铰盖香烟盒及生产该香烟盒的毛坯-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铰盖香烟盒及生产该香烟盒的毛坯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3032
决定日:2009-03-04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1995-05-31
申请(专利)号:96107775.1
申请日:1996-05-3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吉第联合股份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2-07-03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佛克有限及两合公司
主审员:弓玮
合议组组长:吴亚琼
参审员:岑艳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一篇对比文件中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被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且所起的作用相同,则认为现有技术中存在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上述技术启示的教导下得到该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项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全文:
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的是专利号为96107775.1、名称为“铰盖香烟盒及生产该香烟盒的毛坯”的发明专利,该专利的申请日为1996年5月30日,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7月3日,专利权人为佛克有限及两合公司。

该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用薄纸板包装材料制成的、用来装香烟的基本为长方体的铰盖盒,该盒包括一盒部(10)和一盖(11),该盖(11)与该盒部(10)在盒部后壁(15)与盖的后壁(17)处沿一条铰接线(37)铰接,所述铰盖盒还包括一个衬领(12),该衬领以其衬领前壁(48)和衬领侧片(49)固定在盒部(10)的前壁(14)处,其特征在于:

盒部(10)和盖(11)的两纵向直棱、也即前棱(30、31)设计成被倒有斜角;另两纵向棱也即后棱(32、33)具有矩形横截面;

所述前棱(30,31)与香烟的尺寸相符,也即与在每个前棱(30,31)的两倒角(34,35)之间以45°角伸展的包装材料条(36)的宽度一致,

细长形窄侧壁(18、19;20、21)包括互相叠合的侧片(24、25)或盖的侧片(26、27),且所述侧片或盖的侧片只在倒有斜角的前棱(30,31)之外的部位互相叠合;

连到盒前壁(14)的外侧片(25)和连到盖前壁(16)的外盖侧片(26)延伸到相应的后棱(32,33),而内侧片(24)或盖侧片(27)延伸到前棱(30,31)的折叠线(38);

衬领(12)具有衬领前壁(48)和衬领侧片(49,50),并具有与前棱(30,31)的形状相对应的倒有斜角的棱;

所述衬领侧片(49,50)延伸到所述成直角的后棱(32,33)。

2.按权利要求1所述的铰盖盒,其特征是,在盒部(10)的底壁(22)处在侧片(24、25)相连的底角片(29)和在盖(11)的顶壁(23)处与盖的侧片(26、27)相连的盖的角片(28)的宽度或横向尺寸等于底壁(22)或顶壁(23)的宽度,从而角片(28、29)??外边(64)抵靠盒部前壁(24)或盖的前壁(16),而冲切成的边(67)抵靠盒部后壁(15)或盖的后壁(17),并且底角片(29)和盖的角片(28)在面对倒斜角的前棱(30,31)的角部区域形成一斜角(42),从而角片(28、29)恰好座落在倒角(34、35)处并在相反的一边上紧抵矩形横截面的后棱(32,33)。

3.用薄纸板包装材料制成的、用来装香烟的基本为长方体的铰盖盒,该盒包括一盒部(10)和一盖(11),该盖(11)与该盒部(10)在盒部后壁(15)与盖的后壁(17)处沿一条铰接线(37)铰接,所述铰盖盒还包括一个衬领(12),ˉ¥衬领以其衬领前壁(48)和衬领侧片(49)固定在盒部(10)的前壁(14)处,其特征在于:

a)盒部(10)和盖(11)的两纵向直棱、也即前棱(30,31)为倒圆的设计,其横截面为1/4圆形;另两条纵向棱、也即后棱(32,33)具有矩形横截面;

b)前棱(30,31)与香烟的尺寸相等,也即对应于1/4圆形横截面的直径;

c)细长形窄侧壁(18、19;20、21)包括互相叠合的侧片(24、25)或盖的侧片(26、27),且所述侧片或盖的侧片只在倒有斜角的前棱(30,31)之外的部位互相叠合;

d)连到盒前壁(14)的外侧片(25)和连到盖前壁(16)的外盖侧片(26)延伸到相应的后棱(32,33),而内侧片(24)或盖侧片(27)延伸到前棱(30,31)的折叠线(38);

e)衬领(12)具有衬领前壁(48)和衬领侧片(49,50),并具有与前棱(30,31)的形状相对应的倒有斜角的棱;

