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
外观设计名称:沙滩车(500CCGO-KART)
决定号:12909
决定日:2008-12-16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730118046.4
申请日:2007-05-2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MFB迪弗森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海瑞森车业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8-04-23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于金君
主审员:吴佳
合议组组长:张跃平
参审员:张琳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12-08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3条
决定要点:如果被比外观设计与在先设计的差别对于产品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不具有显著的影响,则应当认为被比外观设计与在先设计相近似。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8年4月23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沙滩车(500CC GO-KART)”的外观设计专利(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为200730118046.4,申请日为2007年5月21日,专利权人为于金君。
(一)
针对上述外观设计专利权,MFB迪弗森有限公司(下称第一请求人)于2008年5月28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无效宣告理由是: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已有相近似的外观设计在国外出版物上发表,因此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请求人随该无效宣告请求书提交了以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本专利的著录项目及图片网络公开信息打印页共1页;
附件2:《Moto Marché》杂志第128期封面、40、41、70、71页复印件及封面、40、41、70、71页的中文译文共8页,其上载明的日期为2007年3月;
附件3:附件2的公证认证文件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共11页,其中附有附件2的全部内容,并且在《Moto Marché》杂志的封页、第40和71页上有公证员的签名;
附件4:《Moto Marché》杂志第128期封面、40、41、70、71页复印件及封面、40、41、70、71页的中文译文共6页,其中40、41页缩小复印在同一页面上,70、70页缩小复印在同一页面上;
附件5: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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