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具有沙尘防护功能的摄影三角架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2878
决定日:2009-01-19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520060842.2
申请日:2005-07-07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吉多思实业(深圳)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6-10-04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刘昊
主审员:孙茂宇
合议组组长:宋瑞
参审员:周航
国际分类号:G03B17/56,F16M11/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请求人提供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而该现有技术也没有给出能够得出该区别特征的相应的技术启示,且没有证据表明其是公知常识,而且该区别特征的引入使得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产生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请求人提供的现有技术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6年10月4日授权公告的200520060842.2号、名称为“具有沙尘防护功能的摄影三角架”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专利权人是刘昊,申请日是2005年7月7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具有沙尘防护功能的摄影三角架,其各支脚皆具有多个伸缩装置(10),所述的伸缩装置(10)包括第一管件(11)、第二管件(12)以及橡胶套(13),其中,第一管件(11)和第二管件(12)通过螺旋传动机构配合,橡胶套(13)包覆于螺旋传动机构外端,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橡胶套(13)的上端具有将螺旋传动机构的螺纹连接部分完全遮住的防护帽(131)。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具有沙尘防护功能的摄影三角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螺旋传动机构由固定于第一管件(11)外端的螺纹管接头(111)和固定于第二管件(12)外端的螺纹套管(121)构成。”
针对上述专利权,吉多思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8年4月7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不具备创造性,请求宣告其专利权全部无效。随同其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请求人提交了如下一份证据:
证据1:授权公开号为CN2480605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其授权公告日是2002年3月6日。
请求人的具体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前序部分均属于现有技术,证据1公开了外锁的形状、结构特征为一帽体,将这种结构与现有技术相结合可以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并且也在本专利的背景技术部分记载了,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
请求人于2008年5月5日提交了补充的意见陈述书和证据2,
证据2:《写真?映像用品シヨ-’94》日本杂志的封面、第3、400、401、480页和封底页的复印件共6页,以及其中第400页部分文字的中文译文1页。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2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08年7月14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证据副本以及请求人于2008年5月5日提交的补充意见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证据副本转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一个月内对该无效宣告请求陈述意见。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8年8月29日收到了专利权人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1)对证据2的真实性存在疑义;(2)认为证据2的正确译文应当是:“一体成型的支脚锁定螺母:采用可在海边等拍摄现场防止沙子进入脚管牙接头的、无破损脱落的、一体成型的支脚锁定螺母”;(3)证据1与本专利领域相去甚远,并且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第一管件和第二管件上的螺旋传动机构的特征,也没有公开包覆螺旋传动机构的橡胶套和橡胶套的防护帽,也不具备沙尘防护功能,也没有证据证明带有橡胶套的三角架支脚的伸缩装置是现有技术;证据2的锁定螺母所起的作用相当于本专利中的螺纹套管,但其不存在包覆锁定螺母的橡胶套和橡胶套的防护帽,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2相对于证据1和2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本案合议组于2008年10月31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双方当事人合议组定于2008年11月24日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同时将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8年8月29日收到的专利权人的意见陈述书转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委托公民代理易湘磊出庭参加,专利权人本人及其委托的专利代理人魏永才出庭参加。
