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整体法兰阀门阀体模锻成型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3030
决定日:2009-02-11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610046703.3
申请日:2006-05-22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大连昌立阀门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8-07-16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大连大洋阀门研究发展有限公司
主审员:路剑锋
合议组组长:魏屹
参审员:张立泉
国际分类号:B21J5/02,B21K1/2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第26条第3款
决定要点:要基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的角度对专利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中所记载的技术方案进行理解,专利说明书的技术方案中未记载所属技术领域常规技术的细节不必然导致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无法实现该技术方案。若多篇对比文件均未公开一项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也未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令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前提下将这些已有技术组合起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则该项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8年7月16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整体法兰阀门阀体模锻成型方法”的200610046703.3号发明专利,其申请日为2006年5月22日,专利权人为大连大洋阀门研究发展有限公司。该发明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整体法兰阀门阀体模锻成型方法,是采取依次下料、预锻、终锻、切边,其特征在于:下料后进行预锻初形毛坯,是将材料外径预锻成大于阀体两侧边法兰的外径,再将中部压扁,中部压扁后的厚度大于阀体中法兰的外径,制成长度大于阀体两侧边法兰方向长度的初形毛坯,将初形毛坯放到上、下模中进行单向模锻的终锻,终锻后进行切边。
2、如权利要求1所说的整体法兰阀门阀体模锻成型方法,其特征在于:在边法兰与中法兰之间的上下模具边缘之间留有间隙,单向模锻过程余量向相邻的边法兰和中法兰位置及上下模具边缘之间的间隙流动。
3、如权利要求1所说的整体法兰阀门阀体模锻成型方法,其特征在于:在预锻后用粗终锻的上下模具对初形毛坯进行单向模锻的粗终锻,并切除粗终锻后的毛边,再用精终锻的上下模具进行单向模锻的精终锻,精终锻后进行切边整形。”
针对上述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大连昌立阀门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8年8月2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该专利权全部无效的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并随无效宣告请求书提交了下列附件:
附件1:日本昌立制作所的87-04《产品目录》复印件,共2页;
附件2:日本昌立制作所的87-05《产品目录》复印件及部分译文,共3页;;
附件3:日本工业出版社1993年12月出版的《配件技术》复印件及部分译文,共3页。
附件4:日本石油协会出版的《JPI标准手册》(石油工业用阀门)1997年版复印件,共3页;
附件5:日本昌立制作所锻造产品宣传资料复印件,共7页。
请求人认为:(1)附件5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3的不同之处仅在于,附件5揭示的是非一体式阀门成型方法,将附件5与附件3相结合,可以很容易得到启示,即整体式阀门也可以通过这一方法成型。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3不具备新颖性。(2)一次成型的设备,其强度高于将多个零部件焊接在一起的设备,这是力学常识,因此,本专利相对于早期的非一体式阀门来说没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3都不具备创造性。
请求人于2008年9月25日提交了补充意见,并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1:日本昌立制作所制作的《产品目录》及其印刷证明书复印件和印刷证明书译文,共5页(包括附件5的1-3页);
证据2:日本工业出版株式会社1986年7月31日出版的《配管图纸的解读与画法》及其发行证明书复印件和发行证明书译文,共3页;
证据3:日本昌立制作所制作的87-04《产品目录》复印件,共2页(同附件1);
证据4:日本昌立制作所制作的87-05《产品目录》复印件,共3页(同附件2);
证据5:日本昌立制作所制作的《产品目录》复印件,共1页;
证据6:日本工业出版社1993年12月出版的《配件技术》及其发行证明书复印件和发行证明书译文,共4页(包括附件3的内容);
证据7:日本石油协会出版的《JIS标准手册》(石油工业用阀门)1997年版及其发行证明书复印件,共3页(同附件4);
证据8:日本昌立制作所制作的99-01《产品目录》及其印刷证明书复印件和印刷证明书译文,共5页;
证据9:《人与企业》复印件,共2页;
证据10:日本阀门工业协会2004年3月31日出版的《阀门技巧》及其发行证明书复印件和发行证明书译文,共3页;
证据11:上述证据的认证书目录、译文、公证书、认证书(2008年8月28日)复印件,共7页;
证据12:上述证据的认证书目录、译文、公证书、认证书(2008年9月16日)复印件,共9页。
