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热式风速;风量传感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2906
决定日:2009-02-18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620092209.6
申请日:2006-07-2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周密
授权公告日:2007-08-0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杨忠林
主审员:高桂莲
合议组组长:宋瑞
参审员:杨加黎
国际分类号:G01P1/00,G01P5/10,G01F1/68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当说明书中记载了某个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要解决多个技术问题时,只要该技术方案能够解决其中的至少一个技术问题,就可以认为满足了“解决其技术问题”的要求。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区别特征,但该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并且该区别特征没有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7年8月1日授权公告的ZL200620092209.6号、名称为“热式风速、风量传感器”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专利权人是杨忠林,申请日是2006年7月20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热式风速、风量传感器,包括引线、内芯、绕组和陶瓷保护层,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内芯是一个陶瓷空心管,绕组用铂丝绕制而成,绕组的两端焊接在引线上,引线与绕组的焊接处用陶瓷釉封装在内芯的内孔两端。 ”
针对本专利权,周密(下称请求人)于2008年11月6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要求宣告本专利权全部无效。随同其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请求人提交了如下五份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
附件2:《陶瓷工艺学》,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华南工学院、南京化工学院、武汉建筑材料工业学院合编,1984年7月第2次印刷,封面页、版权信息页、第166-169页复印件,共6页;
附件3:授权公告号为CN1160003C的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其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8月4日,共6页;
附件4:特开2006-170804A号日本公开特许公报及其说明书第【0007】至【00011】段的中文译文,其公开日为2006年6月29日,共13页;
附件5:授权公告号为CN2463812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其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12月5日,共5页。
请求人的具体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1)第一,陶瓷的烧结温度并不低于玻璃的烧结温度,一般来说玻璃的烧结温度可达700℃,而陶瓷烧结温度则在1200℃以上(参考附件2),本专利说明书未公开如何实现“采用陶瓷制作保护层,降低烧结温度”的技术内容,因而不能产生“陶瓷保护层的烧结温度”低于玻璃烧结温度的技术效果;第二,由于合金的熔点低于其组分中任一种金属的熔点,本专利银铂合金引线的熔点不会高于纯银960.7℃的熔点,而且附件3的说明书中也披露了银铂合金在900℃时还为融化状态,而陶瓷的烧结温度在1200℃以上,因此在本专利中一旦烧结陶瓷保护层将导致银铂合金引线融化,不能实现绕组与引线的电连接,因此本专利说明书的技术方案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2)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4的区别仅在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用陶瓷保护层代替玻璃保护层,用陶瓷釉代替粘结玻璃。但是上述区别并未带来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4不具备创造性;此外上述区别特征在附件5中公开,这属于本领域的公知技术,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4和5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8年11月6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相关文件副本转给专利权人。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组成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本案合议组于2008年11月14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双方当事人合议组定于2009年1月14日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于2008年11月2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如下反证1:
反证1:“低温快烧彩色水泥玻璃瓦釉料的研制”,范盘华 等,《陶瓷》,2004年第6期,2004年12月15日出版,目录页、第23、24页复印件,共3页。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说明书公开充分,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具体理由是:参考反证1可以得知陶瓷釉的烧结温度能够满足银铂合金的熔点要求,在该温度下,银铂合金不会熔化,而本专利说明书中的陶瓷保护层,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指具有低烧结温度的陶瓷釉材料,而且说明书中也给出了使用陶瓷釉封装内孔的技术方案,因此本专利的说明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附件4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将绕于内芯外侧绕组的两端焊接在引线上,引线与绕组的焊接处用陶瓷釉封装在内芯的内孔两端”,且附件4公开的引线通过粘结玻璃与陶瓷空心管的连接和与固定部的连接解决的是引线的两端部的固定问题,与本专利解决的引线与绕组之间连接牢固可靠的技术问题不同,附件5与本专利为不同的技术领域,也未公开上述区别特征,因此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本案合议组于2008年12月9日向请求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提交的上述意见陈述书及反证1的副本转送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及其代理人和专利权人及其代理人均出席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范围和证据为:附件2和3用于证明本专利说明书不清楚,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4、或附件4和5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无效。请求人当庭出示附件2的原件,并当庭提交了如下公知常识性证据附件6(编号续前):
附件6:《玻璃工艺学》,武汉工业大学出版社,赵永田主编,1993年7月第1版第1次印刷,第4-6、20、21页、封面页、书名页、版权信息页及目录页复印件,共11页,封面页上盖有“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的红章,全文盖有“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骑缝红章,并附具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出具的文献复制证明。
专利权人当庭提交了声称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的如下反证2(编号续前):
反证2:《绿色硅酸盐材料与清洁生产》,化学工业出版社,任强 等编著,2004年9月第1版第1次印刷,封面页、版权信息页、序言页、第13页的复印件,共4页。
专利权人当庭出示了反证1、2的原件。
合议组将请求人提交的附件6当庭转送给专利权人,将专利权人提交的反证2转送给请求人。
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至6的真实性无异议,对附件4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请求人对专利权人提交的反证1、2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反证2不属于公知常识性证据。
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请求人认为,附件2教导了陶瓷的烧结温度是在1200℃,而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玻璃的烧结温度是700℃,附件6也证明玻璃在700℃以上为熔融状态,可见陶瓷的烧结温度要高于玻璃的烧结温度,因此本专利说明书中记载的技术效果“采用陶瓷制作保护层比背景技术中采用玻璃保护层的温度降低”不能实现。附件3主要证明了陶瓷的烧结温度要高于银铂合金的温度,若本专利采用银铂合金作引线,则在制作过程中引线会熔化,导致其技术方案不能实现。
专利权人认为,反证2给出广义的陶瓷概念,本专利说明书所指的外保护层的陶瓷应是指低温的陶瓷釉,反证1用来证明陶瓷釉的烧结温度在低于玻璃的烧结温度,因此本专利的技术方案能够实现,是充分公开的。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4的区别在于:附件4的传感器是电气连接,本专利权利要求1是焊接;附件4的封装材料是粘结玻璃,本专利权利要求1是陶瓷釉;附件4的保护层材料是玻璃,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层是陶瓷。由于焊接是最普通的电气连接,用陶瓷釉代替粘结玻璃,用陶瓷代替玻璃属于公知材料的替换,而且本专利的保护层达不到降低温度的作用,没有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相对于附件4不具备创造性。此外,附件5公开了陶瓷釉封装等技术内容。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采取的技术手段是绕组两端焊接在引线上,引线与焊接处用陶瓷釉封装在内孔两端,绕组从绕组层引到管里面,焊接完以后封装在端孔里,其是本专利最重要的区别于现有技术的特征。附件4没有披露引入内孔焊接的技术特征,且未公开焊点、连接点。陶瓷釉比玻璃质量要好。附件5与本专利的技术领域不同,不能用于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当庭均表示已充分发表意见,没有新的意见补充。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现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关于请求人提交的证据
请求人共提交了六份附件作为证据使用,其中附件1是本专利,附件2为教科书,请求人当庭出示了附件2的原件,附件3至5为专利文献,附件6是请求人当庭提交的《玻璃工艺学》的部分页的复印件,其封面页上盖有“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的红章,全文盖有“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骑缝红章,并附具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出具的文献复制证明。专利权人对上述附件1至6的真实性无异议,经合议组审查,上述附件1至6可以作为本案证据使用,其中附件2至6的公开日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其上记载的内容构成了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专利权人对附件4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因此附件4的说明书文字公开的内容以其中文译文的内容为准。
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就能够实现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当说明书中记载了某个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要解决多个技术问题时,只要该技术方案能够解决其中的至少一个技术问题,就可以认为满足了“解决其技术问题”的要求。
本案中,请求人认为,(a)附件2公开的陶瓷的烧结温度是在1200℃,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玻璃的烧结温度大约在700℃,由此可见陶瓷的烧结温度要高于玻璃的烧结温度,因此本专利说明书中记载的技术效果“采用陶瓷制作保护层比背景技术中采用玻璃保护层的温度降低”不能实现。(b)附件3证明了陶瓷的烧结温度要高于银铂合金的温度,即本专利采用银铂合金作引线,则在制作过程中引线会熔化,导致其技术方案不能实现。
