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直线马达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2811
决定日:2008-12-19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720069298.7
申请日:2007-04-25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8-04-0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上海耀华皮尔金顿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刘栩
合议组组长:朱芳芳
参审员:田宁
国际分类号:H02K41/02 H02K3/04 H02K3/2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的区别之处仅涉及常规的技术手段,同时该区别之处也未带来任何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所属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该对比文件所给出的技术教导下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就可实现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与该对比文件相比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8年4月2日授权公告的200720069298.7号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名称为“直线马达”,申请日为2007年4月25日,专利权人为上海耀华皮尔金顿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直线马达,其特征在于:在水平排列的铁芯上,绕制铜管线圈,一个铁芯构成一个极,多极铁芯上的铜管线圈相互串联或并联,引出铜管引线,构成多极直线马达,铁芯上端平行设置有二根冷却水管,与铜管线圈一起,全部用耐高温材料浇铸。
2.按权利要求1所述的直线马达,其特征在于:所述铁芯为0.5mm的电工纯铁,制成凸柱形状后,依次排列固定在钢板上,铁芯上垫云母片、衬云母布和包绝缘带。
3.按权利要求1所述的直线马达,其特征在于:所述铜管线圈外层,绕有绝缘带、套有绝缘管。
4.按权利要求1所述的直线马达,其特征在于:所述冷却水管与铜管线圈连通,内含有循环水。”
2008年6月19日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请求人)针对该专利权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无效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2、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3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该专利无效。
请求人在提出无效请求的同时提交了下述附件:
附件1(下称对比文件1):英国专利公报GB1107099号的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共7页,公开日期为1968年3月20日;
附件2(下称对比文件2):中国实用新型专利ZL02214519.2的说明书复印件共22页,公开日期为2003年4月30日;
附件3(下称对比文件3):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出版、2000年5月第4版,2001年5月第27次印刷的《电工手册》的封面、出版信息页、第14.121页、第14.132页、第14.151页的复印件共5页;
附件4(即本专利):中国实用新型专利ZL200720069298.7的说明书复印件共5页。
请求人在无效宣告请求书中认为:1)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2)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铁芯为0.5mm的电工纯铁,制成凸柱形状后,依次排列固定在钢板上,铁芯上垫云母片、衬云母布和包绝缘带”。对比文件3公开了“软磁材料主要用在电机、电器和变压器上做铁心导磁回路,例如电工用纯铁和硅钢片”、“由于纯铁的电阻率太小,涡流损耗太大,一般轧制成不大于4mm厚的板材”、“无机绝缘材料有云母、石棉、大理石、瓷器、玻璃、硫磺等,主要用作电机、电器的绕组绝缘、开关的底板和绝缘子等”,由此可知电工纯铁为公知的铁芯材料,云母片、云母布为公知的耐高温绝缘材料,并且电工纯铁为4mm以下的厚度也已经被公开,所以铁芯为0.5mm的电工纯铁以及铁芯上垫云母片、衬云母布和包绝缘带均为公知技术,“依次排列固定在钢板上”并没有产生新的技术、功能,不具有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公开,不具备新颖性;对比文件1公开了“具有多个突柱状平行齿的叠片铁芯定子”、“定子的每一个铁芯都是由绝缘胶带包覆”、“一块薄的云母片中心地定位在定子相邻的铁芯的每一狭槽中间”,因此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不具备新颖性。3)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冷却水管与铜管线圈连通,内含有循环水”。对比文件1披露了“定子的每一个铁芯都是由绝缘胶带包覆,而且定子的线圈是由铜管制成,铜管适于连接到冷却水以及三相交流电源中”、“水冷腔提供水进入一个大口径的进水管,再通过一个同样口径的出水管排出。这样就有个巨大的冷却水循环被保持穿过水冷腔”,因此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不具备新颖性;对比文件2公开了“直线电机的绕组采用空心铜管绕制并采用三相四极隐极式绕组连接结构,设置的绕组冷却结构中其冷却水进水管连通在Y型连接绕组的星点处并分别与三个绕组连通,冷却水出水口为三相绕组的三个接线端”,因此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不具备新颖性。4)由于权利要求1、2、4的所有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3公开,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3和公知常识的基础上可显而易见的得到权利要求1、2、4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2、4不具备创造性。5)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铜管线圈外层,绕有绝缘带、套有绝缘管”。