f)所述衬领侧片(49,50)延伸到所述成直角的后棱(32,33)。

4. 按权利要求3所述的铰盖盒,其特征是,在盒部(10)的底壁(22)处在侧片(24、25)相连的底角片(29)和在盖(11)的顶壁(23)处与盖的侧片(26、27)相连的盖的角片(28)的宽度或横向尺寸等于底壁(22)或顶壁(23)的宽度,从而角片(28、29)的外边(64)抵靠盒部前壁(24)或盖的前壁(16),而冲切成的边(67)抵靠盒部后壁(15)或盖的后壁(17),并且底角片(29)和盖的角片(28)在面对倒圆的前棱(30,31)的角部区域形成一圆角(57),从而角片(28,29)恰好座落在倒圆的前棱(30,31)处并在相反的一边上紧抵矩形横截面的后棱(32,33)。

5.用于由薄纸板包装材料生产根据权利要求1或3所述的铰盖盒的毛坯,其特征是:

a)在外侧片(25)或盖的外侧片(26)和与之相连的盒部前壁(14)或盖的前壁(16)之间有一以折叠线(34、35)划界的包装材料条(36)或压花条(56),用来构成斜角或圆角前棱(30、31);

b)盒部前壁(14)和盖的前壁(16)在两靠里的折叠线(35)之间的宽度设计成比盒部后壁(15)和盖的后壁(17)的宽度小;

c)侧片(24、25)和盖的侧片(26、27)的宽度设计成小于该铰盖盒的深度,从而互相关联的侧片(24到27)只在斜角或圆角前棱(30、31)的外部区域相互叠合;

d)在盖的角片(28)与外侧(26)之间以及底角片(29)与外侧片(25)之间形成有冲切出的缺口(44,45),而露出顶壁(23)或底壁(22)的斜角(46、47)或圆角(58、59)。

6.按权利要求5所述的毛坯,其特征是,与侧片(24、25)相连的底角片(29)和/或与侧片(27)相连的盖的角片(28)在毛坯横向上的宽度等于底壁(22)或顶壁(23)的宽度。

7. 按权利要求5或6所述的毛坯,其特征是,与侧片(24)相连的底角片(29)和/或与盖的侧片(27)相连的盖的角片(28)横向无距离地紧靠底壁(22)或顶壁(23)而相互之间只用一冲切线(41或40)分开。”

吉第联合股份公司(下称请求人)针对上述专利权(下称本专利)于 2008年9月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和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同时提交如下附件及对比文件:

附件1和2分别为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和公开文本;以及

对比文件1:授权公告日为1994年6月28日的US5323957号美国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及相关部分的译文,共9页;

对比文件2:授权公告日为1988年6月28日的US4753384号美国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及相关部分的译文,共9页;

对比文件3:授权公告日为1988年6月28日的US4753383号美国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11页;

对比文件4:授权公告日为1980年8月12日的US4216898号美国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10页;

对比文件5:授权公告日为1992年7月14日的US5129513号美国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7页。

请求人的具体无效理由是:(1)由附件1和2可知,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3的修改超出其申请公开时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2)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和3无法从授权公告的说明书中找到支持,因此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3)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其中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的结合还存在的区别技术特征“衬领侧片延伸到所述成直角的后棱”是一种惯用手段,也可以从对比文件4和5中看出。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底角片也具有对应于盖的角片的结构,这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对比文件2和3中的上下角片设计成相同的结构,由此可知这是一种常规的选择。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惯用手段可以获得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3和4与权利要求1和2的区别仅在于前棱形成为倒圆,由对比文件3附图7可知:前棱形成为倒圆是一种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3没有创造性。相对于权利要求2中的45度斜角的设计,权利要求4的倒圆设计是一种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基于权利要求1和2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3和4没有创造性。权利要求5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在盖的角片和底角片相邻的部位形成有冲切出的缺口,以露出顶壁和底壁的斜角,该区别特征是一种惯用手段,如对比文件2中采用了与本专利一样的缺口,因此在对比文件1附图1的毛坯的基础上结合惯用手段可以获得权利要求5对应于权利要求1的铰盖盒毛坯;同理,在对比文件1附图1的毛坯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所示的惯用技术手段可以获得权利要求5对应于权利要求3的铰盖盒毛坯,因此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对权利要求2的分析中已进行了阐述,因此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在对比文件1的图1中公开,并且底角片和顶角片形成相同的结构是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7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惯用手段的结合没有创造性。

