铝合金电缆桥架-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铝合金电缆桥架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2767
决定日:2008-12-18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0225537.5
申请日:2000-09-05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江苏南自通华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2-12-25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郭道华
主审员:郭 鹏 鹏
合议组组长:张 华
参审员:刘 妍
国际分类号:F16L 3/24; F16L 3/2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决定要点: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之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发明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仅仅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试验可以得到的,并且由此获得的技术效果也是能够预见的,则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2年12月25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铝合金电缆桥架”的实用新型专利,其专利号是00225537.5,申请日是2000年9月5日,专利权人是郭道华。本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铝合金电缆桥架,其特征在于桥架为一带盖板(9)的长条槽体,槽体的两帮边为帮边型材(4),在槽体底板(5)上安装槽体框架。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铝合金电缆桥架,其特征在于桥架槽体工字形的帮边型材(4) 的一端向两侧卷折成两条“L”形槽,另一端对应卷折形成一个“U”形槽,帮边型材(4) 的中间设有连接螺栓孔(6)、扣锁(7)和电缆出线孔(8)。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铝合金电缆桥架,其特征在于槽体框架由两条框架边(1)、(2)和框架托辊(3)组成,桥架盖板(9)上均布有扣锁(7),盖板(9)两侧各有一折边。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铝合金电缆桥架,其特征在于槽体底板(5)上冲散热通风孔(11),制成托盘式。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铝合金电缆桥架,其特征在于槽体底板用钢板成型框架托辊(3)将两块帮边组合成框架,制成梯级式。”

针对上述专利权(下称本专利),江苏南自通华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8年8月12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第00225537.5号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8页 (即涉案专利) ;

附件2:第98234717.0号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1999年10月27日,共6页;

附件3:第91233255.7号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公告日1992年8月12日,共6页;

附件4:第90200866.8号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公告日1990年10月10日,共7页。

请求人认为:(1)①附件2中公开了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特征部分的全部技术特征,其区别仅在于本专利限定的是铝合金电缆桥架,而铝合金作为现有材料其性能是公知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无需创造性劳动,也未带来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无创造性。由于附件3中明确公开了用铝合金做桥架,所以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和附件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②权利要求2附加技术特征中“帮边型材上连接螺栓孔及扣锁和电缆出线孔”分别被附件2、3、4公开,此外,从属权利要求2中“L形槽”和“U”形槽结构的用途在本专利中未体现,且前述结构并未带来任何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所以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2或附件2和3的结合或附件2、3、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③权利要求3与附件2公开的内容区别仅在于铝合金材料和桥架盖板上均布有扣锁,由于铝合金材料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而本专利并未对扣锁结构进行特别说明;由于铝合金这一特征被附件3公开,盖板上有扣锁这一特征已经被附件4公开,所以本专利权利要求3相对于附件2、3、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④权利要求4进一步限定的特征已经被附件3公开,所以权利要求4相对于附件2和3不具备创造性。⑤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3公开,所以权利要求5相对于附件2和3不具备创造性。(2)①本专利说明书及附图仅表明了在帮边型材的中间设有扣锁、桥架盖板上均布有扣锁,说明书实施例中记载“采用扣锁能保证盖板和桥架本体紧密牢固的结合”,如果专利权人认为扣锁不是公知常识,则由于本发明说明书未对其结构进行清楚完整的说明,本领域技术人员将无法实现其技术方案;②本专利说明书中记载“槽体的两边是专门成形的特殊型材组成的帮边型材”,说明书中并未如何专门成形进行说明,所以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现该技术方案;③本专利说明书中未对帮边型材与槽体底板如何连接进行说明,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知晓如何将底板与帮边型材制成槽体,这导致该技术方案无法实现;④由于槽体框架是铺设在底板上的,因此说明书中所称增加桥架强度这一效果不能实现说明书中关于槽体框架、框架托辊、以及底板的描述前后矛盾,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现。因此,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3)本专利说明书中记载的槽体框架与槽体底板的关系是“铺设”,而权利要求1中要求保护的是“槽体底板上安装槽体框架”,安装和铺设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所以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基于同样的理由,权利要求2-5也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4)权利要求1与附件2相比,其区别仅在于材料不同,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现有技术来说并不是对产品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进行的改进,所以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5)①权利要求1中并未对帮边型材与槽体底板的连接关系和连接方式,因此缺少构成长条槽体的必要技术特征,无法形成槽体结构,所以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基于同样的理由,权利要求2-5也不符合该款的规定;②权利要求2、3均未对“扣锁”的结构限定,也没限定盖板上相应位置有扣锁,所以这两项权利要求也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6)权利要求2、3中均未对“扣锁”的结构形状进行清楚完整的说明,因此这两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8年9月5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同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并将请求人分别于2008年8月12日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本案合议组于2008年10月16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11月18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出席了口头审理,并对变更后的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请求人明确无效请求的理由为:(1)本专利权利要求1-5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2)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3)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4)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5)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同时结合证据就其主张进行了充分的意见陈述。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调查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关于证据