对比文件1公开了“铜管线圈的内列通过包覆石棉带来单独绝缘,同一铜管线圈的外列也是通过包覆石棉带来单独绝缘”,对比文件2公开了“由于该电机绕组为空心铜管绕制而成,在铜管外部套有高性能的绝缘套管,因此不会造成匝间短路”,因此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1、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6)权利要求3限定了铜管线圈外层绕有绝缘带,套有绝缘管,但是说明书中并没有任何文字说明要怎样在铜管线圈外层套绝缘管,套绝缘管有什么用途,而且在附图中也没有体现出绝缘管,因此说明书不清楚完整,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08年8月27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副本转送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
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复意见。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合议组于2008年10月2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11月17日进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于2008年11月17日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没有异议。对合议组成员以及书记员没有回避请求。
请求人当庭提交对比文件3的原件。
专利权人当庭核实对比文件3的原件,当庭明确表示对比文件3的原件与复印件一致,并当庭明确表示对请求人提交的对比文件1-3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对比文件1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对对比文件1-3的公开日期无异议。
合议组当庭示明请求人,根据《审查指南》,新颖性适用于单独对比原则,并当庭宣读了《审查指南》中相关部分的内容。
请求人当庭明确表示放弃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3评价权利要求2的新颖性、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2的方式评价权利要求4的新颖性。且请求人当庭明确表示无效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2、4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的组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和4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组合不具备创造性,并且坚持权利要求4的证据组合方式与无效宣告请求书的陈述意见一致;权利要求3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专利权人当庭明确表示请求人所主张的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而不具备新颖性、以及结合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评述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的无效理由属于新增加的理由,不予认可。
合议组当庭告知专利权人:虽然请求人在提交无效宣告请求书的时候,在创造性的部分没有作出具体的说明,但是在无效宣告请求书中明确表示权利要求1、2、4的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3所公开,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3和公知常识的基础上能够显而易见的得到权利要求1、2、4的技术方案。因此请求人并没有增加新的无效理由。
专利权人当庭明确表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仅在于:权利要求1中铁芯上端平行设置有两根冷却水管,而对比文件1中铁芯定子上设置的是水冷腔。专利权人当庭认可本专利权利要求2中的技术特征“依次排列固定在钢板上”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但铁芯上垫云母片、衬云母布和包绝缘带具有先后顺序。专利权人当庭认可本专利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公开。专利权人当庭认可本专利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2公开。
专利权人当庭明确表示希望将本专利权利要求2提升为权利要求1。合议组当庭告知专利权人的代理人:其委托权限为一般代理,不具备代为修改权利要求书的特殊授权权限,专利权人代理人提出的修改方式当庭不予接受。如果专利权人需要对本专利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应当于口头审理结束后7日内提交书面的修改文本,由于专利权人已经超过了合并式修改的期限,其修改方式仅限于删除式修改,对于合并式修改合议组将不予接受。逾期未提交权利要求的修改文本视为专利权人放弃修改权利要求,合议组将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文本作出无效审查决定。
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并未提交书面修改文本。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现依法做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请求人提交了对比文件1-3。其中,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属于专利文献,为公开出版物,公开日期分别为1968年3月20日和2003年4月20日,对比文件3是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于2001年5月第27次印刷的公开出版物。三篇对比文件的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申请日,且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1-3的真实性和公开日期无异议,对对比文件1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因此对比文件1-3可作为评价本专利新颖性、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2.关于权利要求2的无效理由
