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盖手机(A505)-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翻盖手机(A505)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2775
决定日:2008-12-14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730072083.6
申请日:2007-01-12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深圳市和信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7-12-19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英华达(南京)科技有限公司
主审员:王霞军
合议组组长:钱亦俊
参审员:周 佳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14-03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3条
决定要点:一般消费者在购买翻盖式手机时,不但对于合盖状态下手机的各个部位都会仔细观察,而且会考虑翻盖后内部的设计。本专利与四个在先设计相比较,尽管某些在先设计与本专利翻盖后的内部设计有相似之处,但合盖状态下的整体差异明显,二者整体形状的差别导致二者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明显不同,对于产品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具有显著的影响,属于不相同且不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全文:
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案涉及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7年12月19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翻盖手机(A505)”的外观设计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号是200730072083.6,申请日是2007年1月12日,专利权人是英华达(南京)科技有限公司。

针对本专利权,深圳市和信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8年8月19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在本专利申请日前已有与其相近似的外设计在国内公开出版物上发表,因此,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与此同时,请求人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200530029579.6号外观设计专利公报复印件1页;

附件2,200530062202.0号外观设计专利公报复印件1页;

附件3,网络下载的摩托罗拉V3手机照片及网页信息,共5页;

附件4,网络下载的摩托罗拉W375手机照片及网页信息,共7页;

附件5,网络下载的本专利著录项目和图片1页。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与附件1和附件2均为翻盖手机,外形均为上端水平下端圆弧形的矩形,手机上盖为矩形,手机上盖的中央有一显示屏,其不同仅在于,附件1和附件2机盖上部有一矩形摄像头,中间的显示屏为正方形且周边有黑色装饰框,本专利的显示屏为上下窄左右宽的矩形。在翻开状态下,本专利与附件1的上盖中央均为正方形的显示屏,下方机身上部为按键区,按键区包括上方的圆形控制键及下方的数字键,数字键区有中部下凹的曲线,本专利中圆形控制键位于按键区的最上方,而附件1的圆形控制键上方左右各有一个按键,在整体设计风格和布局基本相同的情况下,本专利与附件1的后视图、俯视图、仰视图、左右视图上基本一致,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本专利与附件2的后视图、俯视图、仰视图、左视图、右视图均基本上一致。附件3和附件4的证据来源于新浪网、网易及摩托罗拉官方中文网站,可以证明证据的真实性和所示产品的上市日期。本专利与附件3相比较区别仅在于V3的上部还有一矩形摄像头,中间的显示屏为方形且周边有黑色装饰框,本专利的显示屏为上下窄左右宽的矩形,由于摄像头仅占V3手机正面的较小部分。在翻开状态下,二者区别仅在于本专利中圆形控制键位于按键区的最上方,而附件3的V3手机圆形控制键左右两侧各有一个按键。V3侧视图与本专利右视图基本相同。本专利与附件4的W375手机仅在上盖上方连接部位有区别。本专利上盖上方具有向上突出连接部,本专利翻开状态主视图相比较,二者区别在于本专利中数字键区有中部下凹的曲线,而W375手机各数字键间为直线,附件4公开的W375左右侧视图和后视图与本专利左右视图、后视图基本相同。本专利与上述附件所示外观设计的区别不能带来视觉效果上的显著影响,均极为近似,请求宣告本专利无效。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此案,并于 2008 年8月19日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相关材料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

2008年9月28日专利复审委员会收到专利权人的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将本专利分别与四篇对比文件产品进行了详细对比,列举了二者各视图的不同之处。专利权人强调:本专利与对比文件在手机上端连接部位的形状,手机盖的形状,显示屏的大小及显示屏四周的装饰框均有明显的区别,翻盖状态下,功能键的位置排列也存在明显的不同,请求维持本专利权有效。

