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XML文件的RSS信息交互处理方法-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基于XML文件的RSS信息交互处理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2927
决定日:2009-02-19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510022721.3
申请日:2005-12-23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2007-12-05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王建波张莉
主审员:刘鹏
合议组组长:高栋
参审员:武磊
国际分类号:H04L29/06,G06F17/3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
决定要点:如果说明书已经清楚、完整地说明了实现发明所需的内容,达到了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的程度,则认为说明书公开充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说明书指明了权利要求中的某词具有特定的含义,并且使用了该词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由于说明书中对该词的说明而被限定得足够清楚,则被允许。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则认为该权利要求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如果权利要求中技术特征的总和足以构成发明的技术方案,使之区别于背景技术中所述的其他技术方案,则认为权利要求不缺少必要技术
全文:
一、案由

1.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7年12月5日授权公告的专利号为ZL200510022721.3,名称为“基于XML文件的RSS信息交互处理方法”的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是2005年12月23日,专利权人是王建波,共同专利权人是张莉。

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基于XML文件的RSS信息交互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该方法包括

服务端RSS信息的交互处理和终端RSS信息的交互处理;

所述服务端RSS信息的交互处理包括:

1)获取RSS信息所对应的URL:

(1)服务端分析获取RSS信息所对应的URL:通过爬虫程序分析访问因特网,依据RSS1.0标准或RSS0.9x/2.0标准获取RSS信息所对应的URL,保存于服务端;

(2)终端提交相关网页的URL:终端人工提交相关网页的URL??服务端将HTML页面转换为RSS信息,保存于服务端并发布,并将与之对应的URL信息保存在服务端;

(3)RSS信息第三方提交自己的RSS信息所对应的URL,提交后URL信息及URL所对应的RSS信息保存在服务端;

2)分析RSS信息:

(1)读取RSS信息的值数据:根据RSS1.0标准或RSS0.9x/2.0标准读取RSS信息的值数据,统计相同的RSS信息所对应的URL次数;

(2)对RSS信息进行分类整理:获取的RSS信息值数据,对RSS信息进行分类整理;

(3)确定RSS信息的相关度:RSS信息的相关度包括RSS信息被引用的次数、包含的关键字、发布的时间及终端反馈;

3)建立RSS信息的索引数据库:

(1)根据RSS信息的相关度,将RSS信息所对应的URL排序;

(2)读取URL对应RSS信息的XML值数据;

(3)保存在存储设备中,建立RSS信息的索引数据库;

所述的终端RSS信息的交互处理包括:

1)终端选取信息类:终端通过因特网访问WEBSERVER注册对应的终端信息,选取信息的类或指定所需的关键字,提交给服务端;

2)服务端生成定制的RSS信息列表:服务端根据终端的选取,按照RSS信息的相关度,生成终端定制的RSS信息列表;

3)终端安装应用程序,传输终端信息;

4)服务端验证终端信息,读取定制信息列表;

5)分析定制信息列表,应用程序分析RSS信息对应的URL,取得RSS信息内容;

6)解析、显示RSS信息:根据RSS1.0标准或RSS0.9x/2.0标准读取RSS信息的值数据,并显示RSS信息。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基于XML文件的RSS信息交互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通过爬虫程序分析访问因特网,依据RSS1.0标准或RSS0.9x/2.0标准获取RSS信息所对应的URL,包括:

1)选取欲访问网页的一个或多个URL;

2)获取RSS信息所对应的URL:访问网页,获取网页所包含的RSS信息所对应的URL,并保存在服务端。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基于XML文件的RSS信息交互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服务端访问网页,获取网页所包含的RSS信息所对应的URL,并保存在服务端,包括:

1)选取一个或多个欲访问网页的URL;

2)访问所选取URL对应的网页:

访问所选取的URL对应的网页,获取页面的超链接;

访问该网页超链接所指向的网页,再获取所指向的页面的链接;

访问超链接所指向网页的超链接再次指向的网页,并再次获取其链接;

如此延伸可访问整个因特网;

3)分析获取RSS信息:

(1)在访问URL对应网页的过程中,筛选至少包括rss、xml或rdf作为文件名后缀所对应的URL;

