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具的温度控制装置-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模具的温度控制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2899
决定日:2009-01-20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2005-11-14
申请(专利)号:200620168899.9
申请日:2006-11-13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第一请求人:株式会社技术高第二请求人:张金玲
授权公告日:2008-01-23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扶馀TEMPCON株式会社
主审员:樊延霞
合议组组长:朱文广
参审员:姜岩
国际分类号:B29C45/78;B29C45/73;G05D23/185;G05D23/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对于一方提供的、另一方予以认可的证据,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在判断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权利要求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如果其与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公知常识很容易想到的,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不需要花费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8年1月23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模具的温度控制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是200620168899.9,申请日是2006年11月13日,专利权人是扶馀TEMPCON株式会社,优先日为2005年11月14日。

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 1. 一种模具的温度控制装置,其用于控制模具的温度,其特征在于,包括:

蒸汽供给线路,其通过与所述模具连接而向模具供给蒸汽;

进水线路,其与所述模具连接,并且在该进水线路上设置有控制冷却水的流动的三通电磁阀以便利用泵向模具供给冷却水,在所述三通电磁阀上设置有用于连接三通电磁阀和混合罐以便向混合罐中填充冷却水的循环线路;

排出线路,其与所述模具连接,排出从模具排出的蒸汽或冷却水;和

混合罐,其设置在所述排出线路上,并在内部填充有冷却水。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模具的温度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

在所述蒸汽供给线路上设置有调节供给的蒸汽量的电子比控制阀,在所述电子比控制阀和模具之间设置有温度传感器。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模具的温度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

在所述进水线路和循环线路上设置有吸收管的振动而缓冲的接头。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模具的温度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

在所述模具连接设置有吸气线路,该吸气线路向模具供给空气,除去残留在模具内的蒸汽或冷却水。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模具的温度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

在所述吸气线路上设置有供给和切断空气的电磁阀,在所述电磁阀和模具之间设置有止回阀。

6.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模具的温度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

在所述排出线路上设置有过滤器,在所述过滤器和模具之间设置有温度传感器。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模具的温度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

在所述排出线路上设置有迂回混合罐的迂回线路,在所述迂回线路上设置有电磁阀。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模具的温度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

在所述混合罐上设置有消音器,该消音器减小在蒸汽和冷却水混合时由温差引起的噪音。”

针对本专利,株式会社技术高(下称第一请求人)于2008年5月19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人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公开日为2005年5月12日、公开号为JP3109224的日本专利文献及其译文,共27页;

附件2-1: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1997年4月第2版第3次印刷的《机械工程手册》封面、版权页、第5-210、5-214-5-216、5-227、5-228页的复印件,共8页;

附件2-2: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1989年10月第1版、1990年3月第2次印刷的《机械工程师手册》上册的封面、封底、版权页、编辑委员会页、第9-200、9-201、9-212、9-213页的复印件,共4页;

附件3:杭州杭辅电站辅机有限公司网站下载打印件,共4页,第一请求人声称用以说明附件1中的无声减压器实际上就是采用消音结构抑制汽水混合中产生的噪声,并让蒸汽减温减压的减压器之参考性网上信息;

附件4-1: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1994年9月第1版、1996年8月第2次印刷的《袖珍机械设计师手册》的封面、封底、版权页、前言、第1218-1221页的复印件,共4页;

附件4-2:云南科技出版社出版、1988年9月第1版、1996年8月第2次印刷的《简明机械工程师手册》下册的封面、扉页、第1955页的复印件,共3页;

第一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8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8年6月4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专利权人逾期未提交陈述意见。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案合议组于2008年8月1日向双方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9月23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中,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范围和证据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8相对于附件1结合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附件2-4用于公知常识的举证。请求人当庭提交了附件2-1、2-2、4-1、4-2的原件,专利权人对附件1、2-1、2-2、4-1、4-2的真实性和公开性没有异议,但认为附件3是在网站下载的信息,没有公开日期,故对其真实性和公开性有异议。

