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双层式散热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2864
决定日:2009-02-19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3209378.0
申请日:2003-09-1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富准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4-11-03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珍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龙安
合议组组长:张度
参审员:何博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可以在一篇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得到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缺乏创造性。
全文:
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4年11月3日授权公告的03209378.0号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名称为“双层式散热装置”,专利权人为珍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为:
“ 1. 一种双层式散热装置,包括上、下相对设置的第一散热体与第二散热体以及连接在所述第一、二散热体之间用于热传导的至少一个热管;
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二散热体各具有一基座以及设置在所述基座相对两侧的两个外侧鳍片,所述第一、二散热体的外侧鳍片彼此相对,在所述第一、二散热体的外侧鳍片端部上设置有以滑动连接方式相互对接的配合结构,所述配合结构利用焊接方式固定连接在一起,使所述第一、二散热体接合成一体。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双层式散热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二散热体各为一呈“ㄇ”字形的框型体。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双层式散热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二散热体的外侧鳍片之间连续地设置有多个间隔排列的散热鳍片。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双层式散热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散热鳍片一体成型在所述第一、二散热体的基座上。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双层式散热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散热体的外侧鳍片端部上设置有沟槽,所述沟槽沿所述外侧鳍片端部的长度方向延伸设置,在所述第二散热体的外侧鳍片端部上设置有凸道,所述凸道沿所述外侧鳍片端部的长度方向延伸设置,将所述凸道滑入所述沟槽中,使所述凸道与所述沟槽作相互对接的滑动连接。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双层式散热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凸道为一横截面是圆弧面的肋条。
7.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双层式散热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凸道的横截面为倒梯形。
8.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双层式散热装置,其特征在于各所述热管呈“ㄈ”字形。
9.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双层式散热装置,其特征在于各所述热管的散热部与受热部之间一体延伸一弯曲部。
10.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双层式散热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弯曲部位于所述第一、二散热体的侧面。”
针对本专利,富准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8年6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同时提交如下证据:
对比文件1:公告编号为547914的中国台湾新型专利说明书,公告日期为2003年8月11日,复印件,共23页;
对比文件2:《机械设计》(第二版),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沈继飞主编,1994年6月第1版,1994年8月第1次印刷,封面页、版权页、正文第101页,复印件,共 3 页;
对比文件3:专利号为ZL97200955.8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公开日期为1999年2月10日,复印件,共8页。
请求人的理由主要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除“所述配合结构利用焊接方式固定连接在一起”以外的其它全部技术特征,利用焊接以将两个物体稳固连接在一起的手段属于公知常识,故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而言缺乏创造性;权利要求2-6、8-10的附加技术特征均在对比文件1的图1-4以及对应的说明书中明确揭露,故所述各从属权利要求亦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7中的“所述凸道的横截面为倒梯形”在对比文件1揭露的圆弧凸肋的基础上很容易想到,属于业界惯用手段,故权利要求7也缺乏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8年10月13日分别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所述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附件清单所列的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2008年11月27日,专利权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意见陈述书及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其所做的修改为:删除原独立权利要求1,将原从属权利要求2、3、9、10合并为独立权利要求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 1、一种双层式散热装置,包括上、下相对设置的第一散热体与第二散热体以及连接在所述第一、二散热体之间用于热传导的至少一个热管;
