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东莨菪碱戒毒剂及其制备和应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2845
决定日:2009-02-01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93105298.X
申请日:1993-04-27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郑萍
授权公告日:2000-11-08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宁波市微循环与莨菪类药研究所
主审员:闻 雷
合议组组长:李金光
参审员:葛永奇
国际分类号:A61K 31/54,A61P 25/36,A61P 25/32,A61P25/30 // (A61K 31/54,31:445)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对于发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如果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该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使得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全文:
一、案由
(一)本无效宣告请求案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0年11月8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东莨菪碱戒毒剂及其制备和应用”的第93105298.X号发明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1993年4月27日,专利权人为宁波市微循环与莨菪类药研究所。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如下:
“1、一种东莨菪碱戒毒剂,它是以氢溴酸东莨菪碱为主、盐酸氯丙嗪为辅的注射用复方针剂,该复方针剂为每2ml内含主药氢溴酸东莨菪碱0.3-9mg,辅药盐酸氯丙嗪12.5-75mg、并含有稳定剂的灭菌水溶液。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东莨菪碱戒毒剂,其特征还在于该复方针剂的配药处方为每1000ml灭菌水溶液中含有:
氢溴酸东莨菪碱 0.15-4.5g
盐酸氯丙嗪 6.25-37.5g
焦亚硫酸钠 2g
维生素C 2g
EDTA 0.1g
氯化钠 0.6g
注射用水 加至1000ml。
3、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东莨菪碱戒毒剂,其特征还在于该复方针剂的配药处方为每1000ml灭菌水溶液中含有:
氢溴酸东莨菪碱 0.15g
盐酸氯丙嗪 6.25g
4、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东莨菪碱戒毒剂,其特征还在于该复方针剂的配药处方为每1000ml灭菌水溶液中含有:
氢溴酸东莨菪碱 0.30g
盐酸氯丙嗪 6.25g
5、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东莨菪碱戒毒剂,其特征还在于该复方针剂的配药处方为每1000ml灭菌水溶液中含有:
氢溴酸东莨菪碱 0.45g
盐酸氯丙嗪 12.5g
6、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东莨菪碱戒毒剂,其特征还在于该复方针剂的配药处方为每1000ml灭菌水溶液中含有:
氢溴酸东莨菪碱 0.60g
盐酸氯丙嗪 12.5g
7、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东莨菪碱戒毒剂,其特征还在于该复方针剂的配药处方为每1000ml灭菌水溶液中含有:
氢溴酸东莨菪碱 0.75g
盐酸氯丙嗪 6.25g
8、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东莨菪碱戒毒剂,其特征还在于该复方针剂的配药处方为每1000ml灭菌水溶液中含有:
氢溴酸东莨菪碱 0.90g
盐酸氯丙嗪 6.25g
9、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东莨菪碱戒毒剂,其特征还在于该复方针剂的配药处方为每1000ml灭菌水溶液中含有:
氢溴酸东莨菪碱 1.05g
盐酸氯丙嗪 12.5g
10、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东莨菪碱戒毒剂,其特征还在于该复方针剂的配药处方为每1000ml灭菌水溶液中含有:
氢溴酸东莨菪碱 1.20g
盐酸氯丙嗪 12.5g
11、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东莨菪碱戒毒剂,其特征还在于该复方针剂的配药处方为每1000ml灭菌水溶液中含有:
氢溴酸东莨菪碱 1.35g
盐酸氯丙嗪 12.5g
12、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东莨菪碱戒毒剂,其特征还在于该复方针剂的配药处方为每1000ml灭菌水溶液中含有:
氢溴酸东莨菪碱 1.50g
盐酸氯丙嗪 25g
13、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东莨菪碱戒毒剂,其特征还在于该复方针剂的配药处方为每1000ml灭菌水溶液中含有:
氢溴酸东莨菪碱 1.75g
盐酸氯丙嗪 25g
14、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东莨菪碱戒毒剂,其特征还在于该复方针剂的配药处方为每1000ml灭菌水溶液中含有:
氢溴酸东莨菪碱 2.0g
盐酸氯丙嗪 25g