2008年10月8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11月26日进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委托代理人参加。口头审理中请求人提交了附件3和附件4网络证据的公证书,合议组当庭将公证书原件转送专利权人。专利权人对附件1和附件2两篇对比文件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于附件3和附件4公证书本身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公证书不能证明其所示产品的公开销售时间就是网站上所标注的产品上市日期。请求人当庭演示了在互联网上搜索附件3及附件4所示产品的路径及过程。双方当事人还将本专利分别与四篇对比文件产品的相同部分和不相同点进行了详细的比较,均各自坚持原有观点。

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法律依据

基于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合议组依据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

专利法第23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证据认定

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6年9月20日授权公告的、申请号是200530029579.6、产品名称为“手机(AV100)”的外观设计专利公报复印件。附件2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6年8月9日授权公告的、申请号是200530062202.0、产品名称为“手机(T6013)”的外观设计专利公报复印件。经合议组核实,上述两篇专利文献内容属实,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予以确认。两篇专利文献的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属于专利法第23条规定的出版物,所示两项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保护的均为手机,与本专利用途相同,属于相同类别的产品,可以与本专利进行相近似比较。

请求人提交的附件3是从新浪网站下载的摩托罗拉V3手机照片及网页信息5页,其中一张照片上标注“摩托罗拉V3(2004年09月上市)的字样;附件4是一组摩托罗拉W375手机的照片,其中3张是从摩托罗拉官方网站上下载,1张从网易网站下载,1张从中关村在线网站上下载。2张从新浪网站下载、从网易和中关村在线网站下载的照片旁分别标有“上市时间:2006”和“上市日期:2006年”字样。口头审理当庭请求人提交了附件3和附件4网络证据的公证书,该公证书是由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出具,公证事项为保全证据,公证内容是从新浪网站搜索摩托罗拉V3手机照片,从网易和摩托罗拉中文官方网站搜索摩托罗拉W375手机照片的过程并打印了相关页。合议组认为,通过请求人提交公证书中所证事实及当庭演示的情况,可证明摩托罗拉V3和摩托罗拉W375两款新手机在网站上公开的时间早于在本专利申请日前,虽然专利权人对公证书内容的真实性持有异议,但没有提交反证证明摩托罗拉V3和W375两款手机不是在该时间上市的,也未提交反证证明上述网站发表的上市时间可以随意更改。因此,合议组确认,摩托罗拉V3和W375两款型号的手机在国内网站上公开的时间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证据使用。上述两款手机与本专利用途相同,属于相同类别的产品,可以与本专利进行相近似比较。

3. 相同和相近似比较

本专利公报公开了产品六面视图、翻开状态主视图和翻开状态立体图。本专利为翻盖式手机,在闭合状态下,手机的整体形状近似于矩形,四角略呈圆弧过渡,两个底角略往里收缩;机盖近似于矩形,机盖表面略带弧度,上端呈凸字形与机座连接,机盖中部为纵向的长方形显示屏,显示屏四周为窄的边框,屏内下端设有一方形镜头,显示屏的上方有一行字母,机盖扣合后机体表面平整;手机背面长方形电池盖扣入机体内,手机的右侧下部有一方形按键。手机在翻盖状态下可见,上盖有方形显示屏,显示屏四周为方框,机座上部中间位置设有圆形功能键,两侧上下各排列一行按键,在功能键下部排列着数字键。(详见本专利附图)

附件1专利公报公开一款手机的六面视图、两幅变化状态参考图、打开状态主视图和使用状态参考图(下称在先设计1)。在先设计1为翻盖手机,在闭合状态下,手机的整体形状近似于矩形,两个底角略呈弧线过渡;机盖近似于矩形,机盖与机座由圆轴连接,机盖中部为横向的长方形显示屏,在机盖顶部中间位置设有一梯形镜头,显示屏的下方有一行字母,机盖扣合在机座内使机体表面平整;手机背面长方形电池盖扣合在机体上,手机的右侧下部有一方形按键。手机在翻盖状态下可见,上盖为长方形显示屏,显示屏四周为方框,机身上部两侧各有一按键,按键下方中间位置设为圆形功能键,两侧上下各排列一行按键,在功能键下部排列着数字键,机座下端中间位置有若干条音孔。(详见在先设计1附图)

