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带短路故障报警的不可恢复式线型感温探测器-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带短路故障报警的不可恢复式线型感温探测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2852
决定日:2009-01-13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620133478.2
申请日:2006-10-1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海湾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7-10-3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首安工业消防有限公司
主审员:谢有成
合议组组长:杨军艳
参审员:马燕
国际分类号:G08B17/06,G01K7/2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一篇对比文件存在区别特征,其它的对比文件也未给出在所述对比文件中应用该区别特征的技术启示,并且该区别特征使得该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具备创造性。
全文:
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7年10月31日授权公告的200620133478.2号、名称为“一种带短路故障报警的不可恢复式线型感温探测器”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6年10月19日,专利权人为张卫社、李刚进,后变更为首安工业消防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带短路故障报警的不可恢复式线型感温探测器,所述线型感温探测器包括探测线缆,电阻,和电阻信号测量装置,所述探测线缆包括至少两根并行设置的探测导体和可熔融绝缘层,其特征在于,所述探测线缆进一步包括半导体层,其中,所述半导体材料层和可熔融绝缘层设置在所述探测导体之间,隔开所述探测导体。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不可恢复式线型感温探测器,进一步包括护套,包覆在所述探测线缆之外。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不可恢复式线型感温探测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探测线缆进一步包括导电层,设置在所述半导体材料层和所述可熔融绝缘层之间,与所述半导体材料层和所述可熔融绝缘层并行。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不可恢复式线型感温探测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导电层是断续的导电层或连续的导电层,提供断续的导通或连续的导通。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不可恢复式线型感温探测器,进一步包括护套,包覆在所述探测线缆之外。

6、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不可恢复式线型感温探测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导电层至少由金属丝,非金属丝,金属片,金属箔带,空心柱状金属套,导电胶,或导电涂料制成。

7、根据权利要求1-6任意一个所述的不可恢复式线型感温探测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探测导体中至少一根是弹性导体。

8、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不可恢复式线型感温探测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弹性导体为弹性钢丝或记忆合金丝。

9、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不可恢复式线型感温探测器,其特征在于,所述记忆合金丝的马氏体逆相变终了温度Af的设计值在20℃~140℃的范围内。

10、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不可恢复式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可熔融绝缘层的熔化温度在40℃~180℃。”

针对上述专利权,海湾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8年9月28日以本专利权利要求1、2、7~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第3款、权利要求3-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为由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并提交了以下附件:

附件1: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

附件2(下称对比文件1):ZL 200520121813.2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10月18日;

附件3(下称对比文件2):特开2003-281639A号日本专利文献,公开日为2003年10月3日;

附件4(下称对比文件3):ZL 200520118174.4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10月11日;

附件5(下称对比文件4):ZL 200520119066.9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10月4日;

附件6(下称对比文件5):ZL 01251359.8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10月9日;

附件7(下称对比文件6):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于2006年10月11日签发的检验报告No.20061829的复印件共7页;

附件8(下称对比文件7):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于2006年10月11日签发的检验报告No.20061830的复印件共7页。

结合上述附件,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从而也不具备创造性,并且,结合对比文件1~3可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3不具备创造性;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2、7~10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时,这些权利要求也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对比文件4~7均公开了权利要求3~4的附加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对比文件5~7均公开了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3~6均不具备创造性,引用权利要求3的权利要求7~10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08年9月28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所列的附件副本转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一个月内对该无效宣告请求陈述意见,期满未答复的,不影响专利复审委员会审理。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本案合议组于2008年11月11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双方当事人本案定于2008年12月18日进行口头审理。

2008年11月17日,专利复审委员会收到专利权人于2008年11月10日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以及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专利权人将原权利要求1~2删除,将原权利要求3~10重新编号为权利要求1~8,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带短路故障报警的不可恢复式线型感温探测器,所述线型感温探测器包括探测线缆,电阻,和电阻信号测量装置,所述探测线缆包括至少两根并行设置的探测导体和可熔融绝缘层,所述探测线缆进一步包括半导体层,其中,所述半导体材料层和可熔融绝缘层设置在所述探测导体之间,隔开所述探测导体;其特征在于,所述探测线缆进一步包括导电层,设置在所述半导体材料层和所述可熔融绝缘层之间,与所述半导体材料层和所述可熔融绝缘层并行。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不可恢复式线型感温探测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导电层是断续的导电层或连续的导电层,提供断续的导通或连续的导通。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不可恢复式线型感温探测器,进一步包括护套,包覆在所述探测线缆之外。

