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滤板分组拉开合拢机构-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滤板分组拉开合拢机构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2897
决定日:2009-02-16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3148543.X
申请日:2003-07-03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景津压滤机集团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7-04-25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秦强华,皇甫京华
主审员:石红艳
合议组组长:黄颖
参审员:董晓静
国际分类号:B01D 25/17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的一个技术方案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则权利要求相对于该技术方案具备新颖性;进一步,权利要求相对于该技术方案的区别技术特征在现有技术中不存在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7年4月25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一种滤板分组拉开合拢机构”的第03148543.X号发明专利权(下称本专利),申请日是2003年7月3日,专利权人是秦强华、皇甫京华(原为秦强华、蒋军,于2007年9月14日变更为秦强华、皇甫京华)。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滤板分组拉开合拢机构,所述的滤板分组拉开合拢机构由滤板、驱动滤板、动力装置组成,其特征在于:由滤板组成滤板组,在滤板组之间至少有一个驱动滤板,驱动滤板由动力装置驱动,驱动滤板往复运动带动滤板组实现滤板的拉开、合拢。

2、根据权力要求1所述的一种滤板分组拉开合拢机构,其特征在于:动力装置安装在驱动滤板上或机架上。

3、根据权力要求1所述的一种滤板分组拉开合拢机构,其特征在于:动力装置的动力为液压马达或电动机,动力装置通过链条、齿条齿轮、钢丝绳或带索传递动力,驱动滤板运动。”

针对本专利权,景津压滤机集团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8年7月17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三款的规定,权利要求3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请求人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本专利的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全文,共11页;

附件2:公告号为CN2493273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全文,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5月29日,共6页;

附件3:公开号为平2-21909A的日本公开特许公报全文,公开日为1990年1月24日,共6页;

附件4:附件3的全文的中文译文,共6页;

附件5:公告号为昭50-3227的日本特许公报全文,公告日为1975年2月1日,共5页;

附件6:附件5的全文的中文译文,共5页;

附件7:公开号为1016259的英国专利说明书全文,公开日为1966年1月5日,共8页;

附件8:附件7的全文的中文译文,共8页。

请求人认为,附件2披露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2的全部技术特征,故权利要求1、2相对于附件2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同时也分别被附件3(译文附件4)、附件5(译文附件6)和附件7(译文附件8)披露,因此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8年7月17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的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以及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专利权人于2008年8月2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附件2所公开的压滤机中,滤板的每次拉开、合拢都是由尾座上固定的主油缸带动一端的活动压板来实现的,1/3处的滤板是间断打开、合拢的,并非往复运动带动滤板组实现滤板的拉开、合拢的驱动元件。权利要求1与附件2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中的机构“在滤板组之间至少有一个驱动滤板,驱动滤板由动力装置驱动,驱动滤板往复运动带动滤板组实现滤板的拉开、合拢”。因此,附件2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也未给出任何启示,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在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3也具备新颖性、创造性。

此外,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供的附件3、5、7的中文译文(即附件4、6、8)的全文均持有异议,也提交了相应的中文译文,即:

证据1:附件3的中文译文,共5页;

证据2:附件5的中文译文,共3页;

证据3:附件7的中文译文,共3页。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无效请求进行审查,于2008年9月23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10月28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口头审理。随同口头审理通知书,将专利权人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给了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范围是:权利要求1、2相对于附件2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又分别被附件3(译文附件4)、附件5(译文附件6)、附件7(译文附件8)公开,因此权利要求3相对于附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附件2与附件3相结合、附件2与附件5相结合、附件2与7相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同时,认为权利要求1-3相对于附件2、或附件2与附件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指出该理由在无效宣告请求书的第④栏中有记载。

专利权人认为,请求人在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正文中并无权利要求1、2相对于附件2结合附件3的创造性的具体评述,不应予以考虑。此外,专利权人表示认可附件2、3、5、7的真实性,并放弃对请求人所提交的上述附件3、5、7的中文译文所持有的异议,以请求人提交的中文译文为准。

合议组经合议当庭宣布,由于请求人在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正文中未对附件2结合附件3评述权利要求1-2不具有创造性的理由的具体说明,也未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一个月内补充相应理由,因此合议组不予以考虑。

针对请求人提出的其它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双方当事人充分发表了意见,争议的焦点在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2相比是否存在区别,二者的工作过程是否相同。

此外,请求人于2008年11月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重申了其在口头审理时陈述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并且补充了其在口头审理时提出的权利要求1-2相对于附件2和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具体理由。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做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附件2为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为公开出版物,其公告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且专利权人对附件2的真实、合法性没有异议,故可以作为现有技术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附件3、5、7分别为日本、英国的专利文献,均为公开出版物,且其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由于专利权人在口头审理过程中放弃了对附件3、5、7的中文译文所持有的异议,故以请求人提交的上述附件的中文译文附件4、6、8为准。