请求人提交了附件2-4三份专利文献作为证据,合议组经核实后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三份专利文 献的公告日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因此可以作为现有技术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关于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之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发明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仅仅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试验可以得到的,并且由此获得的技术效果也是能够预见的,则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就本案而言,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铝合金电缆桥架,由盖板、长条槽体、帮边型材和槽体框架构成,由本专利的说明书描述和附图可以看出,由盖板、槽体帮边型材共同构成密闭槽式桥架,梯级式框架固定在槽体底板上。附件2也公开了一种电缆桥架,该电缆桥架包括槽体和槽盖,槽体由槽底和槽边组成,且槽底上带有梯级11,由带有梯级的槽体和槽盖共同组成密闭槽式桥架(参见附件2说明书第1-2页及附图1);合议组审查认为:附件2已经公开了本专利中盖板、槽体、帮边和槽体框架。权利要求1与附件2的区别在于,附件2中没有明确公开该桥架的材质,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了电缆桥架的材质为铝合金。附件3中记载了铝合金电缆桥架为电缆工程中常用部件(参见附件3说明书第1页);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与附件2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已经被附件3公开,并且,铝合金材料是工程领域已知的常用材料,所以,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附件2的基础上,结合附件3中公开的内容,结合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即可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并预期其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本专利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桥架槽体工字型的帮边型材(4) 的一端向两侧卷折成两条“L”形槽,另一端对应卷折形成一个“U”形槽,帮边型材(4) 的中间设有连接螺栓孔(6)、扣锁(7)和电缆出线孔(8)”。首先,附件2明确公开了电缆桥架的连接施工常用螺栓连接(参见附件2说明书第1页),附件3中亦明确公开桥架与桥架之间连接由内外两连接板用螺栓紧固(参见附件3说明书第4页),并且螺栓连接是工程领域乃至日常生活中常见的连接方式,因此,附加技术特征中的“螺栓孔”已经被附件3公开;其次,附件3中公开的桥架上帮边中部具有通孔,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其技术常识可以判断该通孔显然可以用于电缆出线,并且作为承载电缆的装置,帮边上设置出线孔以引出缆线,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也是不言而喻的,因此附加技术特征中的“电缆出线孔”已经被附件3公开;再次,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描述,本专利中的扣锁是用于将盖板和桥架本体结合,而附件4公开了在电缆桥架中将桥架盖和桥架本体之间锁扣固定的方式(参见附件4说明书第4页),因此,附加技术特征中的“扣锁”已经为附件4所公开;最后,本专利说明书中并没有对“帮边型材(4) 的一端向两侧卷折成两条“L”形槽,另一端对应卷折形成一个“U”形槽”做任何技术效果的具体说明,而将型材的边进行折卷以加强度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不言而喻的。综上,权利要求2的全部附加技术特征或者已经被附件2、3、4公开,或者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在其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本专利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槽体框架由两条框架边(1)、(2)和框架托辊(3)组成,桥架盖板(9)上均布有扣锁(7),盖板(9)两侧各有一折边”。如前所述,附件2中已经公开了槽底上带有梯级,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梯级型的框架由框架边和框架托辊组成是不言而喻的;此外,附件2中公开的槽盖包括两条翼边,从其位置和作用来看,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3中的盖板折边。因此,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附件2公开,在其引用的独立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本专利权利要求4引用独立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槽体底板(5)上冲散热通风孔(11),制成托盘式”。附件3公开的托盘式桥架底板上具备通孔可作通风散热用,可见该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附件3公开(参见附件3图5)。因此,在其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本专利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1,附加技术特征为“槽体底板用钢板成型框架托辊(3)将两块帮边组合成框架,制成梯级式。”附件3公开的梯架式桥架即由帮边和框架托辊制成(参见附件3图6),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得知附件3中公开的梯架式桥架与权利要求5附加技术特征限定的框架相同。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鉴于本专利存在上述缺陷,本决定对于请求人的其他理由和证据不再进行评述。



三、决定

宣告第00225537.5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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