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循环水系统自动加药控制仪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2718
决定日:2008-12-19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1217961.2
申请日:2001-03-2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高邮市秦邮仪器化工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2-01-0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陆建民;刘德恒
主审员:马 燕
合议组组长:杨军艳
参审员:谢有成
国际分类号:G01N 21/64, G02F 5/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
决定要点: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如果一项独立权利要求缺少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则该项独立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2年1月2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循环水系统自动加药控制仪”的01217961.2号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是2001年3月21日,专利权人是陆建民,共同专利权人是刘德恒。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循环水系统自动加药控制仪,包括壳体[1],其特征在于:壳体内设有灯源[2]、光电转换器[3]、放大器[4]、流动皿[5]、单色器[6],流动皿和单色器组装成组装件与光电转换器连接,固定在底板上,灯源设置于单色器一侧,壳体上还设置有进水口[8]和出水口[7],通过进水管[10]和出水管[9]和流动皿进口和出口连接,光电转换器输出端和放大器[4]连接,放大器和数字显示器[11]、信号输出插座[13]、调节旋钮[12]连接,电源插座[14],固定在机壳上,电源插座、灯源和线路板连接。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循环水系统自动加药控制仪,其特征在于:流动皿[5]为U形玻璃管。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循环水系统自动加药控制仪,其特征在于:数字显示器[11],调节旋钮[12]固定在面板上;放大器和数字显示器、信号输出插座、量程调节旋钮连接。”
针对上述专利权,高邮市秦邮仪器化工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8年3月15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至3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至3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请求人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厦门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第22卷第3期第321页至328页(1983年8月)的“YF-1型萤光分光光度计的改进”复印件,共8页;
附件2:计量出版社出版(1984年2月第一次印刷)的《光电比色计和分光光度计》的封面、版权页、前言、第66至69页、第108至111页复印件,共6页;
附件3: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1974年10月第一次印刷)的《分析仪器产品样本》的封面、版权页、第11、12、35、36页复印件,共6页。
结合上述附件,请求人认为,(1)根据本专利所表述的技术特征分析,仅有电流输出信号连接计量泵,缺乏实现本专利“控制加药量,实现药剂自动投加”所需要的必要技术方案,因此,说明书未对本专利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所属技术领域人员不能够实现本发明目的,因此,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同时权利要求缺乏必要的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2)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已经被附件1公开;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流动皿为U形玻璃管”,但是U形玻璃管是本领域用于样品溶液承载的常用器皿,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联想到使用U形玻璃管作为流动皿;权利要求3中限定“数字显示器,调节旋钮固定在面板上”,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将显示以及调节部分固定在面板上用于观测调节早已经是公知技术,大多数的同类仪器都采用了相同的结构,同时“放大器和数字显示器、信号输出插座、量程调节旋钮连接”与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相重复,并非新的技术特征。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至3均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3)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附件1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附件2也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同时附件2还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放大器与调节旋钮连接”的具体实施的电路图和技术方案。并且,样品室和流动皿之间是完全相同的替换,此外,壳体上设置有进水口和出水口,并通过进水管和出水管和流动皿进口和出口连接也是本领域内的公知技术。附件3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同时,在放大器的输出端引出两路输出信号是本领域较为常规的做法。附件3第11、12页附图显示出,在仪器壳体设置进水口和出水口,并使流动皿的两端与进水口和出水口连接也是本领域内一般技术人员常用的手段。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无论是流动皿又或是具体的U形玻璃管都是本领域的一般性器材,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不同形状容器的选择,是惯用手段的直接替换,也没有任何的突出效果。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3,将显示以及调节部分固定在面板上用于观测调节早已经是公知技术,附件3第35页图示的产品结构就披露将显示器以及调节旋钮固定在分析仪器面板上的结构。综上,本专利权利要求1至3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08年4月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
请求人于2008年4月10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寄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补充提交了如下附件:
补充附件1(下称附件4):盖有“南京图书馆读者服务部”印章的《食品与发酵工业》(1990年第5期)的“流动注射荧光光度法测定罐头食品中微量锡”第78、79页复印件,共2页;
补充附件2(下称附件5):盖有“南京图书馆读者服务部”印章的“痕量分析中的离子交换树脂相吸光光度法”第37、39、43页复印件,共3页。
结合附件4、5,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相对于附件4、5以及于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提交的附件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1)附件4第78页第三段公开了与本专利技术特征相同的荧光光度计在检测溶液中物质的应用,特别在第79页倒数第2段前四行,揭示了荧光光度计中流通池(本专利为流动皿)作为待测溶液液池的技术特征。(2)附件4第79页倒数第2段前四行还进一步公开了使用U型管作为流通池,属于本领域公知技术,特别是在本专利所述的控制仪中,所有技术特征已经为附件4所公开,同时附件5第43页也揭示,在本领域中,将U型管置于光路中,用光源照射,用光电倍增管检验荧光,也是本领域常见的技术特征。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人于2008年4月25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寄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如下反证:
反证1:专利权人声称为高邮市秦邮仪器化工有限公司关于“QYJY-SZ型循环水自动加药装置”的说明书复印件,共1页;
反证2:公开号为CN101070209A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其公开日为2007年11月14日;
反证3:南京益莱诚达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的关于“YL-100循环水自动加药控制系统使用说明书”复印件,共12页。
