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家用真空保鲜袋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2939
决定日:2009-02-11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720055174.3
申请日:2007-08-03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雷诺兹铝箔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8-07-30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丘玉辉
主审员:弓玮
合议组组长:魏屹
参审员:许艳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如果本专利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的区别技术特征已由另一篇对比文件所披露,并且该区别技术特征在另一篇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在本专利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两篇对比文件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
全文:
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的是专利号为200720055174.3 、名称为“一种家用真空保鲜袋”的实用新型专利。该专利的申请日为2007年8月3日、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7月30日、专利权人是丘玉辉。
该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家用真空保鲜袋,它由胶袋袋体和封口拉链构成,其特征在于在胶袋袋体上设有抽气口。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家用真空保鲜袋,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抽气口由抽气胶片和封气胶片组成,抽气胶片、封气胶片依次叠置贴合于胶袋袋体开一小孔的外侧,所述抽气胶片为一开有小孔的双面胶胶片;所述封气胶片为侧面至少有一半圆切裂痕的软胶片。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家用真空保鲜袋,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胶袋袋体与抽气口连接处的内侧安设有一过滤网。”
雷诺兹铝箔公司(下称请求人)针对上述专利权(下称本专利)于 2008年9月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和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同时提交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2:授权日为2007年7月17日,专利号为US7244223B2的美国专利说明书,共35页;(对比文件1)
附件3:公开日为2006年2月2日,公开号为WO2006/012528A2的国际专利申请说明书,共43页;(对比文件2)
附件4:公开日为2005年1月6日,公开号为WO2005/000706A1的国际专利申请说明书,共29页;(对比文件3)
附件5:授权日为2007年11月6日,专利号为US7290660B2美国专利说明书,共26页;(对比文件4)
附件6:授权日为2002年4月30日,专利号为US6378272B1美国专利说明书,共14页。(对比文件5)
请求人认为:(1)本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明了封气胶片的侧面具体指封气胶片的哪些区域以及切裂痕的具体位置,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2)本专利权利要求2中双面胶具体为何胶这一概念不清楚,“侧面”是相对于什么的侧面,以及该侧面是指封气胶片的何位置均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3)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至5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3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2的结合、对比文件2与3的结合、对比文件1与4的结合、对比文件3与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2、4、5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2的结合、对比文件2与3的结合、对比文件1与4的结合或对比文件3与4的结合、对比文件1与5的结合、以及对比文件3与5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请求人对涉及对比文件3、4的理由未结合证据进行具体说明。
经审查,上述无效宣告请求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形式要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予以受理,于2008年10月22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相关附件的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08年10月8日提交了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的补充意见陈述,同时补充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7:公开日为2006年10月12日,公开号为US2006/0228057A1的美国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及其中文译文,共30页;(对比文件6);
附件8:对比文件1、2、5的中文译文,共75页。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08年10月3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1月20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同时将请求人于2008年10月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及所附附件的副本转给专利权人。
专利权人于2008年11月28日提交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的意见陈述,同时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专利权人删除了原权利要求1,并将原权利要求2和3合并成为新的权利要求1。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08年12月11日将专利权人于2008年11月2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及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转给请求人。
