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有包边的文胸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2801
决定日:2009-01-05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620047745.4
申请日:2006-11-13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郝东
授权公告日:2008-03-05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上海腾飞时装肩垫制品有限公司
主审员:刘蕾
合议组组长:祁轶军
参审员:杨凤云
国际分类号:A41C5/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
决定要点:若一项专利的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现有技术已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0620047745.4、名称为“一种有包边的文胸”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6年11月13日,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3月5日,专利权人为上海腾飞时装肩垫制品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为:
“1、一种有包边的文胸,由文胸面料、文胸底料、文胸内胆和定型纱组成,上述材料按照下列顺序排列:
文胸底料 文胸内胆 耳仔定型纱 鸡心定型纱
其中,文胸内胆位于文胸底料之上,耳仔定型纱位于文胸的两个耳仔处,鸡心定型纱位于文胸的鸡心处,其特征是,将文胸的面布套在上述叠加好的材料上面,用特制的机器和胶膜沿整件面布边缘上胶,再用包边机器沿边缘均匀包边。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有包边的文胸,其特征是:在文胸的主体件上,要加上背钩、背扣和肩带。”
针对本专利,郝东(下称请求人)于2008年7月25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同时提交了以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公开日为2006年5月18日的美国专利说明书US2006/0105674A1复印件及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共47页;
附件2:公开号为WO01/08516A1国际专利申请说明书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公开日为2001年2月8日,共28页。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2相对于附件1和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2不属于中国专利法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于2008年8月28日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向专利权人转送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副本,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2008年10月10日,本案合议组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11月18日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一方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专利权人未出席口头审理。口头审理过程中:
(1)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和范围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全部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2全部无效。
(2)请求人明确其证据的使用方式为:权利要求1-2相对于附件1和附件2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1-2不属于中国专利法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的规定。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证据
附件1和2是专利文献的复印件,专利权人对附件1、2的真实性和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没有提出异议,经过核实,合议组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对其中文译文的准确性予以认可。且两份附件的公开日都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因此其中披露的技术内容可以作为现有技术来评述本专利的创造性。
(二)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规定,专利法所称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产品的构造是指产品的各个组成部分的安排、组织和相互关系。产品的构造可以是机械构造,也可以是线路构造。机械构造是指构成产品的零部件的相对位置关系、连接关系和必要的机械配合关系等;线路构造是指构成产品的元器件之间的确定的连接关系。
本专利权利要求1-2所要求保护的包边文胸是将各制作材料按照一定的顺序排列叠加制作而成的产品,其组成部件包括文胸面料、文胸底料、文胸内胆和定型纱,权利要求1-2限定各组成部件的相对位置关系是“文胸内胆位于文胸底料之上,耳仔定型纱位于文胸的两个耳仔处,鸡心定型纱位于文胸的鸡心处”,因此权利要求1-2是对文胸的构造、组成以及各组成部分的相对位置关系提出的技术方案,属于专利法规定的实用新型保护客体。因此,权利要求1-2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的规定。
(三)关于专利法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经审查,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有包边的文胸”,附件1公开了一种文胸,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该文胸包括:文胸最外层9A(相当于本专利的面布)、罩杯核心组件28(相当于本专利的内胆)、桥接板37、最内层33(相当于本专利的文胸底料);上述各部分组成文胸的连接方式是:内层33 罩杯核心组件28 桥接板37 最外层9A(参见说明书中文译文第0089段、0097-0100段、0106段、0114段、0117段、0120段、0124段和0126段,以及附图1、13、18、21-25、29、30、33-36);其中的桥接板37位于文胸的鸡心处,其“可以是柔软的但是非伸展的材料以保证罩杯核心组件28不会彼此相对地向外移动”,因此该桥接板37与本专利中的鸡心定型纱的位置和作用相同。该说明书还公开了用由下压力部分45和上压力部分46组成的压力装置(相当于本专利的特制机器)和胶带42、44(相当于本专利的胶膜)沿整件最外层的边缘41上胶,再用包括例如两个夹送滚轮111和112的装置110(相当于本专利的包边机器)沿边缘均匀包边。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文胸具有位于文胸的两个耳仔处的耳仔定型纱。
附件2公开了“一种服装,特别是一种文胸”,其公开了由可热封的材料制成的两个上加强元件6,该加强元件6在文胸的耳仔位置保持文胸的定型,其与本专利中的耳仔定型纱所起的作用相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文胸内胆的周边需要固定和定型是公知的,而定型用部件的具体材料和形状可以根据实际进行改变,因此,在附件1基础上结合附件2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和2的结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是“在文胸的主体件上,要加上背钩、背扣和肩带”,附件1第0089段和附图1、36已经公开了在文胸主体件加上背钩、背扣和肩带的技术方案,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0620047745.4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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