(2)根据RSS1.0标准或RSS0.9x/2.0标准,分析RSS信息得到对应的值数据,判断该URL是否为RSS信息所对应的URL;是,则获取RSS信息的版本,并将RSS信息所对应的URL保存在服务端。

4.根据权利要求1或2或3所述基于XML文件的RSS信息交互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获取RSS信息值数据,对RSS信息进行分类整理,包括:

(1)按照人工指定的类或关键字建立分类信息;

(2)根据分类信息和读取RSS信息的值数据对RSS信息进行整理;

(3)将包含分类信息的RSS信息,归至相应的分类中。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基于XML文件的RSS信息交互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服务端验证终端信息,读取定制信息列表,包括:

1)判断终端信息:终端信息非法,则返回输入终端信息状态;

2)检查定制信息列表状态:定制信息列表状态更新,则获取并保存;

3)读取定制信息列表。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基于XML文件的RSS信息交互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读取URL对应RSS信息的XML值数据,是读取RSS信息符合RSS2.0标准的XML文件代码中包括标题和描述的XML值数据。

7.根据权利要求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基于XML文件的RSS信息交互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RSS信息列表是遵循OPML标准描述的多个RSS信息、 汇总至标准格式的XML文件中所形成的信息列表。

8.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基于XML文件的RSS信息交互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传输终端信息是通过HTTPS协议将终端信息以POST方法传输至服务端。”

2.针对上述专利权,诺基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下称第一请求人)于2008年9月16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并同时提交了以下附件:

附件1-1:2005年第7期《现代图书情报技术》中的第60-63页的复印件,文章名称为“基于RSS的科技信息聚合系统的设计和实现”;

附件1-2:附件1-1的网络版首页。

第一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具体理由是:权利要求1-8相对于附件1-1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中的“终端安装应用程序,传输终端信息”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8从属于权利要求1,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中的“应用程序”、“终端信息”以及“终端安装应用程序,传输终端信息”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8引用权利要求1,因此也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于2008年9月16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随受理通知书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所附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

3.针对上述同一专利权,微软(中国)有限公司(下称第二请求人)于2008年9月16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有关新颖性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并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2-1(下称对比文件2-1):国际公开号为WO2005089336A2的国际公开文献的复印件以及其中文译文,公开日为2005年9月29日;

附件2-2:专利权人的侵权分析报告及民事起诉书的复印件。

第二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具体理由是:(1)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有关新颖性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8相对于对比文件2-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请求,于2008年9月16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所附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

4.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根据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3.5节的规定,合议组将上述两个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合并审理。本案合议组于2008年10月13日向三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11月20日进行口头审理。

第一请求人于2008年10月16日提交了补充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以下附件(编号续前):

附件1-3:第一请求人声称的重新提交附件1-1,2005年第7期《现代图书情报技术》中的封面、版权页两页、第60-63页的复印件,第一页版权页上写有2005年7月25日出版字样;

附件1-4(下称对比文件1-1):国际公开号为WO2005089336A2国际公开文献的复印件以及其中文译文,国际公开日为2005年9月29日;

附件1-5(下称对比文件1-2):2005年第9期《情报杂志》封面、版权页两页、第5、6、10页的复印件,第一页版权页上写有2005年9月18日出版字样;

附件1-6(下称对比文件1-3):专利号为US6438539B1的美国专利文献的复印件以及其著录项目和第14页右栏第34行至37行的中文译文,授权日为2002年8月20日;

附件1-7(下称对比文件1-4):公开号为US20040015562A1的美国专利文献的复印件以及其著录项目和第5页第0065段的中文译文,公开日为2004年1月22日。

