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刷表面处理装置-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印刷表面处理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2792
决定日:2008-12-08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420023306.0
申请日:2004-06-0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许映扬
授权公告日:2005-08-3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吴德明
主审员:方波
合议组组长:弓玮
参审员:程跃新
国际分类号:B41F 23/0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第2条第2款,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
决定要点:如果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同时现有技术中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并且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认为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案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5年8月31日公告授予的200420023306.0、名称为“印刷表面处理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4年6月1日,专利权人为吴德明。该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连接印刷机或上光机的印刷表面处理装置,包括输送带、放卷装置、固化单元、收卷装置、收纸单元组成,其特征在于:

a 输送带一端连接导辊,导辊的另一端固定在支架上,支架上固定装有压印滚筒,压印滚筒的左上方安装有导辊传动放卷装置,压印滚筒的中间上方设有固化装置,压印滚筒的右上方装有导辊传动收卷装置,收卷装置的导辊固定在支架上,连接输出皮带至收纸台;

b 输送带将上光后的承印物与放卷装置卷出的薄膜材料完全贴合,经过滚筒传至固化装置下方透过薄膜对涂料进行固化,此时被固化成型的涂料将以与薄膜表面纹路反向的方式呈现在承印物上。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印刷表面处理装置,其特征在于:输送带的材料可以是橡胶或者铁弗龙。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印刷表面处理装置,其特征在于:固化装置可以是紫外固化或者是电子束固化。”

许映扬(下称请求人)针对本专利于2008年7月3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3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和第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请求人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 附件1:公开号为CN1382590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共5页,公开日为2002年12月4日;

附件2:公开号为CN1380183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共6页,公开日为2002年11月20日;

附件3:授权公告号为CN2573218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8页,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9月17日;

附件4:中国轻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的《印刷机与印后加工设备》版权页和第126、130、335~337页复印件,共6页,版次:2004年1月第1版,2004年1月第1次印刷;

附件5: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出版发行的《现代汉语词典》版权页和第737页复印件,共2页,版次:2002年11月第1版,2002年11月第1次印刷。

请求人认为:(1)本专利说明书“发明内容”中在说明书第4页第2~6行里以及“具体实施方式”中在说明书第5页第4~8行里出现的四处“导辊”不知指的是什么,说明书中有关“输送带将上光后的承印物与放卷装置卷出的薄膜材料完全贴合”的描述根本就无法想象是怎么回事,说明书第4页中的“铁弗龙”是不规范用词,说明书中没有定义或说明,技术词典和教科书上找不到这个词,综上,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2、3中均使用不确定语“可以是”,造成权利要求2、3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3)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输送带的材料可以是橡胶或者铁弗龙”属于材料特征,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固化装置可以是紫外固化或者是电子束固化”属于工艺特征,均不具有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规定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的特点,所以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的规定;(4)附件1、2分别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故权利要求1分别相对于附件1、2均不具有新颖性;(5)附件1 附件3以及附件4(公知常识)覆盖了权利要求1的所有必要技术特征,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附件1和附件3的启发下,结合其掌握的印刷机械知识,不用经过创造性劳动就可以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所以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由于权利要求2、3包含了排除附加技术特征的情况,造成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所以同样不具有创造性;用附件2代替附件1,权利要求1-3相对于附件2 附件3以及附件4(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

经审查,上述无效宣告请求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形式要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予以受理, 于2008年8月28日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副本转送给了专利权人,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进行意见陈述,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人于2008年9月2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如下反证: ??? ?反证1:专利文献出版社出版的《专利审查》版权页和第220~221页复印件,共2页,版次:1994年3月第1版,1994年3月第1次印刷;

?反证2:有关“铁费龙”网络资料,共1页;

?反证3:关于(2007)沪一中民五(知)初字 第400号专利侵权纠纷案的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传票及关于本案技术咨询专家出具的技术咨询意见书复印件,共5页;

?反证4: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1204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复印件,共1页;