请求人认为:(1)证据1-10公开的阀门阀体成型方法,其主要生产步骤与本专利的生产方法相似,区别仅在于本专利的方法使用的的是压力锻,日本出版物公开的是锤锻,都是模锻的一种,属于等同方法,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3不具备新颖性;(2)一次成型的设备,其强度高于将多个零部件焊接在一起的设备,这是力学常识,本专利的生产方法仅是将锤锻改成了压力锻,由于两种方法属于等同方法,因此,权利要求1-3都不具备创造性;(3)本专利权利要求1-3不具备实用性;(4)按照权利要求所述,毛坯应大于模具,而如果毛坯大于模具,将无法放入模具,本专利权利要求1-3无法实现;(5)权利要求2中,要求中法兰和边法兰留有间隙,但说明书中未给出间隙的尺寸,权利要求2公开不充分。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请求,于2008年11月17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同时将请求书及其所附的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并成立合议组进行审理。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8年11月24日将请求人于2008年9月25日提交的补充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证据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同时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1月13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
(1)专利权人当庭提交大连工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出具的一份外资企业注册内容查询卡,1页,用于证明日本昌立制作所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合议组当庭转送给请求人,请求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
(2)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新颖性、创造性的规定,具体为:权利要求1?3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1?3相对于证据1和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1?3不符合第26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的权利要求全部无效。请求人当庭明确表示放弃关于实用性的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
(3)请求人当庭提交了证据1?5、7?10及证据11、12的原件。专利权人对于请求人提交的证据原件与复印件的一致性无异议,但认为没有出版社出版的日期,而且证据1?10全部属于域外证据,没有经过公证与认证,证据11、12的公证内容不能证明证据1-10的真实性。专利权人对证据1-12中相关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
口头审理结束后,专利复审委员会收到专利权人于2009年1月9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和大连工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出具的一份外资企业注册内容查询卡复印件1页,其中对于意见陈述书中的内容,专利权人在口头审理中已进行了陈述,请求人对此也进行了答辩,大连工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出具的一份外资企业注册内容查询卡口头审理中专利权人也已当庭提交,合议组当庭也已转送给请求人。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的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认定
证据1共5页,其中包括株式会社昌立制作所(日本)制作的《锻造》产品宣传册3页,产经综合印刷株式会社(日本)出具的印刷证明书及其译文2页。证据12包括日本国公证机关对证据1中株式会社昌立制作所(日本)制作的《锻造》产品宣传册和产经综合印刷株式会社(日本)出具的印刷证明书的证明,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日本国大使馆对其作出的认证。请求人当庭出示了证据1、12的原件,合议组经核实,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证据1中的印刷证明书表明:产经综合印刷株式会社(日本)受株式会社昌立制作所的委托印制了3000本《锻造》产品宣传册,并于2003年6月27日交货。鉴于株式会社昌立制作所印制《锻造》产品宣传册的目的在于散发宣传,且上述3000本《锻造》产品宣传册已于2003年6月27日交货,而本专利的申请日为2006年5月22日,期间有将近3年的时间间距,因此,按常理推定上述《锻造》产品宣传册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已被公开,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合议组认为,证据1中所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新颖性、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证据2共3页,其中包括日本工业出版株式会社1986年7月31日出版的《配管图纸的解读与画法》的第327页,以及日本工业出版株式会社出具的印刷证明书及其译文2页。证据12中包括日本国公证机关对证据2中日本工业出版株式会社1986年7月31日出版的《配管图纸的解读与画法》和日本工业出版株式会社出具的印刷证明书的证明,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日本国大使馆对其作出的认证。请求人当庭出示了证据2、12的原件,尽管专利权人对证据2、12的真实性存有异议,但在没有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合议组经核实,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由于证据2的出版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证据2中所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2、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2.1.3节中规定: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就能够实现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第2.4节中规定: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也可称为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是指一种假设的“人”,假定他知晓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之前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所有的普通技术知识,能够获知该领域中所有的现有技术,并且具有应用该日期之前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但他不具有创造能力。