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具有可熔或可融绝缘层的模拟量线型感温探测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2622
决定日:2008-12-02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520113373.6
申请日:2005-07-13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沈阳易峰电子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6-08-30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首安工业消防有限公司
主审员:王琦琳
合议组组长:杨军艳
参审员:杨加黎
国际分类号:G08B17/0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两篇对比文件之间并不存在结合的启示,则不能影响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6年8月30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一种具有可熔或可融绝缘层的模拟量线型感温探测器”的200520113373.6号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是2005年7月13日,专利权人是张卫社、李刚进,后变更为首安工业消防有限公司。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具有可熔或可融绝缘层的模拟量线型感温探测器,其特征在于:由二根探测导体,NTC特性塑料层、绝缘层、电阻信号测量装置组成,二根所述的探测导体绞合在一起,在所述的二根探测导体之间叠加设置有所述NTC特性塑料层及所述绝缘层,所述绝缘层的熔化或软化温度区域为40oC~120oC。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模拟量线型感温探测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探测导体中至少一根探测导体是记忆合金丝,所述绝缘层是可熔绝缘层,该绝缘层熔化温度区域为40oC~120oC。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模拟量线型感温探测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探测导体中至少一根探测导体是弹性导体,所述绝缘层是可熔绝缘层,该绝缘层熔化温度区域为40oC~120oC。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模拟量线型感温探测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探测导体中至少一根探测导体是记忆合金丝,所述绝缘层是可融绝缘层,该绝缘层软化温度区域为40oC~120oC。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模拟量线型感温探测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探测导体中至少一根探测导体是弹性导体,所述绝缘层是可融绝缘层,该绝缘层软化温度区域为40oC~120oC。”
针对上述实用新型专利权,沈阳易峰电子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8年6月20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请求人在评述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无效理由时使用的证据如下:
证据1:01251360.1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其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8月28日;
证据2:89210559.3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其公告日为1990年1月17日;
证据3:01241716.5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其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4月17日。
请求人的具体无效宣告请求内容为:(1)本专利中“二根探测导体”以及“其中至少一根探测导体是记忆合金丝”均是本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本专利权利要求1缺乏“至少一根探测导体是记忆合金丝”的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2)本专利技术方案中并未公开“电阻信号测量装置”是否与探测导体相连,如何与探测导体相连,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3)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所有技术特征均被证据1所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绝缘层即使未被证据1公开也已经被证据2所公开,将证据1的后级导体中的低温度热敏材料替换为证据2中的“可熔融性绝缘材料”即可完成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从属权利要求2、4中的“记忆合金丝”与证据2或者证据3中的材料实现的功能和效果完全相同,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显而易见的,而从属权利要求3、5中的“弹性导体”已经被证据2、证据3中的“钢线”和“铜线”所公开,因此上述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8年6月24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随同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
专利权人于2008年7月28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如下反证:
反证1:1996年4月5日发布的,GB16280-199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复印件,共8页;