同样针对本专利,张金玲(下称第二请求人)于2008年8月20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人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编号续前):

附件5:公开日为2004年6月3日、公开号为JP2004155098的日本专利文献及其译文,共12页;

附件6:杭州杭辅电站辅机有限公司网站下载打印件2页。

另外,第二请求人还提交与第一请求人提交的附件2-1、2-2、4-1和4-2一样的4份证据。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8年10月6日向第二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转送专利权人。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查。

本案合议组于2008年10月20日发出合议组告知通知书,随后针对专利权人于2008年10月28日提交的专利权无效宣告授权委托书,本案合议组于2008年11月18再次向专利权人发出合议组告知通知书。

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的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专利权人于2008年11月2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1-8具备创造性。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第一请求人提交的证据包括附件1-4-2,专利权人对附件1、2-1、2-2、4-1、4-2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经核实认可其真实性,同时由于附件1、2-1、2-2、4-1、4-2为公开出版物,且其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的申请日前,因此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并且专利权人对附件1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因此附件1公开的内容以其中文译文为准。

2、关于权利要求1-8的创造性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判断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权利要求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如果其与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公知常识很容易想到的,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不需要花费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1)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第一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和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三通电磁阀是公知的,但附件1流路与本专利的流路不同,本专利的三通电磁阀控制的两个流路是可以同时打开,而附件1的转换阀A和转换阀C不是同时打开的,前者操作方便。附件1的无声减压器仅仅作为冷却水通道,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混合罐时常保持填充冷却水的状态,冷却效果好,并产生更小的振动和噪音。但附件1的转换阀A和转换阀C的组合得不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三通电磁阀,后者操作方便。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模具的温度控制装置,附件1公开了一种热压用金属模的加热冷却系统,其中的温度调节装置10用于控制模具的温度(参见附件1中文译文说明书第0021-0026段以及图1),该温度调节装置10具有加热用介质流路11(其与金属模连接并向金属模供给蒸汽,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蒸汽供给线路)、冷却用介质流路12(其与金属模连接,通过其上设置的泵19由转换阀A1-A4向金属模供冷却水,从而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进水线路)、将来自金属模的循环水(或蒸汽)向冷却用单元40排出的介质排出流路15,介质排出流路15包括从金属模到转换阀B的流路、从转换阀B到排出阀28的流路、在转换阀B的入口前侧分支并与无声减压器SR1、SR2连接的流路、在冷却用介质流路12的泵19的后段分出的由转换阀C控制的、且输出侧设置有无声减压器SR1、SR2的介质流路。其中,附件1的介质排出线路15上的从金属模到转换阀B的流路、从转换阀B到排出阀28的流路、在转换阀B的入口前侧分支并与无声减压器SR1、SR2连接的流路组成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排出线路,该流路与金属模连接以排出从金属模排出的蒸汽或冷却水;附件1的上述在冷却用介质流路12的泵19的后段分出的由转换阀C控制的、且输出侧设置有无声减压器SR1、SR2的介质流路,其通过“转换阀C”向“无声减压器SR1、SR2”中提供冷却水,从而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循环线路。

由此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的区别在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控制冷却水流动的是三通电磁阀,而附件1采用的是转换阀A1-A4和转换阀C;本专利权利要求1为混合罐,而附件1是无声减压器。对于上述区别特征,合议组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附件1公开的使用转换阀A1-A4和转换阀C来实现向两个方向供冷却水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在系统仅有一个模具的情况下,转换阀A也将只有一个,此时将一个转换阀A和转换阀C替换为本领域公知的具有相同作用的三通电磁阀(参见附件2-1和2-2),也是显而易见的,由此带来方便操作的效果也是三通电磁阀公知的作用;同时,由附件1中文译文说明书第0040、0041段所记载的内容可知,附件1的无声减压器的作用是通过蒸汽与冷却水在此混合使蒸汽转化为水,并减少振动和噪音,其最终排出温度较低的水,与本专利的混合罐相比,作用相同,除了混合之外还能减少振动和噪音,显然,由于混合罐是公知的,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也能想到通过混合罐来简单地进行混合。综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附件1和公知常识结合的基础上不需要花费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2)关于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

