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流排刚柔过渡装置-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汇流排刚柔过渡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2945
决定日:2009-02-09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620078307.4
申请日:2006-01-2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广东兴发集团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7-05-16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中铁电气化局集团宝鸡器材有限公司
主审员:吴亚琼
合议组组长:魏屹
参审员:杨凤云
国际分类号:B60M1/1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第26条第3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决定要点:  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与一篇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也不能由该对比文件得到技术启示,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能给整个技术方案带来积极效果,则该权利要求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全文:
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专利号为200620078307.4、名称为“汇流排刚柔过渡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该专利的申请日为2006年1月21日,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5月16日,授权公告时的专利权人为中铁电气化局集团宝鸡器材厂,后变更为中铁电气化局集团宝鸡器材有限公司。其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汇流排刚柔过渡装置,包括汇流排本体(1)和接触线接头线夹(2),其特征是:汇流排本体(1)右部的顶面每隔一定的距离制有凹槽(3),凹槽(3)的深度逐渐地朝单一方向增深,汇流排本体(1)的侧面上等间距地制有通孔(4),每个通孔(4)上安装有螺栓(5),汇流排本体(1)左端部下端制有缺口(7),夹口内安装有垫板(6),垫板(6)中部的下端制有与缺口(7)相吻合的缺口(8),缺口(7)和缺口(8)中设置有接触线接头线夹(2),且接触线接头线夹(2)下部的卡口(9)与汇流排本体(1)下部的弹性卡口(10)相对应。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汇流排刚柔过渡装置,其特征是:凹槽(3)之间形成凸台(11),通孔(4)位于凸台(11)的下方。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汇流排刚柔过渡装置,其特征是:汇流排本体(1)左端部的侧面上制有连接孔(12),右端部上端面上制有连接孔(13),下部弹性卡口(10)侧面上制有导流孔(14)的。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汇流排刚柔过渡装置,其特征是:汇流排本体(1)的底部制有两个相互对称的工作导槽(15)。

5、根据权利要求1或2或3或4所述的汇流排刚柔过渡装置,其特征是:凹槽(3)的深度朝右端方向逐渐增深。”

针对上述专利权(下称本专利),请求人广东兴发集团有限公司于 2008年9月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3-5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以及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并同时提交了下列证据:

证据1:专利号为96195737.9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其授权公告日为1999年12月1日。

请求人认为:证据1与本专利都涉及一种用于连接刚性系统和弹性系统的刚柔过渡装置,证据1中的弹性杆8、对接搭板7分别与本专利中的汇流排本体1和垫板6相对应,本专利中在汇流排的下部增加螺栓付对于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一种变换方式,本专利的汇流排上的缺口7和垫板上与之相吻合的缺口8是为了防止接触线左右晃动而设置的,证据1也公开了保证接触轨道和接触线之间没有横向偏离的技术方案,给出了设置相吻合的缺口和卡口的技术启示,因此,证据1基本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少许差别已被证据1给出了相关的技术启示,或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故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技术特征“凹槽之间形成凸台”已被证据1公开,“凸台下方制有通孔”在权利要求1中已有相应的描述,故权利要求2不具有新颖性;权利要求3、4中写入了与解决技术问题无关的非必要技术特征,权利要求5中写入了重复的技术特征,均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本专利说明书未对接头线夹的结构和形状进行描述,未对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案,于2008年10月16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

合议组于2008年10月2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1月6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举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于2008年11月2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认为证据1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通孔4”、“螺栓5”、“缺口7、8”、“接触线接头线夹2”,证据1中的“对接搭板7”与本专利中的“垫板6”的作用不同,上述区别给本专利的整个技术方案带来了保证张口横向夹持力以及防止接触线在汇流排卡口中左右滑动的技术效果;权利要求3-5作为从属权利要求保护的就是非必要技术特征,这些技术特征也能带来一定的技术效果;接头线夹是常规通用的接触网零件,在柔性系统上采用较多,属于现有技术。合议组于2008年12月5日将上述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都委托代理人参加了口头审理。专利权人向合议组提交了宝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企业变更通知的复印件,证明专利权人的企业名称已发生变更,并表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交的著录项目变更正在办理之中。请求人对专利权人出庭人员的身份没有异议。请求人明确本专利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除此之外,其他理由与无效请求书相同,对于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具体理由,其还增加了如下内容:“凸台9标记有误;垫板6如何防止接线头移动”。专利权人对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针对请求人变更、增加的具体理由也进行了答复。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本案合议组经过合议,认为本案的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1、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无效理由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本专利说明书公开了一种安装在刚性接触网和柔性接触网之间的汇流排刚柔过渡装置,包括汇流排本体1和接触线接头线夹2,汇流排本体1的顶面每隔一定的距离制有凹槽3,凹槽3的深度从与刚性接触网相连的一端向与柔性接触网相连的一端逐渐地增深,以使汇流排本体1的刚度逐渐变化,凹槽3之间形成凸台11,汇流排本体1凸台下方的侧面上等间距地制有通孔4,每个通孔4上安装有螺栓5。汇流排本体1靠近刚性接触网一端的下部制有缺口7,夹口内安装有垫板6,垫板6中部的下端制有与缺口7相吻合的缺口8,缺口7和缺口8中设置有接触线接头线夹2,且接触线接头线夹2下部的卡口9与汇流排本体1下部的弹性卡口10相对应。使用专用工具将接触线装卡在接触线接头线夹上及汇流排本体上的弹性卡口处,并将螺栓穿过通孔后紧固以便将接触线夹紧。由于接触线接头线夹被设置在垫板6的缺口中,从图1所示,垫板与线夹相接触的左右端面可以将线夹卡住,阻止线夹纵向移动,因接触线装卡在线夹上,从而可防止接触线在汇流排本体的卡口中左右滑动。由此可见,本专利并非提供一种相对现有技术结构上有改进的接触线接头线夹,其线夹只要能实现夹线的功能即可,结合本专利说明书的图1、3可以看出,线夹由两个夹片和可对其提供夹持力的构件(如螺栓、螺母)组成。此外,结合说明书的其他部分中“凸台11”“卡口9”及附图1、3,凸台的附图标记9属于明显错误。综上所述,请求人所提出的本专利说明书不清楚或未充分公开的主张不能成立。