反证2:2005年9月1日发布的,GB16280-200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复印件,共15页。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的线型感温探测器中即使不采用记忆合金丝,也能够实现“消除使用长度和环境温度而引起的误报警问题”,采用记忆合金丝则能够进一步提高响应速度,因此,该特征不是实现本发明目的的必要技术特征;本专利说明书第4页倒数第5~6行对电阻信号测量装置与探测导体之间的连接关系阐述的非常清楚,因此,本专利说明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虽然证据1中的线型定温火灾探测器与本专利属于相同技术领域,但是两者的发明目的、技术方案及其产生的效果完全不同,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具备新颖性;证据1和证据2的技术方案中均存在误报警的问题,使用反证1、反证2辅助说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相比,其不会出现受到环境温度以及使用长度的影响而产生的误报警问题,与证据2相比,其不会出现因机械损伤绝缘层而导致短路所引起的误报警问题,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结合证据1和证据2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并非显而易见的,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证据1~3中均未公开“可熔或可融绝缘层”这一技术特征,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2~5同时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本案合议组于2008年9月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指出本案定于2008年10月22日举行口头审理,随同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08年7月2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副本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人杜少辉、公民代理林剑、王文江出席了口头审理,专利权人委托专利代理人王?、庞学欣,公民代理徐选怀出席了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中,请求人当庭明确其无效宣告的理由和范围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5相对于证据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5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其中证据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请求人表示放弃将证据3作为证据使用,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2的真实性无异议。请求人对专利权人提交的反证1~2的真实性无异议。
在口头审理中,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无效理由,双方均坚持之前的陈述意见。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无效理由,请求人认为电阻测量装置是具体装置,本身结构并非公知常识,说明书中没有清楚完整的记载;专利权人认为电阻测量装置的结构是公知常识,其作用是在线缆的一端检测线缆的总电阻,一旦发现火灾,通过电阻发生的变化来判断,作出报警信号。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无效理由,请求人认为证据1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从属权利要求2~5中的记忆合金丝属于惯用手段置换,弹性导体则被证据1的普通铜材公开;专利权人虽然认可负温度系数就表示具有NTC特性,但认为证据1的线缆由三个导体组成,其结构是三根导体之间分别具有NTC特性绝缘层,与本专利结构不同,两者的绝缘材料也没有可比性,所以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有新颖性,在该权利要求具有新颖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2~5也具有新颖性。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无效理由,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在于绝缘层,但是该绝缘层被证据2揭露,从其具有熔融指数可以看出其是可熔或者可融的,还公开了55~140的温度范围,如果用证据2的绝缘材料替代证据1的热敏材料,则与本专利相同,对于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而言,证据1、证据2公开了弹性导体,记忆合金丝是公知常识,可熔或可融的特征被证据2公开,所以从属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创造性;专利权人认为证据1公开的三个导体中间设置了两个层结构,本专利在两根探测导体之间叠加设有NTC和可熔绝缘层,之间再无导体存在,两者结构不同且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在此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也具备创造性。
至此,合议组认为事实已经清楚,在此基础上,合议组经合议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和现有技术
鉴于请求人当庭放弃将证据3作为证据使用,因此本决定对证据3不再评述。
证据1和证据2均是中国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经审查认为,证据1和证据2的真实性可以确认,可以作为本案证据使用。证据1和证据2的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其上记载的内容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可以用来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2、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缺乏必要技术特征“其中至少一根探测导体是记忆合金丝”。
经审查,根据本专利中的记载,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希望使得两个探测线缆之间的报警温度只和发生火灾时NTC特性塑料层的受热温度和受热长度两个因素有关,和其它因素无关。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通过叠加在上述两个探测导体之间的NTC特性塑料层以及绝缘层可以确保,在没有发生火灾的情况下,即使NTC特性塑料层的长度过长或者环境温度太高使得NTC特性塑料层的电阻特性发生了很大改变,两个探测导体之间仍然由绝缘层使之保持绝缘,不会发生误报警。一旦温度达到了绝缘层融化或者熔化的程度,在绞合状态的两个探测导体之间能够通过其自身弹力的作用消除绝缘层的绝缘电阻,使得两个探测导体之间的电阻只随着受热部分的NTC特性塑料的电阻值变化,当达到预定温度值时,两个探测导体通过电阻信号测量装置将产生并输出报警信号。可见,权利要求1的方案已经能够实现其发明目的、解决其技术问题,不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根据本专利公开的内容可知,采用记忆合金丝作为探测导体是为了利用记忆合金丝的记忆功能,更有利于消除绝缘层。故使用记忆合金丝并非解决其技术问题所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
2、关于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说明书中没有清楚、完整的记载关于电阻信号测量装置的技术内容。专利权人认为电阻信号测量装置的结构是公知常识,且本专利说明书已经对其进行了充分公开。