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二散热体各具有一基座以及设置在所述基座相对两侧的两个外侧鳍片,所述第一、二散热体的外侧鳍片彼此相对,在所述第一、二散热体的外侧鳍片端部上设置有以滑动连接方式相互对接的配合结构,所述配合结构利用焊接方式固定连接在一起,使所述第一、二散热体接合成一体;
其中,所述第一、二散热体各为一呈“ㄇ”字形的框型体,所述第一、二散热体的外侧鳍片之间连续地设置有多个间隔排列的散热鳍片,各所述热管的散热部与受热部之间一体延伸一弯曲部,所述弯曲部位于所述第一、二散热体的侧面。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双层式散热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散热鳍片一体成型在所述第一、二散热体的基座上。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双层式散热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散热体的外侧鳍片端部上设置有沟槽,所述沟槽沿所述外侧鳍片端部的长度方向延伸设置,在所述第二散热体的外侧鳍片端部上设置有凸道,所述凸道沿所述外侧鳍片端部的长度方向延伸设置,将所述凸道滑入所述沟槽中,使所述凸道与所述沟槽作相互对接的滑动连接。
4、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双层式散热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凸道为一横截面是圆弧面的肋条。
5、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双层式散热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凸道的横截面为倒梯形。
6、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双层式散热装置,其特征在于各所述热管呈“ㄈ”字形。 ”
专利权人的主要意见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配合结构利用焊接方式固定连接在一起,(2)热管的弯曲部位于所述第一、二散热体的侧面。所述权利要求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有效加强两个散热体之间的连接强度。对比文件1中的热管位于散热体的正面,与散热鳍片之间的流道相对。由于第一、二散热体上多个间隔排列的散热鳍片彼此之间形成有流道,用以供气流流通所需,然而,对比文件1中热管的弯曲部与散热鳍片之间的散热流道相对,因此会造成气流流通时的阻碍,权利要求1中热管弯曲部位于第一、二散热体的侧面,各热管的弯曲部不会阻挡各散热鳍片间的流道相对处,也就不会影响气流流通,散热效果更佳。另外,因热管的安装也起固定连接两个散热体的作用,而两个散热体的连接也通过侧面的配合结合固定连接在一起,本专利中将热管通过散热体的侧面将两个散热体进一步固定连接的方式,其连接强度高于对比文件1中热管的连接强度。对比文件1与本专利的发明目的不同,前者目的是在其背景技术一个散热体的基础上,增加为两个散热体。而本专利是在背景技术为两个散热体结合强度不够的前提下,提出对两个散热体的结合进行加强固定。对比文件2描述了一种焊接的连接方式,虽然焊接作为一种连接方式是公知常识,但利用焊接方式将本专利中已经通过配合结构固定连接在一起,在通过焊接进一步将两个散热体的连接加强固定的方式,并不能说一定是公知常识。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的结合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2-6在其直接或间接引用的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亦具备创造性。另外,关于权利要求5,不应认定其附加技术特征“所述凸道的横截面为倒梯形”已被对比文件3公开,对比文件3中的图2-4中的凹槽结构明显不同于权利要求中的倒梯形结构,且无相关文字描述。本专利中倒梯形结构的设置,使得散热体的连接更加可靠。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8年12月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1月12日对所述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口头审理,同时将专利权人于2008年11月27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修改的权利要求书转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此次口头审理。口头审理期间:
合议组以专利权人于2008年11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为基础进行审查。
请求人针对专利权人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当庭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及对比文件4 ( 专利号为ZL01200672.6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公开日期为2002年2月20日,共8页),合议组将该意见陈述书及对比文件4转交给专利权人,专利权人当庭签收该文件。