将本专利与在先设计1比较,主要相同点为二者均为翻盖手机,手机的整体形状近似于矩形,机盖表面有显示屏和照像镜头,机盖扣合后与机体表面平整。二者的主要不同之处在于:本专利手机四角呈弧形过渡,机体表面略带弧度,而在先设计1手机机体表面平整;本专利显示屏为纵向设计,而在先设计1显示屏为横向设计,显示屏四周的边框宽度不同,本专利细窄,而在先设计1边框较宽;本专利照相机镜头设在机盖显示屏内,而在先设计1照相机镜头设在机盖的顶端;机盖打开状态下,机盖与机座的连接形状不同,本专利机盖与机座只有中间的轴连接,而在先设计1机盖与机座的轴贯穿机体。合议组认为,一般消费者在购买手机时都会对手机的任何部位进行仔细观察。虽然本专利与在先设计1手机均为翻盖式,整体形状呈矩形,但是二者显示屏位置的设计,照像镜头摆放位置,以及本专利整体四角形状及机盖表面略带弧度的设计都是一般消费者在购买时所要考虑的问题,对一般消费者而言二者上述区别对整体视觉效果具有显著影响,属于不相同且不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附件2专利公报公开一款手机的六面视图及三幅使用状态参考图(下称在先设计2)。在先设计2为翻盖手机,在闭合状态下,手机的整体形状近似于矩形,两个底角略往内收缩带弧度;机盖近似于矩形,机盖与机座为轴体连接,机盖中部为方形显示屏,显示屏的两侧及下部为较宽的边框,在机盖顶部中间位置设有一方形镜头,机盖扣后与机体表面平整;手机背面长方形电池盖扣合在机体上,手机的左、右侧中上部有一长方形按键。手机在翻盖状态下可见,上盖为长方形显示屏,显示屏四周为方框,机身上部为圆形功能键,功能键两侧各有排列一行按键,在功能键下部排列着数字键,机座下端中间位置有若干条通音孔。(详见在先设计2附图)

将本专利与在先设计2比较,主要相同点为二者均为翻盖手机,手机的整体形状近似于矩形,机盖表面有显示屏和照像镜头,机盖扣合后与机体表面平整。二者的主要不同之处在于:本专利手机四角呈弧形过渡,机体表面略带弧度,而在先设计2手机机体表面平整;本专利显示屏为纵向设计,而在先设计2显示屏为横向设计,显示屏四周的边框宽度不同,本专利细窄,而在先设计2边框较宽;本专利照相机镜头设在机盖显示屏内,而在先设计2照相机镜头设在机盖的顶端;机盖打开状态下,机盖与机座的连接形状不同,本专利机盖与机座只有中间的轴连接,而在先设计2机盖与机座的轴贯穿机体。合议组认为,一般消费者在购买手机时都会对手机的任何部位进行仔细观察。虽然本专利与在先设计2手机均为翻盖式,整体形状呈矩形,但是二者显示屏位置的设计,照像镜头摆放位置,以及本专利整体四角形状及机盖表面略带弧度的设计都是一般消费者在购买时所要考虑的问题,对一般消费者而言二者上述区别对整体视觉效果具有显著影响,属于不相同且不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附件3为摩托罗拉V3手机照片(下称在先设计3),在先设计3为翻盖手机,在闭合状态下,手机的整体形状近似于矩形,底边略带弧线;机盖近似于矩形,机盖与机座为轴体连接,机盖中部为方形显示屏,显示屏的两侧为较宽的边框,在机盖顶部中间位置设有一梯形镜头,显示屏下方为摩托罗拉标识,机盖扣后与机体表面平整;手机的左、右两侧均有长方形按键;手机在翻盖状态下可见,上盖为长方形显示屏,显示屏四周为方框,机身上部两侧各有一按键,按键下方中间位置设为圆形功能键,两侧上下各排列一行按键,在功能键下部排列着数字键,机座下端中间位置有若干条音孔。(详见在先设计3附图)。

