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多用快速呆扳手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2825
决定日:2009-01-15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720100323.3
申请日:2007-01-0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陈祖江
授权公告日:2008-01-30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王松
主审员:弓玮
合议组组长:武树辰
参审员:周晓军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篇对比文件公开了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且两者属于同一技术领域,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及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也相同,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该对比文件不具有新颖性。若权利要求中某一技术特征没有在对比文件中公开,该区别技术特征的置换为整个技术方案带来了一定的技术效果,则不能简单认定这种置换属于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
全文:
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的是专利号为200720100323.3、名称为“一种多用快速呆扳手”的实用新型专利,该专利的申请日为2007年1月8日,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1月30日,专利权人为王松。
该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 1、一种多用快速呆扳手,包括扳手体、卡口,其特征在于:在呆扳手的卡口内的一侧扳手体内设置一滑块。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多用快速呆扳手,其特征在于所述滑块的移动方向与卡口中心线成0-60度角。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一种多用快速呆扳手,其特征在于所述扳手卡口的侧面处、扳手体头部内设制有一存放滑块的盲孔,在扳手体头部的平面上钻有定位孔,其内设置一限制滑块移动位置的限位栓;滑块的上面设置一与限位栓对应的滑槽,滑块前端为圆弧形,后部设有盲孔,盲孔内设置有弹簧。”
陈祖江(下称请求人)针对上述专利权(下称本专利)于 2008年8月1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3均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无效。同时提交如下附件:
附件1: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11月7日,申请日为2006年11月8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0970734Y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共8页。
请求人认为附件1中公开了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以及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权利要求3中的“圆弧形”与附件1的“平面状斜切面”的区别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本专利与附件1的技术方案、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预期效果实质上相同,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3相对于附件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
经审查,上述无效宣告请求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形式要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予以受理,于2008年10月6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所列附件的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08年12月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1月6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进行答复。
请求人提交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回执以及意见陈述书,其中的观点与请求书基本上相同。
双方当事人均未出席口头审理。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本案合议组经过合议,认为本案的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请求人认为:附件1中公开了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以及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权利要求3中的“圆弧形”与附件1的“平面状斜切面”的区别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本专利与附件1的技术方案、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预期效果实质上相同,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附件1是本专利申请日前由他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并于本专利申请日后公布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经核实,合议组对附件1的真实性予以确认。附件1的授权公告日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后,其申请日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因此附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以用来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
经审查,附件1公开了楔块式快速呆扳手,其中上爪2、下爪1和手柄7构成扳手整体,上爪内壁(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卡口内的一侧扳手体、以及本专利权利要求3的扳手卡口的侧面处、扳手体头部)上设有一个斜向楔块孔9(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3的存放滑块的盲孔),上爪内壁与楔块孔的中轴线夹角为15-20度,楔块孔内放置圆柱形楔块3(对应于本专利的滑块),楔块的底部可设置一个复位弹簧孔34,复位弹簧6位于楔块孔底部,楔块3的复位弹簧孔与复位弹簧6相抵,一定位销5可限制楔块3的轴向伸缩距离,楔块3上设一凹形槽4(对应于本专利的滑槽),对应凹形槽4在扳体上开一个用于接纳定位销5(对应于本专利的限位栓)的定位孔51(对应于本专利的定位孔),定位孔51的一半位于凹形槽区域内,当定位销5插入后,其一半位于凹形槽4内,通过与凹形槽4的配合,以限制楔块的轴向伸缩距离和防止楔块滚动。圆柱形楔块3的外侧具有一个呈平面状的斜切面31,且该斜切面31与上爪内壁、下爪内壁相平行,复位弹簧处于释放状态下,该斜切面凸出于上爪内壁,它与下爪内壁及其弧形底壁构成一个完整的工作区。 (参见附件1说明书第3/4页第9行至第4/4页第5行以及附图1、2)。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可以看出,附件1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全部技术特征,附件1与本专利属于同一技术领域,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及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相同,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不具有新颖性。
本专利的从属权利要求2用附加技术特征“所述滑块的移动方向与卡口中心线成0-60度角”对权利要求1作进一步限定,附件1中公开了“上爪内壁与楔块孔的中轴线夹角为15-20度”,可见,附件1公开的数值范围落在本专利限定的技术特征的数值范围内,因此当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新颖性时,以该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得到的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也不具有新颖性。
本专利的从属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或2,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扳手卡口的侧面处、扳手体头部内设制有一存放滑块的盲孔,在扳手体头部的平面上钻有定位孔,其内设置一限制滑块移动位置的限位栓;滑块的上面设置一与限位栓对应的滑槽,滑块前端为圆弧形,后部设有盲孔,盲孔内设置有弹簧”。该权利要求3限定的技术方案与附件1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滑块前端为圆弧形”。将附件1与本专利的技术方案进行对比,在滑块工作时,需要拧紧的螺母随机进入卡口区域,本专利采用的圆弧工作面对螺母具有一定的导向作用,便于螺母进入夹紧位置,该区别技术特征的置换为整个技术方案带来了一定的技术效果。请求人认为该区别技术特征与附件1的“斜切面”相比属于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但是未提交证据加以证明,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3相对于附件1具有新颖性。
决定
宣告200720100323.3号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1和2无效,在权利要求3的基础上维持专利权继续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叁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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