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功能农用微型耕作机-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多功能农用微型耕作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2868
决定日:2008-12-24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1271891.2
申请日:2001-12-05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重庆市中腾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2-12-04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重庆合盛工业有限公司
主审员:程跃新
合议组组长:吴亚琼
参审员:汤利容
国际分类号:B60K17/2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一份现有技术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特征已在另一份现有技术中公开,而且该区别特征在该现有技术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专利所起的作用相同,则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两份现有技术可以显而易见地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的是专利号为01271891.2、名称为“多功能农用微型耕作机”的实用新型专利,该专利的申请日为2001年12月5日,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12月4日,专利权人为重庆合盛工业有限公司。该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如下:

“1、一种多功能农用微型耕作机,由动力机构(1)、变速机构(2)、行走机构(3)、扶手操作机构(4)、旋耕机具(5)、拖挂调速机构(6)等组成,其特征在于湿式多片摩擦离合器传动盘外罩分总成装在动力机构(1)的输出端的轴(7)上,并通过湿式多片摩擦离合器摩擦芯部分总成的内花键与变速机构(2)的主轴(22)相连,离合器拨叉(23)装在推力盘分总成的后端,动力机构(1)的动力通过湿式多片摩擦离合器总成直接传递到变速机构(2)的主轴(22)上。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功能农用微型耕作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湿式多片摩擦离合器总成由传动盘外罩分总成、摩擦芯部分总成、推力盘分总成等构成,其中:传动盘外罩分总成由花键盘(8)、缓冲垫(9)、平头铆钉(10)、缓冲垫盖板(24)、离合器外罩(14)构成,缓冲垫(9)置于离合器外罩(14)的传动凸台上,通过平头铆钉(10)将花键盘(8)、缓冲垫(9)、缓冲盖板(24)、离合器外罩(14)连接在一起;摩擦芯部分总成由压盘(16)、弹簧(17)、摩擦片(19)、从动片(18)、从动盘组件(20)、六角螺钉(21)、离合器升板(26)构成,从动片(18)、摩擦片(19)装在从动盘组件(20)上,套上压盘(16),将弹簧(17)装在压盘(16)的小轴上,装上离合器升板(26),六角螺钉(21)将离合器升板(26)固于压盘(16)上,构成摩擦芯部分总成;推力盘分总成由钢丝挡圈(25)、固定套(27)、钢球(28)、推盘活动套(29)等构成,钢球(28)装在固定套(27)与推盘活动套(29)之间,钢丝挡圈(25)置于推盘活动套(29)等构成,钢球(28)装在固定套(27)与推盘活动套(29)之间,钢丝挡圈(25)置于推盘活动套(29)的环槽上,将固定套(27)挡住。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多功能农用微型耕作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湿式多片摩擦离合器的推力盘分总成压在摩擦芯部分的离合器升板(26)上,两者之间呈小间隙配合,其中:摩擦芯部分总成的内花键与变速机构(2)的主轴(22)相连,离合器花键垫片(15)、深沟球轴承(13)置于主轴(22)上,通过垫片(12)、内六角螺钉(11)将摩擦芯部分总成固定在主轴(22)上,深沟球轴承(13)的外径与传动盘外罩分总成的花键盘(8)之间呈小间隙配合,传动盘外罩分总成上的花键盘(8)安装在动力机构(1)的输出轴(7)上。”



重庆市中腾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请求人)针对上述专利权(下称本专利)于2008年8月2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4份附件:

附件1:授权公告日为1999年8月18日、授权公告号为CN2333148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7页(下称证据1);

附件2:授权公告日为2000年2月22日、专利号为US6026944A的美国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14页(下称证据2);

附件3:授权公告日为2000年6月21日、授权公告号为CN2383717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5页(下称证据3);

附件4:公告日为1991年12月25日、公告号为CN2091261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复印件,共6页(下称证据4)。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仅在于,权利要求1中采用的是湿式多片摩擦离合器,证据1采用的是湿式锥盘摩擦离合器,但这一区别特征已被证据2或证据3公开,因此,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2或证据3,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已基本在证据2中公开,其他与证据2的细微区别都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的简单替换,达到的技术效果??样,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08年9月16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所附附件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此案进行审查。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08年9月27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11月4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口头审理。