15、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东莨菪碱戒毒剂,其特征还在于该复方针剂的配药处方为每1000ml灭菌水溶液中含有:
氢溴酸东莨菪碱 2.25g
盐酸氯丙嗪 25g
16、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东莨菪碱戒毒剂,其特征还在于该复方针剂的配药处方为每1000ml灭菌水溶液中含有:
氢溴酸东莨菪碱 2.50g
盐酸氯丙嗪 25g
17、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东莨菪碱戒毒剂,其特征还在于该复方针剂的配药处方为每1000ml灭菌水溶液中含有:
氢溴酸东莨菪碱 2.75g
盐酸氯丙嗪 25g
18、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东莨菪碱戒毒剂,其特征还在于该复方针剂的配药处方为每1000ml灭菌水溶液中含有:
氢溴酸东莨菪碱 3.0g
盐酸氯丙嗪 25g
19、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东莨菪碱戒毒剂,其特征还在于该复方针剂的配药处方为每1000ml灭菌水溶液中含有:
氢溴酸东莨菪碱 3.25g
盐酸氯丙嗪 25g
20、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东莨菪碱戒毒剂,其特征还在于该复方针剂的配药处方为每1000ml灭菌水溶液中含有:
氢溴酸东莨菪碱 3.50g
盐酸氯丙嗪 25g
21、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东莨菪碱戒毒剂,其特征还在于该复方针剂的配药处方为每1000ml灭菌水溶液中含有:
氢溴酸东莨菪碱 3.75g
盐酸氯丙嗪 25g
22、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东莨菪碱戒毒剂,其特征还在于该复方针剂的配药处方为每1000ml灭菌水溶液中含有:
氢溴酸东莨菪碱 4.0g
盐酸氯丙嗪 37.5g
23、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东莨菪碱戒毒剂,其特征还在于该复方针剂的配药处方为每1000ml灭菌水溶液中含有:
氢溴酸东莨菪碱 4.25g
盐酸氯丙嗪 37.5g
24、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东莨菪碱戒毒剂,其特征还在于该复方针剂的配药处方为每1000ml灭菌水溶液中含有:
氢溴酸东莨菪碱 4.50g
盐酸氯丙嗪 37.5g
25、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戒毒剂,其特征还在于它是一种由氢溴酸东莨菪碱单一针剂与盐酸氯丙嗪单一针剂的复合应用的戒毒剂。
26、如权利要求25所述的戒毒剂,其特征还在于其中氢溴酸东莨菪碱针剂每支1毫升含0.3毫克或每支1毫升含0.5毫克;盐酸氯丙嗪针剂每支1毫升含25毫克或每支1毫升含50毫克。
27、一种如权利要求1-26所述的东莨菪碱戒毒剂的制备方法,其特征还在于它包括
(1)首先将该东莨菪碱解毒剂处方中的各组成部分溶于已被氮气饱和的注射用水中;
(2)均匀搅拌后加注射用水至接近全量;
(3)测半成品含量,达合格标准;
(4)测半成品pH,当pH=3.0~3.5时加注射用水至全量;
(5)用4#垂熔与0.65μ滤膜过滤至澄明;
(6)充氮灌封于2ml安瓿中,100℃30分钟灭菌。
28、一种以氢溴酸东莨菪碱为主,盐酸氯丙嗪为辅的戒毒剂的应用,其特征还在于它可被应用于海洛因、鸦片、黄皮、吗啡、芬太尼、双氢埃托菲等毒品患者的毒瘾戒毒及酒瘾的脱瘾治疗。”
针对上述专利权,郑萍(下称请求人)于2004年6月10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并提交了下述附件:
附件1:《中药麻醉的临床应用与探讨》,上海人民出版社,1973年9月版,首页,目录第8和9页,第205-216页及出版信息页,复印件共14页;
附件2:《中西医结合治疗血栓闭塞性脉管炎经验选编》,第一集,范正祥整理,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1980年1月版,首页,第166-170页及出版信息页,复印件共7页。
请求人认为:(1)说明书提供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2的技术方案,但未提供相应的实验数据,而对于权利要求3-24的技术方案,说明书中既未提供这些技术方案,又无相应的实验数据,故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2)说明书中给出了22个药物制剂的制备例,这些制剂都需要效果数据来支持,而说明书中没有记载这些制剂的治疗效果,尽管说明书中提供了6例病例报告,但都是关于“东莨菪碱戒毒疗法”的,其提供的治疗效果并不能用来支持权利要求1-24,因此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3)附件1中公开了主药为洋金花总碱2.5-5mg或东莨菪碱1-3mg辅以氯丙嗪12.5-50mg,可用于戒除患者对杜冷丁的成瘾性,故附件1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25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和2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同理,上述权利要求和附件2相比,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是用每毫升注射液中所含的注射液助剂对技术方案做进一步限定,这些成分没有给技术方案带来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3-24和26限定了药物用量的具体值,相对于附件1或2而言是选择发明,但它们的技术方案不具有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