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自动麻将桌-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自动麻将桌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2918
决定日:2009-02-19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3210159.7
申请日:2003-08-25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杭州国友机电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4-12-15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周斐;陈红
主审员:邢文飞
合议组组长:李卉
参审员:乔东峰
国际分类号:A63F 9/2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现有技术未公开权利要求中的全部技术特征,也未给出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且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能够更好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与现有技术相比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4年12月15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一种自动麻将桌”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3年8月25日,专利号为03210159.7,专利权人为周斐,共同专利权人为陈红。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是:

“1、一种自动麻将桌,包括洗牌盘、磁圈、上牌传送带、接牌导轨、用于检测运牌杆位置的定位传感器,所述的相邻接牌导轨之间设有小转角,所述的接牌导轨下部设有拖牌链条,所述的拖牌链条上设有运牌杆伸入接牌导轨中,麻将牌通过所述的运牌杆在所述的接牌导轨中移动,所述的拖牌链条由链条电机带动,所述的电机与控制装置连接,所述的控制装置与所述的定位传感器配合确定所述的运牌杆的位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的链条电机是可反转的电机;

所述的控制装置还包括一个根据所述的定位传感器的信号输出正转信号或反转信号的主控单元,所述的主控单元的正转信号输出端通过正转驱动单元与链条电机正转端连接,所述的主控单元的反转信号输出端通过反转驱动单元与链条电机反转端连接。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自动麻将桌,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定位传感器是光电传感器或霍尔传感器。

3、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一种自动麻将桌,其特征在于还设有用于确定洗牌结束时所述的运牌杆定位的辅助定位传感器,所述的辅助定位传感器设置在所述拖牌链条的一侧。

4、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自动麻将桌,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辅助定位传感器为光电传感器或霍尔传感器。

5、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自动麻将桌,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正转驱动单元包括电阻R1、R2、光电耦合器V1、双向可控硅V2,所述主控单元的正转信号输出端通过电阻R1与所述的光电耦合器V1的输入端连接,光电耦合器V1的输出端一端通过电阻R2与电源连接,光电耦合器V1的输出端另一端与双向可控硅V2的控制极连接,所述的双向可控硅V2的第一阳极与电源连接,所述的双向可控硅V2的第二阳极与链条电机的正转端连接;

所述的反转驱动单元包括电阻R3、R4、光电耦合器V3、双向可控硅V4,所述主控单元的反转信号输出端通过电阻R3与所述的光电耦合器V3的输入端连接,光电耦合器V3的输出端一端通过电阻R4与电源连接,光电耦合器V3的输出端另一端与双向可控硅V4的控制极连接,所述的双向可控硅V4的第一阳极与电源连接,所述的双向可控硅V4的第二阳极与链条电机的反转端连接。”

针对上述专利权,杭州国友机电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8年8月20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人提交如下附件作为证据使用:

附件1:专利号为99233121.8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13页,其授权公告日为2000年3月8日;

附件2:专利号为94216844.5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8页,其授权公告日为1995年4月26日.

请求人认为:1)附件1公开权利要求1前序部分的全部技术特征,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是:链条电机是正反转电机;链条电机在控制装置的指令下动作,进行正转或反转;而受外部信号控制的正反转电机是电机领域的公知常识,同时附件2提供了麻将机的电机由主控单片机编程控制的技术启示,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面临因调整运牌杆位置而需要解决拖牌链条进退的技术问题时,有足够的动机和能力将正反转电机的常识和附件2披露的麻将机电机控制知识应用到附件1上,使链条电机采用正反转电机,同时麻将机的中央控制器包含电机正传驱动单元和反转驱动单元,从而得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和附件2的结合缺乏创造性;2)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电机领域的技术常识、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在附件中公开、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都是常用电路,因此在权利要求1缺乏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5也缺乏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8年11月3日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该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在指定的期限内,专利权人未陈述意见。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本案合议组于2009年1月1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2月5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了口头审理,共同专利权人陈红委托专利权人周斐出席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对合议组成员没有回避请求,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无异议。请求人明确无效理由是:权利要求1-5相对于附件1、附件2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其中附件1是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并明确表示权利要求1中技术特征“所述的电机与控制装置连接,所述的控制装置与所述的定位传感器配合确定所述的运牌杆的位置”未在附件1中公开,同时权利要求1特征部分的技术特征在附件1和附件2中均未公开。专利权人对附件1、附件2的真实性均没有异议。双方当事人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详细阐述了各自的主张和理由。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双方当事人已经充分发表意见,本案事实清楚,可以依法作出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请求人提供作为证据的附件1和附件2均为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文献,且附件1、附件2的授权公告日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且专利权人未对上述附件的真实性提出异议,经合议组核实,对上述附件的真实性予以认可,附件1和附件2适用于评述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定和进步。

