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防水插头插座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4416
决定日:2009-01-13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720002791.7
申请日:2007-02-0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浙江富豪特电器工具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8-02-06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浙江康泰电气有限公司
主审员:张美菊
合议组组长:孙治国
参审员:董杰
国际分类号:HO1R 13/5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决定要点:对于实用新型专利,如果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的方案存在较大差异,其区别技术特征也不属于该领域的公知常识,由于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存在使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获得了有益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有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8年2月6日授权公告、专利号为200720002791.7、名称为“一种防水插头插座”的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称本专利),专利权人为浙江康泰电气有限公司,其申请日是2007年2月9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防水插头插座,设有由插头组件(6)和插座组件(5)组成的插头插座组件,插座组件(5)装在密封扣合连接的上盖(3)与下盖(7)内,其插孔位于上盖的插座口(31)上,上盖(3)上设有可开合密封扣合连接的防水盖(1),插头组件(6)与下盖(7)密封连接,其特征在于:所述上盖的插座口(31)上装有密封圈(4),密封圈上、下端分别设有向内和向外延伸的环形台阶体(41、42),位于插座孔(31)下方的密封圈下端向外的台阶体(42)的上下环形端面分别与上盖环绕插座口(31)的环形下壁面和插座组件(5)侧壁向侧部凸出的环形上台阶面(51)过盈配合密封连接,位于插座孔上方的密封圈上端向内的台阶体(41)的环形上端面与弹性扣合的防水盖(1)下壁面过盈配合密封连接。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防水插头插座,其特征在于:所述插头组件(6)与下盖(7)的配合面通过夹在二者之间的过盈配合的0形密封圈密封连接。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防水插头插座,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插头组件(6)上部伸进下盖(7)的安装口(71),通过其向下的环形台阶面(61)卡在安装口(71)上,环形台阶面(61)与下盖环绕安装口(71)的上壁面之间夹有过盈配合的密封圈(8),使插头组件与下盖密封连接。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防水插头插座,其特征在于:所述上盖(3)与下盖(7)的扣合连接部位通过凸凹面过度配合密封连接。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防水插头插座,其特征在于:在上盖(3)与下盖(7)的扣合连接面上,上盖(3)扣合连接面上设有横截面呈方形的凹槽,下盖(7)扣合连接面设有横截面呈对应方形的凸台面,下盖凸台面嵌入上盖凹槽,通过其三个凸台面与凹槽的三个面过度配合密封连接。
6、根据权利要求1至5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防水插头插座,其特征在于:设有与所述插座组件(5)接插连接的外接插头(9),外接插头(9)侧壁上部设有向外凸出的环形上台阶面(91),环形上台阶面下部设有从上至下直径渐缩的环形斜面(92),在外接插头向下插入所述插座组件的插孔时,所述密封圈(4)上端向内凸出的台阶体(41)的下环形面弹性套在外接插头侧壁向上的环形台阶面(91)上。”
针对本专利,浙江富豪特电器工具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9年7月8日以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为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提供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专利号为200520100579.5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8页;
附件2:公开号为特开平8-315939的日本公开特许公报首页、著录项目页、摘要页,复印件共3页;
附件3:请求人声称的附件2的中文译文,共1页;
附件4:声称的德国防水插座标准,复印件共1页;