将本专利与在先设计3比较,主要相同点为二者均为翻盖手机,手机的整体形状近似于矩形,机盖表面有显示屏和照像镜头,机盖扣合后与机体表面平整。二者的主要不同之处在于:本专利手机四角呈弧形过渡,机体表面略带弧度,而在先设计3手机机体表面平整,底边略带弧度;本专利显示屏为纵向设计,而在先设计3显示屏为横向设计,显示屏四周的边框宽度不同,本专利细窄,而在先设计3两侧边框较宽;本专利照相机镜头设在机盖显示屏内,而在先设计3照相机镜头设在机盖的顶端;机盖打开状态下,机盖与机座的连接形状不同,本专利机盖与机座只有中间的轴连接,而在先设计2机盖与机座的轴贯穿机体。合议组认为,一般消费者在购买手机时都会对手机的任何部位进行仔细观察。虽然本专利与在先设计2手机均为翻盖式,整体形状呈矩形,但是二者显示屏位置的设计,照像镜头摆放位置,以及本专利整体四角形状及机盖表面略带弧度的设计都是一般消费者在购买时所要考虑的问题,对一般消费者而言二者上述区别对整体视觉效果具有显著影响,属于不相同且不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附件4为摩托罗拉W375手机照片(下称在先设计4),在先设计4为翻盖手机,在闭合状态下,手机的整体形状近似于矩形,两个底角略向内缩进;机盖近似于矩形,机盖与机座由圆轴连接,机盖中部为纵向的长方形显示屏,显示屏占了机盖大部分,机盖扣合在机座内使机体表面平整;手机的左侧中部为一长方形按键;手机在翻盖状态下可见,上盖为长方形显示屏,显示屏四周为方框,机身上部两侧各有一按键,按键下方中间位置设为圆形功能键,两侧上下各排列一行按键,在功能键下部排列着数字键,机座下端中间位置有一条通音孔。(详见在先设计4附图)

将本专利与在先设计4比较,主要相同点为二者均为翻盖手机,手机的整体形状近似于矩形,机盖表面有显示屏,机盖扣合后与机体表面平整。二者的主要不同之处在于:本专利手机四角呈弧形过渡,机体表面略带弧度,而在先设计4手机机体表面平整;本专利显示屏占机盖三分之一,而在先设计4显示屏占机盖二分之一,本专利显示屏四周有边框,而在先设计4显示屏四周无边框设计;机盖打开状态下,机盖与机座的连接形状不同,本专利机盖与机座只有中间的轴连接,而在先设计1机盖与机座的轴贯穿机体。合议组认为,一般消费者在购买手机时都会对手机的任何部位进行仔细观察。虽然本专利与在先设计4手机均为翻盖式,整体形状呈矩形,但是二者显示屏大小差别,照像镜头摆放位置,以及本专利整体四角形状及机盖表面略带弧度的设计都是一般消费者在购买时所要考虑的问题,对一般消费者而言二者上述区别对整体视觉效果具有显著影响,属于不相同且不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4、综上所述,请求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在本专利申请日前已有与本专利相近似的外观设计在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据此证明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的主张不能成立。

决定

维持200730072083.6号外观设计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中国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主视图后视图

 

左视图右视图

 

俯视图仰视图

 

翻开状态主视图翻开状态立体图

本专利附图

 

主视图后视图



 

左视图 右视图



 

俯视图 仰视图



 

打开状态主视图 使用状态参考图







 

变化状态参考图1 变化状态参考图2



在先设计1附图





















































 

主视图后视图



 

左视图 右视图



 

俯视图仰视图



  

使用状态参考图1 使用状态参考图2使用状态参考图3



在先设计2附图



 



在先设计3附图



 



在先设计4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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