第一请求人补充的意见陈述为:1.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具体分析如下:1.1本专利说明书未对如何解决“不同用户之间信息易相互干扰”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1.2本专利说明书未对如何实现“交互”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1.3本专利说明书未对终端如何实现“对定制信息列表进行变更”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1.4本专利说明书未对如何实现所记载的“应用程序”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1.5本专利说明书未对如何实现“将HTML页面转换为RSS信息”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1.6本专利说明书未对如何实现“所述的RSS信息列表是遵循OPML标准描述的多个RSS信息、汇总至标准格式的XML文件中所形成的信息列表”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2.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具体分析如下:2.1权利要求1中的“获取的RSS信息值数据,对RSS信息进行分类整理”不清楚;2.2权利要求3与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2中的两个步骤的关系不清楚;2.3权利要求2-8从属于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2-8也不清楚;3.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具体分析如下:3.1权利要求1缺少“从终端提交反馈信息”的必要技术特征;3.2权利要求1缺少解决“不同用户之间信息易相互干扰”这一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3.3权利要求1缺少将读取的“定制信息列表”传送到终端这一必要技术特征;3.4权利要求2-8从属于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2-8也没有克服权利要求1存在的缺陷,缺少必要技术特征;4.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具体分析如下:4.1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通过爬虫程序分析访问因特网,依据RSS1.0标准或RSS0.9x/2.0标准获取RSS信息所对应的URL”未以说明书为依据;此外,说明书描述的是“获取RSS信息的版本,并将RSS信息所对应的URL保存在服务端”,只有获取了RSS信息的版本,才能知道对应的RSS1.0标准或RSS0.9x/2.0标准,因此权利要求1并没有限定上述必须的特征,这种上位的概括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4.2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服务器验证终端信息,读取定制信息列表”未以说明书为依据;4.3权利要求2-8从属于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2-8也没有克服权利要求1存在的缺陷,因此也未以说明书为依据;5.权利要求1-6相对于对比文件1-1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3、对比文件1-1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1、对比文件1-2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对比文件1-1公开了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2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对比文件1-3公开了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3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附件1-3公开了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对比文件1-1公开了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5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附件1-3公开了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6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对比文件1-4公开了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权利要求7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对比文件1-1公开了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权利要求8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第二请求人于2008年10月16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补充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编号续前):

附件2-3(下称对比文件2-2):美国因特网档案室的办公室经理PAUL FOREST HICKMAN的证人证言的复印件2页以及2005年12月23日之前公开并存档的NetNewsWire现有技术、Syndic8现有技术和Yahoo(雅虎)现有技术的网络打印件及其中文译文;

附件2-4(下称对比文件2-3):来自网站的文章“Review:NetNewsWire 2.0”的网络打印件及其中文译文;

附件2-5(下称对比文件2-4):来自网站的文章“How Search Engine work and Web Crawler Application”及其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和相关的用于证明出版日期的英文证明资料;

附件2-6(下称对比文件2-5):书籍《Developing Feeds with RSS and Atom》的复印件7页及其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和相关的用于证明出版日期的英文证明资料;

附件2-7(下称对比文件2-6):书籍《RSS and Atom:Understanding and Implementing Content Feeds and Syndication》的复印件5页及其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和相关的用于证明出版日期的英文证明资料;

附件2-8(下称对比文件2-7):《现代图书情报技术》2005年第7期的第60、61、62、63页的复印件;

附件2-9(下称对比文件2-8):期刊《华东经济管理》的首页、版权页、第82-84页的复印件,版权页上写有2005.11每月25日出版字样;

附件2-10(下称对比文件2-9):期刊《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的首页、版权页、第237、238页的复印件,版权页上写有2005年第17期2005年9月10日出版字样;

附件2-11(下称对比文件2-10):专利号为US6438539B1的美国专利文献的复印件及其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公开日为2002年8月20日;

附件2-12(下称对比文件2-11)专利号为US2004001562A1的美国专利文献的复印件及其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其公开日为2004年1月22日。

第二请求人补充的意见陈述是:(1)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1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2和2-3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8相对于对比文件2-1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8相对于对比文件2-2至对比文件2-6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8相对于对比文件2-1至对比文件2-11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本案合议组于2008年10月21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第一请求人于2008年10月16日补充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同时将第二请求人于2008年10月16日补充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

专利权人于2008年11月10日提交分别针对第一请求人和第二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书,针对第一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书的理由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1至8相对于附件1-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说明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至8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至8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至8符合专利法第21条第2款的规定。专利权人针对第二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书的主要理由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1至8相对于对比文件2-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口头审理如期进行,三方当事人均出席了口头审理,并分别对对方当事人的出庭资格无异议,三方当事人对合议组成员均无回避请求,第一请求人和第二请求人分别当庭收到专利权人于2008年11月10日提交的分别针对第一请求人和第二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书。在口审中:

(1)第一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为:

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6相对于对比文件1-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评价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的具体证据组合方式如下:对比文件1-1单独评价,对比文件1-1结合对比文件1-2评价(对比文件1-1为最接近对比文件)。权利要求2组合方式与权利要求1相同。权利要求3组合方式:对比文件1-1结合对比文件1-3,对比文件1-1结合对比文件1-2、对比文件1-3。权利要求4的组合方式:对比文件1-1,对比文件1-1结合对比文件1-2,对比文件1-1结合对比文件1-3,对比文件1-1结合对比文件1-2、对比文件1-3。权利要求5的组合方式与权利要求4相同。权利要求6的组合方式与权利要求4相同。权利要求7组合方式:对比文件1-1结合对比文件1-4,对比文件1-1结合对比文件1-2、对比文件1-4,对比文件1-1结合对比文件1-3、对比文件1-4,对比文件1-1结合对比文件1-2、对比文件1-3、对比文件1-4。权利要求8:对比文件1-1结合对比文件1-4,对比文件1-1结合对比文件1-2、对比文件1-4,对比文件1-1结合对比文件1-3、对比文件1-4,对比文件1-1结合对比文件1-2、对比文件1-3、对比文件1-4。

第一请求人明确表示放弃附件1-1(包括2008年9月16日提交的附件1-1和2008年10月16日重新提交的附件1-3)、附件1-2以及相关的无效理由、放弃2008年10月16日补充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的1.3、1.5、1.6、2.2、3.3的理由、4.1中“此外”这一段所描述的理由、4.2的理由以及权利要求3-8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无效理由;专利权人明确表示对对比文件1-1、对比文件1-2、对比文件1-3、对比文件1-4的真实性均无异议,对对比文件1-1、对比文件1-3、对比文件1-4的相关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

(2)第二请求人明确无效宣告理由是:

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1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2、2-3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2-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2-1、2-8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2-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2-1、2-10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2-1结合对比文件2-5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2-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2-1、2-7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2-2、2-3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5相对于对比文件2-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5相对于对比文件2-1、2-5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6相对于对比文件2-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6相对于对比文件2-1、2-8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6相对于对比文件2-1、2-6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7相对于对比文件2-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7相对于对比文件2-1、2-8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7相对于对比文件2-1、2-6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8相对于对比文件2-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8相对于对比文件2-1、2-5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至8相对于对比文件2-2、对比文件2-3、对比文件2-5、对比文件2-6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第二请求人明确表示放弃对比文件2-4及其相关中文译文和相关证明资料以及相关的无效理由。第二请求人当庭出示对比文件2-1至对比文件2-3、对比文件2-5至对比文件2-11的原件或经过公证认证的原件。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2-2、对比文件2-3的真实性有异议,对对比文件2-1、对比文件2-5至对比文件2-11的真实性无异议。

在此基础上,三方当事人充分陈述了意见。

第一请求人于2008年11月2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请求复审委员会提供11月20日的口审笔录。

第二请求人于2008年12月2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指出:希望合议组对口审中出现三位摄影师进行摄像和照相的问题进行解释;请求提供书面口审记录的复印件。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关于证据 (1)关于第一请求人提交的证据

专利权人当庭明确表示对对比文件1-1、对比文件1-2、对比文件1-3、对比文件1-4的真实性均无异议,对对比文件1-1、对比文件1-3、对比文件1-4的相关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合议组在核实之后认为对比文件1-1为国际公开文献,其公开日为2005年9月29日,对比文件1-3、对比文件1-4为美国专利文献,对比文件1-3的公开日为2002年8月20日,对比文件1-4的公开日为2004年1月22日,对比文件1-2为期刊杂志,根据其版权页上记载的2005年9月18日出版可以判断其公开日为2005年9月18日,因此合议组亦认可对比文件1-1、对比文件1-2、对比文件1-3、对比文件1-4的真实性以及对比文件1-1、对比文件1-3、对比文件1-4的相关中文译文的准确性,因为对比文件1-1、对比文件1-2、对比文件1-3、对比文件1-4的公开日均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因此它们均可作为评价本专利新颖性、创造性的证据使用。