2.关于无效请求的理由

本案中,请求人于口头审理时以及口头审理后的2008年11月4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中,提出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2相对于附件2和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由于请求人并未在无效宣告请求书中对该理由做出具体说明,也未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补充说明,因此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4条第1款的规定,合议组不予考虑。

因此,本案的审查范围是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2相对于附件2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权利要求3相对于附件2与公知常识或附件3、5或7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是否成立。

3.关于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案中,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理由为:根据附件2说明书第2页第9行至第3页,以及附图1、2可知,滤板(2)左段拉开时,随动油缸(3)无杆腔进油,使其右侧的滤板向右移动,从而将左段滤板拉开;中段拉开时,随动油缸有杆腔进油,使得中段滤板被拉开,同时合拢左段滤板。则随动油缸(3)以及与其活塞杆相连接的1/3处的滤板分别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动力装置和驱动滤板,且随动油缸驱动上述1/3处滤板往复运动带动滤板组拉开、合拢。因此附件2披露了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两者所属技术领域相同,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并能产生相同的技术效果。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不具备新颖性,进一步也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附件2所公开的压滤机中,以左段拉开为例,主油缸(8)有杆腔进油,从而带动活动压板(6)向右拉开;同时随动油缸(3)有杆腔进油,从而保证位于其右侧的中段滤板不被拉开。因此,使得滤板组被拉开的动力装置是主油缸(8),随动油缸(3)实际上起到锁定中段滤板的作用。而本专利中,液压缸(25)将活动压板单元(24)拉开后将不再运动,由动力装置驱动上述驱动滤板使之往复运动,进而带动滤板组实现中间各组滤板的打开、合拢。故附件2中的随动油缸(3)、(5)不同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动力装置;1/3处滤板以及2/3处滤板也不同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驱动滤板。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具备新颖性。且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提高了滤板的拉开、合拢效率,具有显著进步,因此也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经合议后认为,附件2公开了一种滤板分组拉开合拢机构,包括:滤板(2)、固定压板端随动油缸(3)、活动压板端随动油缸(5)以及主油缸(8);其中,由滤板组成滤板组;固定压板端随动油缸的活塞杆与滤板数量1/3处的滤板连接,活动压板端随动油缸的活塞杆与滤板数量2/3处的滤板连接。作为三段式滤板拉开合拢机构,其工作过程如下:

第一、左段拉开时,主油缸(8)有杆腔进油,活动压板被向右拉开,活动压板端随动油缸(5)有杆腔进油,保证右段滤板不被拉开;且固定压板端随动油缸(3)无杆腔进油,使得1/3处滤板紧贴其右侧的滤板向右移动;从而左段滤板被拉开;

第二、滤板推拢时,主油缸(8)无杆腔进油,使得活动压板(6)向左被推拢,此时两个随动油缸的有杆腔和无杆腔连通,使得上述处于拉开状态的左段滤板能够在无阻力的状态下被合拢;

第三、中段拉开时,主油缸有杆腔进油,活动压板被向右拉开,两个随动油缸均为有杆腔进油,从而左段、右段滤板均不拉开,而中段滤板被拉开;

第四、重复上述第二步骤的操作,合拢中段滤板;

第五、右段拉开时,主油缸有杆腔进油,活动压板被向右拉开,活动压板端随动油缸(5)无杆腔进油,保证左段、中段滤板不被拉开,而右段滤板被拉开;

第六、重复上述第二步骤的操作,合拢右段滤板。

由此可见,活动压板端随动油缸和固定压板端随动油缸在第二、四、六步骤的滤板合拢步骤中,处于“有杆腔和无杆腔连通”的状态,从而使得滤板组在主油缸的驱动下,跟随活动压板合拢运动而合拢处于拉开状态的滤板。也就是说,随动油缸至少在滤板合拢动作中没有起到驱动1/3处滤板和2/3处滤板的驱动作用,相应地,1/3处滤板和2/3处滤板也未起到带动滤板运动的作用。而根据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驱动滤板往复运动带动滤板组实现滤板的拉开、合拢”可知,权利要求1中,通过动力装置驱动所述驱动滤板,使之往复运动带动滤板组实现滤板的合拢、拉开。

基于上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2的区别为,权利要求1限定“在滤板组之间至少有一个驱动滤板,驱动滤板由动力装置驱动,驱动滤板往复运动带动滤板组实现滤板的拉开、合拢”。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具备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而且,经考察附件2可知,其所述的压滤机工作过程包括主油缸将滤板合拢并压紧后再分次拉开的步骤,并未给出利用驱动滤板的往复运动带动滤板的拉开、合拢的任何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能由附件2显而易见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

同时,本专利由于利用驱动滤板的往复运动,使滤板分组拉开和合拢,实现了多块滤板同时卸料;且在减少滤板的总体运动长度的情况下,提高了滤板的工作效率。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创造性的规定。

由于权利要求2、3不仅包括各自的附加技术特征,还通过引用权利要求1而包括了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因此,鉴于请求人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理由不成立,其关于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公开的意见也不足以支持权利要求2、3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主张。即,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2、3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理由不能成立。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03148543.x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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