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中耕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2735
决定日:2008-12-17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520017630.6
申请日:2005-04-22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许培森
授权公告日:2006-05-17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马曙光
主审员:武磊
合议组组长:高栋
参审员:乔东峰
国际分类号:A01B 39/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内容之间存在着结构上的区别,并且由于这种结构上的区别使该权利要求所述的技术方案具有与现有技术不同的功能,取得更好的技术效果,现有技术也没有给出能够实现该权利要求所述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6年5月17日授权公告的200520017630.6号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称本专利),其名称为“中耕机”、申请日为2005年4月22日,专利权人为马曙光。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一种中耕机,其特征在于:机架(5)前端上方固定汽油机(1),汽油机(1)的输出轴上固定小皮带轮(2),下方固定减速机,减速机的输入轴上固定大皮带轮(4),大皮带轮(4)通过皮带(3)与所述的小皮带轮(2)连接,减速机的输出轴上固定地轮(6)和小链轮,与小链轮通过链条(7)连接的大链轮(13)固定在粮肥斗轴上,粮肥斗轴通过轴承固定在粮肥斗(14)下端的出口上,粮肥斗(14)固定在机架(5)的后端上方,耕幅连接架(9)通过连接轴(8)与机架(5)铰接,通过调节板(10)、长螺栓与机架(5)固定,耕幅连接架(9)的后端固定左右方向的方管(16),方管(16)的两端分别插有左右铧犁固定杆(19),左右铧犁固定杆(19)的外端分别通过铧犁库(12)、螺栓(18)固定左右铧尖(11),左右铧犁固定杆(19)与方管(16)通过螺栓(17)锁紧,所述机架(5)的后端固定手柄(15)。”
针对本专利的上述专利权,许培森(以下称请求人)于2008年9月17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请求人同时提交了以下附件:
附件1:专利号为01232904.5的实用新型专利证书的复印件1页,其上记载该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为赵振英,实用新型专利的名称为“小型机动耕播机”,其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5月8日;
附件2:专利号为01232904.5的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书的复印件1页;
附件3:专利号为01232904.5的实用新型专利的说明书的复印件4页;
附件4:专利号为01232904.5的实用新型专利的说明书附图的复印件3页;
附件5:请求人与赵振英签署的关于“小型机动耕播机”实用新型专利的《无偿使用新型专利协议书》的复印件1页。
请求人在无效宣告请求书中提出的具体理由如下:
本专利权利要求书与附件1-4所示专利公开的内容相比,两者均是使用发动机作为动力驱使机器用于中耕、播种,安装不同的犁铧时,可进行中耕、播种、施肥,因此,本专利与附件1-4所示专利的基本技术特征等同,本专利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经过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08年10月2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请求人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所附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进行意见陈述。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人于2008年11月1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请求人提交的对比文件(专利号为01232904.5的实用新型专利文献)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因此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具有新颖性;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的区别技术特征从其解决的技术问题到其采用的技术方案来看都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并于2008年11月26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12月16日举行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同时将专利权人于2008年11月19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口头审理。在口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合议组成员均没有回避请求,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均无异议。请求人表示将其提交的附件1至附件4作为一份对比文件使用,附件5不作为证据使用。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专利权人当庭明确表示对附件1-5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赵振英作为请求人的证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证人在口审过程中表示请求人提交的对比文件是证人早于本专利申请日的专利申请,并允许请求人使用其专利。双方当事人在坚持其原有书面意见的基础上详细阐述了各自的具体主张及理由。
在上述审理工作的基础上,合议组经过合议后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现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证据的认定
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是专利号为01232904.5的实用新型专利证书的复印件,其上记载该
