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连体电极的电阻焊焊头及其制备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2854
决定日:2009-02-01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510121259.2
申请日:2005-12-23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张瑞龙
授权公告日:2008-01-09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杨仕桐
主审员:邓巍
合议组组长:祁轶军
参审员:张琪
国际分类号:B23K35/04,B23K35/40,B23K11/30,B23K11/1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当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已被另一篇对比文件所披露,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该区别技术特征在该另一篇对比文件与其在本专利中的作用相同,则另一篇对比文件给出了将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技术问题的启示。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8年1月9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连体电极的电阻焊焊头及其制备方法”的200510121259.2号发明专利,其申请日为2005年12月23日,专利权人为杨仕桐。该发明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连体电极的电阻焊焊头,其特征在于该焊头的二个电极的尖端连成一体,在该二个电极之间有一分隔小槽,小槽内填充有绝缘隔层。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连体电极的电阻焊焊头,其特征在于只在靠近二个电极分离端部分的分隔小槽中填充有绝缘隔层。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连体电极的电阻焊焊头,其特征在于整条分隔小槽中都填充有绝缘隔层。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连体电极的电阻焊焊头,其特征在于该焊头的外形为柱状体。
5、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连体电极的电阻焊焊头,其特征在于该焊头的外径或截面外接圆直径为2-5mm,长度为25-50mm;二个电极之间的分隔小槽2的宽度为0.2-0.5mm;二个电极尖端连体部分的厚度为0.3-1.5mm。
6、如权利要求1-5之一所述的连体电极的电阻焊焊头,其特征在于二个电极之间的分隔小槽内填充的绝缘隔层为绝缘垫片,该绝缘垫片的两面涂有绝缘粘胶将二个电极绝缘固定。
7、如权利要求1-5之一所述的连体电极的电阻焊焊头,其特征在于在该焊头中部或中上部的外周套有能使二个电极绝缘固定的绝缘套。
8、如权利要求1-5之一所述的连体电极的电阻焊焊头,其特征在该焊头的电极材料由具有足够强度硬度和耐足够高温的钨钼类金属做成。
9、权利要求1-8之一所述的连体电极的电阻焊焊头的制备方法,其特征是包括以下步骤:
(1)以具有足够强度硬度和耐足够高温钨钼类金属作电极材料,先把电极材料加工成所需要的柱状体;
(2)从柱状体一端开始至距另一端端面0.3-1.5mm处沿柱状体纵轴线加工一条贯通柱状体两侧面的分隔小槽,该小槽把柱状体分隔成一端连体的对称的二半,这二半分别作为二个电极;
(3)在连体端以柱状体纵轴线为中心,再过渡加工成需要的形状;
(4)在分隔小槽中填充绝缘隔层,并将二个电极绝缘固定。”
针对上述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张瑞龙(下称请求人)于2008年8月1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该专利权全部无效的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9不具备创造性,并随无效宣告请求书提交了下列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平1-245981号日本公开特许公报复印件(共4页)及其中文译文(即附件3),其公开日为1989年10月2日;
附件2:授权公告号为CN2736090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7页),其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10月26日;
附件4: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出具的编号为G081145号检索报告复印件(共6页);
附件5:授权公告号为CN2393677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6页),其授权公告日为2000年8月30日;
附件6:授权公告号为CN2633490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5页),其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8月18日;
附件7:上海辞书出版社1980年8月第1版、1988年7月第10次印刷的《辞海》封面、版权页及第1044页复印件(共3页);
附件8:吉林文史出版社2007版《新编学生新中华字典》封面、第367页照片的复印件(共2页);
附件9: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中华新编字典》封面及第288页照片的复印件(共2页)。
请求人无效宣告请求的具体理由是: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2或附件5、2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相对于附件6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其中附件7、8、9反映该公知常识;权利要求2、3、6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附件2公开,权利要求4、7、8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领域公知常识结合技术方案的应用情况能够做出的具体判断,因此权利要求2-8也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9中的步骤均为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而其具体参数特征又属于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结合技术方案的应用情况能够做出的具体判断,因此当权利要求1-8不具有创造性时,权利要求9亦不具有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08年10月6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副本转送