故同样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在产品权利要求无效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7的产品制备方法是本领域惯常的配制方法,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8是“一种以氢溴酸东莨菪碱为主,盐酸氯丙嗪为辅的戒毒剂的应用”,该应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从附件1或2中记载的洋金花总碱或东莨菪碱辅以氯丙嗪可用于戒除患者对杜冷丁的成瘾性中直接得出的,故其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005年2月23日,请求人再次提交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除重申了前次无效宣告请求理由外,还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请求,于2005年2月25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请求人提交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附件1和2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
专利权人于2005年4月1日和2005年4月11日作出答复,认为:(1)说明书第6-16页记载了本专利戒毒剂用于海洛因等的脱瘾治疗的临床实验数据,第16-27页记载了本专利权利要求3-24的技术方案的制备例,第27-29页中所提供的6例病例报告说明了采用本专利戒毒剂进行脱瘾治疗的治疗效果,因此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的规定;(2)a.本专利的复方针剂的主药为氢溴酸东莨菪碱,辅药为盐酸氯丙嗪,并含有稳定剂和灭菌水,而附件1和2中披露的技术实质上完全相同,其主药为含有洋金花总碱或东莨菪碱的中麻制剂,辅药为氯丙嗪,并且未反映出含有稳定剂;b.上述附件没有记载东莨菪碱和氯丙嗪的复合制剂,而本专利的复方制剂不是两种药物的简单混合,而是浓缩的复方制剂,不仅需要解决药物耐受性问题,还要解决药物在高浓度下的稳定性问题,本专利通过选择适当的稳定剂,使半成品的pH值在3~3.5之间,从而解决了该问题;c.本专利取得了快速脱除包括海洛因(其毒性发作和戒断难度远大于杜冷丁)在内的成瘾性药物的依赖性的技术效果;d.从附件1或2中无从得知在中麻中偶尔戒断了杜冷丁这一现象是中麻制剂中的哪一种成分起作用,且上述附件对中麻制剂辅以氯丙嗪是否确实能戒断成瘾药物杜冷丁也存在疑问,而从混合物中通过实验活动找出并确定有效成分并对其加以优化配伍本身就是一项创造性活动;因此权利要求1-28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
2005年8月24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本专利权的无效请求进行了口头审理,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庭审过程中,1)请求人明确了请求无效专利权的理由和范围:(1)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具体来说:a)说明书未提供权利要求1-24技术方案的实验数据,说明书中关于治疗效果的第6-9页的内容中没有公开戒毒剂各组成成份用量;b)戒毒药物通常同用美沙酮 可乐宁作比较来证明效果,而本专利说明书中没有美沙酮 可乐宁用来治疗毒瘾的比较例,无法证明效果;c)说明书第9页11-12行没有指出654-2是什么药物和具体用量,说明书第9页没有给出氯丙嗪和美沙酮在实验中的具体用量;d)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附件2相比,唯一区别就是附件2中没有“一定量的稳定剂”,因此“一定量的稳定剂”就是该发明的发明点,权利要求1-28中都含有稳定剂,但其中稳定剂的成分和含量不清楚,致使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现本发明;综上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1-28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具体来说:(a)说明书中没有记载支持权利要求1-24的试验效果数据,权利要求1-24得不到说明书的实质支持;(b)说明书实施例没有给出稳定剂具体的量,权利要求1中“并含有稳定剂”的特征得不到说明书实质支持。(3)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或者附件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28相对于附件1或附件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4)请求人放弃了权利要求2-2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规定的无效理由。2)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28不符合专利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依职权对权利要求28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5条规定进行了调查。3)请求人当庭出示了附件1和2的原件,专利权人对附件1和2的真实性没有异议。
2005年8月26日,请求人提交了意见陈述书,除了重申口头审理时的意见外,还主张权利要求2-26和28不具有新颖性的无效理由,并提交了以下附件:
附件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1990年12月28日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0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另第38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1-5页,复印件共3页;
附件4:《成瘾医学》,科学出版社出版,2002年2月第一版,第321-324页,出版信息页,复印件共5页;
附件5: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甬民二初字第129号,复印件共12页。
2005年9月8日,专利权人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28,并表示如果复审委员会坚持断定“戒毒”属于“疾病的治疗方法”,专利权人同意将权利要求28的技术方案改为“一种以氢溴酸东莨菪碱为主,盐酸氯丙嗪为辅的戒毒剂的应用,其特征在于,所述戒毒剂用于制备海洛因毒品患者的毒瘾戒毒的戒毒剂。”综上,权利要求28有两种修改方式:
“28、一种以氢溴酸东莨菪碱为主,盐酸氯丙嗪为辅的戒毒剂的应用,其特征还在于它可被应用于海洛因的毒瘾戒毒。”(修改方式1)或
“28、一种以氢溴酸东莨菪碱为主,盐酸氯丙嗪为辅的戒毒剂的应用,其特征在于,所述戒毒剂用于制备海洛因毒品患者的毒瘾戒毒的戒毒剂。”(修改方式2)
专利权人提交了按照修改方式1修改的权利要求28的替换页,没有提交修改方式2的替换页。
此外,在该意见陈述书中,专利权人除了重申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规定的理由外,还认为:(1)a.附件1和2未提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的复方戒毒剂,所以权利要求1具有新颖性;b.附件1所涉及的领域和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与本专利不同,附件1中没有给出“东莨菪碱辅以氯丙嗪可用于戒除患者对杜冷丁的成瘾性”的启示,所以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本专利的戒毒剂戒毒周期短、成本低、无戒后药物依赖性,可直接肌肉注射高浓度复方制剂,更适合临床需要,因此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c.在权利要求1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25也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专利权人未对权利要求26进行论述);d.在戒毒剂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情况下,戒毒剂的配制方法和戒毒剂的应用具有创造性,因此权利要求27和28也具有创造性。(2)“毒瘾”实质上体现了一种“物质依赖”的行为,其形成与生物、心理以及社会等诸多方面因素密切相关,“物质依赖性”行为还包括烟瘾、酒瘾、网瘾等,对于这些现象或行为是否属于“疾病”范畴还没有定论,因此权利要求28符合专利法第25条第3款的规定。
2006年12月13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了第926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下称第9262号决定),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28无效,维持本专利权利要求1-27有效。该决定确定的审查文本是2000年11月8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中的权利要求第1?27项、说明书第1?30页、专利权人于2005年9月8日提交的按照修改方式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28。该决定认定:(1)附件4和5超出了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6条规定的举证期限,不予接受;附件3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属于法律类文件,经核对确认其真实性,予以接受;请求人在口头审理中出示了附件1和2的原件,该原件与复印件相符,且专利权人未提出异议,故予以认可。(2)权利要求28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属于专利法第25条第1款第(三)项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说明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27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或2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1-27相对于附件1或2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因为附件1或2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以氢溴酸东莨菪碱为主、盐酸氯丙嗪为辅的注射用复方戒毒针剂,未公开每2ml复方针剂中含0.3-9mg氢溴酸东莨菪碱,12.5-75mg盐酸氯丙嗪,从附件1或2公开的内容无法判断仅含有东莨菪碱和氯丙嗪的药物能否用于戒毒,没有给出权利要求1复方针剂作为戒毒剂的启示,且权利要求1具有显著的进步。