请求人于2009年1月9日提交了对本案合议组于2008年12月11日转送文件的意见陈述。针对专利权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请求人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6、对比文件1和6的结合、对比文件1和2的结合、对比文件1和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请求人认为:(1)对专利权人修改权利要求是否在一个月的答复期限内存在疑义;(2)权利要求的修改超出了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记载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并且仍然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口头审理。口头审理中,合议组当庭将请求人2009年1月9日的意见陈述转给专利权人,并告之在口头审理后一周内进行答复,逾期不答复,不影响合议组对本案的审理。鉴于专利权人于2008年11月28日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删除了原权利要求1,并将原权利要求2和3合并成为新的权利要求1,合议组当庭告知双方当事人:专利权人提交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的时机和权利要求的修改方式可以接受,本次口头审理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为准进行审理。请求人当庭表示放弃以专利法第22条第2款作为无效理由。请求人明确表示其无效理由及证据使用方式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6、对比文件1与6结合、对比文件1与2结合、对比文件1与5结合不具有创造性;并且明确对比文件1或6是与本专利最接近的对比文件。专利权人表示对对比文件1?6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对比文件1、2、5、6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双方当事人均充分发表了意见。
专利权人未在指定期限内针对请求人于2009年1月9日提交的意见陈述进行答复。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本案合议组经过合议,认为本案的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关于证据的认定:
请求人提供的对比文件1-6均为专利文献,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上述对比文件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对比文件1、2、5、6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合议组对上述对比文件的真实性及相关中文译文的准确性予以认可。对比文件1-6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故对比文件1-6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是否具有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审查文本
专利权人于2008年11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中删除了原权利要求1,并将原权利要求2和3合并成为新的权利要求1,专利权人提交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的时机和权利要求的修改方式均符合审查指南的要求,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决定以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作为审查基础。
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如下:
“1、一种家用真空保鲜袋,它由胶袋袋体和封口拉链构成,胶袋袋体上设有抽气口,抽气口由抽气胶片和封气胶片组成,抽气胶片、封气胶片依次叠置贴合于胶袋袋体开一小孔的外侧,抽气胶片为一开有小孔的双面胶胶片,封气胶片为侧面至少有一半圆切裂痕的软胶片,其特征在于:胶袋袋体与抽气口连接处的内侧安设有一过滤网。”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6、对比文件1与6结合、对比文件1与2结合、对比文件1与5结合不具有创造性。
经审查,对比文件6公开了一种可抽真空的包装袋,更具体地涉及一种具有抽气口的包装袋,打开所述抽气口使得从包装袋排出气体,并且一旦气体排出完毕即关闭所述抽气口(参见对比文件6的第0001段中文译文)。附图1中示出了包装袋10,包装袋10包括壁结构12,该壁结构12限定用于容纳物品的容器14的范围。壁结构12具有标准的食品袋结构,该食品袋结构包含通过侧缝连接在一起的软质塑料面板,其中一个软质塑料面板具有可打开和关闭的缝(参见对比文件6的第0025段中文译文)。图2A、2B示出了壁结构12中的抽气口16,邻近于抽气口16的底座区域18以及阀片20,通过抽气口16,气体能够从容器14转到外部环境。阀片20包括铰链部分24以及绕其转动的活动部分22。特别是,该活动部分22在关闭位置和打开位置之间移动,当位于底座区域18时,该活动部分22处于关闭位置以关闭抽气口16(附图2A),当从底座区域18移开时,该活动部分处于打开位置以打开抽气口16(附图2B)。标签结构26包括薄膜层28和30(附图2A、2B、3A、3B),薄膜层28形成底座区域18包括一开口32,薄膜层30具有一限定阀片20的切口34(附图3A);薄膜层28以及薄膜层30可以由聚合物薄膜材料制成;标签结构还包括标签-壁胶粘剂36、底座胶粘剂38 以及薄膜-薄膜胶粘剂40(附图2A、2B以及3A-3C)。当标签结构26组装至包装袋10时,标签-壁胶粘剂36将标签结构26固定在壁结构12的外表面,底座胶粘剂38将阀片20的活动部分22保持在关闭位置,薄膜-薄膜胶粘剂40将薄膜层28和薄膜层30固定在一起(参见对比文件6的第0026、0027、0028段中文译文);如果希望包装袋的阀可以防止液体(或粉末)通过抽气口16从容器14排出,则希望包括透气层64,该透气层对所预期的气体是可渗透的,同时对所预期的液体(或粉末)是基本不可渗透的。透气层能够置于壁结构12的内表面上((参见对比文件6的第0041段中文译文及附图9A)。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6所公开的技术内容进行对比,可以看出:对比文件6与本专利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本专利的胶袋袋体对应于对比文件6的由软质塑料面板构成的壁结构12;本专利的封口拉链对应于对比文件6的包装袋开口处设置的可打开和关闭的缝;本专利的抽气胶片和封气胶片分别对应于对比文件6的可以由聚合物薄膜材料制成的薄膜28和30;本专利的过滤网对应于对比文件6的对所预期的气体是可渗透的同时对所预期的液体(或粉末)是基本不可渗透的透气层;本专利的双面胶胶片与对比文件6中的双面带有胶粘剂的薄膜相对应,二者在本专利的切裂痕与对比文件6中的限定阀片20的切口对应,二者均位于抽气口的侧面。
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6的区别在于:本专利的切裂痕为半圆形,而对比文件6的切口34为V字形。
对比文件1的附图13D中公开了半圆形这种切裂痕的形状,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及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与本专利相同,都是解决打开或关闭抽气口的技术问题中所能采取的各种形状中的一种。
对比文件1和6与本专利的技术领域相同,对比文件1中给出了在选择切裂痕时可以选择半圆形的技术启示,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6与1的结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权人辩称:对比文件6的阀片包括铰链部分和活动部分,与本专利技术方案不同,本专利的技术方案结构更加简化,成本低,故本专利具有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6的阀片打开时,由切口限定的阀片部分抬起,当抽气结束时,阀片自动回落,本专利与对比文件6一样,阀片抬起的部分即为活动部分,阀片抬起部分和粘合部分之间的交界处即为铰链部分,对比文件6并不比本专利增加制作成本。因此合议组对专利权人的主张不予支持。
鉴于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6与对比文件1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因此对于请求人所主张的其他理由和证据,合议组不再予以评述。
三、决定
宣告200720055174.3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叁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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