4、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不可恢复式线型感温探测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导电层至少由金属丝,非金属丝,金属片,金属箔带,空心柱状金属套,导电胶,或导电涂料制成。

5、根据权利要求1-4任意一个所述的不可恢复式线型感温探测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探测导体中至少一根是弹性导体。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不可恢复式线型感温探测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弹性导体为弹性钢丝或记忆合金丝。

7、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不可恢复式线型感温探测器,其特征在于,所述记忆合金丝的马氏体逆相变终了温度Af的设计值在20℃-140℃的范围内。

8、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不可恢复式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可熔融绝缘层的熔化温度在40℃-180℃。”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所有对比文件的产品在结构、工作原理及效果方面都不同,将这些对比文件结合获得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其从属权利要求2~8也具备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8年11月19日向请求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的上述意见陈述书及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于2008年12月18日如期举行,请求人委托北京德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人杜少辉、公民代理人林剑,专利权人委托天津才智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代理人王?、庞学欣、以及公民代理人徐选怀参加了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中,1)合议组当庭告知请求人,专利权人于2008年11月10日提交的修改的权利要求书符合《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节有关“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文件的修改”的规定,因此本案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8为审查基础;2)针对上述修改后的权利要求,请求人当庭明确表示放弃新颖性的无效理由,放弃对比文件2和3作为证据使用;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范围和证据的使用情况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1和4、或对比文件1和5、或对比文件1和6、或对比文件1和7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对比文件4~7公开了权利要求2和4的附加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3,5~8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2~8均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3)请求人没有提交对比文件6和对比文件7的原件,表示网上有该检验报告,专利权人对它们的真实性有异议,表示网上已没有该检验报告,没有原件无法判断其真实性。专利权人对其它对比文件的真实性无异议;4)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就本专利权利要求1~8的创造性充分发表了意见,请求人认为本专利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仅在于权利要求1的特征部分即有关导电层的技术特征,但该技术特征达不到任何技术效果,没有技术进步,且对比文件4~7公开了该技术特征,专利权人认可本专利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即为有关导电层的技术特征,但表示该技术特征能使多个等效的电阻R1连成一片,增大了面积,减小了电阻,加快了响应速度,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和技术进步,对比文件4~7均未公开这一技术特征,无法结合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4~7中的任一篇获得本专利的技术方案。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现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

在无效程序中,专利权人于2008年11月10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将原权利要求1和2删除,并将原权利要求3~10重新编号为权利要求1~8。经审查,合议组认为该修改属于删除式修改,符合《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节的规定,因此本次审查以该修改文本作为审查的基础。

2.证据认定

请求人于口头审理当庭放弃了对比文件2和3,因此合议组对对比文件2和3不再予以考虑。对比文件6和7为两份检验报告的复印件,请求人未提交这两份检验报告的原件,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有异议,合议组经审查认为对比文件6和7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它们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对比文件1、4和5为三份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经核实,合议组认可对比文件1、4和5的真实性,可以作为本案证据使用。由于对比文件1、4和5的授权公告日(即公开时间)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因此对比文件1、4和5公开的内容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3.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1和4、或对比文件1和5、或对比文件1和6、或对比文件1和7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如上所述,由于对比文件6和7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因此合议组对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6、或者对比文件1和7是否具备创造性不予以评述。