附件1公开了一种全自动电脑麻将娱乐台,与本专利技术领域相同,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2行到第3页第20行、第4页第24行至第26行、附图7):一种全自动娱乐麻将娱乐台由控制结构、掷骰机构2、洗牌机构3、送牌机构4、码牌结构5、推牌结构6、升牌结构7及娱乐台8构成;洗牌结构3由洗牌盘15(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洗牌盘)、翻牌磁铁16、洗牌电机17、磁环18(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磁圈)、磁环电机19组成;送牌机构4由送牌电机25、输送带26(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上牌传送带)组成;推牌机构6由推牌电机36、链条37、链条38(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拖牌链条)、拨杆39、40、41、牌轨42(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接牌导轨)牌数检测器M5,拨杆位置检测器M3(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用于检测运牌杆位置的定位传感器)组成;并且从附图7中可以看出,附件1的相邻接牌导轨之间设有小转角;拨杆39、40、41按一定间距固装于链条38上并处于牌轨42中心通槽中(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所述的拖牌链条上设有运牌杆伸入接牌导轨中);使推牌电机工作,带动链条上的拨杆拨动牌在牌轨内同步移动一定距离(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麻将牌通过所述的运牌杆在所述的接牌导轨中移动);链条38穿装于牌轨42中的通槽43中并由推牌电机36、链条27驱动(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拖牌链条由链条电机带动)。

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技术方案与附件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其区别在于:1)所述的电机与控制装置连接,所述的控制装置与所述的定位传感器配合确定所述的运牌杆的位置;2)所述的链条电机是可反转的电机;3)所述的控制装置还包括一个根据所述的定位传感器的信号输出正转信号或反转信号的主控单元,所述的主控单元的正转信号输出端通过正转驱动单元与链条电机正转端连接,所述的主控单元的反转信号输出端通过反转驱动单元与链条电机反转端连接。

附件2公开了一种自动麻将桌的单片机自动控制装置,特别适用于自动麻将桌的自动掷骰及控制,是由主控单片微机,触摸开关电路板,光电检测电路板和电机驱动电路板构成的控制箱,各部分之间是由传输线和插头插座连接。

因此附件1和附件2均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而且由于本专利采用了1)所述的电机与控制装置连接,所述的控制装置与所述的定位传感器配合确定所述的运牌杆的位置;2)所述的链条电机是可反转的电机;3)所述的控制装置还包括一个根据所述的定位传感器的信号输出正转信号或反转信号的主控单元,所述的主控单元的正转信号输出端通过正转驱动单元与链条电机正转端连接,所述的主控单元的反转信号输出端通过反转驱动单元与链条电机反转端连接的技术手段,即,当最后一列牌切好后,链条电机带动运牌杆前进,将牌列推至升降板居中的位置,避免上牌时麻将牌被升降板的围框卡住,然后链条电机带动运牌杆反向后退至小转角处,以避免因运牌杆挡住推牌板的运动而使上牌被卡住,从而克服了现有技术中自动麻将桌容易卡牌、工作不稳定的技术问题,获得了避免上牌时产生的卡牌问题、使自动麻将桌的工作更加稳定可靠的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和附件2的结合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对于请求人提出的“附件2提供了一种自动控制装置,把附件2的软件的技术启示和附件1的机械结合能够得到权利要求1完整的技术方案”的观点,合议组认为:首先,附件1并没有全部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的机械结构,而区别部分正是本专利解决卡牌技术问题的具体技术方案;第二,附件2的自动控制装置适用于自动麻将桌的自动掷骰及控制,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为了控制自动麻将桌卡牌的问题,两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不相同的;第三,受外部信号控制的正反电机是电机领域的公知常识,但是在本专利之前没有证据证明可以把正反电机应用于自动麻将桌中用以解决上述卡牌的技术问题,因此在附件1、2中并不能获得相应的技术启示。

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5相对于附件1和附件2的结合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合议组认为请求人提出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5相对于附件1、附件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成立。

三.决定

维持03210159.7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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