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淋浴器喷淋头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2667
决定日:2008-12-08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630104097.7
申请日:2006-02-06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宣城市德思电子电器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6-11-29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蔡贤良
主审员:龙安
合议组组长:张雪飞
参审员:杜宇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3条
决定要点:在先设计与本专利所示淋浴喷头外观设计相比较,二者从整体结构到喷水板面的设计均存在明显的差别,两者既不相同也不相近似。
全文:
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6年11月29日授权公告的200630104097.7号外观设计专利(下称本专利),其名称为“淋浴器喷淋头”、申请日为2006年2月6日,其专利权人为蔡贤良。
针对本专利,宣城市德思电子电器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8年7月1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本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同时提交如下证据:
附件1:200530052985.4号中国外观设计专利公告,公告日为2006年1月25日,网络下载件,共8页。
请求人的理由为:本专利涉及淋浴器喷淋头的整体部件,该喷淋头的头部为扁平的圆柱状,头部的喷水板面上开设有喷水孔,喷水板的周边轮廓为圆形,喷淋头与外部连接的一端设置螺纹头,且螺纹头位于喷淋头尾部的中心位置;附件1中喷淋头的头部为扁平的圆柱状,头部的喷水板面上开设有喷水孔,喷水板的周边轮廓为圆形,喷淋头与外部连接的一端设置螺纹头,且螺纹头位于喷淋头尾部的中心位置。由此可知,二者外观设计相近似,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8年7月18日分别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所述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附件清单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8年8月1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10月13日对所述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口头审理。
2008年8月18日,请求人再次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补充证据:
补充附件1:设计号为000319728-0005的欧洲外观设计专利公告页,公开日期为2007年10月4日,复印件,共8页;
补充附件2:附件1的中文译文,共2页;
补充附件3:设计号为000319728-0006的欧洲外观设计专利公告页,公告日期为2007年10月4日,复印件,共2页;
补充附件4:附件3的中文译文,共1页。
请求人并未结合上述补充证据陈述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规定的具体理由。
2008年8月26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将请求人于2008年8月18日提交的补充附件1-补充附件4转交给专利权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委托代理人出席此次口头审理。期间明确如下事项: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席人员的身份和资格没有异议,对合议组成员没有回避请求;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为,本专利分别相对于附件1、补充附件1、补充附件3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合议组当庭告知双方当事人根据《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3.1节的规定,请求人于2008年8月18日补交的证据(补充附件1-补充附件4)合议组不予考虑;专利权人表示对附件1的真实性没有异议。
至此,合议组认为此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作出审查决定。
二 . 决定理由
1.法律依据
基于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证据,合议组依据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
专利法第23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2.关于证据
附件1是专利号为200530052985.4的中国外观设计专利公告,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并且合议组未发现附件1中存在能影响其真实性的瑕疵,因此合议组对附件1的真实性予以认可。附件1的公告日为2006年1月25日,早于本专利申请日(2006年2月6日),适用于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
《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3.1节规定: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补充证据的,应当在该期限内结合该证据具体说明相关的无效宣告理由,否则,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考虑。
依据上述规定,合议组对请求人提交的补充附件1-补充附件4不予考虑。
3.相同和相近似比较
(1) 本专利
本专利涉及一种淋浴喷头,其整体呈一侧圆盘状(喷水板面)、向另一侧逐渐收缩至中间并连接有一柱状部件的立体结构。其中喷水板面从外缘向中心倾斜,该板面最外层与其半径一半处各有一个同心圆环,两圆环之间放射状分布有喷水孔,内侧圆环中有规律分布喷水孔。具体参见本专利附图。
(2) 附件1
附件1中公开了一款淋浴喷头的外观设计(下称在先设计)。该喷头由圆盘状底部(无倾斜的平喷水板面)和三层柱状连接件两部分组成。所述喷水板面由多个同心圆环构成,出水孔均匀分布在所述同心圆环上。具体参见在先设计(附件1)附图。
(3) 本专利与在先设计比较、结论
本专利与在先设计皆为淋浴喷头,用途完全相同,可以进行相近似比较。从上述描述可知,本专利与在先设计的区别主要体现在:(1)两者的整体结构不同,本专利为自圆盘柱体一侧向另一侧逐渐收缩至中间并连接有一柱状部件;在先设计中的喷头由圆盘柱体和三层柱状(比圆盘柱体半径小)部件组成。(2)两者在喷水盘面的倾斜度和喷水孔的分布上相差也很大,本专利中的喷水板面从外缘向中心倾斜,喷水孔以该板面半径一半处的圆环为界,均匀分布在该圆环两边;在先设计的喷水板面为平面设计,自该喷水板面外侧向里共五个半径不同的同心圆环,出水孔均匀分布在所述多个同心圆环上。所述两部分是普通消费者在购买或使用淋浴喷头这类产品时最易观察到的地方, 本专利和在先设计因在上述两个引人注意的部分存在显著的不同而使消费者很容易将二者区分开来。因此,本专利与在先设计的外观设计不相同也不相近似。
综上所述,请求人的无效理由不成立,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
三 . 决定
维持200630104097.7号外观设计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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