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固定填充管的格栅及其空心楼盖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2869
决定日:2009-02-02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520112551.3
申请日:2005-07-05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北京龙建集团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6-08-30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徐焱
主审员:汤元磊
合议组组长:温丽萍
参审员:周文娟
国际分类号:E04B5/36,E04G15/0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判断一项实用新型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先将该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比较,确定区别技术特征并根据该区别技术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再判断现有技术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若现有技术没有给出上述启示,并且该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6年8月30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一种固定填充管的格栅及其空心楼盖”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是200520112551.3,申请日是2005年7月5日,专利权人是徐焱。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固定填充管的格栅(1),由横框(11)和隔条(12)构成,其特征在于格栅的横框与隔条互相垂直。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固定填充管的格栅,其特征在于格栅内所形成的每个小开间水平尺寸与垂直尺寸的比例为0.5∶1.0至2.0∶1.0。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固定填充管的格栅,其特征在于格栅内的填充管(2)的断面形式为折线形(5)、矩形与圆弧的组合图形(6)和圆形(7)。
4、一种空心楼盖,它具有权利要求1所述的格栅,其特征在于通过格栅将填充管并联在一起,形成空心楼盖中的填充材料。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一种空心楼盖,其特征在于通过将格栅与板中钢筋(3)绑扎在一起,固定填充管的水平位置。”
针对本专利权,北京龙建集团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8年9月18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人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7月23日、授权公告号为CN2561822Y(专利号为02222752.0)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5页;
附件2:请求人声称2004年7月出版的现浇空心楼盖施工技术规程,共18页。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其权利要求1和4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附件1的权利要求1中明确了格栅由纵带、横带组成,交织成格状,附件1的权利要求4明确横带之间的间距为等距,由此很容易得知但凡格栅都由横、竖组成且垂直的做法,因此本专利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8年9月18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专利权人逾期未针对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进行答复。
请求人于2008年10月17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补充了无效宣告的理由和证据,其中补充的证据为(编号序前):
附件3:授权公告日为1988年8月31日、授权公告号为CN88201062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7页;
附件4:公开日为2004年9月15日、公开号为CN1528580A(专利申请号为03154433.9)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共8页;
附件5:公开日为1992年5月27日、公开号为CN1061396A(专利申请号为91110668.5)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共13页;
附件6: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3月15日、授权公告号为CN1245284C(专利号为03154433.9)的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共10页;
附件7:授权公告日为1995年6月7日、授权公告号为CN1028786C(专利号为91110668.5)的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共9页。
请求人仅在意见陈述书中指出“附件3-7说明本专利技术早已被他人获得,应认定本专利无效”。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
本案合议组于2008年11月21日向双方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1月13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随同口头审理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08年10月17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专利权人逾期未针对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进行答复。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中,专利权人对附件1-7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专利权人当庭提交了证据1: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于1998年12月11日联合发布,1999年6月1日实施的岩土工程基本术语标准GB/T 50279-98的封面、版权页、第55页的复印件,共3页。专利权人认为附件1能够证明土工格栅作为本领域的技术术语,其含义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合议组当庭将证据1的副本转给请求人,请求人当庭予以签收,并表示对证据1的真实性没有异议。
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范围和证据方式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4均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分别单独使用附件1、3、4、5来评述权利要求1、4的创造性,放弃权利要求1、4关于新颖性的无效理由,放弃使用附件2、6、7作为本案证据使用。
合议组当庭告知双方当事人,对于请求人使用附件3、4、5评述权利要求1、4创造性的无效理由,合议组不予考虑,请求人的无效理由、范围和证据使用方式仅剩单独使用附件1评述权利要求1、4的创造性。随后,针对本专利权利要求1、4相对于附件1的创造性进行了调查,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和现有技术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包括附件1,专利权人对附件1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经审查确认附件1的真实性。同时由于附件1为公开出版物,且其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的申请日前,因此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
2.关于请求人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证据和范围
请求人自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补充提交附件3、4、5,但未在该期限内结合上述附件进行具体说明,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4条第1款和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1节的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请求人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4相对于附件3、4、5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予考虑。同时,请求人放弃权利要求1、4关于新颖性的无效理由,放弃使用附件2、6、7作为本案证据使用,因此,请求人的无效理由、证据和范围仅限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4与附件1相比不具备创造性。
3.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4的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判断一项实用新型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先将该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比较,确定区别技术特征并根据该区别技术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再判断现有技术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若现有技术没有给出上述启示,并且该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1)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的创造性
请求人认为附件1的权利要求1-4限定技术方案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类似,都是形成格栅,附件1中的横带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横框,附件1中的纵带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隔条,附件1的权利要求4公开了固定填充管的格栅。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创造性。专利权人认为附件1和本专利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技术方案也不同,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具备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固定填充管的格栅,附件1公开了一种精致组合型格栅,所述精致组合型格栅以高强度聚丙烯或聚乙烯带为基础受力单带,分别由至少两条单带组成格栅的纵带和横带,纵、横带交织成格状,纵、横带的相交点由单带编织而成精编节点,附件1的权利要求4进一步限定,精编节点由点焊和线焊形成的焊点来固定(参见附件1的权利要求1-4,图1-4)。
合议组认为:第一,附件1权利要求4限定的固定是指附件1所述的格栅中的纵、横带的相交点本身的固定方式,附件1没有提到格栅用于固定填充管(这一点请求人也予以承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固定填充管”是指将填充管放置到横框和隔条形成的小开间中从而使之固定,因此,附件1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固定填充管”。第二,附件1公开的格栅是用于加筋土工工程的产品,其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使格栅抗拉强度高、节点牢固,使用时组合延伸便于实现,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是一种固定填充管的格栅,其客观上能够解决已有空心楼盖技术在现场施工时,填充管铺设、定位和调整作业时间较长的技术问题,两者解决的技术问题完全不同,附件1没有给出任何要解决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第三,由于采用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格栅进行空心楼盖施工时,能够通过格栅避免填充管产生位移,因而具有加快工程施工速度的有益技术效果。综上,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具有创造性。
(2)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4相对于附件1的创造性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4中所述技术方案在实际施工中无法起到任何作用,限制了通用技术的使用,并且用格栅制作空心楼盖是一个公知技术,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4要求保护一种空心楼盖,该空心楼盖包含有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的格栅,通过格栅将填充管并联在一起。由此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4限定的产品具有“固定填充管的格栅”这一技术特征,并且本专利权利要求4中还限定了填充管具体的固定方式:将多个填充管分别设置在格栅的横框和隔条形成的多个小开间中后并联在一起,形成空心楼盖中的填充材料,从而制成空心楼盖。如前所述,附件1没有公开“固定填充管的格栅”,也没有给出使用格栅固定填充管的技术启示,并且根据前述附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以确定附件1也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4中的特征“通过格栅将填充管并联在一起,形成空心楼盖中的填充材料”,且没有给出通过格栅将填充管并联在一起的技术启示,同时,通过格栅将填充管并联在一起制成空心楼盖能够达到加快施工的有益技术效果,且没有证据表明用格栅制作空心楼盖是一个公知技术以及本专利权利要求4限定的技术方案在实际施工中无法起到任何作用、限制了通用技术的使用,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4相对于附件1具备创造性。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0520112551.3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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