(二)请求人郑萍对上述决定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认为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9262号决定对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和第22条第2、3款规定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请求法院依法撤销第9262号决定。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20日作出了第(2007)一中行初字第523号行政判决书(下称原审判决)。原审判决认为:(一)不支持郑萍关于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的主张;(二)权利要求1-24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三)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四)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1或2相比,其区别在于:(1)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公开的是注射用复方针剂,而附件1或2为单一针剂;(2)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的复方针剂中每2ml含0.3?9mg氢溴酸东莨菪碱、12.5?75mg盐酸氯丙嗪,并含有稳定剂,而附件1或2没有公开2ml的复方针剂和稳定剂。附件1或2公开的内容给出了每次使用主药东莨菪碱1?3毫克,或洋金花总碱为2.5?5毫克/次+辅药氯丙嗪12.5?50毫克,加或不加汉方己进行肌肉注射或静脉注射或静脉点滴戒除杜冷丁成瘾患者的启示,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附件1或2公开的内容的基础上,通过有限次的实验即可得到仅采用东莨菪碱为主、氯丙嗪为辅的中麻制剂可用于戒除杜冷丁成瘾等毒瘾。第9262号决定关于区别特征(1)认定错误,且未对区别特征(2)和(3)进行评述。因此,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在进一步认定事实的基础上判定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所以,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9262号决定。
(三)专利复审委员会及专利权人均不服上述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判决,维持第9262号决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3日作出了第(2008)高行终字第12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认为:1)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或2是否具有创造性。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1或2相比,其区别在于:附件1或2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以氢溴酸东莨菪碱为主、盐酸氯丙嗪为辅的注射用复方戒毒针剂,未公开每2ml复方针剂中含0.3?9mg氢溴酸东莨菪碱,12.5?75mg盐酸氯丙嗪。附件1或2公开的内容给出了每次使用主药东莨菪碱1?3毫克,或洋金花总碱为2.5?5毫克/次+辅药氯丙嗪12.5?50毫克,加或不加汉方己进行肌肉注射或静脉注射或静脉点滴戒除杜冷丁成瘾患者的启示,而且由于东莨菪碱和洋金花总碱的作用无显著差异,同时附件1或2的病例2中公开了进行中麻疗法的前8次均为东莨菪碱1毫克/次+氯丙嗪12.5毫克/次,即附件1或2给出了可以不加汉方己的启示。因此,附件1或2中已经给出了用于戒断毒品杜冷丁的药物组分及其作用以及主药、辅药的剂量、用法的启示,而且也说明了可以不加汉方己。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附件1或2公开的内容的基础上,通过有限次的实验即可得到仅采用东莨菪碱为主、氯丙嗪为辅的中麻制剂可用于戒除杜冷丁成瘾等毒瘾。原审判决对此认定正确,应予维持。2)原审判决认定的区别技术特征为两个,即区别技术特征(1)和(2),原审判决中对区别特征(3)的表述明显为笔误,但该笔误未对双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造成影响。因此维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2007)一中行初字第523号行政判决,并要求专利复审委员会继续就区别特征(2)进行评述,并对本专利权利要求是否具备创造性重新作出决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2008)高行终字第128号判决后,重新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2008年8月29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10月23日进行口头审理。
2008年10月23日,口头审理如期进行,专利权人没有出庭,合议组在请求人一方出庭的情况下就本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了庭审调查。
在口头审理中,(1)请求人明确了无效的理由和范围:(a)放弃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权利要求1-28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和第22条第2款的无效理由。(b)坚持权利要求1-28相对于附件1或者附件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2)坚持第9262号决定中关于权利要求28不符合专利法第25条第1款规定的无效理由。