请求人于2008年9月2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及证据2的中文译文(共3页)。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将请求人于2008年9月23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证据2的中文译文副本于2008年10月15日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

专利权人当庭提交了针对请求人的无效请求书的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与证据1、2的领域不同,证据1和2结合不能否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3的创造性;合议组当庭将上述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

请求人当庭明确无效理由及证据的使用方式为:结合使用证据1、2或证据3、2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1-3的创造性。表示放弃证据4作为证据使用。

专利权人对证据1-3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2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

专利权人表示本专利与证据1、2所属的技术领域不同,没有可比性。

合议组当庭告知双方当事人,请求人就当庭转送的专利权人的意见陈述书在口头审理后3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专利权人就本专利权利要求2、3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2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的区别在3日内提交书面意见。

专利权人和请求人均于2008年11月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分别对本专利相对请求人提交的证据是否具有创造性发表了意见,其中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离合器由离合器外罩总成、离合器芯、深沟球轴承和垫片组成,能达到由离合器芯内部消化外力承受力的效果,并且本专利切断离合器外力的承受者是主轴22,而证据2则是外力通过离合器外罩将承受力直接传递到发动机输出轴7上;另外,本专利离合器传动盘外罩包括花键盘8、缓冲垫9和缓冲盖板24,当动力机构的力量通过主轴7传递到变速机构时,该外罩可有效吸收瞬时冲击,而证据2无此设计。请求人认为证据1和2与本专利的技术领域是相同的,虽然本专利权利要求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以多个部件实现证据2中一个部件功能,但未见其多个部件组合带来显著不同于一个部件的技术效果,反而显得结构更复杂,生产装配更麻烦,因此,本专利没有产生积极的效果,不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的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本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1、证据认定

证据1-3均是专利文献,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证据1-3的真实性及证据2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故合议组对证据1-3的真实性及证据2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予以认可。证据1-3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故证据1-3可以作为现有技术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2、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请求人认为结合使用证据1、2或证据3、2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1-3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

证据1公开了一种多用微型耕整机,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1的权利要求1、说明书第2页及图1、2):由操作机构1、拖挂机构2、变速机构3、行走机构4、动力机构5等组成,动力机构5安装在变速机构3的法兰盖上,发动机的动力通过主传动输出轴10上的湿式锥盘摩擦离合器传递到变速机构3中的花键轴21上,将与离合手把相连接的拨叉22置于湿式锥盘摩擦离合器的后端。并且由证据1的图1可以看到行走机构上安装有旋耕机具。其中,动力机构5、变速机构3、行走机构4、操作机构1、图1行走机构4处的旋耕机具、湿式锥盘摩擦离合器分别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动力机构、变速机构、行走机构、扶手操作机构、旋耕机具、摩擦离合器。

由此可见,证据1与本专利的技术领域相同,并且也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动力机构、变速机构、行走机构、扶手操作机构、旋耕机具、摩擦离合器,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比,区别仅在于:①权利要求1所采用的离合器是湿式多片摩擦离合器,而证据1是湿式锥盘摩擦离合器;②权利要求1还包括拖挂调速机构。

证据2公开了一种湿式多片摩擦离合器,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2中文译文、及图1、2A、2B):该湿式多片摩擦离合器用于农业拖拉机或其它工具,安装于与发动机等动力源连接的输入轴1和变速器主轴连接的输出轴2之间,包括一底部圆柱的离合器外体7和一个圆柱的离合器内体8,该离合器外体7的一个端面朝向输出轴2开口,该离合器内体8安装在离合器外体7内并与其同中心。在离合器内体8的外端具有一凸缘8b,其对向离合器外体7的开口面。离合器外体7中心具有凸起部7a,其以花键连接在输入轴1上。离合器内体8中心具有凸起部8a,其以花键连接在输出轴2上。复数个第一摩擦片11轴向滑动地花键安装在离合器外体7的内部圆周壁上,第一摩擦片11的相对两面粘合有摩擦层11a。与第一摩擦片11同样数量的第二摩擦片12轴向滑动地花键安装在离合器内体8外周壁上。这样,第一摩擦片11和第二摩擦片12相互交替重叠布置。被安装在凸缘8b上,并位于第一摩擦片11和第二摩擦片12最外面的压力接受片13花键安装在离合器内体8的外周壁上。压紧片14与第一摩擦片11和第二摩擦片12最里边这一面相对安装。压紧片14被穿过许多支撑杆15的螺钉16连接,支撑杆15相对于离合器内罩8可轴向滑动。离合器弹簧19被安装在离合器内体8内,并套在支撑杆15上,通过工作片17使压力由压紧片14压向压力接受片13。一释放板22被安装在工作片17上,在它们之间安装有释放轴承21,离合器操纵杆26可摆动地安装在变速箱3上,并与释放板22接合。

