控制信号435以照亮连接到比较电路460上的传感器LED450或误差LED440(说明书译文第9页第0051段)。微处理器能够设置来控制例如双向三极管开关,该双向三极管开关随后控制到粉碎机电动机的能量,从而当开关502接触时刀片停止作用(参考说明书译文第12页第0064段)。导体112可以为,例如,金属条、箔带(例如铜带)、导电漆、网印刷的导电印剂图案、或者其他适当的导电材料(说明书译文第7页第0040段)。开关502可在接近开口108处固定到外壳104上。该开关被构造以通过电阻的改变,例如作为人的手与开关接触的结果,检测接触情况(说明书译文第12页第0062段,图12,15)。基于增加的信号电平,控制器330能够,例如,中止粉碎机的切削部件、照亮传感器或误差灯、和/或启动可听到的警报(说明书译文第9页第0049段)。此结构还可以用来阻止使用者插入过厚的文件摞或者其他的能够堵塞粉碎机构的物品(说明书译文第10页第0054段)。这个动作完成阻断切削刀片的流程。这种系统会进一步减少由于部分卡住在开口中而施加对切削电动机应变的尺寸过大物体对粉碎机的损害(说明书译文第11页第0057段)。检测器,诸如机械开关或者任何其他合适的检测器,可以用于确定何时相应的壁150已经向外弯曲到一定程度上。这表明大于预定厚度的物品已经插入开口中。然后,实施预定的操作(例如,切断粉碎机构、发出警报信号)(说明书译文第11页第0061段)。
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比,证据1的技术方案中的“电机18,控制器330,双向三极管开关所在的电路,导体112、300或者开关502,电容传感器电路260,LED450或者LED440,检测器”分别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电机,微控制器,开关电路,金属镀层,触摸感应电路,LED指示灯,堵纸检测电路”。而且,证据1的第0048-0051段和图8、9也清楚地公开了导体300输入电容传感器电路260并进一步输出到微处理器330。图12,15清楚地示出了开关502、512都安装在碎纸机的进纸口处。
然而,证据1和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区别在于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①与微控制器的过热信号输入端相连的过热保护电路;②没有公开堵纸检测电路与微控制器相连,没有公开过热保护电路和微控制器相连,没有公开纸满检测电路以及纸满检测电路和微控制器相连;③与微控制器的触纸信号输入端相连的触纸感应电路。
证据3公开了一种碎纸机,碎纸机包括电传感器开关40、41、42、43和44。传感器开关40定位成用来检测要被粉碎的纸向送纸孔的插入。图14表示用于检测切割机驱动电动机8的温度上升的温度检测电路。当切割机驱动电动机8的温度上升时,热传感器开关56被关闭,并且,在端子V1上出现的输出电压因此变为零伏特。(说明书译文,图14)。
证据12公开了一种碎纸机,在容器内堆积储存被切碎的纸张,面对上述容器设置反射型光传感器,设置有在利用该反射型光传感器进行的纸张类检测持续了一定时间以上时,判断容器内纸张是否达到一盒的满盒检测装置(参考说明书译文)。
因此,可以看出,证据3公开了过热保护电路和触纸感应电路,证据12公开了纸满检测电路。
对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对堵纸检测电路、过热保护电路、纸满检测电路等和微控制器相连的限定,合议组认为: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碎纸机的电路系统中为了控制不同的信号设置微控制器或微处理器是必然的,微控制器或微处理器的功能是用于接收或发送各种相关的信号,对碎纸机的各种功能执行控制。因此,尽管在证据1、3、12等说明书译文中没有具体记载,但是执行堵纸检测、过热保护、纸满检测等各种功能的堵纸检测电路、过热保护电路和纸满检测电路等各个电路为了进行工作,必然要与微控制器相连,从而实现上述功能。且,本专利的说明书中也没有记载堵纸检测电路、过热保护电路、纸满检测电路等和微控制器相连会产生任何令本领域技术人员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堵纸检测电路、过热保护电路、纸满检测电路等和微控制器相连也仅仅是用以完成堵纸检测、过热保护、纸满检测等功能。因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堵纸检测电路、过热保护电路、纸满检测电路等和微控制器相连是必然的公知常识。
综上所述,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均可以显而易见的从证据1、3、12中得出,或者是必然的公知常识。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属于技术上的简单拼凑,每个技术特征起到的作用仅是其本身应当具有的常规作用,例如触摸检测电路仅用于进行触摸检测,过热保护电路仅用以过热保护,纸满检测电路仅用于纸满检测等等,而且它们之间的组合也没有产生令人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1、3、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没有带来令人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而不具有创造性。
鉴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故,合议组不再对请求人主张的其他无效理由进行评述。
三、决定
宣告200720039525.1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叁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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