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淋浴喷头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2666
决定日:2008-12-08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630191025.0
申请日:2006-12-1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宣城市德思电子电器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7-11-28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蔡贤良
主审员:龙安
合议组组长:张雪飞
参审员:杜宇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3条
决定要点:附件1与本专利所示皆为淋浴喷头的外观设计,二者完全相同,可见在本专利申请日前已有与其相同的外观设计在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
全文:
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7年11月28日授权公告的200630191025.0号外观设计专利(下称本专利),其名称为“ 淋浴喷头”、申请日为2006年12月18日,专利权人为蔡贤良。
针对本专利, 宣城市德思电子电器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8年7月1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本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同时提交如下证据:
附件1:000600523-0001号欧洲专利网络下载件,共7页。
请求人的理由为:本专利涉及的整体部件为淋浴喷头,该淋浴喷头由头部和握持部组成,头部呈圆柱状,头部的喷水板面上开设有喷水孔,喷水板的周边轮廓为圆形,握持部为直杆状,其与供水管连接的部位设置螺纹头,另一端与头部连接。附件1所涉及的外观设计名称为“淋浴喷头”,其图片中清楚地展示了淋浴喷头的头部和握持部的外观形状,头部呈圆柱状,头部的喷水板面上开设有喷水孔,喷水板的周边轮廓为圆形,握持部为直杆状,其与供水管连接的部位设置螺纹头,其另一端与头部连接。因附件1淋浴喷头头部以及握持部的形状均与本专利的外观设计相同,应当宣告本专利无效。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8年7月18日分别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所述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附件清单所列的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8年8月1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10月13日对所述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口头审理。
2008年8月18日,请求人再次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附件1(共2页)及附件1的中文译文(共1页),其中附件1加盖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出具的“经确认此副本与原件相同”的副本认证专用章。
2008年8月28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将请求人于2008年8月18日提交的附件1及其译文转送给专利权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委托代理人出席此次口头审理。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席人员的身份和资格没有异议,对合议组成员没有回避请求。请求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提交的附件1为000600523-0001号欧洲专利的网络下载件,于2008年8月18日提交的补充附件为加盖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印章的000600523-0001号欧洲专利(附件1)的复印件及附件1的翻译件。请求人当庭提交了加盖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 印章的附件1,并明确其无效的理由:本专利相对于附件1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专利权人明确表示对附1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附件件1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
至此,合议组认为此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作出审查决定。
二 . 决定理由
1.法律依据
基于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证据,合议组依据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
专利法第23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2.关于证据
附件1是设计号为000600523-0001的欧洲外观设计专利公告,请求人当庭提交了加盖“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 红章的附件1,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且合议组未发现附件1中存在能影响其真实性的瑕疵,因此合议组对附件1的真实性予以认可。附件1的公开日为2006年11月7日,早于本专利申请日(2006年12月18日),适用于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
3.相同和相近似比较
(1) 本专利
本专利涉及一种淋浴喷头的外观设计,其由喷水的头部和握持部组成。头部由三个竖直放置的扁平圆柱体构成,最上面的扁平柱体与握持部相连,中间的扁平柱体直径在三者中最大,其下方的扁平柱体外侧(喷水面板)均匀排设有大、中、小三种出水孔,该面板最外侧两圈为中等出水孔、向里为一圈大出水孔、最里面一圈为小出水孔。所述喷水面板外侧还设有可调节出水量的部件。握持部为直杆状,其一端与前述最上面的扁平柱体连接,另一端设置螺纹头与供水管相连接。具体参见本专利附图。
(2) 附件1
附件1中也公开了一种淋浴喷头的外观设计(下称在先设计),其同样由喷水的头部和握持部组成。头部由三个竖直放置的扁平圆柱体构成,最上面的扁平柱体与握持部相连,中间的扁平柱体直径在三者中最大,其下方的扁平柱体外侧(喷水面板)均匀排设有大、中、小三种出水孔,该面板最外侧两圈为中等出水孔、向里为一圈大出水孔、最里面一圈为小出水孔。所述喷水面板外侧还设有可调节出水量的部件。握持部为直杆状,其一端与前述最上面的扁平柱体连接,另一端设置螺纹头与供水管相连接。具体参见在先设计(附件1)附图。
(3) 本专利与在先设计比较、结论
本专利与在先设计皆为淋浴喷头的外观设计,用途完全相同,可以进行相近似比较。由上述描述可知,本专利与在先设计的淋浴喷头都是由喷水的头部和握持部组成,头部由三个大小不一的扁平圆柱体构成,握持部与最上面的扁平柱体相连,喷水面板从外向里分别排布有两圈中等出水孔、一圈大出水孔和一圈小出水孔。从图片上观察,二者无论从整体构成还是局部设计皆完全一致,应属于相同的外观设计。
综上所述,在本专利申请日前已经有与其相同的外观设计在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故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
三 . 决定
宣告200630191025.0号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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