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与附件1相比具有三个区别技术特征,(a)“设有由插头组件(6)和插座组件(5)组成的插头插座组件,插座组件(5)装在密封扣合连接的上盖(3)与下盖(7)内,其插孔位于上盖的插座口(31)上,上盖(3)上设有可开合密封扣合连接的防水盖(1),插头组件(6)与下盖(7)密封连接”,(b)“位于插座孔(31)下方的密封圈下端向外的台阶体(42)的上下环形端面分别与上盖环绕插座口(31)的环形下壁面和插座组件(5)侧壁向侧部凸出的环形上台阶面(51)过盈配合密封连接”,(c)“位于插座孔上方的密封圈上端向内的台阶体(41)的环形上端面与弹性扣合的防水盖(1)下壁面过盈配合密封连接”,这些区别技术特征均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技术,另外附件2所涉及的日本公开特许公报中标号300的防水材料很明显是夹紧在壳体的两个板块上;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2)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的结构,并用附件4的德国防水插座标准证明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很容易想到的技术,因此权利要求2-6不具有创造性;(3)本专利的主题名称是防水插头插座,而权利要求中并未描述插头的结构,因此权利要求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7月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随通知书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专利权人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进行意见陈述。
2009年8月10日请求人补充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如下附件:
附件5:申请号为98103747.X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共16页;
附件6;专利号为01202402.3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9页;
附件7:申请号为02152183.2的发明专利申请说明书,共10页;
附件8:声称的德国防水插座标准和莱茵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的证明,共3页。
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与附件1的第三个区别技术特征(b)属于公知常识,并且早已在附件5、6中公开,因此相对于附件1、2和附件5的结合以及附件1、2、5和附件6的结合,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2)权利要求4、5的附加技术特征的描述属于公知常识,并且早已在附件7中公开,因此权利要求4、5不具有创造性;(3)附件8是对前次提交的附件2的补充,其涉及对密封圈具有上环形台阶体的结构的标准性规定,属于公知常识,因此附件8结合附件1、2、5、6足以破坏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4)附件8中明显可以看出“环形斜面(92)”的存在,并且其必然需要插头侧壁上与之匹配的“环形上台阶面(91)”与之配合,权利要求6描述的结构可以从附件8明显推导得到,因此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专利权人于2009年8月2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中认为:(1)附件1的环形凸起2和本专利的插座口31不等同,附件1的筒形密封圈3与本专利的密封圈4不相同、不对应,本专利的插座口31本身是开口,不具有外壁,进一步说明了环形凸起2不等同于本专利的插座口31,本专利的密封圈4环形台阶42的下端是与插座组件相接触的,中间没有附件1的支架,结构更简单,本专利与附件1具有很多不同之处,附件1的圆筒形密封圈3与本专利的密封圈4本身结构、位置设置以及与其他部件的连接关系和连接方式均不同,具有本质区别,不能等同,附件1没有公开本专利任何一个技术特征,二者的技术原理、结构和效果均不相同;附件2涉及一种灯具,与本专利并非同一产品,二者没有结合的可能,附件2也未公开本专利的区别技术特征,附件2在不使用的情况下不能具有防溅水的功能;附件1的作用和效果和本专利也是不同的,因此本专利相对于附件1、2具有创造性;(2)在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其从属权利要求2-6也具有创造性;附件4没有公开权利要求6的技术内容,权利要求6具有创造性;(3)权利要求1的特征部分已经详细描述了本专利的区别技术特征,其前序部分没有详细描述插头组件是允许的,本专利防溅水的效果不涉及插头,插头只是作为其内部部件提及而已,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合议组于2009年9月21日将专利权人于2009年8月2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附件转送给请求人,将请求人于2009年8月1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转给专利权人。
2009年10月23日专利权人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附件5、6不能公开本专利的区别技术特征“b”,本专利具有创造性,附件7和本专利的技术领域不相同,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4、5、6也具有创造性,附件8与本专利不相关,不能作为具有关联性和合法性的证据。