(2)关于第二请求人提交的证据

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2-2、对比文件2-3的真实性有异议,经合议组核实之后,合议组认为第二请求人提交的对比文件2-2、对比文件2-3是从商业网站上下载的打印件,在第二请求人没有提交证人证言的中文译文所以不考虑证人证言的前提下,仅仅根据网络打印件下方的数字也不足以确定对比文件2-2的公开日期,不能确定对比文件2-2的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对比文件2-2的真实性,同理,合议组对对比文件2-3的真实性也不予认可,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2-1、对比文件2-5至对比文件2-11的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2-1为国际公开文献,其公开日为2005年9月29日,对比文件2-5至对比文件2-6为经过公证认证的外文书籍,经过公证认证的对比文件2-5原件的版权页上记载有印刷历史2005年4月,因此确定其公开日为2005年4月30日,经过公证认证的对比文件2-6原件的版权页上记载有2005年10月第一次出版,因此确定对比文件2-6的公开日为2005年10月31日,对比文件2-7至对比文件2-9为期刊杂志,对比文件2-7的公开日为2005年7月31日,根据对比文件2-8版权页上记载的2005.11每月25日出版可以确定对比文件2-8的公开日为2005年11月31日,根据对比文件2-9版权页上机子啊的2005年第17期2005年9月10日出版可以确定对比文件2-9的公开日为2005年9月10日,对比文件2-10至对比文件2-11为美国专利文献,对比文件2-10的公开日为2002年8月20日,对比文件2-11的公开日为2004年1月22日,因此合议组亦认可对对比文件2-1、对比文件2-5至对比文件2-11的真实性,又因为它们的公开日均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因此它们均可作为评价本专利新颖性、创造性的证据使用。

关于无效决定审理的范围

(1)对于第一请求人提交的无效请求的审理范围

第一请求人在提出无效请求日起的一个月内提出的针对权利要求4创造性的评价方式为相对于附件1-1不具有创造性、在权利要求4引用的权利要求1、2、3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由于附件1-3公开了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因而不具有创造性,但是在口头审理中第一请求人当庭放弃了附件1-1以及附件1-3,并且由于第一请求人在提出无效请求日起的一个月内并未具体指出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1-1,对比文件1-1结合对比文件1-2,对比文件1-1结合对比文件1-3,对比文件1-1结合对比文件1-2、对比文件1-3的组合方式不具有创造性,也未这对这些组合方式具体说明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因此根据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3.3节的规定,对于在口头审理过程中第一请求人提出的针对权利要求4的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予考虑,同理,由于权利要求5至8直接或间接引用了权利要求4,因此对于在口头审理过程中第一请求人提出的针对权利要求5至8的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予考虑。

因此合议组明确针对第一请求人提交的无效请求的审理范围为:

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26条第3款,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6相对于对比文件1-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评价权利要求1的具体证据组合方式如下:对比文件1-1单独评价,对比文件1-1结合对比文件1-2评价(对比文件1-1为最接近对比文件)。权利要求2组合方式与权利要求1相同。权利要求3组合方式:对比文件1-1结合对比文件1-3,对比文件1-1结合对比文件1-2、对比文件1-3。

(2)对于第二请求人提交的无效请求的审理范围

通过上面的分析,合议组不认可对比文件2-2、对比文件2-3的真实性,因此对其所涉及的无效理由也不予考虑,即对第二请求人当庭提出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2、2-3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2-2、2-3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至8相对于对比文件2-2、对比文件2-3、对比文件2-5、对比文件2-6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予考虑,并且根据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3.3(5)的规定,第二请求人应当具体说明无效宣告理由,提交有证据的,应当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由于第二请求人在提出无效请求日起一个月内未具体说明涉及对比文件2-7至对比文件2-11的无效理由,因此对于第二请求人当庭提出的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2-1、2-8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2-1、2-10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2-1、2-7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6相对于对比文件2-1、2-8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7相对于对比文件2-1、2-8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予考虑,第二请求人在提出无效请求日起一个月内未提出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2-1结合对比文件2-5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5相对于对比文件2-1、2-5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6相对于对比文件2-1、2-6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7相对于对比文件2-1、2-6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8相对于对比文件2-1、2-5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并具体说明理由,因此对这些无效理由不予考虑。

