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新型无粘接外套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棒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2898
决定日:2009-01-22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720038570.5
申请日:2007-07-16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河北腾源预应力钢材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8-05-2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姚圣法
主审员:王琳
合议组组长:朱文广
参审员:樊延霞
国际分类号:C04B32/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特征是对比文件中的背景技术部分记载的用于解决相同技术问题的技术特征,则认为对比文件存在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于该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该对比文件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8年5月21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一种新型无粘接外套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棒”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是200720038570.5,申请日是2007年7月16日,专利权人是姚圣法,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新型无粘接外套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棒,由预应力棒体(1)和无粘接外套(2)组成,其特征在于,所述无粘接外套(2)套在预应力棒体(1)外面,两者合为一体。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无粘接外套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棒,其特征在于,预应力钢棒(1)与无粘接外套(2)之间不粘接,预应力棒体(1)在张拉时可活动。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无粘接外套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棒,其特征在于,所述无粘接外套(2)用塑料等材料制成。”
针对本专利,河北腾源预应力钢材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8年10月8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审定公告日为1990年10月24日,审定号为CN1010109B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审定说明书,共12页。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3的技术方案被附件1公开了,因此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关于新颖性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8年10月8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请求人于2008年10月20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补充的意见陈述书和以下附件:
附件1;
附件2:公开日为1985年6月26日,公开号为EP0146126A2的欧洲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及其部分中文译文,复印件共21页;
附件3:公开日为1987年4月28日,专利号为US4661387的美国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及其部分中文译文,复印件共5页;
附件4:公开日为1987年2月17日,专利号为US4643929的美国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及其部分中文译文,复印件共6页;
附件5:公开日为1989年7月18日,专利号为US4849282的美国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及其部分中文译文,复印件共8页。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3相对于附件1-5的任一篇不具备新颖性,相对于附件1、2、3、4或5分别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案合议组于2008年12月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1月12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同时将无效请求人于2008年10月2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的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单方出席了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中,请求人确定的无效理由、范围和所使用的证据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3相对于附件1-5的任一篇不具备新颖性,相对于附件1、2、3、4或5分别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请求人明确放弃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无效理由。
请求人认为,附件1说明书第1页第11?13行和图1公开了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材,其中的钢材为钢筋、钢丝、钢缆等,附件1中的钢部件1与本专利的棒体对应。附件1说明书第4页第13、14、18行以及图3也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其中钢部件1与棒体相对应,所以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同时,附件1也公开了钢部件与外面的套管不粘接、可活动,以及套管为塑料管,所以权利要求2、3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附件2?5的陈述意见与附件1相同。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关于证据
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5分别属于中国、欧洲和美国的专利文献,合议组经核实,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并且,由于附件1-5的公开日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因此可以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用于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同时,由于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对附件2-5的中文译文提出异议,因此,附件2-5公开的内容以其中文译文为准。
关于新颖性和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特征是对比文件中的背景技术部分记载的用于解决相同技术问题的技术特征,则认为对比文件存在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于该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该对比文件不具备创造性。
本案中,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新型无粘接外套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棒,附件1(参见其说明书第4页实施方案2和图3)公开了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材,其中钢部件被套在一根泡沫合成树脂套管中,树脂套管可以用各种方法套在钢部件(1)上。其中钢部件可以是钢丝、钢筋或钢缆等形式钢材。如果需要的话,可以将钢部件(1)套入一根预先制成的泡沫合成树脂套管(6),该套管(6)可以与钢部件(1)粘合,也可以不粘合。并且,为了将钢部件与混凝土有效地隔开,以便进行下一步的后张拉法处理,附件1中还对套管的壁厚进行了限定。与本专利相比,附件1中的经过后张拉法处理的钢部件对应于权利要求1的预应力钢棒,泡沫合成树脂套管对应于权利要求1的无粘接外套,两者结合而成的预应力用钢材对应于权利要求1的无粘接外套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棒。由此可见,附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两者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采取了相同的技术手段,达到了相同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新颖性。
另外,附件1还公开了(参见其实施方案2)套管与钢部件可以不粘合,从而钢部件在张拉时可活动。也就是说,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也被附件1公开了,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1也不具备新颖性。
权利要求3进一步限定了无粘接外套用塑料等材料制成,附件1(参见其说明书第2页第4段实施方案1)公开了用来防止钢材与周围的预应力混凝土直接接触的结构设计,其中一个涂有一层油脂的钢部件被套在一条聚乙烯管中,大大便利了后张拉预应力处理。由此可见,为了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附件1实施方案1中给出了将塑料套管用于实施方案2预应力混凝土用钢部件的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将其结合到附件1实施方案2的技术方案得到权利要求3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3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由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3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应予无效,本决定对请求人提出的其它无效理由不再予以评述。
基于上述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0720038570.5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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