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电压无功自动控制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2684
决定日:2008-12-11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3284380.1
申请日:2003-09-2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河北旭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5-02-09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黄留欣黄磊赵新卫
主审员:贾彦飞
合议组组长:穆丽娟
参审员:孙学峰
国际分类号:H02J3/18H02J3/1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决定要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应当根据其所用词语的含义来理解。一般情况下,权利要求中的用词应当理解为相关技术领域通常具有的含义。如果一个对比文件并未公开一项权利要求的所有技术特征,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该对比文件具有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5年2月9日授权公告的03284380.1号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的专利权,名称为“电压无功自动控制装置”,申请日为2003年9月28日,专利权人是黄留欣,共同专利权人是黄磊、赵新卫。
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电压无功自动控制装置,其特征是这种电压无功自动控制装置含有一个用于电网系统变化的检测、控制系统;一个由电压调节器、电容器组成的补偿系统,将检测控制系统与补偿系统连在一起,制成电压无功自动控制装置。
2、按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电压无功自动控制装置,其特征是所述的用于电网系统变化的检测、控制系统是由电压处理器IC1、电流处理器IC2、单片机数据处理器IC3组成的控制器WK、与分接开关FK电连接组成了检测、控制系统。
3、按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电压无功自动控制装置,其特征是所述的由电压调节器节器、电容器组成的补偿系统是由电压调节器TB、电压调节器TB连接的电容器C1、C2及C3电连接组成的补偿系统。”
针对上述专利权,河北旭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8年8月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同时,请求人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下称对比文件1):授权公告号为CN2439745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6页,其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7月18日;
附件2(下称对比文件2):公开号为CN1174438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11页,其公开日为1998年2月25日;
附件3(下称对比文件3):授权公告号为CN2563809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6页,其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7月30日;
附件4(下称对比文件4):授权公告号为CN2085577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11页,其公告日为1991年9月25日。
其主要无效理由是:(1)独立权利要求中没有指出背景技术的技术特征,将解决技术问题的所有必要技术特征都混乱地写在了特征部分,权利要求1保护的技术方案不清楚、不准确,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3保护的技术方案不清楚、不准确,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有新颖性;(3)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不具有新颖性;(4)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2不具有新颖性;(5)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有新颖性;(6)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3不具有新颖性;(7)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4不具有新颖性;(8)对比文件1、2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1、2不具有新颖性。
对于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形式审查合格,于2008年9月9日向双方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寄给专利权人。
合议组于2008年10月21日和2008年10月2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12月1日对本案举行口头审理。
合议组于2008年11月10日收到专利权人和请求人的口审回执,双方当事人均明确表示参加口审。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口头审理并各自陈述了意见。在口头审理中,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将原有四项权利要求改为三项,增加了一些东西将两个系统变得更详细,将电流互感器和电压互感器写得更加明白,明确了由一个调压器和一个电容器组成,合议组当庭明确告知双方当事人对于专利权人当庭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意见陈述书以及证据不予接受,原因是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并非是以合并和删除方式修改的,此外该修改也不是在规定的答复期限内提交的,同时专利权人提交的证据并非是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或2不具有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分别相对于对比文件1-4不具有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1或2不具有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当庭明确表示放弃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1-4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认为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现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文本:
由于专利权人在口头审理中当庭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修改并不是以合并和删除的方式修改的,并且其也不是在规定的答复期限内提交的修改,合议组已于口审当庭告知该修改不予接受并依据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文本进行了审理,本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也为授权公告的文本。
2、关于证据:
请求人提交的对比文件1-4是于本专利申请日前公开的专利文献,而且,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1-4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因此,对比文件1-4能够用于评述本专利的新颖性。
3、关于权利要求1: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电压无功自动控制装置。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调压无功补偿装置,其中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该技术方案涉及一种高低压调压无功补偿装置,它由电网、开关、交流接触器、有载调压器、补偿电容器和无功调节器等组成,其特征在于高低压无功补偿装置内至少还有一个用于调节无功补偿功率的有载调压器,有载调压器的初级绕组与电网相连接,有载调压器的调压绕组与补偿电容相连接,采用调节有载调压器施加在补偿电容器上的电压U 2 的方法来达到调节无功补偿功率Q的目的(说明书第3页第10行至第15行),其所使用的有载调压包括三相和单相接触式调压器,三相和单相感应式调压器,三相和单相移圈调压器,三相和单相可动铁感调压器,三相和单相磁调压器,三相和单相有载调压变压器等电压调压设备,为了减少该技术方案中所用的有载调压器的容量、体积、重量和造价,其中有载调压器一般采用单相自耦式调压器和三相自耦式调压器,并且还可采用根据特殊要求而设计的自耦式调压器(说明书第3页第18行至第24行),附图中给出了低压自动调压无功补偿装置的电路原理图,无功调节器(2)根据通过负载的电流和电压自动检测计算出负载(6)中的感性无功功率Q L ,(2)再根据Q L 的大小调节有载调压器施加在六个补偿电容器C上的电压U 2 ,并控制交流接触器CJ 1~CJ 3 的投入或切除相对应的补偿电容器,CJ 1 、CJ 2 和CJ 3 分别控制补偿功率为Q o 、2Q o 和4Q o 的投入和切除(说明书第5页第21行至第26行,说明书附图7)。
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的补偿电容器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电容器,对比文件2中的有载调压器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电压调节器,对比文件2中的无功控制器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检测控制系统。
专利权人认为:对比文件2采用的是投切系统,而本专利仅仅采用调压而不用投切。
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调压无功补偿装置,其中无功控制器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检测控制装置,对比文件2中的补偿电容器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电容器,对比文件2中的有载调压器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电压调节器,并且对比文件2中的有载调压器与补偿电容器连接作为补偿装置;同时,对比文件2与本专利均属于高压电网的无功功率补偿领域,其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对比文件2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供配电系统中的无功功率补偿装置,本专利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同样是提供了用于电力系统电压无功补偿的装置;因此,本专利与对比文件2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并且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采用了相同的技术方案,取得了相同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不具有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4、关于权利要求2:
3-1.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3.2.2节规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应当根据其所用词语的含义来理解。一般情况下,权利要求中的用词应当理解为相关技术领域通常具有的含义。”
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为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2所有技术特征总和,因此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为:“一种电压无功自动控制装置,其特征是这种电压无功自动控制装置含有一个用于电网系统变化的检测、控制系统;一个由电压调节器、电容器组成的补偿系统,将检测控制系统与补偿系统连在一起,制成电压无功自动控制装置,所述的用于电网系统变化的检测、控制系统是由电压处理器IC1、电流处理器IC2、单片机数据处理器IC3组成的控制器WK、与分接开关FK电连接组成了检测、控制系统。”
请求人认为:上述技术方案中标点符号运用错误,造成上述技术方案中存在“检测、补偿系统”和“检测补偿系统”两个系统,并且“补偿系统”是将“检测控制系统与补偿系统连接在一起”,上述技术方案中应为两个补偿系统;此外,上述技术方案中不能明确检测控制系统的组成和连接关系,因此造成权利要求2的保护范围不清楚。
专利权人认为:检测和控制是在一个系统中,但功能是分开的,检测和控制是相互联系的系统,不存在一个检测系统和一个控制系统。
合议组认为:根据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其装置包含一个用于电网系统变化的检测、控制系统,由此可见,检测、控制系统是一个系统,并且根据权利要求2的内容,该检测、控制系统还由一系列的结构连接构成,这也进一步说明权利要求2中的检测、控制系统是一个系统,在自动控制领域,没有信号的检测就不会有信号的控制,因此无论是“检测、控制系统”还是“检测控制系统”都应当是一个含义,即用于检测控制的系统,并且专利权人也明确只存在一个检测控制系统,而非一个检测系统和一个控制系统,因此上述技术方案中该部分保护的范围是清楚的;对于“补偿系统”,上述技术方案中限定的为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为电压调节器、电容器组成了补偿系统,第二层含义为将检测控制系统与补偿系统连在一起形成电压无功自动控制系统,因此不会将其理解为存在两个补偿系统的问题,并且在本领域也不会将补偿系统作为连接系统使用,因此上述技术方案中该部分保护的范围是清楚的;上述技术方案中已经清楚表明了检测控制系统的组成,因此权利要求2的保护范围是清楚的,权利要求2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3-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1)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2的新颖性
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中的无功调节器相当于权利要求2中的检测控制系统。
合议组认为:由上文中记载的对比文件2公开内容来看,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中并未公开无功调节器包括电压处理器、电流处理器、单片机数据处理器等,因此对比文件2并未公开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2具有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新颖性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有级调压式高压动态无功补偿装置,其中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该实用新型是通过利用已有的高压无功补偿自动控制装置,高压负荷开关,补偿电容器,滤波限流电抗器,被补偿设备的高压母线,该专利创造的特点是,设置特种自耦调压变压器1,有载调压分接开关2,高压负荷开关13一端接高压母线12的一条线,另一端接特种自耦调压变压器1,特种自耦调压变压器1的各调压级引出线分别与有载调压分接开关2的对应分接位置连接,有载调压分接开关2的公共点是调压输出端,该输出端接补偿电容器5,补偿电容器5通过滤波限流电抗器7接高压母线12的另一条线,在高压母线12上接有负荷电流检测互感器10、负荷电压检测互感器11,负荷电流检测互感器10、负荷电压检测互感器11的另一端分别接高压无功补偿自动控制装置8的信号输入端口a、b,高压负荷开关13的操作线圈C、有载分接开关2的动作控制机构d分别接高压无功补偿自动控制装置8(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10行至第21行,说明书附图1)。