经审查,上述无效宣告请求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形式要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予以受理,于2008年10月16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相关附件及对比文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于2008年12月1日提交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的意见陈述,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及修改对照页,共8页;

附件2′:关于对比文件1的构造的示意图,共2页;

附件3′:欧洲专利局上诉委员会关于维持EP0745541B1专利权有效的决定书复印件,共12页。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如下:

“1.用薄纸板之类包装材料制成的、用来装香烟的基本为长方体的铰盖盒,该盒包括一盒部(10)和一盖(11),该盖(11)与该盒部(10)在盒部后壁(15)与盖的后壁(17)处沿一条铰接线(37)铰接,所述铰盖盒还包括一个衬领(12),该衬领以其衬领前壁(48)和衬领侧片(49)固定在盒部(10)的前壁(14)处,其特征在于:

a) 盒部(10)和盖(11)的两纵向直棱、也即前棱(30、31)设计成被倒有斜角;另两纵向棱也即后棱(32、33)具有矩形横截面;

b) 所述前棱(30,31)与香烟的尺寸相符,也即与在每个前棱(30,31)的两倒角(34,35)之间以45°角伸展的包装材料条(36)的宽度一致;

c) 细长形窄侧壁(18、19;20、21)包括互相叠合的侧片(24、25)或盖的侧片(26、27),且所述侧片或盖的侧片只在倒有斜角的前棱(30,31)之外的部位互相叠合;

d) 连到盒前壁(14)的外侧片(25)和连到盖前壁(16)的外盖侧片(26)延伸到相应的后棱(32,33),而内侧片(24)或盖侧片(27)延伸到前棱(30,31)的折叠线(38);

e) 衬领(12)具有衬领前壁(48)和衬领侧片(49,50),并具有与前棱(30,31)的形状相对应的倒有斜角的棱;

f) 所述衬领侧片(49,50)延伸到所述成直角的后棱(32,33);

g) 在盒部(10)的底壁(22)处在侧片(24、25)相连的底角片(29)和在盖(11)的顶壁(23)处与盖的侧片(26、27)相连的盖的角片(28)的宽度或横向尺寸等于底壁(22)或顶壁(23)的宽度,从而角片(28、29)的外边(64)抵靠盒部前壁(24)或盖的前壁(16),而冲切成的边(67)抵靠盒部后壁(15)或盖的后壁(17),并且底角片(29)和盖的角片(28)在面对倒斜角的前棱(30,31)的角部区域形成一斜角(42),从而角片(28、29)恰好座落在倒角(34、35)处并在相反的一边上紧抵矩形横截面的后棱(32,33)。

用薄纸板之类包装材料制成的、用来装香烟的基本为长方体的铰盖盒,该盒包括一盒部(10)和一盖(11),该盖(11)与该盒部(10)在盒部后壁(15)与盖的后壁(17)处沿一条铰接线(37)铰接,所述铰盖盒还包括一个衬领(12),该衬领以其衬领前壁(48)和衬领侧片(49)固定在盒部(10)的前壁(14)处,其特征在于:

盒部(10)和盖(11)的两纵向直棱、也即前棱(30,31)为倒圆的设计,其横截面为1/4圆形;另两条纵向棱、也即后棱(32、33)具有矩形横截面;

前棱(30,31)与香烟的尺寸相等,也即对应于1/4圆形横截面的直径;

细长形窄侧壁(18、19;20、21)包括互相叠合的侧片(24、25)或盖的侧片(26、27),且所述侧片或盖的侧片只在倒有斜角的前棱(30,31)之外的部位互相叠合;

连到盒前壁(14)的外侧片(25)和连到盖前壁(16)的外盖侧片(26)延伸到相应的后棱(32,33),而内侧片(24)或盖侧片(27)延伸到前棱(30,31)的折叠线(38);

衬领(12)具有衬领前壁(48)和衬领侧片(49,50),并具有与前棱(30,31)的形状相对应的倒有斜角的棱;

所述衬领侧片(49,50)延伸到所述成直角的后棱(32,33);