?反证5:200410015978.1发明专利的审定授权说明书第一页复印件,共1页。

专利权人认为:(1)本专利是单一设备,无涂布装置,加压、固化和剥离由所记载的图1在一个滚筒上设有压辊和剥辊完成,而附件1、2的技术主题是方法,无放卷和收卷设备,采用环形压光带,附件1、2的图1分别是采用四个滚筒分开错时完成,附件3的技术主题是烫印设备,采用入口夹辊、出口夹辊两次贴合,固化是无滚筒的平面固化,本专利采用一次贴合,固化是由边压边进行固化,加压固化和剥离动作在一个滚筒上设有压辊和剥离完成,而附件3主要采用五个滚筒部件完成,因此本专利的产品结构与附件1、2、3均完全不同,本专利结构简洁,体积小,成本低,表面处理工艺时间短,生产效率高,具备新颖性;(2)附件3中的电化铝膜采用的放卷滚筒和收卷滚筒可以用于替代附件1或2中的循环薄膜,但本领域技术人员作出上述替代后仍不能获得包含技术特征“在压印滚筒的中间上方设有固化装置”的技术方案,因而权利要求1~3相对于附件1和3或附件2和3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有创造性;(3)权利要求2、3是对权利要求1的进一步限定,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3采用“可以是”写法并无不妥,反证1第220页第13行的权利要求书也采用“可以是”撰写;(4)铁费龙是聚四氟乙烯的俗称,可以通过网上查到,反证3~5证明本专利说明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08年10月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11月20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口头审理,同时将专利权人于2008年9月22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反证副本转送给请求人,并要求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

请求人于2008年11月4日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8年10月8日的转送文件通知书陈述意见,请求人认为:(1)其并没有使用模压有全息图文的塑料薄膜的制作方法来与本专利比较,即仅仅使用整个方法中的全息图文压印转移部分,但专利权人却将附件1或2的整个方法的模压有全息图文的塑料薄膜的制作方法加进请求人比较内容内,由此得出附件1或2的工艺复杂等,这种观点明显不具有说服力,所以不成立,对于附件3,请求人使用附件3是用来与附件2或1结合,衡量本专利的创造性,而专利权人反驳的附件3内容与请求人具体使用的技术特征不符,其观点不具有说服力,所以不成立;(2)权利要求2、3中的“也可以”纯粹表达了“可有可无”的意思,属于不确定用语,造成权利要求2、3的保护范围没有清楚限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3)专利权人的反证3并不涉及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反证4仅仅递交扉页,没有记载对比文件的任何信息,所以专利权人提出的问题不成立。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口头审理。合议组当庭将请求人于2008年11月4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专利权人。口头审理过程中,

1、请求人当庭出示了附件4、5的原件,专利权人对附件1~5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2、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证据使用方式是: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或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新颖性的规定,权利要求1~3相对于附件1和3的结合或者附件2和3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的规定,附件4、5仅仅是用来说明附件1、2中不清楚的地方,权利要求2、3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和第20条第1款规定,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

3、专利权人确认: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公知的材料和工艺特征,因此该发明不属于包含了对方法本身提出的技术方案,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表示同意,在专利权人确认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公知的材料和工艺特征的基础上,放弃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的无效理由。

双方当事人当庭均充分陈述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的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