2009年10月29日本案合议组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审通知书,定于2009年11月30日进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1)请求人放弃使用附件4和附件8,放弃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的无效理由;(2)请求人明确了本权利不具有创造性的无效理由,即,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结合公知常识,附件1、附件2、附件3和公知常识,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5、附件6结合公知常识分别不具有创造性;在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权利要求4、5的附加技术特征在附件7中公开,权利要求2-6不具有创造性;上述无效理由的具体理由与无效宣告请求书的书面记载一致;(3)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所使用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附件2的译文(附件3)的准确性没有异议;(4)请求人认为附件2中的附图标记300是灯泡内的一个环形的密封圈,其尾端有一个向外的环形凸起,专利权人认为不能确认附件2附图标记300所指的部件,不能公开防水材料300夹紧在壳体的板块上的内容;(5)对于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5、附件6结合公知常识评述权利要求创造性的评述方式,专利权人对用多篇对比文件的组合方式评述实用新型的创造性不予认可。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无效宣告请求案事实清楚,可以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相关证据
在口头审理中,请求人放弃使用附件4和附件8,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所使用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附件2的译文(附件3)的准确性没有异议。
合议组经核实未发现附件1(专利号为200520100579.5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附件2(公开号为特开平8-315939的日本公开特许公报)、附件5(申请号为98103747.X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附件6(专利号为01202402.3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附件7(申请号为02152183.2的发明专利申请说明书)中存在能影响其真实性的瑕疵,合议组对附件1、2、5、6、7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附件1的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4月5日,附件2的公开日为1996年11月29日,附件5的公开日为1998年8月26日,附件6的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11月14日,附件7的公开日为2004年6月23日,公开日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2007年2月9日之前,附件1、2、5、6、7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专利权人对附件2的中文译文(附件3)的准确性没有异议,因此合议组对附件2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也予以认可。
2.关于创造性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实用新型的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 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防水插头插座,其包括如下技术特征:
(a)设有由插头组件(6)和插座组件(5)组成的插头插座组件;
(b)插座组件(5)装在密封扣合连接的上盖(3)与下盖(7)内,其插孔位于上盖的插座口(31)上,上盖(3)上设有可开合密封扣合连接的防水盖(1),插头组件(6)与下盖(7)密封连接;
(c)所述上盖的插座口(31)上装有密封圈(4),密封圈上、下端分别设有向内和向外延伸的环形台阶体(41、42);
(d)位于插座孔(31)下方的密封圈下端向外的台阶体(42)的上下环形端面分别与上盖环绕插座口(31)的环形下壁面和插座组件(5)侧壁向侧部凸出的环形上台阶面(51)过盈配合密封连接;
(e)位于插座孔上方的密封圈上端向内的台阶体(41)的环形上端面与弹性扣合的防水盖(1)下壁面过盈配合密封连接。
2.1.1 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和公知常识的创造性
附件1涉及一种防水插座支架,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防水插座支架包括有支架体1、设置其上的环形凸起2和该环形凸起2上设置的圆筒形密封圈3,且该圆筒形密封圈3的顶部设有一圈内凸缘31,其中,所述环形凸起2底部外侧设有一环形凹槽21,并开有一圈小孔22,所述圆筒形密封圈3底部就紧套在该环形凸起2上,而圆筒形密封圈3的一部分就嵌设在该环形凸起2底部的环形凹槽21和所述的小孔22内,而与该环形凸起2连为一体,而所述支架体1在所述环形凸起2外围也开有通孔11,从而使圆筒形密封圈3底部的部分穿入该通孔11内,而与所述支架体1牢固连接(参见附件1说明书第2页具体实施方式部分,以及图1-7)。在附件1中,圆形密封圈可以将电源插头的裸露部分完全包覆其中(参见附件1说明书第2页第2段),因此环形凸起2以及圆形密封圈就相当于本专利的插座口,从附图2、6可以看出圆形密封圈3的上部具有向内延伸的圈内凸缘31,圆形密封圈3的下部具有向外延伸的环形台阶体(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c))。此外,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对于防水插座支架,其插座必然具有插头组件和插座组件(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a))。