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同时,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2008年11月28日,本案合议组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12月29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于2008年11月2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认为:①为了提高电阻焊焊头的强度,防止脆断,所以在本专利的分隔小槽中填充绝缘层,而附件1与下部电极协同工作完成焊接,发热电极自身不易断裂没有必要填充绝缘层,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附件1的基础上不可能想到将附件1中的发热电极单独分离出来以进行一个完整的焊接操作,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知晓附件1、2的技术揭露后,也不可能轻易思及将附件2的固体绝缘片填充于附件1的发热电极之间,因此附件1、2的结构和作动原理均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存在明显差异,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可能想到将附件1、2结合;纵使附件1、2可以结合,其结合所得到的所谓“焊头”所能达到的温度也只能为去除漆包线过程的500度左右,无法用于以单面焊对漆包线进行焊接,因此附件1、2即使结合也不能得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②附件5中的焊枪头只能用于焊接锡等熔点约300度的焊件,无法用于焊接漆包线,其次焊枪头已经通过连接板稳定连接于导电板上,没有必要填充绝缘层加以固定,附件5、2的结构和作动原理均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存在明显差异,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可能想到将附件5、2结合;纵使附件5、2可以结合,其结合所得到的“焊头”所能达到的温度也只能为300度左右,无法用于以单面焊对漆包线进行焊接,因此附件5、2即使结合也不能得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③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电阻焊焊头的二个电极的尖端连成一体”的技术特征在附件6中并未公开,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6具有创造性。
2008年12月1日,合议组将专利权人于2008年11月2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转送请求人。
2008年12月12日和2008年12月17日,请求人针对专利权人于2008年11月2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再次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①本专利的技术领域属于“电阻焊焊头”,因而其是否具有创造性要从“电阻焊”的整个领域进行考虑;②作为发热体的电阻是一个整体在电阻焊中是一种惯用手段,且通过改变尖端横截面积的大小来改变电阻值,从而改变焊接温度在本领域中是惯用手段,只要把焊接电流加大焊头温度就会提升,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也是显而易见的;③剖开的两边为了不至于碰到一起必须在中间用别的物体将其固定及隔离,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无需付出任何研究;④专利权人意见陈述中所论及的使用条件和优点等均未得到其说明书的支持。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本次口头审理。合议组将请求人于2008年12月17日和2008年12月12日提交的两份意见陈述书当庭转送给专利权人。专利权人对附件1-9的真实性及附件1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及证据使用方式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2的结合、附件2、5的结合及附件6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其中附件7、8、9用于说明“相连”的含义;权利要求2、3、6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附件2公开,权利要求4、5、7、8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公知常识或惯用技术手段,因而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9为本领域公知常识或惯用技术手段,也不具有创造性;附件4仅供合议组参考。就此,双方各自陈述了意见。
针对当庭转交的文件,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未作答复。在此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调查清楚,双方当事人已经充分发表了意见,可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附件1、2均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未对上述附件的真实性及附件1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提出异议,合议组对上述附件的真实性及附件1中文译文的准确性予以认可。
附件1、2的公开日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其上记载的内容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能够用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2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2、3、6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附件2公开,权利要求4、5、7、8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公知常识或惯用技术手段,因而权利要求2-8也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9为本领域公知常识或惯用技术手段,不具有创造性。
①经查,附件2公开了一种电点焊电极(说明书第1页第2段、第2页倒数第1段),其披露了该电极包括由耐高温金属做成的两个平行电极,两个平行电极的前端为电极柄部1,两个电极柄部1相互平行,为对称的半圆柱体,其中间涂有绝缘粘胶层3,在绝缘粘胶层3中有与两个电极柄部1的结合面平行的固体绝缘片4,两个电极柄部1分别延伸成两个电极端部2,呈斜面形状,两个电极端部的电极尖端21向内弯,不绝缘且为弹性应力相互接触,由于为弹性应力接触,可保证尖端稳定的接触电阻,当通过大电流时产生热量,从而达到熔融金属物及金属物外绝缘物的目的。