如果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能够促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其他技术领域寻找技术手段,他也应具有从该其他技术领域中获知该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之前的相关现有技术、普通技术知识和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
本专利的说明书公开了一种整体法兰阀门阀体模锻成型方法(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2段),采取依次下料、预锻、终锻、切边,其特征在于:下料后进行预锻初形毛坯,是将材料外径预锻成大于阀体两侧边法兰的外径,再将中部压扁,中部压扁后的厚度大于阀体中法兰的外径,制成长度大于阀体两侧边法兰方向长度的初形毛坯,将初形毛坯放到上、下模中进行单向模锻的终锻,终锻后进行切边。进一步对于小口径的法兰阀门阀体,在边法兰与中法兰之间的上下模具边缘之间留有间隙,单向模锻过程保证余量有效向相邻的边法兰和中法兰位置及上下模具边缘之间的间隙流动。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中所述的“毛坯应大于模具”和“边法兰和中法兰之间的上下模具边缘之间有间隙”,其中,毛坯具体比模具大多少,以及间隙具体多大,都应有精确的数值范围,尺寸是必要的技术要件,不公开就不能具体实施本专利,因此本专利的说明书公开不充分。
对此,合议组认为,(1)本专利公开的整体法兰阀门阀体模锻成型方法中,限定“将材料外径预锻成大于阀体两侧边法兰的外径,再将中部压扁,中部压扁后的厚度大于阀体中法兰的外径,制成长度大于阀体两侧边法兰方向长度的初形毛坯”,即请求人所称的“毛坯应大于模具”,这里之所以要求“毛坯应大于模具”是为了保证最终模锻的产品的尺寸,否则,如果毛坯小于模具,就无法进行正常的模锻了,至于毛坯具体比模具大多少,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常规选择;(2)本专利公开的整体法兰阀门阀体模锻成型方法中,限定“在边法兰与中法兰之间的上下模具边缘之间留有间隙”,是为了在单向模锻过程中保证余量有效向相邻的边法兰和中法兰位置及上下模具边缘之间的间隙流动,有利于后续工序的切边,至于间隙的具体尺寸,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常规选择。因此,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本专利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3、关于新颖性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请求人认为:由证据1所提供的制造流程图来看,已经全部公开了本专利的全部流程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3不具备新颖性。
经查,证据1中的制造流程图公开了一种非一体式阀门成型的流程,(1)材料入库;(2)材料检查;(3)材料切断;(4)加热;(5)检查模具;(6)锻造;(7)切边;(8)中间检查;(9)热处理;(10)表面处理;(11)锻件检查;(12)出厂。
由此可见,证据1中至少未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以下技术特征:将材料外径预锻成大于阀体两侧边法兰的外径,再将中部压扁,中部压扁后的厚度大于阀体中法兰的外径,制成长度大于阀体两侧边法兰方向长度的初形毛坯,将初形毛坯放到上、下模中进行单向模锻的终锻。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中公开的技术方案实质上不同,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1具备新颖性。
在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其从属权利要求2-3也具备新颖性。
4、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请求人认为:证据1是一般阀门的锻造方法,证据2的327页上面的附图公开了一种整体式法兰阀门,两者结合很容易就能得出整体的法兰阀门的锻造方法,因此,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本专利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
经查,证据2中只是公开了法兰阀门的图片,该法兰阀门是通过何种制造方法制造得到的,证据2中并没有公开。
由此可见,证据1、2中均未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以下技术特征:将材料外径预锻成大于阀体两侧边法兰的外径,再将中部压扁,中部压扁后的厚度大于阀体中法兰的外径,制成长度大于阀体两侧边法兰方向长度的初形毛坯,将初形毛坯放到上、下模中进行单向模锻的终锻。而由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存在,使得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能够解决已有的模锻加工法兰阀门阀体要分体模锻再焊接的问题和整体模锻成本高、工艺工装设备复杂的技术问题,提供了一种操作方便、成本低,利用单向模压设备和模具加工结构形状复杂的整体法兰阀门阀体模锻成型方法。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2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其从属权利要求2-3也具备创造性。
三.决定
维持200610046703.3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讼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