经审查,根据本专利说明书(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6行,说明书第3页第1段)的记载,本专利的电阻信号测量装置的信号输入端与探测导体电连接,在两个探测导体之间的绝缘层的绝缘电阻被消除的情况下,两个探测导体之间的电阻仅随着受热部分的NTC特性塑料的电阻值变化,即,随着该受热部分的温度和长度而变化。当达到预定温度值时,两个探测导体通过电阻信号测量装置将产生并输出报警信号。换句话说,电阻信号测量装置所要实现的功能是测量与其相连的部件的电阻信号,并根据预设程序,在电阻信号达到预定值时,产生并输出报警信号。本领域技术人员了解,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如上所述的这种对某个部件的电阻值进行测量,在电阻值达到预定值时,产生并输出信号的电子装置,在本领域中具有很多种实现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其所掌握的常识,可以通过其所了解的多种电路结构来实现上述装置的功能。因此,在本领域技术人员阅读本专利说明书之后,将其了解的任何一种能够完成上述功能的装置应用于本专利说明书所公开的方案中,均能够实现本专利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所以,本专利没有对电阻信号测量装置的具体结构做进一步公开,并不会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现本发明的技术方案。综上所述,对于请求人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的观点,合议组不予支持。
3、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5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关于新颖性的规定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5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经审查,证据1公开了一种多级线型定温火灾探测器,其具有前级导体1、后级导体3以及外面的外包导体5,前级导体1挤塑高温度等级的热敏绝缘材料2,后级导体3挤塑低温度等级的热敏绝缘材料4,前级导体1和后级导体3之间的电阻以及后级导体3和外包导体5之间的电阻分别反映火灾参数,专用接口模块12转换后向火灾报警控制器报告火情,前级导体1和后级导体3为同轴连接,也可为对绞连接。证据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可以触发二次报警,避免偶然非火灾因素引起的误作用,其中热敏绝缘材料的高温度等级对应80~300oC,低温度等级对应60~200oC。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公开的方案相比,两者均涉及感温型火灾探测器,属于相同技术领域;但是本专利探测器由绞合的两根探测导体、NTC特性塑料层、绝缘层、电阻信号测量装置组成,其中绝缘层是可融或可熔的,在温度未达到预定值时保证探测导体之间的电阻恒定,温度升高到使得绝缘层熔化(或软化)后,根据两根探测导体之间的NTC特性塑料层电阻随温度变化的特性来判断其电阻值变化,由此决定是否产生报警信号;而证据1的探测器是由三根探测导体同轴或者对绞连接,其中两个不同温度等级的热敏绝缘材料分别用于检测不同温度等级的热量,在现场温度由低温度等级上升至高温度等级时,进行第二次报警,由此避免由于偶然非火灾因素引起的误作用。由此可见,在实现防止误报警这一目的时,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采用了不同的技术方案,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具备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鉴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具备新颖性,引用了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5相对于证据1也具备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4、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5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不具备创造性,其中证据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参见上述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是否具备新颖性的评述可知,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其区别在于:本专利采用两个探测导体之间叠加NTC特性塑料层及可熔/可融绝缘层的结构防止误报警;证据1采用三个导体、两种热绝缘材料同轴或对绞连接的结构,通过二次报警防止误报警。
证据2公开了一种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其与本专利以及证据1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该火灾探测器的热敏线包括绞合在一起的两根镀锌钢线6,其外分别包有低熔点高压聚乙烯绝缘材料5,该绝缘材料的熔融指数为10~50,然后在两根镀锌钢线6外绕包上聚酯薄膜带4,最后在最外层包覆或编织有聚氯乙稀3,当热敏线上某点温度达到额定值比如55oC~140oC时,绝缘材料5软化,加上钢线6的扭力,使得两根钢线6接触,然后通过与外部连接的信号线发出报警信号。由此可见,证据2中公开了一种利用温度升高导致绝缘材料软化,消除设置在两根导体之间的绝缘层,从而实现对火灾报警的技术方案。
由于证据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不同温度范围内,实现对火灾的二次报警,或者说多级报警,同时证据1要利用负温度系数热敏绝缘材料的自动回复性能,在温度降低之后,回复绝缘状态,以实现可重复使用的性能。而证据2中的利用可熔融绝缘材料使得探测导体之间保持绝缘的技术手段,不仅与证据1要实现的多级报警的技术问题相悖,而且如果使用了可熔融的绝缘材料,发出报警信号时该绝缘层?2经软化消除,也与证据1所要求的材料的自动回复性能相悖,因此,证据2所公开的内容与证据1技术方案存在抵触,两者不能结合。综上所述,合议组认为,证据2没有给出对证据1公开的方案进行改进的任何技术启示。所以,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而言,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有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鉴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因此,从属于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2~5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由于请求人提交的证据不能支持其主张,因此对于专利权人提交的反证,合议组不再审查。
三、决定
维持200520113373.6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叁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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