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包装盒(黑牛奶)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2711
决定日:2008-12-15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730090728.9
申请日:2007-03-05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黑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8-01-16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四川菊乐食品有限公司
主审员:周佳
合议组组长:钱亦俊
参审员:李改平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09-03
法律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第六十六条
决定要点:本专利盒体表面出现的包括“黑牛奶”在内的文字应视为图案,仅具有装饰作用,其外观设计并不涉及文字的字意。本专利使用“黑牛奶”文字为图案,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2008年1月1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公告的200730090728.9号外观设计专利,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为“包装盒(黑牛奶)”,其申请日为2007年3月5日,专利权人为四川菊乐食品有限公司。
针对上述外观设计专利(下称本专利),2008年6月14日黑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专利法第四十五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请求人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黑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汕核变通内字[2007]第0700313803号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粤汕核变通内字[2007]第0700025670号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共4页;
附件2:第1077524号“黑牛”商标注册证、第1077524号注册商标转让证明、第1077524号商标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合同编号为20040608号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合同编号为20070814号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第3731654号“黑牛”商标注册证、合同编号为20050606号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共11页;
附件3:编号为05-002-05-009的“中国名牌产品”证书复印件,共1页;
附件4: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汕中法知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第1页、31页和32页复印件及法律文书生效确认书复印件共4页;
附件5:本专利著录项目及图片复印件,共6页。
请求人认为:(1)本专利将“黑牛”文字突出使用在外观设计的图案中,而外观设计专利不保护文字内容,故应当划去其外观中的“黑牛奶”等所有文字,(2)请求人作为“黑牛”文字商标的合法主体,有权禁止他人在外观设计中使用“黑牛”文字;(3)请求人请求宣告本专利的“黑牛奶”文字部分无效。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8年9月5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8年10月7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11月25日对该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口头审理。
2008年10月15日专利权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认为:(1)产品外表出现的包括产品名称在内的文字是一种图案,应当考虑其作为图案的装饰作用,而不应当考虑其作为文字的字意,本专利的外表上的各图块构成了图案,具有美学上的装饰作用,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2)本专利中的“黑牛奶”为产品名称,是具有装饰作用的图案,即使从字意上理解,“黑牛奶”与请求人的“黑牛”商标不是同类物。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8年10月20日将专利权人的上述意见陈述书副本转送给请求人,要求其在口头审理时陈述意见,如不参加口头审理,在收到文件之日起一个月内提交意见陈述。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专利权人和请求人均委托代理人出席了口头审理。双方当事人对合议组成员没有回避请求,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资格和身份无异议。请求人当庭提交了附件4的原件,并请求增加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有关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规定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专利权人对附件1至附件5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无异议,但认为其与本专利不具有关联性,且认为请求人当庭提出的新的无效宣告理由已经超出了举证期限。请求人认为附件1至附件4可用于证明其拥有“黑牛”商标的在先权利,商标“黑牛”的手写体与本专利的文字部分相近似,本专利的“黑牛奶”三个字是产品名称,虽然外观设计的文字仅作为图案而不考虑其文字的意义,但“黑牛奶”的文字表达与专利权人的“黑牛”商标容易产生混淆,因此不是新设计。双方就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进一步发表了辩论意见,并各自坚持其原有观点。
在当事人意见陈述及口头审理的基础上,合议组经合议,认为本案事实清楚,依法作出本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无效。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规定: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应当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和必要的证据一式两份。无效宣告请求书应当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并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前款所称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指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三十三条或者本细则第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或者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或者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
请求人基于专利法第四十五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本专利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基于其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合议组对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审查。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规定,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无效宣告请求后,请求人可以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逾期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不予考虑。
证据和事实的认定
请求人在口头审理中要求增加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无效宣告理由。合议组认为,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该项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属于逾期增加的理由,对此专利复审委员会一般不予考虑,且其不属于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节所规定的增加无效宣告理由的例外情形,因此合议组对于专利权人提出的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不予考虑。
请求人提交了附件1至附件5作为本案的证据,专利权人对附件1至附件5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均无异议,合议组对附件1至附件5予以采信,其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的证据。
请求人以附件1至附件5证明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其理由为:(1)本专利将“黑牛”文字突出使用在外观设计的图案中,而外观设计专利不保护文字内容,(2)请求人作为“黑牛”文字商标的的合法主体,有权禁止他人在外观设计中使用“黑牛”文字。
合议组认为,附件1为请求人的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证明,可用于证明请求人的合法主体资格。附件5为本专利的著录项目及图片,可用于证明本专利的法律状态。附件2为请求人的“黑牛”文字注册商标权证及商标使用许可合同,附件3为请求人的“中国名牌产品”证书,附件4为请求人的“黑牛”文字商标侵权判决书,附件2至附件4均为请求人拥有的商标权证明及请求人与他人的商标权侵权判决,与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无关,因此附件2至附件4不能用于支持其关于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授权条件的主张。
本专利为一款饮品包装盒的外观设计,公开了主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和立体图。其所示外观设计的整体形状为长方体,主视图所示包装盒盒体边缘为对称的深色曲线色块,正面上部竖向排列“黑牛奶”文字,周围环绕麦穗和绶带图案,下方呈弧度排列若干文字,盒体正面下部印有一圆形图案,左视图所示盒体侧面印有一表格和若干行文字,右视图所示盒体侧面印有商标和若干文字。(详见在先设计附图)
合议组经合议认为,本专利为由形状和图案结合的外观设计,根据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第6.4.1节的规定,“图案,是指由任何线条、文字、符号、色块的排列或组合而在产品的表面构成的图形”,即本专利的包装盒盒体表面的深色曲线色块、若干文字、麦穗图形等组合排布构成了外观设计的图案。根据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6.4.3节(10)的规定,文字和数字的字音、字义不属于外观设计保护的内容。因此,本专利盒体表面出现的包括“黑牛奶”在内的文字应视为图案,仅具有装饰作用,其外观设计并不涉及文字的字意。本专利在其外观设计中使用“黑牛奶”文字为图案,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请求人提出其为“黑牛”文字商标的合法权利主体,有权禁止他人在外观设计中使用“黑牛”文字,关于专利权人在外观设计中使用“黑牛”文字是否与请求人的商标权构成权利冲突的问题,不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的审理范围,且其未提交生效的能够证明本专利构成权利冲突的处理决定或判决,合议组对其该主张不予支持。
3. 结论
请求人据以证明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无效宣告理由不能成立。
三、决定
维持200730090728.9号外观设计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俯视图
主视图 左视图 右视图
立体图
本专利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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