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请求人在无效宣告请求书中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相对于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3而分别不具备新颖性,并且在创造性部分指出“如前所述,权利要求1、2、4的所有技术特征已经由证据1-3所公开,其技术方案和证据1-3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由此可知在创造性评述过程中请求人依然坚持在新颖性评述过程中对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的评述,因此请求人明确提出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并不属于超出请求人补充无效理由期限的新理由。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具备新颖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直线马达,其特征在于:在水平排列的铁芯上,绕制铜管线圈,一个铁芯构成一个极,多极铁芯上的铜管线圈相互串联或并联,引出铜管引线,构成多极直线马达,铁芯上端平行设置有二根冷却水管,与铜管线圈一起,全部用耐高温材料浇铸。
对比文件1(参见其中文译文第1页第4段2-5行、第6段第1行、第7段第1行、附图2)公开了一种直线马达,该直线马达包括具有多个突柱状平行齿的叠片铁芯定子(参见其中文译文第1页第4段2-5行,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铁芯)、绕在铁芯定子平行齿上的线圈(参见其中文译文第1页第4段2-5行)、为了加强定子铁芯的冷却,马达的线圈优选使用导电管绕制,例如铜管(参见其中文译文第1页第7段第1行,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铜管线圈)、以及一个固定在铁芯定子上的水冷腔,此水冷腔具有一根进水管和一根出水管,上述部件全部被浇铸在一块耐高温材料内(参见其中文译文第1页第4段2-5行)、尤其是定子铁芯具有一个平坦的背面,与此背面对应的一面上有多个水平排列的突柱状平行齿(参见其中文译文第1页第6段第1行)、铁芯水平排列,一个铁芯为一个极,铁芯上端有两根水管水平设置(参见附图2)。
请求人认为:1.本专利中铁芯上端虽然设置的是两根冷却水管,但这两根水管覆盖了全部的铁芯定子上部,实质上就是水冷腔,只是名称不同,功能完全一样;2.水冷腔和冷却水管大小的不同对评述权利要求的新颖性没有实质影响,且专利法附图不需要按照实际的比例来绘制,从附图看不出水冷腔与冷却水管间的体积差异。
专利权人当庭明确表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仅在于:权利要求1中铁芯上端平行设置有两根冷却水管,而对比文件1中铁芯定子上设置的是水冷腔。
专利权人认为:虽然水冷腔和冷却水管功能相同,但是水冷腔和冷却水管存在体积差异,体积的不同导致材料、成本、以及加工工艺存在区别,水冷腔作为腔体不易制造,而制造两根平行的水管相对比较简单。
合议组认为:通过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对比,可以看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存在下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中铁芯上端平行设置有两根冷却水管,而对比文件1中铁芯定子上设置的是水冷腔。虽然对比文件1中的水冷腔5上也连接有进水管7和出水管8,但是此处的进水管7、8用于进出水循环,真正对铁芯起冷却作用的仍然是水冷腔5,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两根冷却水管其本身起冷却铁芯的作用。鉴于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存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新颖性。
权利要求2、4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在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4相对于对比文件1同样也具备新颖性。
综上所述,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2、4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新颖性。
4.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的区别之处仅涉及常规的技术手段,同时该区别之处也未带来任何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该对比文件所给出的技术教导下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就可实现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与该对比文件相比不具备创造性。
1)关于权利要求1
基于本决定上述第3点的分析可知,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存在下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中铁芯上端平行设置有两根冷却水管用来对铁芯进行冷却,而对比文件1中铁芯定子上设置水冷腔5,在水冷腔5上连接有进水管7和出水管8,进水管7、出水管8用于进出水循环,水冷腔5用来对铁芯起冷却作用。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采用两根平行水管,结构简单体积小,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给出了利用水冷设备冷却铁芯定子的技术启示。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使用平行设置的两根冷却水管代替水冷腔5用来冷却铁芯是容易想到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并且采用两根冷却水管冷却铁芯也没有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来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需要付出任何创造性的劳动。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关于权利要求2