二、决定的理由 ???? 1、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 ????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如下几处存在公开不充分的问题:(1)说明书第4页第2~6行里以及第5页第4~8行里有关于“输送带一端连接导辊,导辊的另一端固定在支架上”、“压印滚筒的左上方安装有导辊传动放卷装置”、“压印滚筒的右上方装有导辊传动收卷装置”、“收卷装置的导辊固定在支架上,连接输出带”等描述,但不知这四处所说的“导辊”是指什么?附图既没有指明,说明书中也没有说明和编号,导辊如何一端连接输送带另一端连接支架的?导辊又如何传动放卷装置和传动收卷装置?附图同样没有指明,说明书中也同样没有说明,普通技术常识中也根本没有这样的描述;(2)说明书第4页第6行以及第5页第10~11行关于“输送带将上光后的承印物与放卷装置卷出的薄膜材料完全贴合”的描述,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本就无法想象这时怎么回事;(3)说明书第4页第2~9行里还使用不规范用词“铁费龙”,技术词典和教科书上找不到这个词,说明书中没有进行定义或说明。 ???? 对此,合议组认为:(1)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其所掌握的本领域普通技术知识,结合本专利说明书附图1、3,可以理解“输送带一端连接导辊,导辊的另一端固定在支架上”指的是“输送带一端连接导辊,另一端的导辊固定在支架上”,“压印滚筒的左上方安装有导辊传动放卷装置”、“压印滚筒的右上方装有导辊传动收卷装置”从本专利说明书附图1和说明书第3页倒数第2行中可以看出,压印滚筒左上方的标有标号5的大滚筒上的薄膜由若干个小滚拉下,经压辊再由收卷装置将薄膜卷回去,用导辊连接的方式安装“放卷装置和收卷装置”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收卷装置的导辊固定在支架上,连接输出带”在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是“收卷装置的导辊固定在支架上,连接输出皮带至收纸台”,也就是指的是“收卷装置的导辊固定在支架上,输送带将完成表面处理后的纸张送到收纸台上”,因此“收卷装置的导辊固定在支架上,连接输出带”是清楚的;(2)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以及附图1的内容可知,“输送带将上光后的承印物与放卷装置卷出的薄膜材料完全贴合”中的“输送带”只是将纸张或者其它材料送入,“贴合”不是由输送带完成,是由压印滚筒和它上面的小导辊共同完成,因此“输送带将上光后的承印物与放卷装置卷出的薄膜材料完全贴合”是清楚的;(3)“铁费龙”是“聚四氟乙烯”的俗称,在台湾的课本上有记载,在网上也可以很容易查到。可见说明书对实用新型已经作出了清楚、完整的说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其公开的内容能够实现本专利,故合议组对请求人列举的本专利几处公开不充分的问题不予支持。 2、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如果权利要求中存在的缺陷不足以导致其保护范围不清楚,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明白无误地获得权利要求中的用语所表达的含义,则应当认为该权利要求清楚地表述了请求保护的范围。 ??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中均使用不确定语“可以是”来限定,使人弄不清楚权利要求2、3究竟采用了附加技术特征还是没有采用,由-¤导致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因此,权利要求2、3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 合议组认为, 权利要求2所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输送带的材料可以是橡胶或者铁费龙”,实质上表达的含义是能够从“橡胶”和“铁弗龙”中选择输送带的材料,权利要求3所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固化装置可以是紫外固化或者是电子束固化”,实质上表达的含义是能够从“紫外固化”和“电子束固化”中选择固化装置。权利要求1中已经限定了有“输送带”及“固化装置”的印刷表面处理装置, 权利要求2保护的技术方案就是从“橡胶”和“铁弗龙”中选择输送带的材料,权利要求3保护的技术方案就是从“紫外固化”和“电子束固化”中选择固化装置。因此,权利要求2、3的保护范围是清楚明确的,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

3、关于证据的认定

附件1~3是专利文献,属于公开出版物,请求人当庭出示了附件4、5的原件,专利权人对附件1~5的真实性未提出异议,合议组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且附件1~3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故它们均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现有技术,附件4、5的出版发行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故它们均可以用来说明附件1、2中不清楚的地方。

4、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 ????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一篇对比文件未能将一项权利要求中的所有技术特征覆盖,而且该权利要求中未被覆盖的技术特征的引入带来一定的技术效果,致使该权利要求所述的技术方案与该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方案实质上不同,则该权利要求具有新颖性。 ???? 如果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同时现有技术中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并且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认为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1)请求人主张附件1、2分别能单独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

附件1公开了一种模压全息图像、文字的印刷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该附件说明书第2-3页和附图):将模压有全息图文的塑料薄膜头尾相接成环形薄膜带13,并借助各压辊将其张紧于所用全息图文转印设备上,上光装置50在承印物30表面涂敷UV光油,继而将其传送至两压辊11、12之间与所述环形薄膜带紧密贴合,并在其后的行程中接受UV灯40的紫外光照射,直至承印物30上的UV光油固化,才在承印物30通过辊轴14表面时,与所述环形薄膜带13剥离而获得转印上全息图文的承印物。

