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多功能水龙头-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多功能水龙头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2894
决定日:2009-01-21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720052175.2
申请日:2007-05-3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关志平
授权公告日:2008-03-1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王剑腾
主审员:关山松
合议组组长:张娅
参审员:程跃新
国际分类号:F16K 11/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决定要点:本专利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在本专利申请日前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申请并在本专利申请日后公布的实用新型专利相比,在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以及预期效果上完全相同,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
全文:
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8年3月12日授权公告的、专利号为200720052175.2、名称为“一种多功能水龙头”的实用新型专利,其申请日为2007年5月30日,专利权人为王剑腾。

本实用新型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多功能水龙头,包括本体,本体内设有冷水供水管、热水供水管、冷热水共用出水管和控制冷热水输出的冷热水开关阀,其特征在于:在本体上还设有直饮水供水管和直饮水出水管,在直饮水供水管与直饮水出水管之间设有控制输出直饮水的直饮水开关阀。”

针对上述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关志平(下称请求人)于2008年9月12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无效请求的理由的是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请求人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号为CN201057295Y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6页,其申请日为2007年2月2日,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5月7日,申请人为关大卫。

请求人认为:证据1已经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08年11月17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该无效请求书及其证据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没有陈述意见。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8年12月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1月12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专利权人未参加口头审理,仅请求人参加了口头审理。请求人当庭明确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范围以及证据的使用情况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请求人当庭对本专利权利要求1是否具备新颖性的问题充分发表了意见。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1、 关于证据

证据1为中国专利文献复印件,专利权人未对其真实性提出异议,经核实,合议组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证据1的申请日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公开日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后,因此其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以用来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

2、 关于本专利的新颖性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请求人认为,证据1公开的技术内容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完全相同,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经审查,证据1公开了一种新型水龙头,其能同时提供普通自来水、加热水以及直饮水,属于多功能水龙头,包括内部设置有空腔的龙头主体1(相当于本专利的本体),设置在龙头主体上的第一进水管5(相当于本专利的冷水供水管)、第二供水管6(相当于本专利的热水供水管)、第一出水龙头3(相当于本专利的冷热水公用出水管)和第一活塞4(相当于本专利的控制冷热水输出的冷热水开关阀),主体上还设有第三供水管7(相当于本专利的直饮水供水管)和第二出水龙头9(相当于本专利的直饮水出水管),在第三供水管7和第二出水龙头9之间设有控制输出直饮水的第二活塞8(相当于本专利的直饮水开关阀)。由此可见,证据1已经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而且证据1与本专利在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以及预期效果上完全相同,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

决定

宣告200720052175.2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通知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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