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铁芯为0.5mm的电工纯铁,制成凸柱形状后,依次排列固定在钢板上,铁芯上垫云母片、衬云母布和包绝缘带。”。
对比文件1(参见其中文译文第1页第4段2-5行、第6段第1行、第2页第26-30行)公开了该直线马达包括具有多个突柱状平行齿的叠片铁芯定子(参见其中文译文第1页第4段2-5行,相当于该权利要求中的凸柱形状的铁芯)、与此背面对应的一面上有多个水平排列的突柱状平行齿(参见其中文译文第1页第6段第1行,相当于该权利要求中的铁芯依次排列在钢板上)、定子的每一个铁芯2都是由绝缘胶带包覆、铜管线圈的内列9通过包覆石棉带来单独绝缘、同一铜管线圈的外列10也通过包覆石棉带来单独绝缘、一块薄的云母片11中心地定位在定子相邻的铁芯的每一狭槽中间(参见其中文译文第2页第26-30行,相当于该权利要求中的铁芯上垫云母片、包绝缘带)。
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公开了突柱形状的铁芯定子,以及在铁芯上包绝缘带,垫云母片和衬云母布的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中云母片定位在狭槽中间,定位的概念既包括了垫云母片也包含了衬云母布;2.本专利中无法看出垫云母片、衬云母布和包绝缘带存在先后顺序,并且也无法看出最后才包绝缘带的技术特征;3.虽然使用了电工纯铁以及0.5毫米,但是说明书中并没有阐述使用电工纯铁可以产生什么样的技术效果。
专利权人认为:1.采用0.5毫米的电工纯铁可以减小铁芯发热;2.本专利中铁芯是凸柱形铁芯,而对比文件1中是平行齿状铁芯,平行齿状铁芯的单个铁芯是正方形的,方形的铁芯绕铜管容易造成铜管瘪掉,凸柱形铁芯是圆形的,不会造成铜管的损伤;3. 垫云母片、衬云母布和包绝缘带存在先后顺序,最后才包绝缘带。
合议组认为:虽然专利权人强调权利要求2中的“凸柱形状”与对比文件1中的“突柱形状”不同,“凸柱”是圆形,绕制铜管线圈后不会造成线圈瘪掉,优于对比文件1中的方形突柱铁芯,且垫云母片、衬云母布和包绝缘带有一个顺序的差异。但是本专利权利要求2公开的内容中并未记载该“凸柱形状”一定为圆形,也未记载垫云母片、衬云母布和包绝缘带存在特定的先后顺序。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与对比文件1相比,存在下述区别技术特征:所述铁芯为0.5mm的电工纯铁、铁芯上衬云母布。对比文件3(参见第14.121页软磁材料部分第2-3行、第14.132页第2-3行)公开了软磁材料用在电机、电器和变压器上做铁心导磁回路,例如用电工纯铁和硅钢片(参见第14.121页软磁材料部分第2-3行)、以及为了减小涡流损耗,电工纯铁一般轧制成不大于4mm的板材(参见第14.132页第2-3行),并且公开了无机绝缘材料云母主要用作电机、电器的绕组绝缘(参见第14.151页第17-18行)。由此可见,对比文件3给出了使用电工纯铁来制作铁芯减少磁滞损耗、将电工纯铁轧制成特定厚度范围的板材来减小涡流损耗、以及使用云母材料作为电机绕组绝缘材料的启示。在对比文件3给出将电工纯铁轧制成特定厚度范围的板材来减小涡流损耗、以及使用云母材料作为电机绕组绝缘材料的启示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领域的技术常识,通过有限次试验能够将铁芯厚度选择为适当的尺寸,例如0.5mm,且使用云母布作为电机绕组绝缘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没有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在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需要付出任何创造性的劳动。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3)关于权利要求3
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铜管线圈外层,绕有绝缘带、套有绝缘管”。
对比文件1(参见其中文译文第2页第10段第3行)公开了铜管线圈的内列通过包覆石棉带来单独绝缘,同一铜管线圈外列也是通过包覆石棉带来单独绝缘(相当于权利要求3中的所述铜管线圈外层绕有绝缘带)。
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与对比文件1相比,存在下述区别技术特征:铜管线圈外层套有绝缘管。对比文件2(参见其说明书第7页第11-12行)公开了一种直线电机,该电机中电机绕组由空心铜管绕制而成,铜管外套有高性能的绝缘套管,其目的同样是为了避免造成匝间短路,由此可知,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以解决本专利所能够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因此,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讲,在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对比文件1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以及对比文件2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需要付出任何创造性的劳动。因此,本专利的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4)关于权利要求4
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冷却水管与铜管线圈连通,内含有循环水”。
对比文件1(参见其中文译文第2页第10段1-2行、第2页第9段第4行)公开了定子的线圈是由铜管制成,铜管适于连接到冷却水以及三相交流电源中(参见其中文译文第2页第10段1-2行,相当于该权利要求中的冷却水管与铜管线圈连通)、水冷腔5提供水进入一个大口径的进水管7,再通过一个同样口径的出水管排出。这样有个巨大的冷却水循环被保持穿过水冷腔(参见其中文译文第2页第9段第4行,相当于该权利要求中的内含有循环水),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
因此,合议组认为:在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4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综上所述,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鉴于请求人请求的上述无效理由成立,对于请求人的其它无效理由和证据组合方式不再进行评述。
三、决定
宣告第200720069298.7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叁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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