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装纸(凤凰沱茶)-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包装纸(凤凰沱茶)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2795
决定日:2008-12-25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430028182.0
申请日:2004-03-22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云南南涧凤凰生态茶厂
授权公告日:2004-10-27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云南南涧茶厂
主审员:王红
合议组组长:张凌
参审员:周佳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05-06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三条
决定要点:本专利与在先设计的不同之处仅在于细微的局部图案的变化,但二者在图案及其布局上的相似已使二者呈现整体相近似的视觉效果,上述局部细微差别不会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因此,二者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全文:
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4年10月27日授权公告的200430028182.0号外观设计专利,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为“包装纸(风凰沱茶)”,申请日是2004年3月22日,原专利权人是林丽君,后变更为云南南涧茶厂。

针对上述专利权(下称本专利),云南南涧凤凰生态茶厂(下称请求人)于2008年7月8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是:本专利在其申请日前,已有与其相近似的外观设计在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因此,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请求人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本专利的网上公开图片及著录项目复印件1页;

附件2:德宏民族出版社出版发行的《南涧年鉴》封面及相关内页复印件2页;

附件3:五行图书出版有限公司出版的第六期《茶艺普洱壶艺》版权信息页及相关内页复印件2页;

附件4:五行图书出版有限公司出版的第九期《茶艺普洱壶艺》版权信息页及相关内页复印件7页。

请求人认为,附件2至附件4上所公开的在先设计与本专利在构图上是一致的,以两只凤凰组成的主要特征是极其相近似的。

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形式审查合格后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8年7月30日将请求人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文件转送专利权人。

专利权人于2008年8月2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请求人提交的证据与本专利不相同,因此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的有关规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8年10月17日将专利权人提交的意见陈述及附件转送请求人,同时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11月17日进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委托代理人出庭,双方均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和资格无异议,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对其变更无异议。在口头审理中,请求人当庭提交了附件2至附件4的原件,指出附件2所示杂志是由南涧地方编委会编辑,于2003年7月出版,附件3和附件4的杂志在国内有发行商。专利权人认为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没有提交附件2的版权信息页;附件3和附件4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由于该证据是域外证据,故对其真实性难以确认。在相近似性判断方面,请求人坚持其原有观点,专利权人认为附件2至附件4中所示的外观设计与本专利有明显区别,均不构成相同或者相近似。

在上述审理的基础上,合议组经合议,认为本案事实清楚,依法作出本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法律依据

基于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合议组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

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2.证据认定

请求人提交的附件3是五行图书出版有限公司出版的第六期《茶艺普洱壶艺》版权信息页及相关内页复印件。请求人在口头审理中提交了该份杂志的整本原件。专利权人认为附件3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但附件3所示杂志为域外证据,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合议组认为:附件3的版权信息页上记载了其出版日期为2003年5月20日(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其国际杂志书码为ISSN01683-1780,由“五行图书出版有限公司”发行,其公司地址位于中国台湾,同时记载“全国各大书局及茶行经销点代销处均售”,并刊登了北京、上海、广州、云南等经销点名称。因此根据其版权信息内容可知,附件3所示杂志属于由国内公众渠道可以获得的出版物。虽然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提出质疑,但是未提交任何相反证据加以推翻,因此合议组对该份杂志的真实性予以认定,该份杂志的公开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2004年3月22日),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三条所规定公开出版物,适用于本案。

3.相同和相近似判断

附件3所示杂志中第66页公开了一款包裹“沱茶”状态下的包装纸的外观设计(下称在先设计)。其与本专利均为茶叶包装纸,用途相同,属于相同类别的产品,可以进行外观设计相同和相近似比较。

本专利为一平面产品,整体形状为正方形,中间有一个圆圈,圈内有两只凤凰,都是尾巴朝上,头朝下,且头与头、尾与尾相对,构成一个圆形。在两只凤凰构成的圆形上方有稍大的环状文字,两只凤凰构成的圆形下方有稍小的环状文字。在两只凤凰的中间有一图案。(详见本专利附图)

在先设计为包裹茶叶状态下的包装纸,其中间有一个圆圈,圈内有两只凤凰,都是尾巴朝上,头朝下,且头与头、尾与尾相对,又构成一个圆形。在两只凤凰的构成的圆形上方有稍大的环状文字,两只凤凰构成的圆形下方有稍小的环状文字。在两只凤凰的中间有一商标的图案。(详见在先设计附图)

将本专利与在先设计相比较,两者的主要相同点为圆形图案的布局、文字排列位置、对称设计的凤凰图案基本相同。其主要的不同点为:本专利为正方形,在先设计的形状未示出。凤凰图案上方和下方的文字略有差别;凤凰图案中间的图案不同,本专利为近似三角形,在先设计为近似圆形;凤凰图案的颈首部略有差别。合议组认为,从整体观察,本专利与在先设计的凤凰图案设计、主要图案组成部分的排列布局已形成了相近似的视觉效果,上述差别均属于局部细微的变化,对整体视觉效果不构成显著影响,因此本专利与在先设计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4.结论

综上所述,在本专利申请日以前已有与其相近似的外观设计在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鉴于由上述已得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所规定的授权条件的结论,本决定对请求人提出的其他证据不再予以评述。



三、决定

宣告200430028182.0号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主视图





使用状态参考图

本专利附图





在先设计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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