在口头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和资格无异议,对合议组成员没有回避请求。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范围是: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2分别相对于证据1或证据2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人当庭提交了深圳少年儿童图书馆出具的该杂志的馆藏查询证明及每页均加盖有图书馆红章的杂志复印件的相关页,以及标注有附图标记的证据2的第400页的复印件,合议组当庭将其转送给专利权人。请求人还当庭出示了证据2以及上述馆藏证明的原件。专利权人当庭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对请求人提交的证据2的部分中文译文,合议组当庭将其转送给请求人。
专利权人对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认为证据2和馆藏证明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但对该证据2和馆藏证明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这本杂志是日本的专业书籍,在我国国家图书馆等大型图书馆都没有馆藏,所以少年儿童图书馆馆藏这类专业书籍存在很大疑点。双方当事人对专利权人当庭提交的证据2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合议组当庭告知专利权人可在口审结束后15日内补充提交对证据2真实性的意见和相关证据。
审理过程中,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证据1或2中是否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特征部分所述的防护帽(131)。对此,双方当事人都充分发表了各自的观点。
请求人认为:(1)基于本专利说明书的背景技术部分的记载,本专利权利要求1前序部分属于已有技术;证据1和本专利都涉及了套管之间的锁紧机构,可以通用,证据1公开的锥形部分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防护帽。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也已在证据1和本专利说明书的背景技术部分公开了,故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2不具备创造性。(2)证据2的附图中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译文中表明了该装置是一体成型的螺母,可以防止沙进入,与本专利的防护帽的作用相同。而且,即使防护帽结构没有公开,也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另外,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也在证据1或证据2中公开了,故权利要求1和2都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1)请求人对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前序部分是公知技术没有举证,不能证明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公开了,故不予认可。本专利与证据1技术领域不同,结构和锁紧方式也不同,证据1涉及一种用在拖把杆上的卡锁,其内外锁采用锥度锁紧,没有防沙的功能和需求,证据1中没有公开防护帽。(2)从证据2的译文和图中都看不出来防护帽的结构,一体成型的是锁紧螺母,不是橡胶套,螺母连接肯定还是有间隙的,不能完全解决防沙的问题。对专利权人认为的对应结构不予认可,图中看不出来。
2008年12月5日,专利复审委员会收到专利权人补充提交的对证据2馆藏查询证明的补充意见。其中认为:在无效程序中,请求人当庭提交了证据2的馆藏查询证明,该馆藏证明没有说明深圳少年儿童图书馆是从哪种途径、何时收藏该杂志、何时在该图书馆提供给公众阅读,也没有提供该证据的馆藏原件来质证,不能确定其真实性。因此,证据2作为域外证据,也不能确认其真实性。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现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和审查范围
证据1是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其授权公告日是2002年3月6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专利权人对证据1的真实性及公开日期均没有异议。经审查,合议组认为,证据1的真实性可以确认,其中公开的内容已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证据2出自日本杂志《写真?映像用品シヨ-’94》,属于域外证据。请求人在口头审理当庭出示了深圳少年儿童图书馆出具的该杂志的馆藏查询证明及每页均加盖有图书馆红章的杂志复印件的相关页,其中内容表明该杂志可以从国内公共图书馆获得。专利权人认为证据2的杂志是专业书籍,在少年儿童图书馆馆藏存在很大疑点,故不认可该馆藏查询证明及其所证明内容的真实性,但未提供相关证据支持其主张。对此,合议组认为,专利权人对其主张应负有举证责任,在给予其充足时间进行举证的情况下,专利权人完全可以自行核实该馆藏查询证明及其所证明内容的真实性,但其没有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任何证据来支持其主张。因而,合议组对专利权人的主张不予支持。在认可上述馆藏查询证明的真实性的情况下,可以确认作为域外证据的证据2中杂志的真实性。
证据2为1994年出版发行的公开出版物,其公开日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构成了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双方当事人对专利权人在口头审理当庭提交的证据2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故证据2文字公开的内容以该份译文为准。