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的补偿电容器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电容器,对比文件1中的特种自耦调压变压器1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电压调节器,对比文件1中的高压无功补偿自动控制装置8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检测控制系统,对比文件1中的负荷电压检测互感器11相当于权利要求2中的电压处理器,对比文件1中的负荷电流检测互感器10相当于权利要求2中的电流处理器,对比文件1中的高压无功补偿自动控制装置8相当于权利要求2中的单片机数据处理器。
专利权人认为:对比文件1中的电流互感器和电流互感器与本专利中的电压处理器和电流处理器是不同的,并且对比文件1中并未公开单片机数据处理器。
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中的电流互感器和电压互感器并非数据处理装置,其为采样设备,对比文件1中的电流互感器和电压互感器并不能等同于权利要求2中的电压处理器和电流处理器,并且对比文件1中并未公开单片机数据处理器,分接开关等特征,因此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权利要求2的所有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3)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3的新颖性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智能无功补偿控制器,其中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所述只能无功补偿控制器包括有电压、电流相位采样器及无功电流采样器、A/D转换器、微处理器、驱动器、键盘显示器、EEPROM、RS485接口、大功率电子开关模块。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电压、电流采样器将电压、电流及相位通过A/D转换器输入到微处理器,计算出功率因数和无功电流,所述的智能无功补偿控制器的键盘显示器通过译码驱动器与微处理器相连,通过键盘可将一系列参数输入到微处理器,微处理器通过软件计算,代替了传统的硬件变换,省去了复杂的硬件电路(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9行至15行)。
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3中的电压相位采样器相当于权利要求2中的电压处理器,对比文件3中的电流相位采样器相当于权利要求2中的电流处理器,对比文件3中的微处理器相当于权利要求2中的单片机处理器。
专利权人认为:对比文件3是一种智能补偿装置,其不能独立应用于电力系统的补偿装置。
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3中并未公开电压调节器、电容器等补偿装置,即对比文件3并未公开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所有技术特征,因此对比文件3并未公开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3具有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4)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4的新颖性
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电力全自动无功平滑补偿装置,其中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该装置包括微电脑芯片8039、74LS373、2716、8243等,并且具有电压采样和电流采样功能(参见说明书第2页最后一行至第3页第11行)。
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4中的电压采样和电流采样相当于权利要求2中的电压处理器和电流处理器,对比文件4中的单片微电脑处理器相当于权利要求2中的单片机数据处理器。
专利权人认为:对比文件4是用于低压领域的,与本专利存在区别。
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4中的电压采样和电流采样属于数据采样功能,而并非具有数据处理功能,其并不同于权利要求2中的电压处理器和电流处理器,并且对比文件4中并未公开电压调节器、电容器等补偿装置,即对比文件4并未公开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所有技术特征,因此对比文件4并未公开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4具有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5、关于权利要求3:
权利要求3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同样请求保护一种电压无功自动控制装置。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的由电压调节器节器、电容器组成的补偿系统是由电压调节器TB、电压调节器TB连接的电容器C1、C2及C3电连接组成的补偿系统。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调压无功补偿装置,其中就是通过有载调压器以及与有载调压器连接的电容连接组成补偿系统(详见说明书第5页第21行至第26行,说明书附图7)。
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中已经记载了有载调压器的调压绕组与补偿电容器连接,并且附图4、6均已公开了具体连接方式。
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2中已经公开了有载调压器与补偿电容器连接作为补偿装置,并且图6、7中的有载调压器相当于权利要求3中的电压调节器,图6、7中的电容器相当于权利要求3中的电容器C1、C2、C3,因此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本专利与对比文件2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在权利要求3引用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不具有新颖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3与对比文件2采用了相同的技术方案,取得了相同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2不具有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3相对于对比文件2不具有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2或对比文件3或对比文件4具有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鉴于合议组已经得出了权利要求1、3不具有新颖性的结论,合议组不再对涉及权利要求1、3的其它无效宣告理由进行评述。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宣告03284380.1号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1、3无效;在权利要求2的基础上维持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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