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为赵振英,实用新型专利的名称为“小型机动耕播机”,其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5月8日;附件2-附件4分别是附件1中所示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说明书附图的复印件,专利权人对附件1-4的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对其真实性也予以采信,由于附件2-附件4同属于附件1中所示的专利号为01232904.5的实用新型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的内容,因此合议组将附件2-附件4作为一份对比文件考虑(下称对比文件1)。经核实,对比文件1的公开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对比文件1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的证据使用。
对于请求人的证人赵振英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证人在口审过程中仅表示请求人提交的对比文件1是证人早于本专利申请日的专利申请,并表示允许请求人使用其专利。由于证人赵振英所要证明的内容与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并无任何关联性,因此合议组对其证言不予考虑。
关于新颖性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
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中耕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小型机动耕播机,属于农机技术领域,其中具体披露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2行至第4页最后一行,附图1-3):该小型机动耕播机包括机架和用于中耕或播种的构件,还包括小型发动机3、行走轮4,所述机架由承载架1和扶手架2构成,承载架后端与扶手架连接,所述用于中耕或播种的构件装于承载架后端下方,所述行走轮位于其前方,所述小型发动机装于承载架前端上方,小型发送机的输出轴与行走轮传动连接;所述小型发动机输出轴与行走轮的传动连接为链条或皮带传动,该传动装置包括中间轴7,大、小链轮8、9,大、小皮带轮10、11,大、小链轮分别安装于行走轮的轮轴和中间轴上,大、小皮带轮分别安装于中间轴和小型发动机的输出轴上;小型发动机可选用嘉陵50、木兰50等;安装不同的耧或铲构件时,可进行中耕、播种、播肥等多种作业。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较可知,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部分技术特征,其中对比文件1的“小型发动机”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汽油机”,对比文件1的“行走轮”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地轮”,对比文件1的“机架”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机架”,对比文件1的“扶手架”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手架”。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中还进一步限定了:①汽油机的下方固定减速机,减速机的输入轴上固定大皮带轮(4),减速机的输出轴上固定地轮(6)和小链轮;②与小链轮通过链条(7)连接的大链轮(13)固定在粮肥斗轴上,粮肥斗轴通过轴承固定在粮肥斗(14)下端的出口上;③耕幅连接架(9)通过连接轴(8)与机架(5)铰接,通过调节板(10)、长螺栓与机架(5)固定;④耕幅连接架(9)的后端固定左右方向的方管(16),方管(16)的两端分别插有左右铧犁固定杆(19),左右铧犁固定杆(19)的外端分别通过铧犁库(12)、螺栓(18)固定左右铧尖(11),左右铧犁固定杆(19)与方管(16)通过螺栓(17)锁紧。
由此,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由小型发动机、行走轮、承载架和扶手架所构成的小型机动耕播机,其传动连接为链条或皮带传动,传动装置包括中间轴、大、小链轮、大、小皮带轮,并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①至④,导致二者的耕作机在结构上存在不同之处,因此对比文件1不能影响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针对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上述区别特征,合议组认为: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①,本专利的中耕机采用减速机,且减速机的输出轴上固定地轮,而对比文件1中没有记载有关减速机及其与其它部件的连接关系,致使本专利与对比文件1的传动方式存在不同;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②,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中明确限定了大、小链轮与粮肥斗轴、粮肥斗之间的连接关系;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③,由于本专利采用了“耕幅连接架、且该耕幅连接架通过连接轴与机架铰接,通过调节板、长螺栓与机架固定”的结构,通过长螺栓可以调节耕幅连接架的左右微摆量,从而可以实现使铧尖在锄草时不伤苗的技术效果;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④,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中明确限定了耕幅连接架后端的方管、左右铧犁固定杆、左右铧尖之间的连接关系。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由小型发动机、行走轮、承载架和扶手架所构成的小型机动耕播机,其传动连接为链条或皮带传动,传动装置包括中间轴、大、小链轮、大、小皮带轮,对比文件1中并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①至④,也没有提供使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通过上述分析可知,由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存在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致使二者的耕作机在结构上存在实质不同,且请求人也未提供相应证据以证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具有非显而易见性,而且本专利的中耕机具有左右铧尖上下、左右可调,并可以通过长螺栓调节耕幅连接架的左右微摆量、从而使铧尖在锄草时不伤苗的技术效果,所以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三、决定
维持200520017630.6号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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