由此可见,对附件1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特征(a)、(c),权利要求1与附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b)“插座组件(5)装在密封扣合连接的上盖(3)与下盖(7)内,其插孔位于上盖的插座口(31)上,上盖(3)上设有可开合密封扣合连接的防水盖(1),插头组件(6)与下盖(7)密封连接”;(d)“位于插座孔(31)下方的密封圈下端向外的台阶体(42)的上下环形端面分别与上盖环绕插座口(31)的环形下壁面和插座组件(5)侧壁向侧部凸出的环形上台阶面(51)过盈配合密封连接”;(e)“位于插座孔上方的密封圈上端向内的台阶体(41)的环形上端面与弹性扣合的防水盖(1)下壁面过盈配合密封连接”。由此可见本专利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具有上盖、下盖和防水盖的防水插头插座,利用结构简单的密封圈达到在上盖和插座组件之间以及插座组件和防水盖之间实现防水效果,并且在插头组件与下盖之间也实现防水密封效果。
附件1中不具有上盖、下盖和防水盖,也没有给出其插座组件装设在上盖、下盖和防水盖扣合的腔内的技术启示。附件1的圆形密封圈3仅仅是装设在插座支架体的环形凸起2上,圆形密封圈3的圈内凸缘用于包覆外接的电源插头,从而形成密封,圆形密封圈3下部的台阶体用于圆形密封圈3底部的部分穿入圆形凸起2外围的通孔11,从而形成密封。而根据本专利的技术方案中,插头组件(6)与下盖(7)是密封连接的,位于插座孔(31)下方的密封圈下端向外的台阶体(42)的上下环形端面分别与上盖环绕插座口(31)的环形下壁面和插座组件(5)侧壁向侧部凸出的环形上台阶面(51)过盈配合密封连接,而位于插座孔上方的密封圈上端向内的台阶体(41)的环形上端面与弹性扣合的防水盖(1)下壁面过盈配合密封连接。附件1的圆形密封圈在整个产品中的连接位置、防水密封部位与权利要求1的方案都是不相同的,由此可见,附件1的防水插头插座支架和权利要求1的防水插头插座的防水结构完全不同,附件1中也不能给出结合使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b)、(d)、(e)从而获得权利要求1的方案的技术启示。合议组认为并无证据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请求人也仅仅主张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的技术,并没有具体阐述理由或用证据加以证明。由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存在,本专利通过密封圈在插座组件和上盖插座口环形下壁面之间、防水盖和密封圈环形上端面之间都获得了良好的防水效果,从而提供了防水效果好、具有上盖、下盖和防水盖的防水插头插座。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附件1和公知常识具有创造性。
2.1.2 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附件2、附件3和公知常识的创造性
根据上述2.1.1的认定,权利要求1与附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b)插座组件(5)装在密封扣合连接的上盖(3)与下盖(7)内,其插孔位于上盖的插座口(31)上,上盖(3)上设有可开合密封扣合连接的防水盖(1),插头组件(6)与下盖(7)密封连接;(d)位于插座孔(31)下方的密封圈下端向外的台阶体(42)的上下环形端面分别与上盖环绕插座口(31)的环形下壁面和插座组件(5)侧壁向侧部凸出的环形上台阶面(51)过盈配合密封连接;(e)位于插座孔上方的密封圈上端向内的台阶体(41)的环形上端面与弹性扣合的防水盖(1)下壁面过盈配合密封连接。本专利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具有上盖、下盖和防水盖的防水插头插座,利用结构简单的密封圈达到在上盖和插座组件之间以及插座组件和防水盖之间实现防水效果,并且在插头组件与下盖之间也实现防水密封效果。
附件2涉及一种用于灯泡的安装和拆卸的结构,其装有带孔活动板的防水材料被贴在插座口的内部,通过密封环来达到防水的目的(参见附件3)。请求人仅仅提供了附件2的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根据附件2的中文译文(即,附件3)以及附件2的图,并不能确定其中所涉及的防水材料以及密封环在附图中所指的部件,更不能确定附件2中为达到防水目的所采用的结构。因此附件2(包括附件3)不能公开权利要求1与附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b)、(d)、(e),也不能给出结合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
由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存在,本专利通过密封圈在插座组件和上盖插座口环形下壁面之间、防水盖和密封圈环形上端面之间都获得了良好的防水效果,从而提供了防水效果好、具有上盖、下盖和防水盖的防水插头插座。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附件1、附件2、附件3和公知常识具有创造性。
2.1.3 权利要求1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5、附件6结合公知常识的创造性
