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钢筋弯箍机的偏心式切断机构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2967
决定日:2009-02-11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420085684.1
申请日:2004-11-2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苏州嘉鹏钢筋技术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5-11-30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天津市建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主审员:邓巍
合议组组长:魏屹
参审员:周晓军
国际分类号:B21F11/00,B21F1/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决定要点: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对权利要求中技术特征的技术含义做出正确的理解和判断,而不会产生误解和歧义,那么包含该技术特征的权利要求是清楚的,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5年11月30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钢筋弯箍机的偏心式切断机构”的200420085684.1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其申请日是2004年11月29日,专利权人是天津市建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钢筋弯箍机的偏心式切断机构,电机通过螺栓固定于剪切底座的上部,其特征在于所述电机的转子与偏心轴以键连接;偏心轴通过轴承固定于剪切底座的上部;偏心轴的偏心端可转动的固定于支撑臂的上端;支撑臂的下端可转动的支撑于剪切臂的端部;所述剪切臂的另一端固定于剪切底座的下部;活动刀头固定于剪切臂内开出的卧刀槽内,固定刀固定于固定底座的下端,所述活动刀头的剪切面可以与固定刀的出丝面紧密配合;所述的固定底座可以螺栓固定于剪切底座的下部。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钢筋弯箍机的偏心式切断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撑臂的下端设置有固定孔,可以将支撑臂的下端可转动的固定于所述剪切臂端部的连接孔处。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钢筋弯箍机的偏心式切断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撑臂的上端可以通过轴承或铜套可转动的固定于所述偏心轴的偏心端。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钢筋弯箍机的偏心式切断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撑臂的下端与剪切臂的端部可以通过销轴轴向连接,剪切臂的另一端可以通过固定轴,固定于固定底座下设置的通孔处。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钢筋弯箍机的偏心式切断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固定底座内设置有与所述电机转子同向的固定刀过丝孔,钢筋可以穿过该过丝孔。”
对上述专利权(下称本专利),苏州嘉鹏钢筋技术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8年10月7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其具体理由为:
①权利要求1中出现的“偏心轴通过轴承固定于剪切底座的上部”,由于通过“轴承”不能将一个零件“固定于”另一零件上,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确定“偏心轴”与“剪切底座的上部”之间的具体连接关系;
权利要求1中出现的“偏心轴的偏心端可转动的固定于支撑臂的上端”、权利要求2中出现的“可以将支撑臂的下端可转动的固定于所述剪切臂端部的连接孔中”、权利要求3中出现的“支撑臂的上端可以通过轴承或铜套可转动的固定于所述偏心轴的偏心端”,由于“转动”和“固定”是一对动与静含义相反的词语,因此由其连接的前后部件间的连接关系不清楚;
②权利要求1“偏心轴的偏心端可转动的固定于支撑臂的上端”、“支撑臂的下端可转动的支撑于剪切臂的端部”、“所述活动刀头的剪切面可以与固定刀的出丝面紧密配合”、“所述的固定底座可以螺栓固定于剪切底座的下部”、权利要求2“所述支撑臂的下端设置有固定孔,可以将支撑臂的下端可转动的固定于所述剪切臂端部的连接孔中”、权利要求3“支撑臂的上端可以通过轴承或铜套可转动的固定于所述偏心轴的偏心端”、权利要求4“所述支撑臂的下端与剪切臂的端部可以通过销轴轴向连接,剪切臂的另一端可以通过固定轴”、权利要求5“钢筋可以穿过该过丝孔”中出现的“可”或“可以”按照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3.2.2节的规定属于含义不确定的用语,导致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
③权利要求1中有两处记载了技术特征“剪切底座的上部”,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两处相同的“剪切底座的上部”是否为相同的部位,同理,权利要求1中亦有两处记载了“剪切底座的下部”,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是否为相同的部位;
④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权利要求1、4中记载的“剪切臂的端部”与“剪切臂的另一端”具体指的是剪切臂的哪一端,另外,按照说明书结合附图1的记载,“剪切臂的端部”具体指剪切臂上的连接孔9的位置,其指代位置是清楚的,然而“剪切臂的另一端”指的是剪切臂的转动支点而非真正意义上的杠杆另一端,因此“剪切臂的端部”与“剪切臂的另一端”两者之间的位置关系不清楚;
⑤权利要求2中记载了“所述剪切臂端部的连接孔”,但在该特征之前以及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中均未出现“剪切臂端部的连接孔”的技术特征,由此“所述”指代不清;
⑥权利要求5记载的“所述固定底座内设置有与所述电机转子同向的固定刀过丝孔”中的“同向”含义不清楚,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是“与电机转子的轴向方向同向”还是“与电机转子的转动方向同向”。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08年10月7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转送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并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2008年11月28日,本案合议组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1月5日进行口头审理。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人于2008年12月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