(1)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是否具备创造性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的特征部分的技术特征,即“所述探测线缆进一步包括导电层,设置在所述半导体材料层和所述可熔融绝缘层之间,与所述半导体材料层和所述可熔融绝缘层并行”,但在半导体材料层与可熔融绝缘层之间加一个导电层达不到任何技术效果,与不加导电层相比没有任何技术进步,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可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就在于导电层,表示加导电层的结构能够减小电阻,加快响应速度,具备有益的技术效果和技术进步,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经审查,对比文件1涉及一种基于可熔融绝缘层的模拟量线型感温火灾探测线缆(参见附图4),该探测线缆包括两根并行的探测导体13和14、终端电阻器18、电阻信号测量装置19,电阻器18串联在探测导体13和14的左端,电阻信号测量装置19串联在探测导体13和14的右端,两根探测导体之间设有可熔融绝缘层16、NTC特性阻隔层15(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半导体层),该探测线缆具有短路故障报警功能。

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所述探测线缆进一步包括导电层,设置在所述半导体材料层和所述可熔融绝缘层之间,与所述半导体材料层和所述可熔融绝缘层并行”。

本专利在半导体材料层和可熔融绝缘层之间设置一个导电层相当于将多个等效于半导体材料层的电阻R1电连接在一起(连续的导电层相当于将两根探测导体之间所有的电阻R1都电连接在一起,断续的导电层相当于将部分的电阻R1电连接在一起),与未加导电层的线缆结构相比,加了导电层后,相当于将原来单个的电阻R1变为并联的多个电阻R1,从而使得探测线缆之间的等效电阻值比原来的R1小,这样当探测线缆中某一点因温度上升而使绝缘层熔融、探测线缆与半导体材料层接触时,变小的R1与电阻R2并联后使得探测导体之间的等效电阻R变小,起到了本专利说明书中所述的“可以增大电信号测量装置火灾报警测量值R与正常运行情况下的测量值R=R2之间的差值,从而提供更准确的火灾报警”的作用,因此加导电层的技术方案取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由于对比文件1中没有公开有关导电层的技术特征,也未给出可以加导电层的技术启示,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在探测导体之间再加一个导电层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4、或对比文件1和5是否具备创造性

对比文件4涉及一种分立热敏电阻串联式模拟量线型感温火灾探测线缆,其包括(参见附图2、3)探测线体2、信号传输线3、终端电阻器RZ、绝缘层4、电阻信号检测装置(图中未示出),绝缘层4用于隔离探测线体2和信号传输线3(参见说明书第3页倒数第3行,第4页第16-17行),终端电阻器RZ串联在探测线体2和信号传输线3的左端,热敏电阻R串联设在探测线体2上,具有电阻值随温度的改变而改变的特性,由热敏电阻R的变化导致探测线体两端总电阻的变化,引起其它参数的变化,根据参数的变化或者变化率的大小报告火警(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16-30行)。

由上可知,对比文件4中加热敏电阻R的探测线体2为一根探测线缆,其与信号传输线3构成回路,它们之间由不可熔融的绝缘层4电隔离,利用热敏电阻R的电阻随温度变化的特性进行火灾探测,本专利与对比文件4在原理和结构等方面都不同,对比文件4没有公开在探测线缆与信号传输线之间再设置导电层的技术特征,也未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4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比文件5涉及一种多级报警线型定温火灾探测电缆,其包括两根弹性钢丝线芯1、每根线芯1外面包覆热敏绝缘材料2、两种热敏绝缘材料的温度等级不同,两根线芯之间设有作为公共极的薄片带状导体3,低温线芯与公共极、高温线芯与公共极分别形成两个回路,由此实现两级不同温度的火灾报警。可见,在对比文件5中,低温线芯和高温线芯之间不构成回路,薄片带状导体是作为两个回路的公共极,需要与两端的专用接口模块和终端模块电连接(参见附图3),它在无回路关系的低温线芯和高温线芯之间不会起到改变电阻的作用。而本专利中两根探测导体之间形成回路,导电层不与外部端口连接,能够起到改变两根导体之间电阻的作用。因此,对比文件5的原理和结构与本专利不同,其中的薄片带状导体不能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导电层,对比文件5也没有给出在构成回路的两根探测线缆之间再设置一个不与外部端口连接的导电层以改变线缆间电阻的技术启示,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5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2~8是否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2~8直接或者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8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决定

在专利权人于2008年11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维持200620133478.2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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