根据上述2.1.1、2.1.2的认定,权利要求1与附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b)插座组件(5)装在密封扣合连接的上盖(3)与下盖(7)内,其插孔位于上盖的插座口(31)上,上盖(3)上设有可开合密封扣合连接的防水盖(1),插头组件(6)与下盖(7)密封连接;(d)位于插座孔(31)下方的密封圈下端向外的台阶体(42)的上下环形端面分别与上盖环绕插座口(31)的环形下壁面和插座组件(5)侧壁向侧部凸出的环形上台阶面(51)过盈配合密封连接;(e)位于插座孔上方的密封圈上端向内的台阶体(41)的环形上端面与弹性扣合的防水盖(1)下壁面过盈配合密封连接。本专利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具有上盖、下盖和防水盖的防水插头插座,利用结构简单的密封圈达到在上盖和插座组件之间以及插座组件和防水盖之间实现防水效果,并且在插头组件与下盖之间也实现防水密封效果。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并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附件1、2(附件3)中也没有给出结合使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
附件5涉及一种防水连接器,其具有凹连接器外壳10和插入凹连接器外壳的凸连接器外壳,凹连接器外壳10具有密封件20和夹持件30,当凸连接器固定于凹连接器外壳10的外壳主体11中时,凸连接器外壳的帽盖和外壳主体的外环侧之间的缝隙由密封件20防水;密封件20通过夹持件30安装,首先将密封件20的凸部22和夹紧部23平滑地导入导槽中,沿图2所示的箭头方向插入夹持部30,使夹持部30的钩部33与凹连接器外壳上的的止动突部16相结合而安装在安装孔14中,钩部33与止动突部16干涉,从内侧勾住止动突部16,从而防止夹持件30脱离凹连接器外壳(参见附件5说明书第3页第9行至第18行、第4页第25行至第5页第16行、附图2、4)。从附件5的公开内容可知,夹持件30和密封件20之间并不形成密封,因此附件5不能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d)“位于插座孔(31)下方的密封圈下端向外的台阶体(42)的上下环形端面分别与上盖环绕插座口(31)的环形下壁面和插座组件(5)侧壁向侧部凸出的环形上台阶面(51)过盈配合密封连接”,也不能给出结合使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b)、(d)(e)的技术启示。
附件6涉及一种笔记型电脑上的防水壳体,该防水壳体100具有上盖60、主壳体50、垫片70和侧盖80,上盖具有第二突出部63,主壳体50具有第一突出部53,垫片70为H型,其第一沟槽71可与第一突出部53卡合,垫片70的第二沟槽72与第二突出部63卡合,通过螺丝91使上盖和主壳体结合,通过螺丝92、93使侧盖分别与主壳体50和上盖60结合(参见附件6说明书第2页第9行至最后1行,附图2)。从附件6的公开内容可知,附件6并不能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d)“位于插座孔(31)下方的密封圈下端向外的台阶体(42)的上下环形端面分别与上盖环绕插座口(31)的环形下壁面和插座组件(5)侧壁向侧部凸出的环形上台阶面(51)过盈配合密封连接”,也不能给出结合使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b)、(d)(e)的技术启示。
由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b)、(d)、(e)的存在,本专利通过密封圈在插座组件和上盖插座口环形下壁面之间、防水盖和密封圈环形上端面之间都获得了良好的防水效果,从而提供了防水效果好、具有上盖、下盖和防水盖的防水插头插座。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5、附件6和公知常识具有创造性。
根据上述对附件5、6的分析,附件5、6中公开的内容与本专利的区别技术特征(d)并不相同,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能简单叠加附件1、2、5、6的内容就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此请求人使用附件1、2、5、6四项现有技术结合评述本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的理由也不能得到合议组的支持。
2.2 从属权利要求2-6的创造性
请求人主张:在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权利要求4、5的附加技术特征在附件7中公开,权利要求2-6不具有创造性
参见上述2.1的评述,相对于附件1结合公知常识,附件1、附件2、附件3和公知常识,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5、附件6结合公知常识,权利要求1分别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6也具有创造性。
附件7涉及一种计算机防水机壳,其具有上壳体1和下壳体2,上壳体具有第一环状凸缘13和第一环状凹槽12,下壳体具有第二环状凸缘22和第二环状凹槽23,上下壳体连接后,第一环状凸缘13插入第二环状凹槽中构成相互咬合的第一道防水结构,第二环状凹槽22插入第一环状凹槽12中构成相互咬合的第二道防水结构(参见附件7说明书第3页实施例二,附图1、2)。从图2中可看出,第一凸缘具有三个凸台面,第一环状凹槽也具有三个面,由此可见,附件7公开了权利要求4、5的附加技术特征所限定的通过凹凸面密封连接的方式,但是附件7并不能公开权利要求4、5的整体技术方案所包括的上文中所述的区别技术特征(b)、(d)、(e),因此即使考虑附件7的公开内容,权利要求4、5的技术方案相对于附件1、附件7结合公知常识,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7和公知常识,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5、附件6、附件7结合公知常识也都具有创造性。
三.决定
维持第200720002791.7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