由此可见,证据2已公开了上述区别特征①,并且证据2中的湿式多片摩擦离合器也可用于农业拖拉机,起分离和连接动力机构和变速机构的作用,故证据2已给出采用区别特征①的启示,来解决证据1因采用的湿式锥盘摩擦离合器而带来的制造成本高、结构复杂、维修性和传递可靠性差等技术问题。至于区别特征②,合议组认为其是本领域常规采用的技术,并且这一特征的采用并不能产生预想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证据1基础上结合证据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鉴于相对证据1和2的结合,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因此,对于其它的针对权利要求1的无效理由不再予以评述。

2) 权利要求2

权利要求2对湿式多片摩擦离合器的具体结构进行进一步的限定。证据2没有公开其中如下附加技术特征:权利要求2中的“传动盘外罩分总成由花键盘(8)、缓冲垫(9)、平头铆钉(10)、缓冲垫盖板(24)、离合器外罩(14)构成,缓冲垫(9)置于离合器外罩(14)的传动凸台上,通过平头铆钉(10)将花键盘(8)、缓冲垫(9)、缓冲盖板(24)、离合器外罩(14)连接在一起”,而证据2中与传动盘外罩分总成相当的部件是离合器外体7,该外体7中心具有凸起部7a,其以花键连接在输入轴1上。尽管证据2的离合器外体7也起到与动力机构相连,再将动力传递给摩擦片的作用,但因本专利的传动盘外罩包括缓冲垫9,当动力机构输入轴7与变速机构的主轴22不等速时,缓冲垫9能吸收瞬时冲击,故本专利减震效果比证据2好。对此,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2是以多个部件组合实现证据2中一个部件的功能,并未见其多个部件组合带来显著的不同于一个部件的技术效果,反而显得结构更复杂,生产装配更麻烦,因此其没有产生积极的效果。合议组认为,相对证据2,上述区别特征的采用使本专利具有了更好的减震性,故产生了积极的效果,并且证据2没有给出在离合器外体上布置减震部件的技术启示,证据1也没有公开在离合器上布置减震部件的技术内容,同时,请求人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上述区别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2不能显而易见地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而,相对证据1和2,本专利权利要求2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证据3公开了一种用于轻型耕耘动力联接传动装置,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3说明书第1页和图1):传动装置由动力机、分离式柱联轴器、封闭式圆片摩擦离合器、变速机构组成。在变速机构内用螺栓20将封闭式圆片摩擦离合器外壳8固定在变速机构输入轴5另一端上,轴5通过轴承6装在变速机构箱体7上,摩擦片10通过压缩弹簧21推动齿套13带动螺母9压紧贴合,作用在挡板11上,产生轴向结合力,挡板11由内卡圈12固定在离合器外壳3上。将证据3与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相比,证据3没有公开其如下附加技术特征:“传动盘外罩分总成由花键盘(8)、缓冲垫(9)、平头铆钉(10)、缓冲垫盖板(24)、离合器外罩(14)构成,缓冲垫(9)置于离合器外罩(14)的传动凸台上,通过平头铆钉(10)将花键盘(8)、缓冲垫(9)、缓冲盖板(24)、离合器外罩(14)连接在一起”,而证据3中与本专利的离合器传动盘外罩14相当的离合器外壳8仅是具有中间部和向后开口部的外罩,并且上述区别特征的采用使本专利具有了更好的减震性,而且证据2也没有公开上述区别特征,请求人也没有提供证明该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证据,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3的基础上结合证据2不能显而易见地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而,相对证据3和2,本专利权利要求2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 权利要求3

在权利要求2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引用权利要求2的从属权利要求3相对证据1和2的结合或证据3和2的结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合议组认为相对证据1-3,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3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决定

宣告01271891.2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1无效,在权利要求2、3的基础上继续维持该专利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叁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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