请求人的无效理由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或对比文件1和2结合或对比文件1、2、3的结合或者对比文件1、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3、4、6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或对比文件1和2的结合或对比文件1、2、3的结合或者对比文件1、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5相对于对比文件1、4和公知常识,或对比文件1、2、4结合或对比文件1、2、3、4的结合或者对比文件1、3、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请求人当庭出示了对比文件2的原件。
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2-4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并指出对比文件1应有原件或应加盖公章,同时坚持认为权利要求1-6相对于所述对比文件1-4具备创造性,其口头审理时的意见与其于2008年11月27日提交的意见相同。
请求人在口头审理之后提交了加盖“国家知识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副本认证专用章”的对比文件1的复印件。
2009年2月12日,专利权人提交意见陈述书,其主要意见为:(1)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的结合具有创造性,其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①配合结构利用焊接方法固定连接在一起;②热管的弯曲部位于第一、二散热体的侧面。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在最大程度的提高散热效率的同时,有效加强两个散热体之间的连接强度。该权利要求将“第一、二散热体各为一呈‘ㄇ’字形”限缩于其权利范围中,自然能清楚定义第一、二散热体的侧面位置,且明显与对比文件1揭露的不同,对比文件1中的热管弯曲部与鳍片的散热流道相对,故会造成气流流通时的阻碍,本专利无此问题。权利要求1中热管的弯曲部位于第一、二散热体的侧面,各热管的弯曲部不会阻挡于各散热鳍片间的流道相对处,不会影响气流流通,散热效果更佳。另外,因为热管的安装也起固定连接两个散热体的作用,本专利中将热管通过散热体的侧面将两个散热体进一步固定连接的方式,其连接强度高于对比文件1中热管的连接强度。(2)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描述了一种焊接的连接方式,便认定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①为公知常识,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并非单纯申请“焊接技术”本身,即使利用公知技术达成,也不该因此否定其创造性。综上所述,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的结合具有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6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同样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做出审查决定。
二 . 决定理由
(一) 关于证据
对比文件1是公告日为2003年8月11日的中国台湾专利公报,请求人已提交盖有“国家知识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副本认证专用章”的对比文件1的副本;对比文件3、4是公告日分别为1999年2月10日和2002年2月20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合议组对对比文件1、3、4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请求人当庭提交了对比文件2的原件,经核实,原件与复印件相符,专利权人也未质疑所述对比文件2的真实性,合议组对对比文件2的真实性予以认可,此外,对比文件2的公开日期为1994年8月31日。
对比文件1-4的公开日期皆早于本专利申请日2003年9月10日。因此,对比文件1-4可作为现有技术评述本专利的创造性。
(二)关于创造性
1.权利要求 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双层式散热装置,包括上、下相对设置的第一散热体与第二散热体以及连接在所述第一、二散热体之间用于热传导的至少一个热管;所述第一、二散热体各具有一基座以及设置在所述基座相对两侧的两个外侧鳍片,所述第一、二散热体的外侧鳍片彼此相对,在所述第一、二散热体的外侧鳍片端部上设置有以滑动连接方式相互对接的配合结构,所述配合结构利用焊接方式固定连接在一起,使所述第一、二散热体接合成一体,所述第一、二散热体各为一呈“ㄇ”字形的框型体,所述第一、二散热体的外侧鳍片之间连续地设置有多个间隔排列的散热鳍片,各所述热管的散热部与受热部之间一体延伸一弯曲部,所述弯曲部位于所述第一、二散热体的侧面。
对比文件1涉及一种电子元件散热装置,与权利要求1的方案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其公开了如下内容(说明书第4页最后一段-第6页第1段,图2-4):
电子元件散热装置包含一第一散热器20、第二散热器30及两个导热管40 (相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一种双层式散热装置,包括上、下相对设置的第一散热体与第二散热体以及连接在所述第一、二散热体之间用于热传导的至少一个热管”);
第一散热器20、第二散热器30各具有基座31、21以及设置在所述基座相对两侧的左右基板32、33和22、23 (相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第一、二散热体各具有一基座以及设置在所述基座相对两侧的两个外侧鳍片,所述第一、二散热体的外侧鳍片彼此相对”);
第一散热器20、第二散热器30各自的左右基板(22、23、32、33)上分别设置凹槽和凸肋,以使第一、二散热器滑和在一起,这样第一、二散热器相叠为一体 (相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在所述第一、二散热体的外侧鳍片端部上设置有以滑动连接方式相互对接的配合结构”);
所述第一分别呈“ㄇ”型 (相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第一、二散热体各为一呈“ㄇ”字形的框型体”);