①权利要求1中“偏心轴通过轴承固定于剪切底座的上部”的含义是清楚的,其中“固定”是指“偏心轴”相对于“剪切底座”的位置转动,但不能在轴向上移动;
权利要求1中出现的“偏心轴的偏心端可转动的固定于支撑臂的上端”表达的是“偏心轴”能绕支撑臂转动,但不能在轴向上移动的位置关系,权利要求2中“转动固定连接”结合上下文,可以得出是指一种销连接结构,即在相对位置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可以进行转动,本领域技术人员亦可理解到权利要求3“可转动的固定”的确切含义;
②本领域技术人员阅读涉案专利说明书后可以确认,对于本案说明书公开的内容的前提下,术语“可以”含义是清楚;
③“剪切臂的端部”与“剪切臂的另一端”的含义是清楚的,权利要求1中“所述剪切臂的另一端固定于剪切底座的下部”说明了剪切臂的位置关系,说明书第3页第14-15行“所述剪切臂的另一端通过剪切臂固定轴10固定于固定底座的通孔12内”也明确说明了其连接方式,请求人关于“剪切臂的另一端”指的是转动支点的说法无事实依据;
④“所述剪切臂端部的连接孔”中的“所述”修饰的是“剪切臂端部”而非“连接孔”,由此其含义是清楚的;
⑤所述“同向”明确是指与电机的转子方向同向,因剪切臂的运动方向与转子的方向相切,而过丝孔又是让钢筋穿过的,明显可以看出此“同向”指的是什么,说明书中也明确指出固定刀过丝孔的安装方式;
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权利要求书后,参照说明书、附图的说明完全可以理解本专利各个部件间的连接关系,请求人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参加口头审理。合议组将专利权人于2008年12月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当庭转交给请求人。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就该无效理由,双方当事人充分发表了意见。
在此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中规定:“权利要求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5中多处描述含义不清楚,因此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具体为:
①权利要求1“通过轴承固定”、权利要求1-3“转动的固定”中“轴承”、“转动”与“固定”属于动、静含义相反的词语,因此由其连接的前后部件间的连接关系不清楚;
②权利要求1-5中出现的“可”或“可以”按照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3.2.2节的规定属于含义不确定的用语,导致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
③权利要求1中分别有两处记载了“剪切底座的上部”和“剪切底座的下部”,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相同的“剪切底座的上部”和“剪切底座的下部”是否为相同的部位;
④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权利要求1、4中记载的“剪切臂的端部”与“剪切臂的另一端”具体指的是剪切臂的哪一端,“剪切臂的端部”与“剪切臂的另一端”两者之间的位置关系不清楚;
⑤权利要求2中“所述剪切臂端部的连接孔”指代不清;
⑥权利要求5记载的“所述固定底座内设置有与所述电机转子同向的固定刀过丝孔”中“同向”含义不清楚。
经查,本专利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钢筋弯箍机的偏心式切断机构,其采用的技术方案是固定于剪切底座上部的电机拖动偏心轴转动,偏心轴通过轴承支撑于垂直设置的支撑臂上端的固定孔内,支撑臂的另一端与水平设置的剪切臂的一端转动连接,剪切臂的另一端转动支撑于剪切臂固定轴上,由此剪切臂形成一杠杆结构。工作时,电机带动偏心轴转动,从而带动垂直设置的支撑臂作上下摆动,并由此带动水平设置的剪切臂的两端作上下摆动运动,形成剪切动作。针对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合议组认为:
①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显然能够对权利要求1中“偏心轴通过轴承固定于剪切底座的上部”、 “偏心轴的偏心端可转动的固定于支撑臂的上端”、 权利要求2中 “可以将支撑臂的下端可转动的固定于所述剪切臂端部的连接孔中”、权利要求3中 “支撑臂的上端可以通过轴承或铜套可转动的固定于所述偏心轴的偏心端”的技术特征的技术含义做出正确的理解和判断,而不会产生误解和歧义,其表达的技术含义是指“通过轴承固定”或“可转动的固定”所连接的两部件之间除相对转动外,不再存在其它的相对自由度,其含义是清楚的。
②当“可”或“可以”等用语与其后的技术特征在一项权利要求中限定出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的保护范围时,一般会导致该权利要求不清楚,否则不会由此导致权利要求不清楚。就本案而言,“可转动的固定”、“可转动的支撑”属于连接或支撑的一种方式,是相对于“相对位置不变”而言的,表示两部件相对可以转动,其含义清楚;而“可以与固定刀的出丝面紧密配合”、“可以螺栓固定”、“可以将支撑臂的下端……固定于所述剪切臂端部的连接孔中”、“支撑臂的上端可以通过……固定于所述偏心轴的偏心端”、“可以通过销轴轴向连接……可以通过固定轴”、“钢筋可以穿过该过丝孔”中的“可以”,本领域技术人员应将其理解为“能够”,表示一种能力或属性,而并未因此限定出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的保护范围,因此其含义亦是清楚的。
③权利要求1“电机通过螺栓固定于剪切底座的上部”、“偏心轴通过轴承固定于剪切底座的上部”的含义是清楚的,其指的是电机与偏心轴均位于“剪切底座的上部区域”;同理,权利要求1中两处出现的“剪切底座的下部”均指“剪切底座的下部区域”,其含义亦是清楚的。
④一方面,“剪切臂的端部”与“剪切臂的另一端”表明剪切臂相对的两端部,其含义是清楚的;另一方面,从技术含义上讲,由于剪切臂实质为一杠杆结构,其执行剪切任务的力臂远小于动力输入端的力臂,其转动支点更应位于相对于动力输入端的“剪切臂的另一端”,由此, “剪切臂的端部”与“剪切臂的另一端”两者之间的位置关系是清楚的。
⑤权利要求2“所述剪切臂端部的连接孔”中的“所述”修饰的是“剪切臂端部”,而“剪切臂端部”出现于权利要求2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中,因此,“所述剪切臂端部的连接孔”指代是清楚的。
⑥ “固定刀过丝孔”不可能“与转子的转动方向同向”,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仅从技术层面上也能够对“与所述电机转子同向的固定刀过丝孔”中的“同向”的技术含义做出正确的理解和判断,而不会产生误解和歧义,该“同向”指的是“轴向同向”。
综上,本专利权利要求1-5的限定是清楚的,请求人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三、决定
维持200420085684.1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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