2008年10月30日,请求人提交了意见陈述,与口头审理时的意见陈述基本相同。
2008年12月23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向专利权人转送了请求人于2008年10月3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并告知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不答复视为无异议。
专利权人未在指定期限内答复,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审查所针对的文本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8条规定:在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过程中,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可以修改其权利要求书,但是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
《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规定: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审查决定之前,专利权人可以删除权利要求或者权利要求中包括的技术方案。
就本案而言,专利权人于2005年9月8日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28,其中包括两种修改方式,修改方式1的技术方案为“一种以氢溴酸东莨菪碱为主,盐酸氯丙嗪为辅的戒毒剂的应用,其特征还在于它可被应用于海洛因的毒瘾戒毒”,其中删除了原权利要求28中关于鸦片、黄皮、吗啡、芬太尼、双氢埃托菲等毒品的毒瘾戒毒的技术方案,按照修改方式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28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8条和《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的规定。按照修改方式1修改的权利要求28可以作为本次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基础。
修改方式2的技术方案为“一种以氢溴酸东莨菪碱为主,盐酸氯丙嗪为辅的戒毒剂的应用,其特征在于,所述戒毒剂用于制备海洛因毒品患者的毒瘾戒毒的戒毒剂”,原权利要求28并未涉及“制备……戒毒剂”的内容,原权利要求书中涉及戒毒剂制备内容的权利要求只有权利要求27,但其中制备的戒毒剂为含有权利要求1-26所述的特定成分、含量的产品。因此按该方式修改后的权利要求28的技术方案改变了原专利的保护范围,其不符合专利实施细则第68条的规定,合议组不接受按照修改方式2修改的权利要求28。
故本决定针对2000年11月8日授权公告文本中的权利要求第1-27项,说明书第1-30页,专利权人于2005年9月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28(即修改方式1,见权利要求书第5页的修改文本替换页)进行审查。
(二)关于无效理由、范围和证据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6条规定: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无效宣告请求后,请求人可以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逾期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不予考虑。
请求人在2008年10月23日的口头审理中放弃了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权利要求1-28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权利要求1-2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无效理由,并同意第9262号决定中对权利要求28不符合专利法第25条第1款作出的认定。
因此,本案涉及到的无效理由为:权利要求1-28相对于附件1或附件2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8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5条第1款第(三)项的规定。
经合议组审查,附件1和附件2均是公开出版物,且专利权人对上述附件的真实性未提出异议;同时由于上述附件的公开日均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因此,可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证据使用。请求人于2005年8月26日提交附件3-5,由于附件4和5的提交时间超出了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6条规定的举证期限,对此合议组不予接受;附件3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属于法律类文件,经合议组依职权核对,附件3具有真实性,合议组予以接受。
(三)关于专利法第25条第1款第(三)项
专利法第25条第1款规定: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一)科学发现;(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四)动物和植物品种;(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不能被授予专利权的治疗方法是指是指为使有生命的人体或者动物体恢复或获得健康或减少痛苦,进行阻断、缓解或者消除病因或病灶的过程。治疗方法包括以治疗为目的或者具有治疗性质的各种方法。
