胸罩罩杯结构改良-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胸罩罩杯结构改良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2734
决定日:2008-12-24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620134579.1
申请日:2006-08-24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品赫贸升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7-10-17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翔舜纤维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丛 森
合议组组长:朱芳芳
参审员:哈雅坤
国际分类号:A41C 3/1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已经被现有技术完全公开,并且二者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解决的是相同的技术问题,并且取得了相同的技术效果,那么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新颖性。

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即可实现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那么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7年10月17日授权公告的200620134579.1号实用新型专利,其名称为“胸罩罩杯结构改良”,专利权人是翔舜纤维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其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如下:

“1.一种胸罩罩杯结构改良,所述的胸罩罩杯包含有内层片体、外层片体与设在内、外层片体间的弹性体,其特征在于,

所述的弹性体具有纵向垂直纤维,所述的纵向垂直纤维彼此黏固。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胸罩罩杯结构改良,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弹性体的纤维丝具有热熔特性。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胸罩罩杯结构改良,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弹性体具有夹层空间以加入一定厚度的纵向垂直纤维。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胸罩罩杯结构改良,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内层片体与外层片体为不织布或其它纤维材质所制成。”

针对上述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品赫贸升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8年10月22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人提交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台湾实用新型专利公报及说明书复印件,名称:高弹性纤维内衣罩杯,申请号为094214393,申请日为2005年8月23日,公告日为2005年12月11日,共20页;

附件2:台湾发明专利公报及说明书复印件,名称:树脂棉折绉处理方法,申请号为79102753,公告号为146063,公告日为1990年11月21日,共14页;

附件3:台湾实用新型专利公报及说明书复印件,名称:树脂棉结构改良,申请号为80207128,公告号为172294,公告日为1991年11月1日,共12页;

附件4:台湾实用新型专利公报及说明书复印件,名称:绉折定型棉之改良结构,申请号为85200715,公告号为289354,公告日为1996年10月21日,共44页;

附件5:申请号为200410063558.0的中国发明专利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名称:直立蜂巢式棉及其制备方法,公开号为CN1721604A,公开日为2006年1月18日,共9页;

附件6:申请号为91110912.9的中国发明专利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名称:结构改良的树脂棉,公开号为CN1072744A,公开日为1993年6月2日,共8页。

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关于新颖性的规定;(2)权利要求1-4相对于附件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3)权利要求1-4相对于附件1-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4)权利要求4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请求,于2008年10月24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2008年10月28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11月26日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专利权人未出席本次口头审理。请求人当庭明确如下事实:1)对合议组成员没有回避请求;2)请求人当庭明确其无效理由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4相对于附件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3)请求人当庭明确放弃权利要求4不符合实施细则20条第1款的无效理由,放弃使用附件2-6;4)请求人当庭提交附件1的原件,其第1页以及齐缝处盖有红色“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副本认证专用章”。

专利权人在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指定的答复期限内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未提交意见陈述书。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调查清楚,现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附件1为专利文献,其公告日为2005年12月11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2006年8月24日,因此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可以用来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2.关于新颖性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已经被现有技术完全公开,并且二者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解决的是相同的技术问题,并且取得了相同的技术效果,那么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新颖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胸罩罩杯结构改良,所述的胸罩罩杯包含有内层片体、外层片体与设在内、外层片体间的弹性体,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弹性体具有纵向垂直纤维,所述的纵向垂直纤维彼此黏固。

附件1公开了一种高弹性纤维内衣罩杯,其中(参见说明书第7页第10行-第8页第10行、附图5)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1)内衣罩杯(相当于本专利的胸罩罩杯)包括有内表层衬布40(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内层片体)、外表层衬布30(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外层片体)以及设在内、外表层衬布之间的高弹性片状纤维体10(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弹性体);(2)该高弹性片状纤维体10具有纵向垂直纤维11,并且纵向垂直纤维体11藉由材料热熔特性结合固定,即纵向垂直纤维11彼此粘固。由此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已经完全被附件1所公开,并且二者都属于内衣制造领域,都是要解决改良内衣罩杯结构的问题,并且都取得了使罩杯的弹性和透气性得到改善的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3.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即可实现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那么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在于“所述的弹性体的纤维丝具有热熔特性”,附件1(参见说明书第7页第4段)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高弹性片状纤维体是由纤维丝循序铺设成片状,并且高弹性片状纤维体的纵向垂直纤维藉由材质热熔特性结合固定。由此可见,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也已经被附件1公开,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附件1的基础上,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即可实现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2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在于“所述的弹性体具有夹层空间以加入一定厚度的纵向垂直纤维”,附件1(参见说明书第8页第1段,附图7)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垂直纤维11部分加上特定形状的较厚垂直纤维11’(作为衬垫),配合内、外表层衬布30、40,经热压或剪裁车缝方式制成具有衬垫的内衣罩杯,即在高弹性片状纤维体的夹层中加入一定厚度的纵向垂直纤维。由此可见,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也已经被附件1公开,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附件1的基础上,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即可实现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3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在于“所述的内层片体与外层片体为不织布或其它纤维材质所制成”。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不织布具有通气性好,保温性、伸缩性等优点,而且纤维具有弹性模量大、受力时变形小、强度高等优点,是制作内衣罩杯时通常所采用的材质,这些都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对于采用其它的纤维材质,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可以根据内衣罩杯性能的需要,选择具有相应性能的材质,这是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即可实现的。由此可见,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附加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4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4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2-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鉴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有关新颖性的规定以及本专利权利要求2-4相对于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的无效理由成立,对于其它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证据不再进行评述。



三、决定

宣告200620134579.1号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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