第一散热器20的左、右基板22、23之间平行排列数个鳍片24,第二散热器30的左、右基板32、33之间平行排列数个鳍片34 (相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第一、二散热体的外侧鳍片之间连续地设置有多个间隔排列的散热鳍片”);
热管40的第一管段41与第二管段42之间延伸的弯曲部位于第一散热器20、第二散热器30的侧面 (相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各所述热管的散热部与受热部之间一体延伸一弯曲部,所述弯曲部位于所述第一、二散热体的侧面”)。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中第一、二散热体的“配合结构利用焊接方式固定连接在一起,使所述第一、二散热体接合成一体”。焊接以将两个金属体整合为一体的方式是本领域常用的连接方式,比如对比文件2 (第101页第1段)中“焊连接广泛用于机械制造、航空航天、船舶、汽车、石油化工、建筑、电子等各个工业部门”的记载。
基于上述分析,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绝大部分技术特征,两者技术领域相同,采用的技术手段相似,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而言,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方案是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而言,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专利权人于2009年2月12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二散热体各为一呈‘ㄇ’字形的框型体”可以说明所述两个散热体的构造。散热体的侧面、正面是相对的概念,一个物体可以有多个侧面,因此从所述“‘ㄇ’字形的框型体”无法清楚界定散热体的侧面指哪个面。对本文件1(图2-4)中,热管40的第一管段41与第二管段42之间延伸的弯曲部位于第一散热器20、第二散热器30的侧面。所述内容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热管的弯曲部位于第一、二散热体的侧面”。(2)关于权利要求1中的“配合结构利用焊接方式固定连接在一起”,在上面创造性的评述中已将其认定为区别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1中的两个散热体的基础上,利用本领域常用的“焊接”手段将所述散热体固接在一起,是容易想到的。基于上述原因,合议组不接受专利权人的意见。
2.权利要求 2
对比文件1公开了 (说明书第5页第1、2段,图2、3):数个形成在第一散热器20、第二散热器30的基座21、31上的鳍片24、34。所述内容相应于权利要求2中的“所述散热鳍片一体成型在所述第一、二散热体的基座上”。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缺乏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同样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
对比文件1公开了如下内容 (说明书第5页第1、2段,图2-4):第一散热器20的左、右基板22、23分别具有形成一第一结合部221、231的一端面222、232,该第一结合部221、231分别为一凹槽;第二散热器30的左、右基板32、33分别具有形成一第二结合部321、331的一端面322、332,该第二结合321、331分别为一凸肋,且该第二结合部321、331是与第一散热器30的第一结合部221、231滑合,使第一、二散热器30上、下相叠为一体。所述内容相应于权利要求3中的“所述沟槽沿所述外侧鳍片端部的长度方向延伸设置,在所述第二散热体的外侧鳍片端部上设置有凸道,所述凸道沿所述外侧鳍片端部的长度方向延伸设置,将所述凸道滑入所述沟槽中,使所述凸道与所述沟槽作相互对接的滑动连接”。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缺乏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同样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
从对比文件1图3中可以明显看出第二散热器30的第二结合部321、331的一横截面呈圆弧形。可见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所述权利要求4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3没有创造性的情况下,同样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
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凸道的横截面为倒梯形。该特征已被对比文件4公开(说明书第3页最后一段,图5):高热导板体1成形成燕尾块12,该散热片体2的基座部21对应于楔接块12成形出燕尾槽212。
对比文件4涉及用于CPU散热的散热片体,与对比文件1、本专利皆属相同技术领域,且对比文件4的技术手段在其方案中所起的作用与权利要求5的技术特征所起作用相同,都是用凸凹的嵌合方式将两个固体扣合在一起。故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能够容易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4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述权利要求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6
从对比文件1图2中能够明显看出热管40呈“ㄈ”字形。可见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故权利要求6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没有创造性的情况下,也缺乏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权利要求1-6均没有实质性特点和进-¥,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 . 决定
宣告03209378.0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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