结合上述反证,专利权人认为:(1)所有的自动化仪表都只输出4-20MA标准电流,然后连接执行机构(泵)来实现自动控制目的,因此,本专利公开充分,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2)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是实验室用荧光分光光度计,而本专利是工业用荧光分光光度计,实验室用仪表与工业用仪表有本质区别,附件1的光源、光电转换器、放大器等电子器件与本专利完全不同;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U型玻璃管是特定材料、特定工艺制成的,同一般意义上的不同;本专利权利要求3也区别于实验室用荧光仪。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至3具备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3)关于创造性,本专利的连接和结构同实验室用荧光仪完全不同,内在功能完全不同,附件3列出的是721-A-分光光度计,同荧光光度计完全不同。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至3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组成合议组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查。
本案合议组于2008年7月7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指出本案定于2008年9月9日举行口头审理。随同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08年4月10日寄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副本一份转送给专利权人,将专利权人于2008年4月25日寄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副本一份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委托代理人胡建华、金标出席了口头审理,专利权人缺席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中,(1)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范围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3相对于附件1或附件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3相对于附件1、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2)请求人明确表示放弃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的无效理由。请求人明确表示放弃附件2作为证据使用。(3)请求人当庭提交了附件2、3的原件,以及附件1、4、5的盖有南京图书馆红章的复印件。(4)请求人明确表示认可反证2的真实性,对反证1、3的真实性有异议。(5)请求人就本专利权利要求1-3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的无效理由充分发表了意见。
2008年10月17日,本案合议组向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通知书,指出:在口头审理当庭,请求人明确表示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所针对的范围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合议组经审查认为,本专利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连续测定缓蚀阻垢剂的浓度和水中的药剂浓度并控制加药量,实现药剂自动投加的循环水系统自动加药控制仪。在本专利中,必须用放大器放大后的电流来控制计量泵的开度,才能实现药剂的自动投加,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仅提到有“信号输出插座”,并未涉及信号输出插座输出何种信息以及如何由这种信息控制计量泵的开度从而实现药剂自动投加的内容,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缺少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3仍未涉及权利要求1缺少的必要技术特征。虽然请求人针对权利要求2、3提出了新颖性、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但由于权利要求2、3存在上述缺陷,导致合议组无法对其新颖性、创造性进行审查,根据《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一章第2.4节关于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依职权针对专利权的缺陷引入相关无效宣告理由并进行审查的规定,本案合议组针对权利要求2、3依职权引入其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规定的无效宣告理由。专利权人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答复,期满未答复不影响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本案的审理。
专利权人逾期未答复。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清楚,现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3.1.2节规定,必要技术特征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其总和足以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使之区别于背景技术中所述的其他技术方案。
也就是说,独立权利要求必须是完整的技术方案,根据独立权利要求所记载的该完整的技术方案,必须能够解决本发明提出的问题,并且达到发明所述的效果。
合议组经审查认为,本专利要求保护一种循环水系统自动加药控制仪。本专利说明书中指出,现有示踪技术无法解决药剂的投加自动化问题,仍需化验员到现场采样拿到实验室分析、操作工根据分析数据调节泵的开度,而本专利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连续测定缓蚀阻垢剂的浓度和水中的药剂浓度并控制加药量,实现药剂自动投加的循环水系统自动加药控制仪。在本专利说明书中记载的本专利的原理是:在对药剂示踪化后,能够连续测定水中药剂浓度,并用信号直接控制计量泵的开度,真正实现循环水加药自动控制。在本专利的具体实施方式中记载的实现自动控制加药量的技术内容为,流动皿中已示踪化的药剂被单色光照射而激发,激发光通过另一单色器后照射到光电转换器3上产生电流,电流经放大器4被放大,一路输出至数字显示器11,另一路设置4~20mA的标准电流输出,可直接控制计量泵的开度,当加药控制范围设定后,药剂的浓度超过上限加药本泵停,当低于下限时加药泵全开,在上限和下限之间加药量将成线性变化。可见,在本专利中,必须用放大器放大后的电流来控制计量泵的开度,才能实现药剂的自动投加,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仅提到有“信号输出插座”,并未涉及信号输出插座输出何种信息以及如何由这种信息控制计量泵的开度从而实现药剂自动投加的内容。因此,根据本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技术方案不能解决其所要解决的实现药剂自动投加的技术问题,缺少解决该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不能构成完整的技术方案,因而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流动皿为U形玻璃管。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数字显示器,调节旋钮固定在面板上;放大器和数字显示器、信号输出插座、量程调节旋钮连接。可见,权利要求2、3仍未涉及信号输出插座输出何种信息以及如何由这种信息控制计量泵的开度从而实现药剂自动投加的内容,即权利要求2、3的技术方案也不能解决其所要解决的实现药剂自动投加的技术问题。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应被宣告无效的情况下,引用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2、3应作为独立权利要求来进行审查,因此,权利要求2及引用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3也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在此基础上,引用权利要求2的权利要求3作为独立权利要求时也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由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2、3均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应当被宣告无效,因此合议组对于请求人提出的其他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证据不再予以审理。
三、决定
宣告01217961.2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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