2、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无效理由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合议组认为,相对于独立权利要求所解决的技术问题而言,写入从属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本身就是 “非必要技术特征”,从属权利要求就是在独立权利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限定。权利要求3从过渡装置与刚、柔性系统的连接方式、弹性卡口的侧面结构设计这些方面对独立权利要求进行了限定,权利要求4对本体底部的结构进行了限定,本专利的说明书对这些结构的作用作了说明,它们清楚地限定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因此,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3、4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的主张不能成立。

请求人认为,结合本专利说明书及附图可以毫无疑义地推出,权利要求1中的单一方向的只能是朝柔性系统的右端方向,所以权利要求5中写入了重复的技术特征,导致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清楚。合议组认为,说明书的内容不能用于限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凹槽深度的增加方向只能是朝柔性系统的方向,但并不一定就是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右端,权利要求5对权利要求1中的单一方向作了进一步限定,没有写入重复的技术特征,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3、关于权利要求1、2的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证据1是在本专利申请日前公开的中国专利文献的复印件,专利权人对它的真实性没有提出异议。合议组经过查证后认定证据1是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可以用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证据1公开了一种用于连接弹性和刚性接触线系统的装置,即在刚性接触轨道和悬挂的金属线形式的挠性接触线之间形成一个弹性转接区,该弹性转接区通过一个弹性杆8来实现,弹性杆8有和接触轨道3相同的横截面的型廓,两个对接搭板7居中地放入相对接的弹性杆8和接触轨道3的型廓中,其在纵向的一半位于刚性轨道3内,另一半位于弹性杆8内,对接搭板7上有螺孔,用于拧入螺杆,弹性杆8和刚性轨道3上也有相应的孔,这样,依靠对接搭板7弹性杆8被安装在刚性轨道3上。弹性杆8沿其长度方向分布几个凹槽11,其深度从接触轨道3向悬挂的架空接触线增加。弹性杆8的底端开放成为向内斜向延伸的夹持侧冀26,并有夹持尖端27用于在其间夹持架空接触线,接触轨道3也有与弹性杆8完全相同的夹持侧冀26和夹持尖端27,以夹持架空接触线(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1页第30行至第3页第12行、说明书第4页第20行至第5页第31行、附图1-6)。

将证据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比,两者的技术主题相同,证据1中的“弹性杆8”、“凹槽11”、“夹持尖端27”分别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汇流排本体”、“凹槽”、“弹性卡口”,但证据1中的“对接搭板7”用于将弹性杆8与刚性轨道3固接在一起,而本专利中的“垫板”是通过其中部下端的缺口两端面阻止接触线接头线夹左右移动,防止接触线在汇流排卡口中左右滑动,可见“对接搭板7” 与“垫板”并不相当。因此,证据1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下列技术特征:(1)汇流排本体的侧面上等间距地制有通孔,每个通孔上安装有螺栓;(2)汇流排本体左端部下端制有缺口,夹口内安装有垫板,垫板中部的下端制有与缺口相吻合的缺口,缺口和缺口中设置有接触线接头线夹,且接触线接头线夹下部的卡口与汇流排本体下部的弹性卡口相对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证据1也没有给出技术启示,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可以增加汇流排本体对接触线的横向夹持力;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中,通过汇流排本体和安装在夹口内的垫板上的缺口限制接触线接头线夹左右移动,从而可以防止接触线在汇流排卡口中左右滑动。基于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在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也具有创造性。

三.决定

维持200620078307.4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叁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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