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层茶杯(龙)-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双层茶杯(龙)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2890
决定日:2009-02-16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530056079.1
申请日:2005-04-1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章振顺
授权公告日:2006-07-19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广州市同联陶瓷有限公司
主审员:李巍巍
合议组组长:徐清平
参审员:雷婧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07?01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三条
决定要点:本专利与在先设计的形状基本相同,图案上的差异相对于整体设计而言仅属于局部细微的差异,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的影响,二者属于相近似的外观专利。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2006年7月1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公告的200530056079.1 号外观设计专利,其产品名称是“双层茶杯(龙)”,申请日是2005年4月11日,专利权人是广州市同联陶瓷有限公司。

针对上述外观设计专利权(下称本专利),章振顺(下称请求人)于2008年8月22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同时,请求人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是《国际名茶专刊》2004年第2期封面、目录页及其相关页彩色复印件共4页;

附件2是《首届中国枫溪国际陶瓷交易会名录大全》封面及相关页彩色复印件共3页;

附件3是《广州茶博览交易会会刊》封面及相关页彩色复印件共3页。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茶杯的主体(中部)为近球形状,上部杯口外翻,截面为倒梯形状的圆形开口,底部为圆形脚座。茶杯表面主体是运动龙和背景为波浪的图案构成。其与证据1的图一、图二和证据2的图一完全相同;证据2的图二和证据3公开的茶杯形状与本专利完全相同,图案近似。综上所述,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其外观设计的形状和图案已被国内公开发行的刊物所公开。应当宣告本专利权全部无效。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8年9月19日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和证据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限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并告知专利权人如逾期不答复,不影响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理。

专利权人逾期未答复。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8年11月1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1月5日进行口头审理。同时还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合议组成员告知通知书。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委托的代理人参加了审理,双方对对方参加口头审理人员的身份、资格无异议,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在口头审理中请求人提交了附件1至附件3的整本原件,请求人认为附件1中标明了“北京、深圳、广州”联络处的电话及地址,可以认定该杂志在国内流通发行,不需要履行公证认证手续;本专利与附件1和附件2所公开茶杯形状、图案相同,与附件3公开的茶杯相近似。专利权人当庭核实原件,认为附件1无国内统一刊号,只有国际刊号,为在香港出版发行的刊物,在没有证据可以证明该杂志可以在国内取得的情况下,应当根据有关要求履行公证认证手续;对附件2、附件3的真实性、公开性均没有异议,但认为本专利是形状与图案相结合的外观设计,图案占很大比例,其上龙的设计是主要要素,附件1未显示完整龙的设计;附件2图一、图二和附件3中龙的图案均与本专利龙的图案不相同。

在以上审理的基础上,本案合议组经合议,认为本案事实清楚,依法作出本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法律依据

基于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提交的证据,本案合议组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

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2.证据的认定 

请求人提交的附件2是《首届中国枫溪国际陶瓷交易会名录大全》封面及相关页彩色复印件,在口头审理时请求人提交了其整本原件。合议组认为:该名录大全记载有展会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协办单位及印刷时间“二零零一年十月八日第一次印刷”、企业中英文简介及产品广告、企业参展摊位平面图、摊位名册等信息,属于专利法规定的本专利申请日前公开的出版物,且专利权人认可其真实性、公开性,本案予以采信,可以作为判断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证据。

3.相同和相近似判断

请求人指出的附件2图一中公开了一款茶杯的外观设计(下称在先设计),其与本专利属于相同类别的产品。

本专利公开了7幅视图,即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仰视图、立体图。未要求保护色彩。从各视图观察,茶杯杯体整体近似球形状,杯口外翻,呈圆形开口,杯底向内缩,杯体表面由波浪图案的背景和动态的龙及火球设计构成。(详见本专利附图)

在先设计为茶杯的立体图,茶杯杯体整体近似球形状,杯口外翻,呈圆形开口,杯底向内缩,杯体表面由波浪图案的背景和动态的龙及火球设计构成。(详见在先设计附图)

本专利未要求保护色彩,其与在先设计均为形状与图案相结合的外观设计。将本专利与在先设计相比较,二者茶杯的整体形状基本相同。二者主要不同点为杯体图案中的龙尾部及后龙爪的设计略有差异,本专利龙尾部略平,两只后龙爪位于龙身下侧,在先设计龙尾部上翘,两只后龙爪位于龙身两侧,其他各部位设计基本相同。合议组认为:从整体视觉观察,二者均采用了传统龙的造型设计,龙尾、后龙爪的不同,相对于茶杯整体外观设计而言,属于局部细微差别,因此,上述图案的不同不足以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在二者茶杯的整体形状、图案设计和布局等方面均相近似的情况下,一般消费者容易对二者产生误认、混同,二者应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4.综上所述,在本专利申请日以前已有与其相近似的外观设计在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5.鉴于由上述认定已得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所规定的授权条件的结论,本决定对请求人提交的其他证据不再作出评述。

三、决定

宣告200530056079.1号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主视图 后视图 左视图  

右视图 俯视图 仰视图







立体图



本专利附图





在先设计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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