在盒部(10)的底壁(22)处在侧片(24、25)相连的底角片(29)和在盖(11)的顶壁(23)处与盖的侧片(26、27)相连的盖的角片(28)的宽度或横向尺寸等于底壁(22)或顶壁(23)的宽度,从而角片(28、29)的外边(64)抵靠盒部前壁(24)或盖的前壁(16),而冲切成的边(67)抵靠盒部后壁(15)或盖的后壁(17),并且底角片(29)和盖的角片(28)在面对倒圆的前棱(30,31)的角部区域形成一圆角(57),从而角片(28,29)恰好座落在倒圆的前棱(30,31)处并在相反的一边上紧抵矩形横截面的后棱(32,33)。

用于由薄纸板之类包装材料生产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铰盖盒的毛坯,其特征是:

在外侧片(25)或盖的外侧片(26)和与之相连的盒部前壁(14)或盖的前壁(16)之间有一以折叠线(34、35)划界的包装材料条(36)或压花条(56),用来构成斜角或圆角前棱(30、31);

盒部前壁(14)和盖的前壁(16)在两靠里的折叠线(35)之间的宽度设计成比盒部后壁(15)和盖的后壁(17)的宽度小;

侧片(24、25)和盖的侧片(26、27)的宽度设计成小于该铰盖盒的深度,从而互相关联的侧片(24到27)只在斜角或圆角前棱(30、31)的外部区域相互叠合;

在盖的角片(28)与外侧(26)之间以及底角片(29)与外侧片(25)之间形成有冲切出的缺口(44,45),而露出顶壁(23)或底壁(22)的斜角(46、47)或圆角(58、59);

与侧片(24、25)相连的底角片(29)和与侧片(27)相连的盖的角片(28)在毛坯横向上的宽度(约)等于底壁(22)或顶壁(23)的宽度;

与侧片(24)相连的底角片(29)和与盖的侧片(27)相连的盖的角片(28)横向无距离地紧靠底壁(22)或顶壁(23)而相互之间只用一冲切线(41或40)分开。”

专利权人认为:①本专利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第33条、第26条第4款以及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其认为在对比文件1中至少并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b)、e)、f)项中的技术特征,另外,在对比文件1中也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g)项的技术特征。 对比文件1中附图1-5的实施例中设置了铰接盖,该铰接盖在侧壁和前壁区域包围着外盒部,对比文件1的烟盒不具有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衬领,是一种不同类型的具有盖的香烟盒。在对比文件1中倾斜的前面板18的尺寸大约与侧面板20的宽度相符,其并不形成与所装物(香烟)相符的结构。相反,它用于形成多面盒轮廓。在对比文件1的盒中难以容纳具有近似矩形横截面轮廓的常规香烟以使得烟盒的内部容积被适当地装满。对比文件1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铰盖盒底壁区域的构造,在对比文件1中未给出顶壁区域中的盒的构造的确切细节。对比文件1中所公开的底壁和盖壁区域中的角片的构造和布置与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是背道而驰的。对比文件2和3也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f)、g)项的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和3中均清楚显示了基片39具有比底壁或顶壁更窄的尺寸,并且基片既不抵靠着盒的前侧也不抵靠盒的后侧。而且在对比文件2和3中,角片39、40都并非向上延伸至带斜角的棱或圆角。在对比文件2和3中均未公开本专利f)项的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和3中不具有任何直角盒棱,并且衬领侧壁终止于与烟盒的后侧平面相隔一定距离处。这种构造不能在烟盒后侧提供对衬领的支撑,导致烟盒整体的稳定性下降。即使将对比文件2和3与对比文件1相结合,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的情况下,也不能给出获得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的教导或启示。对比文件4和5涉及的烟盒属于不具有带斜角或圆角棱的完全不同的烟盒,其不能给予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任何技术启示来考虑通过这种不同类型的技术方案为构思截然相反的具有带斜角的棱或圆角棱的烟盒提供稳定性。对比文件1底壁区域的角片并不抵靠着盒的前侧也不抵靠盒的后侧,因而不能提供本专利的铰盖盒所具有的稳定性。②本专利权利要求2与权利要求1基本相对应。对比文件1中未给出铰盖盒具有圆角的这一技术特征的教导或启示。③对比文件1的图1可以看出,顶壁48的斜棱并不从在角片50和角片60之间延伸的切口露出。对比文件1的切口与本专利权利要求3的切口明显不同。在对比文件1中斜棱连接至面板58,造成斜棱不能露出。底壁区域的斜棱也类似。对比文件2的顶壁和角片之间以及底壁和角片之间具有切口,但该切口与本专利权利要求3的切口有本质区别。对比文件1、2、3中均未给出底壁区域的角片与底壁具有相同宽度的教导或启示。本专利权利要求3具有与权利要求1类似的有益效果。专利权人称与本专利相应的欧洲专利EP0745541B1已被欧洲专利局上诉委员会维持有效,特提供附件3′供专利复审委员会参考。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08年12月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1月15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同时将专利权人于2008年12月1日提交的针对无效宣告请求的意见陈述转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口头审理。口头审理中,请求人当庭表示放弃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及第33条作为无效理由。专利权人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修改方式仅为删除权利要求,合议组当庭告知双方当事人:本次口头审理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3为准进行审理。请求人指出对比文件1是与本专利最接近的对比文件,权利要求1的前序部分以及特征a)、c)、d)均被对比文件1文字部分(参照附图)公开,特征b)被对比文件1附图公开,且为公知常识;对比文件1译文最后一段明确说明了设计成锐角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技术;权利要求1的特征e)、f)被对比文件4摘要附图、对比文件5摘要附图及对比文件2附图1和7公开,且属于公知常识;权利要求1的特征g)被对比文件1附图1的标记50等部分公开,没有公开的只是盒体的折叠方式,但是本领域经常将盒盖和盒体采用相同的设计,对比文件2的附图2和对比文件3的附图2都可以用来证明盒体和盒盖部分采用相同设计是公知常识,即对比文件2-5用来证明本专利权利要求中的一些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专利权人表示对对比文件1?5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双方当事人均充分发表了意见。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本案合议组经过合议,认为本案的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关于证据的认定:

请求人提供的对比文件1-5均为专利文献,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上述对比文件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相关部分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合议组对上述对比文件的真实性及相关中文译文的准确性予以认可。对比文件1-5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故对比文件1-5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是否具有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文本认定

专利权人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其修改方式仅为删除权利要求,其修改时机和修改方式均符合审查指南的规定,请求人对此种修改方式及修改时机表示认可及接受,本决定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3作为审查基础。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专利权利要求1涉及一种用薄纸板之类包装材料制成的、用来装香烟的基本为长方体的铰盖盒,经审查,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多边形铰盖香烟盒,其背景技术部分记载了由纸板形成的翻转顶部香烟盒是已知的,并且通常限定成长方体和铰接盖,在该长方体内通常具有内衬领插入其中,该衬领延伸超过该盒的前壁的顶部边缘和侧面(见对比文件1中文译文第1段)。前壁形成板14在其下端具有设置有凹槽16的自由边缘。板18侧向可折叠地连接于板14,而板20侧向可折叠地连接于板18。板18的上部可折叠地载接有侧板26,该侧板26可折叠地连接侧板28。板20和28被切割而分开。板32以及板48为不规则六边形,其四个边是平行的,并不是所有的边都相等。后壁形成板36在其每一侧形成有可折叠的板38。后顶部闭合板42可折叠地连接到板36的顶部,板42载接有两个横向板44,每个都可折叠地连接到各横向板46。板38和46由切线分开。顶部闭合六边形板48在两横向侧由切线限定边界,板50在切线的两侧,横向板58可折叠地连接到板48的各个侧部上。横向板50可折叠地连接到各个横向板44上。在板50和58之间存在切线,并且在板50和60之间存在切线。图2中已将图1的毛坯折叠并粘接,可以看出前壁板14平行于后壁板36,侧板20相对于板14和36成直角,板18与板20和14形成锐角(参见对比文件1的附图1-4及中文译文倒数第1、3-5段)。可以看出,对比文件1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前序部分以及特征部分的a)、c)、d),并且公开了盖部具有特征g)。

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还具有:b) 所述前棱(30,31)与香烟的尺寸相符,也即与在每个前棱(30,31)的两倒角(34,35)之间以45°角伸展的包装材料条(36)的宽度一致;e) 衬领(12)具有衬领前壁(48)和衬领侧片(49,50),并具有与前棱(30,31)的形状相对应的倒有斜角的棱;f) 所述衬领侧片(49,50)延伸到所述成直角的后棱(32、33)。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铰盖香烟盒,其中公开了铰盖包装盒的盒部、铰盖和衬领的(垂直)纵向边缘被设计成倒斜角(参见对比文件2的附图1中的标号26),而为了适合香烟的尺寸,以这样的形式实现,即铰盖盒具有等角八边形横截面(参见对比文件2的中文译文)。可以看出,对比文件2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b)中除45度角以外的其他特征和技术特征e)。