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附件1所披露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在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具体限定了如下技术特征:包括输送带、放卷装置和收卷装置,输送带一端连接导辊,导辊的另一端固定在支架上,支架上固定装有压印滚筒,压印滚筒的左上方安装有导辊传动放卷装置,压印滚筒的中间上方设有固化装置,压印滚筒的右上方装有导辊传动收卷装置,收卷装置的导辊固定在支架上。附件1中未明确公开上述技术特征。因为“放卷装置”和“收卷装置”有放卷和收卷的功能,而附件1中的“头尾相连成环形薄膜带13,并借助各压辊将其张紧于所用全息图文转印设备上”仅仅是头尾相连的环形薄膜带,没有收卷和放卷的功能,附件1压辊12右边没有标号的压辊仅仅与薄膜带贴合,不能称为是“压印滚筒”,因此从附件1中是不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放卷装置”、“收卷装置”、“压印滚筒的中间上方设有固化装置”。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是具有新颖性的。

附件2的图2及其说明书与附件1的差别仅仅在于塑料薄膜为“光膜13”和“获得具有静面压光效果的承印物”,其它的一切均与附件1相同,因此具体比较参照上述附件1与权利要求1的比较,同理可以得出从附件2中是不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放卷装置”、“收卷装置”、“压印滚筒的中间上方设有固化装置”。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是具有新颖性的。

(2)请求人主张附件1与附件3的结合或者附件2与附件3的结合能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1~3的创造性。

针对于上述附件1与权利要求1的区别技术特征或者附件2与权利要求1的区别技术特征,本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印刷表面处理装置,结构简洁,体积小,成本低,表面处理工艺时间短,生产效率高。

附件3公开了一种凹版轮转印刷机的附加冷烫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该附件的说明书第2-4页和附图):预先印刷有Magna-Cryl?4505冷烫联结剂的纸承印物16,沿着穿纸纸路即纸承印物穿行路径8运行,经冷烫入口导向轮1、处于离压状态的入口高压夹辊10、紫外线干燥装置9、出口高压夹辊11、冷烫出口导向轮2及其它导向轮导向下一色组。承印物16表面预先印刷的冷烫联结剂,在紫外线干燥装置9中经紫外线光照后,紫外线光敏冷烫联结剂受激后呈短暂的粘性,电化铝17由工作放卷轴4导出,经过干式压印冷烫电化铝张紧导向轮14,与承印物16一起经过出口高压夹辊11,在出口高压夹辊11的压合作用下,承印物16与电化铝17被紧密地压合,电化铝17由张紧导向轮7导向工作收卷轴6,并将电化铝17与承印物16剥离,在承印物16上留下特定的冷烫图像。

虽然附件3中的电化铝17采用的工作放卷轴4和工作收卷轴6可以用于替代附件1或附件2中的薄膜循环装置,但本领域技术人员作出上述替代后仍不能获得包含技术特征“在压印滚筒的中间上方设有固化装置”的技术方案,即附件3中并不存在解决本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故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附件1的基础上结合附件3或者在附件2的基础上结合附件3获得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且该技术方案具有结构简洁、成本低和产品质量好等技术效果。因而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和附件3的结合或者是相对于附件2和附件3的结合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创造性。

请求人认为附件1或2的附图上有两个压印滚筒,一个是与压辊11对压的压辊12,另一个是由薄膜带13张压在其上面且其正上方设有UV灯40的压辊,薄膜绷在该压辊上,对压辊有一定的压力,该压辊就可称为压印滚筒,并不一定必须有一个辊相压才是压印滚筒。所以附件1或2中的这两个压印滚筒显然都是权利要求1描述的压印滚筒。合议组认为,压印滚筒是通过与另一滚筒接触施加压力将另一滚筒上的涂料转印到承印物上,作为压印滚筒其上方要有压印滚,单独一个滚不能认为是压印滚筒,附件1或2附图上由薄膜带13张压在其上面且其正上方设有UV灯40的压辊,没有与其它的辊子或滚筒协同作用进行涂料压印。因此附件1、2、3中均未公开“在压印滚筒的中间上方设有固化装置”这一技术特征。

在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创造性的前提下,从属于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2-3也具备创造性。



三、决定

维持200420023306.0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叁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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