权利要求28要求保护的是以氢溴酸东莨菪碱为主,盐酸氯丙嗪为辅的戒毒剂用于海洛因的毒瘾戒毒的应用。权利要求28是将以氢溴酸东莨菪碱为主、盐酸氯丙嗪为辅的戒毒剂提供给海洛因依赖者以戒除毒瘾的方法,海洛因依赖不仅表现在人的心理方面,还表现出生理症状。海洛因依赖是一种疾病,海洛因依赖者也被称为是患者,戒除毒瘾已经在临床上应用,因此权利要求28所要求保护的以氢溴酸东莨菪碱为主,盐酸氯丙嗪为辅的戒毒剂用于戒除海洛因毒瘾的技术方案具有治疗性质。此外,附件3第8条第2款也规定了“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予以强制戒除,进行治疗、教育。”综上所述,属于专利法第25条第1款第(三)项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
专利权人认为,“毒瘾”实质上是“物质依赖”行为,其是否属于“疾病”范畴还没有定论。对此,合议组认为,“物质依赖”是指长期滥用某种物质后,产生一种心理上与躯体上的强烈而不能克制寻觅该种物质的状态,而“毒瘾”则是指人对毒品的异常性依赖,毒瘾患者在脱离吸食的毒品时,往往表现出较强的生理症状。尽管由于毒瘾患者在表现出生理症状的同时还存在心理依赖,大多数观点认为戒毒不同于一般的疾病治疗,但在一般情况下,戒毒治疗需在国家批准的戒毒医疗机构,由执业医师根据临床使用指导原则使用戒毒药品进行治疗,这种戒除毒瘾的方法具有治疗的性质,因此,专利权人的意见陈述不足以说明权利要求28不属于专利法第25条规定第1款第(三)项规定的治疗方法。
鉴于已经得出权利要求28属于专利法第25条第1款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的结论,故对涉及到权利要求28的其它无效理由在下文中不再评述。
(五)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对于发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如果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该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使得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就本案而言,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是:“一种东莨菪碱戒毒剂,它是以氢溴酸东莨菪碱为主、盐酸氯丙嗪为辅的注射用复方针剂,该复方针剂为每2ml内含主药氢溴酸东莨菪碱0.3-9mg,辅药盐酸氯丙嗪12.5-75mg、并含有稳定剂的灭菌水溶液。”
附件1(第205-218页)或附件2(第166-170页)公开了用中麻制剂治疗血栓闭塞性脉管炎病人的疼痛的临床实验,其公开的内容包括:(1)给药方法是:主药为洋金花总碱或东莨菪碱,本组病例大多应用东莨菪碱,但两者作用无显著差异,东莨菪碱每次用量为1-3毫克,洋金花总碱为2.5-5毫克/次,同时每次均辅以氯丙嗪12.5-50毫克,有些病人还加用了汉防己60毫克,上述药物可肌肉注射或静脉注射,也可静脉点滴(参见附件1第206页第7-12行或附件2第166页第16-20行);(2)针对依靠麻醉药品才能暂时止痛或杜冷丁已成瘾患者,列举了一个入院前在4个月内曾连续注射杜冷丁500余支,如不予注射,则神志不清,呈麻醉药品成瘾性休克状态的脉管炎III级坏死的病例,该病人经二次中麻后,戒断了杜冷丁(参见附件1第207页第14-17行或附件2第167页第9-11行);(3)在病例2中,中麻方法是开始每晚一次,连续5次,以后隔天或隔两日一次,共10次,前8次每次用东莨菪碱1毫克加氯丙嗪12.5毫克,后2次每次用东莨菪碱2毫克加氯丙嗪10毫克、汉防己60毫克,治疗效果是中麻后患肢痛大减,第3次治疗后,晚上可不用杜冷丁而服一些止痛片就能平卧入睡,伤口情况日益好转(参见附件1第214页第12行-第215页第7行或附件2第169页第12-32行)。
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1或附件2相比,其区别在于:(1)附件1或附件2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以氢溴酸东莨菪碱为主、盐酸氯丙嗪为辅的注射用复方戒毒针剂,(2)未公开每2ml复方针剂中含有0.3-9mg氢溴酸东莨菪碱、12.5-75mg盐酸氯丙嗪及稳定剂。
由此可见,本发明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每2ml药液中含有0.3-9mg氢溴酸东莨菪碱、12.5-75mg盐酸氯丙嗪及稳定剂的复方针剂是否具有戒毒作用。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1),附件1或附件2给出了每次使用主药东莨菪碱1-3毫克,或洋金花总碱2.5-5毫克/次,同时辅以氯丙嗪12.5-50毫克,加或不加汉方己进行肌肉注射、静脉注射或静脉点滴戒除杜冷丁成瘾的启示,而且由于东莨菪碱和洋金花总碱的作用无显著差异,且附件1或附件2的病例2中公开的中麻疗法的前8次均为东莨菪碱1毫克/次+氯丙嗪12.5毫克/次,即附件1或2给出了可以不加汉方己的启示。因此,附件1或附件2中已经给出了用于戒断杜冷丁成瘾的药物组分及其作用以及主药、辅药的剂量、用法的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附件1或附件2公开的内容的基础上,通过有限次的试验即可得到采用东莨菪碱为主、氯丙嗪为辅的中麻制剂可用于戒除杜冷丁成瘾等毒瘾的技术方案。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2),在两种以上不同成分的药物联合用药时,既可以将这些药物分别制成单一制剂后组合使用,也可以将这些药物制成复方制剂,这是所属领域技术中的公知常识;附件1或附件2中公开了东莨菪碱的用量为每次1-3毫克,氯丙嗪的用量为每次12.5-50毫克,均落入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范围之中,而且,根据制剂的给药途径确定适当的溶剂量和制剂总量,制成2ml的肌肉注射用针剂,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也是显而易见的。