对此,合议组经审理查明:本专利涉及一种热式风速、风量传感器,说明书中记载了其相对于现有技术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制作工艺复杂,绕组采用镀膜的方式制作,镀膜完成后还要用专用设备刻掉多余的部分,加工的工序多,难度大;(2)材料成本高,由于保护层是玻璃的,所以需要采用高温烧结生产工艺,因而引线也必须用铂来制作,从而增加了生产成本;(3)使用寿命短,绕组为螺旋形薄膜,其两端为镀膜薄片,并直接镀在引线上,因而连接处不牢固,在受到外力作用时,容易脱落。
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为:“一种热式风速、风量传感器,包括引线、内芯、绕组和陶瓷保护层,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内芯是一个陶瓷空心管,绕组用铂丝绕制而成,绕组的两端焊接在引线上,引线与绕组的焊接处用陶瓷釉封装在内芯的内孔两端。”首先,对于请求人的上述观点(a),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中的绕组采用铂丝绕制而成,解决了现有技术中存在的上述问题(1),而绕组的两端与引线焊接,并且焊接处用陶瓷釉封装在内芯的内孔两端,解决了现有技术中存在的上述问题(3)。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至少能解决现有技术中存在的技术问题(1)、(3)。由于请求人主张的本专利的技术方案不能实现“采用陶瓷制作保护层比背景技术中采用玻璃保护层的温度降低”的技术效果,实际上对应于本专利相对于现有技术要解决的技术问题(2),鉴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至少能解决其说明书中的两个技术问题,因此对于请求人所主张的技术问题能否被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解决,并不会影响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实现。
其次,请求人的观点(b),即认为本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另一个理由即为引线为银铂合金时,其技术方案不能实现。对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未对引线的材料进行限定,即在本专利技术方案的保护层为陶瓷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依据常识容易选择熔点高于陶瓷烧结温度的材料制作引线,从而完成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此,请求人的上述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请求人主张的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理由不成立,合议组不予支持。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上文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热式风速、风量传感器。附件4(参见附件4的附图9、10,附件4的中文译文第0007-00010段)披露了一种空气流量计,其与本专利的技术领域相同,都是利用加热传感器,导致传感器在气流中的电阻值的变化原理来测量风速的。其包括发热元件部2,发热元件部2是由陶瓷空心管6上卷绕铂线,再用保护玻璃作保护层,该发热元件部2的两侧电气连接的引线部3a、3b通过粘结玻璃8连接在上述陶瓷空心管中。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附件4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的保护层为陶瓷,附件4采用的保护层为玻璃;(2)权利要求1的绕组与引线的连接为焊接,附件4仅公开了发热元件部2的两侧电气连接的引线部3a、3b;(3)权利要求1的焊接处用陶瓷釉封装在内芯的内孔两端,附件4的该发热元件部2的两侧电气连接的引线部3a、3b通过粘结玻璃8连接在上述陶瓷空心管中。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采取的技术手段是绕组两端焊接在引线上,引线与焊接处用陶瓷釉封装在内孔两端,绕组从绕组层引到管里面,焊接完以后封装在端孔里,其是本专利最重要的区别于现有技术的特征。附件4没有披露引入内孔焊接的技术特征,且未公开焊点、连接点。陶瓷釉比玻璃质量要好。
对此,合议组认为,关于上述区别特征(1)和区别特征(3)中的封装材料,由于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未对陶瓷保护层的陶瓷进行限定,因此根据本领域技术人员的理解其为现有技术中常见的陶瓷材料,而陶瓷或玻璃都是常用于传感器类元器件的外保护层,陶瓷釉、粘结玻璃都是本领域常用的封装材料,因此用陶瓷代替玻璃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而陶瓷釉代替粘结玻璃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所述材料的替换并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关于上述区别特征(2)以及区别特征(3)中将焊接处封装在内芯的内孔中,虽然专利权人认为其为本专利区别于现有技术的重要特征,但是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采用焊接技术将两根导线连接在一起是最常用的电气连接手段之一,且如附件4文字部分以及附图10所示,两引线端部已插入并被封在了内芯的内孔两端中,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考虑到引线连接处的易断裂性,在制备过程中必然会将该连接处给封住,这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4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得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鉴于专利权人提交的反证1和2均是用于证明本专利说明书公开充分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4已不具备创造性,可以作出本专利全部无效的决定,因此在本决定中对请求人提出的其他无效理由以及专利权人提到的上述反证1、2不再进行评述。
决定
宣告200620092209.6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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