在口头审理当庭,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范围是: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2分别相对于证据1或证据2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因此,本案的审查范围是: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2分别相对于证据1或证据2是否具备创造性。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的创造性
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具有沙尘防护功能的摄影三脚架。证据1涉及一种可伸缩拖把上使用的双套管卡锁,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证据1的说明书第1页第4段及附图1-3):该双套管卡锁由用以套装在内、外伸缩杆上的内锁和套装在该内锁上的外锁组成,内锁外形呈无底座,无把柄,上端小下端大,有锥度的倒置茶杯形状,上端的内锁口为锥形,下端外形为锥度外螺纹;外锁组件,其内腔为上、下两端口贯通的一个上小、下大,其内壁面的形状结构与内锁外壁面的形状结构相匹配的腔体,即外锁上端口为呈锥形的外锁口,而腔径大的内壁段则置有锥度内螺纹。
请求人认为: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背景技术部分的记载可知,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的前序部分属于现有技术,而证据1中所述的外锁组件的锥形部分即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特征部分所述的防护帽,并且这种防护帽是常用的技术手段。另外,证据1和本专利都涉及套管之间的锁紧机构,可以通用。
经审查,合议组认为:
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摄影三脚架和证据1的双套管卡锁均属套管伸缩装置,但二者具有如下区别:(1)具体应用领域不同:本专利属照相机的附件,而证据1属拖把杆卡锁;(2)两套管伸缩装置的具体结构不同:权利要求1的伸缩装置中配合两个管件的部件是橡胶套、螺旋传动机构和防护帽,而证据1的装置中配合两个管件的配合部件是内锁和外锁,
证据1中未公开权利要求1的用于遮住螺旋连接部分的防护帽,上述区别使得证据1的双套管卡锁不能实现防沙尘的技术效果。具体而言,证据1的双套管卡锁主要用于可伸缩拖把,根据生活常识,此类可伸缩拖把通常不会在室外使用,没有必要特意做出防沙尘的设计。该双套管卡锁的外锁上端口设置呈锥形,是为了在旋转外锁时,利用该锥形部分压迫内锁的上端,从而将内、外伸缩杆锁紧。证据1中没有揭示该外锁的锥形部分可起到防沙尘的技术效果,故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由证据1公开的外锁的锥形部分,得到在摄影三脚架上加装防护帽的技术启示。另外,也没有证据表明在摄影三脚架上加装防护帽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的创造性
请求人在口头审理当庭提交了标注有附图标记的证据2的第400页的复印件(参见本决定附图),合议组已经当庭将其转送给专利权人。为了便于进行技术特征的对比,本决定中将沿用请求人所标注的附图标记。
证据2显示了一摄影三脚架,以及该摄影三脚架的脚管和锁紧螺母。与该摄影三脚架的脚管和锁紧螺母有关的文字描述为“一体成型的锁紧螺母:在海边等场所摄影的时候,可防止沙子进入脚管的牙接头,所以采用可防止沙尘入侵、无破损脱落的一体成型的脚锁紧螺母”。
请求人认为:从图2中可看出,该机构具有第一管11(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第一管件)、第二管12(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第二管件),以及伸缩调节装置13(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橡胶套);由附图标记1222所指示的结构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防护帽。在证据2的译文中表明了该装置是一体成型的螺母,可以防止沙尘进入,实现与本专利相同的技术效果。另外,即使防护帽结构没有公开,也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经审查,合议组认为:证据2的图2、3中显示了一种摄影三脚架,与本专利的技术领域相同。该摄影三脚架具有相互套合的两个管件(相当于本专利的第一管件和第二管件),在管件套合处具有一螺母(相当于本专利的螺旋传动机构)。证据2的文字部分的内容表明该螺母为一体成型的锁紧螺母,具有防止沙尘入侵的功能。
但是,证据2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将螺旋传动机构的螺纹连接部分完全遮住的防护帽。虽然证据2声称其锁紧螺母具有防沙尘的功能,但是,从图中和文字部分内容中看不出所述的防沙尘功能是由类似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防护帽的设置来实现的。具体而言,本专利为了实现防沙尘的功能,采用了包覆于螺旋传动机构外端的橡胶套,在橡胶套的上端设置将螺旋传动机构的螺纹连接部分完全遮住的防护帽,而证据2的摄影三脚架的相应部件为一个一体成型的锁紧螺母。请求人声称证据2的附图标记1222所指示的结构处于该锁紧螺母的外边缘,相当于本专利的防护帽,但从证据2的附图及其文字部分公开的信息看不出该结构能够将管件与锁紧螺母的螺纹连接部分完全遮住,从而实现防沙尘的功能。综上,证据2中未给出在摄影三脚架上加装防护帽的技术启示。因此,证据2不足以破坏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另外,也没有证据表明在摄影三脚架上加装防护帽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1、2的创造性
本专利的权利要求2是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分别相对于证据1和2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分别相对于证据1和2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0520060842.2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在收到??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图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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