对比文件1和2均涉及铰盖香烟盒,对比文件1将传统的矩形香烟盒变化成前侧带有两个包装材料条的香烟盒,对比文件2中给出了将铰盖包装盒的盒部、铰盖和衬领的(垂直)纵向边缘设计成适合香烟尺寸的倒斜角的技术启示,根据上述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将对比文件1的较宽的纵向条改为本申请的适合香烟尺寸的倒斜角,制造出带有衬领的、铰盖包装盒的盒体后侧采用直角形状、且盒部、铰盖和衬领的前侧纵向边缘被设计成倒斜角,并使该倒斜角适合香烟尺寸的香烟盒。虽然对比文件1和2中均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f)“衬领侧片延伸到成直角的后棱”,然而在矩形铰盖香烟盒中的衬领侧片延伸到成直角的后棱以使包装盒的结构更稳定可靠是本领域的通常采用的技术手段(参见对比文件4的摘要附图和附图3、以及对比文件5的摘要附图和附图1)。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b)中的45度角,虽然在对比文件2中没有文字说明该倒斜角为45度,但是这一角度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g)的折叠方式,如果不要求盒底部比盒盖部更加坚固,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同样的方式进行盒底部的折叠。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1、2、4(或5)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

专利权人主张:盒体底角片与盖角片均抵靠前后壁并且具有相符斜角没有在对比文件中公开。

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的中文译文中给出了附图1中所示线条的含义,根据图中的线条即可对附图1所示的坯料进行折叠。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看出,附图1中的折片50在折叠以后,其外部的斜边将与48和58之间的斜边重合,随之而来其外侧的纵向直边将与48的上侧水平边重合,50左侧的纵向直边将与48下侧的水平边重合。因此盖角片会抵靠前后壁。因此合议组对专利权人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本专利权利要求2与权利要求1的区别在于将权利要求1中前棱的两倒角改为1/4圆形横截面的直径。经审查,对比文件3中公开了一种铰盖香烟盒,其中公开了铰盖包装盒的盒部、铰盖和衬领的(垂直)纵向边缘被设计成1/4圆形(参见对比文件3的附图1、7中的标号26、28),以适合香烟的尺寸。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3的上述技术内容很容易对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进行变型,从而获得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2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有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3要求保护一种用于由薄纸板之类包装材料生产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铰盖盒的毛坯。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3的特征c)、d)、e)、f)在对比文件1中均未公开。

合议组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能够从对比文件的附图中明确看出的技术内容,应当认为是对比文件中公开的内容。

经审查,对比文件1中的附图1中可以看出,在外侧片20或盖的外侧片60和与之相连的盒部前壁14或盖的前壁54之间有一以折叠线划界的包装材料条18,用来构成斜角(对应于权利要求3的特征a)。盒部前壁14和盖的前壁54在两靠里的折叠线之间的宽度设计成比盒部后壁36和盖的后壁48的宽度小(对应于权利要求3的特征b)。板38的宽度小于铰盖盒的深度,板38只与板20叠合,也就是说在斜角的外部区域叠合(对应于权利要求3的特征c)。对比文件1的中文译文中给出了附图1中所示线条的含义,根据图中的线条即可对附图1所示的坯料进行折叠。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看出,附图1中的折片50在折叠以后,其外部的斜边将与48和58之间的斜边重合,随之而来其外侧的纵向直边将与48的上侧水平边重合,50左侧的纵向直边将与48下侧的水平边重合(对应于权利要求3的特征e)。对比文件1附图1中的底角片34与底壁32之间只用一冲切线分开,盖部的盖角片50与顶壁48及其相连的折片58之间用一折线冲切线分开(对应于权利要求3的特征f)。

对比文件1中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3的技术特征d)。本专利权利要求3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本专利未采用与斜角相连的折片58,亦即将对应于折片58的部分切除,并且将角片50的长度去短到斜角或圆角以下。

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在盖的角片与外侧片之间以及底角片与外侧片之间形成有冲切出的缺口,该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在本专利中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露出顶壁或底壁的斜角,因此现有技术中存在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对比文件2中前后两侧均形成斜角,因此角片与底壁或顶壁隔开一个间隔,对比文件1中的盒体和盖部后侧为直角,因此与本专利一样,盖角片紧靠顶壁以一切线分开。因此,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上述技术启示的教导下得到该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决定

宣告96107775.1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叁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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