尽管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还含有稳定剂,但稳定剂是药物中常用的物质,其常用的种类和用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或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通过简单的实验能够确定的。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认为,在附件1或附件2公开的技术内容的基础上,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而且根据说明书的记载,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附件1或附件2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或附件2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中对复方针剂的配药处方进行了限定。1000ml灭菌水溶液中含有氢溴酸东莨菪碱0.15-4.5g、盐酸氯丙嗪6.25-37.5g,经计算相当于2ml溶液中含有氢溴酸东莨菪碱0.3mg-9mg、盐酸氯丙嗪12.5-75mg,其范围与权利要求1相同。在该权利要求2中,除氢溴酸东莨菪碱和盐酸氯丙嗪以外,还含有焦亚硫酸钠、维生素C、EDTA、氯化钠和注射用水,但根据需要在注射用针剂中添加适当的添加剂是所属技术领域中的公知常识,在公知常识的基础上选择添加剂的种类和用量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而且依据说明书的记载,添加这些添加剂并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24分别对权利要求2中的氢溴酸东莨菪碱和盐酸氯丙嗪的用量作了进一步限定,但是依据说明书的记载,进一步限定的氢溴酸东莨菪碱和盐酸氯丙嗪的用量并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3-2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5在形式上引用了权利要求1,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是“一种由氢溴酸东莨菪碱单一针剂与盐酸氯丙嗪单一针剂的复合应用的戒毒剂”。该权利要求25与附件1或附件2相比,其区别在于,附件1或附件2未公开将氢溴酸东莨菪碱单一针剂与盐酸氯丙嗪单一针剂复合应用于戒毒。然而,附件1或附件2给出了每次使用主药东莨菪碱1-3毫克,同时辅以氯丙嗪12.5-50毫克,加或不加汉方己,戒除杜冷丁成瘾的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附件1或附件2公开的内容的基础上,将东莨菪碱单一针剂和氯丙嗪单一针剂复合应用于戒毒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2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6对权利要求25的各单一针剂中的有效成分含量作了进一步限定,但氯丙嗪的用量50毫克已被附件1或附件2所公开,而其他氢溴酸东莨菪碱和盐酸氯丙嗪的用量虽未被附件1或附件2公开,但依据说明书的记载并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在权利要求25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7是制备权利要求1-26所述的东莨菪碱戒毒剂的制备方法,所述方法包括:(1)首先将该东莨菪碱解毒剂处方中的各组成部分溶于已被氮气饱和的注射用水中;(2)均匀搅拌后加注射用水至接近全量;(3)测半成品含量,达合格标准;(4)测半成品pH,当pH=3.0~3.5时加注射用水至全量;(5)用4#垂熔与0.65μ滤膜过滤至澄明;(6)充氮灌封于2ml安瓿中,100℃30分钟灭菌。但是,将有效成分溶解于注射用水、搅拌均匀、测定含量、调节pH值、过滤、封装均为制备注射用针剂时采用的惯用技术,而且依据说明书的记载采用上述制备方法并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权利要求1-26均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权人主张本专利的创造性在于复方针剂的稳定性,附件1或2未给出明确具体的戒毒组分及配伍。对此,合议组认为,附件1或2中记载的呈麻醉药品成瘾性休克状态的脉管炎病例,经二次中麻后戒断了杜冷丁,该中麻方法所使用的药物在附件1或2中均是具体的。在两种以上不同成分的药物联合用药时,将这些药物制成复方制剂是所属领域技术中的公知常识。为使复方制剂稳定,在制剂中加入稳定剂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其种类和用量可以根据需要通过简单的实验确定。氯丙嗪属于有机碱,难溶于水,与盐酸成盐后则易溶于水,盐酸氯丙嗪水溶液呈弱酸性,调节为碱性后则会析出氯丙嗪产生沉淀也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为保证注射液不产生沉淀导致无法注射,将注射液的pH设定为酸性,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专利权人的意见陈述不足以说明权利要求1-27具有创造性。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宣告第93105298.X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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