合议组认为,附件1(参见附件1中文译文说明书第0022、0029、0030、0036-0038段)公开了设置在加热用介质流路11上,根据温度检测部判定的金属模的温度、控制供向金属模的蒸汽开闭及流量的控制装置50所控制的转换阀D和流量调节阀H,温度传感器K位于调节阀H与金属模之间。其中附件1的转换阀D、调节阀H的组合与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电子比例阀作用相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附件1已经给出了根据温度控制蒸汽流量的基础上,用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一个电子比例阀实现附件1的两个部件转换阀D、调节阀H的作用是不需要创造性劳动的。由于附件1的“温度传感器K位于调节阀H与金属模之间”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电子比控制阀和模具之间设置有温度传感器”,因此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关于权利要求3的创造性

第一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缓冲的接头”是公知常识,附件4-1和4-2用于证明其是公知的技术手段。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的“缓冲的接头”是在管路上设置的,可以减少管路的振动。

合议组认为,附件4-1(参见第1218-1221页)和附件4-2(参见第1955页)证明了在机械领域利用弹簧、橡胶等防止机器或其他结构连接的振动是本领域公知技术手段,进而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减少进水线路和循环线路上振动很容易想到设置能吸收管的振动而缓冲的接头。因此,权利要求3相对于附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4)关于权利要求4、5的创造性

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4和5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附件1所公开(参见附件1中文译文说明书第0024段),其中附件1中的向金属模供给清洗用空气、用以除去残留在金属模内的蒸汽或冷却水的空气流路12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4的“吸气线路”;附件1中的空气流路13上的转换阀M与本专利权利要求5的“电磁阀”都是用于供给和切断空气的,并且电磁阀也是本领域公知技术(参见附件2-1第5-210、5-214-5-216、5-227、5-228页、附件2-2第9-200、9-201、9-212、9-213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由附件1的“转换阀”很容易想到本专利权利要求5的“电磁阀”;附件1中的设在转换阀M和金属模之间的止回阀27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5的“止回阀”。因此权利要求4、5相对于附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4)关于权利要求6的创造性

合议组认为,附件1公开的设于金属模与介质排出流路之间的温度传感器5(参见附件1中文译文说明书第0030段)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6的“温度传感器”,尽管附件1未公开排出线路上设置过滤器,但是在流体介质入口或排出处设置过滤器去除杂物是本领域常用的方法,因此在附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需要创造性的劳动就能够获得本专利权利要求6的技术方案,故权利要求6相对于附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5)关于权利要求7的创造性

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附件1所公开(参见附件1中文译文说明书第0021-0026段以及图1),其中介质排出流路15上从转换阀B到标记28之间的流路,也起到迂回无声减压器并减轻排出流路负荷的作用,进而公开了权利要求7中的“迂回线路”;同时上述附件1中的流路上设置的转换阀B与本专利权利要求7中的电磁阀的作用相同,并且电磁阀也是本领域公知技术(参见附件2-1第5-210、5-214-5-216、5-227、5-228页、附件2-2第9-200、9-201、9-212、9-213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由附件1的“转换阀”很容易想到本专利权利要求7的“电磁阀”,从而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故权利要求7相对于附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6)关于权利要求8的创造性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附件1公开的无声减压器可以减少在蒸汽和冷却水混合时由温差引起的噪音,给出此处需要混合时消声的启示,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采用公知的混合罐和消声器的方案来实现相同的功能,因此权利要求8相对于附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鉴于权利要求1-8相对于上述附件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应予无效,因此本决定对于第一、二请求人提出的其它无效理由及证据不再进行评述。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0620168899.9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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