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附件2,其区别仅在于:相比于附件2中“电极尖端的弹性应力接触”,本专利焊头的二个电极的尖端连成一体,“所以不会产生电火花”(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3段)。
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已被附件1所公开的绝缘细线的电阻焊接装置(中文译文第5、6页及附图2)所披露,其中该电阻焊接装置包括具有两平行电极、电极间包含分隔槽且两电极尖端连成一体的加热电极30,以及下部电极31。工作时加热电极30首先高温剥离绝缘层,随后与下部电极31一起完成焊接。由于附件1中的加热电极也具有两个电极尖端连成一体的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其具有焊接时“不会产生电火花”的技术效果,所以在附件2的基础上结合附件1以获得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附件1的基础上,不可能想到将附件1中的发热电极单独分离出来以进行一个完整的焊接操作,因此附件1和2不存在结合的技术启示,即便是可以结合,其结合所得到的“焊头”也只能达到剥离漆包线的500度左右,而无法对漆包线引出线接点进行焊接。对此,合议组认为,附件1与本专利均属于电阻焊装置,解决相同问题的技术方案相互转用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当遇到“电极的尖端欧姆接触,焊接时焊头尖端会产生电火花”(本专利说明书第1页第2段)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将现有的、具有电极尖端连成一体的电极应用到附件2中,从而解决其技术问题。至于专利权人所认为的即便是附件1、2可以结合,其结合所得到的“焊头”也只能达到剥离漆包线的500度左右,而无法对漆包线引出线接点进行焊接,合议组认为,通过改变尖端横截面积的大小来改变电阻值和/或增大焊接电流,从而实现改变焊接温度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也是显而易见的。综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容易地结合附件1、2,将附件1中尖端连成一体的电极应用到附件2的电点焊电极中,以解决“产生电火花”的技术问题。因此,在附件2的基础上结合附件1能够容易地得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本专利权利要求1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②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只在靠近二个电极分离端部分的分隔小槽中填充有绝缘隔层”、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整条分隔小槽中都填充有绝缘隔层”。 附件2中已经披露了两电极之间通过绝缘粘胶层和/或固体绝缘片分隔(参见附件2具体实施方式部分第1段以及附图1、2),至于绝缘隔层的填充位置,可根据需要及绝缘效果进行选择,这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计手段,因此,当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③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为“该焊头的外形为柱状体”,该附加技术特征已被附件2所披露(参见附件2具体实施方式部分第1段第1-2行以及附图1、2),由此,当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④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为“该焊头的外径或截面外接圆直径为2-5mm,长度为25-50mm;二个电极之间的分隔小槽2的宽度为0.2-0.5mm;二个电极尖端连体部分的厚度为0.3-1.5mm”,上述附加技术特征是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技术方案的应用情况能够做出的常规设计或选择,因此当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⑤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为“二个电极之间的分隔小槽内填充的绝缘隔层为绝缘垫片,该绝缘垫片的两面涂有绝缘粘胶将二个电极绝缘固定”,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已被附件2所披露(参见附件2具体实施方式部分第1段以及附图1、2),由此,当权利要求1-5均不具有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⑥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在该焊头中部或中上部的外周套有能使二个电极绝缘固定的绝缘套”,在分瓣的圆柱形结构中,为了保证该圆柱体结构的稳定性而采用套筒结构的固定装置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属于惯常采用的技术手段,由此当权利要求1-5均不具有创造性时,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⑦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在该焊头的电极材料由具有足够强度硬度和耐足够高温的钨钼类金属做成”,上述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制作焊头时所惯常采用的电极材料,因此当权利要求1-5均不具有创造性时,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⑨权利要求9要求保护一种制造如权利要求1-8所述焊头的方法,在已确定焊头的具体结构的情况下,采用这些步骤来制造焊头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并且其中的各步骤均为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惯常采用的工艺手段,而具体参数特征又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技术方案的具体应用情况能够做出的常规设计或选择,因而在权利要求1-8所要求保护的焊头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9所要求保护的制造上述焊头的方法相对于附件1、2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鉴于依据附件1、2已得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9不具有创造性的结论,故在本决定中对请求人提出的用于评价本专利不具备创造性的其它相关证据及其结合方式不再进行评述。
三、决定
宣告200510121259.2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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