因此合议组明确针对第二请求人提交的无效请求的审理范围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1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至8相对于对比文件2-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

第一请求人提出本专利说明书未对如何解决“不同用户之间信息易相互干扰”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并且“终端信息”不清楚,因而公开不充分,对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说明书第7页倒数第9行至倒数第6行记载了“终端通过因特网访问WEBSERVER注册对应的终端信息,例如:用户名和密码信息等,以相应信息成功登录服务端的网页后,根据需求选取信息的类或指定所需的关键字,提交给服务端”,由此可知,终端注册相对应的终端信息,多个用户通过登录不同的用户名和密码信息,服务端验证并据此生成定制的RSS信息列表,由此可以达到不同用户之间信息不干扰的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说明书对如何解决“不同用户之间信息易相互干扰”作出了清楚、完整的说明并且也清楚地限定了终端信息,对第一请求人的此点理由不予支持。

第一请求人提出本专利说明书未对如何实现“交互”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因而公开不充分,对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说明书第7页第10行至11行记载了根据RSS信息被引用的次数、包含的关键字、发布的时间以及终端反馈等等确定RSS信息的相关度,说明书第9页第10行至第11行记载了终端可以对RSS信息进行评价,终端评价也将影响到RSS信息的相关度,最大限度确保RSS信息更适用终端,由上述可知,本专利说明书已经公开了使用终端反馈信息这一技术手段来实现交互,而至于终端如何来反馈信息以及反馈给哪个部件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施的技术手段,因此本专利法说明书已经清楚完整地公开了如何实现交互,对第一请求人的此点理由不予支持。

第一请求人提出本专利说明书未对如何实现所记载的“应用程序”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因而公开不充分,对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说明书第8页倒数第4行记载了终端启动程序,输入终端信息,将终端信息通过HTTPS协议,以POST方法传输到服务端,说明书第9页第7行至10行记载了应用程序分析RSS信息对应的URL,解析RSS信息,取得RSS信息的值数据,即根据RSS1.0标准或RSS0.9x/2.0标准读取RSS信息的值数据,显示RSS信息。由上述可知,终端中安装的应用程序所实现的功能已经清楚完整地描述了,而根据所描述的这些功能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编制出达到所述技术效果的计算机程序,因此本专利说明书已经清楚、完整地说明了应用程序,对第一请求人的此点理由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说明书公开充分,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

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第一请求人提出权利要求1中的“获取的RSS信息值数据,对RSS信息进行分类整理”不清楚,对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已经记载了在服务端中保存RSS信息,本领域技术人员也能够得知对RSS信息进行分类整理的执行主体是服务端而不可能是值数据,服务端是依据所获取的RSS信息值数据来对RSS信息进行分类整理,因此权利要求1中的“获取的RSS信息值数据,对RSS信息进行分类整理”是清楚的,对第一请求人提出的此点理由不予支持。

第一请求人在于2008年9月16日提出的无效请求书中提出了权利要求1中的术语“应用程序”、“终端信息”以及“终端安装应用程序,传输终端信息”不清楚,对此,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中已经记载了应用程序的功能为传输终端信息,分析RSS信息对应的URL,取得RSS信息内容,解析、显示RSS信息,根据RSS1.0标准或RSS0.9x/2.0标准读取RSS信息的值数据,并显示RSS信息,因此对应用程序的限定是清楚的,另外,本专利说明书的7页中记载了终端信息例如为用户名和密码信息等,根据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3.2.2节的规定,如果说明书中指明了某词具有特定的含义,并且使用了该词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由于说明书中对该词的说明而被限定得足够清楚,这种情况是允许的,因此权利要求1中的终端信息是清楚的,同样的,权利要求1中的“终端安装应用程序,传输终端信息”也是清楚的,因此对第一请求人提出的此点理由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基于上述分析,对于第一请求人提出的由于从属于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至8也没有克服权利要求1存在的不清楚的缺陷的理由,合议组也不予支持,权利要求1至8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

围。

第一请求人提出了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通过爬虫程序分析访问因特网,依据RSS1.0标准或RSS0.9x/2.0标准获取RSS信息所对应的URL”未以说明书为依据,对此,合议组认为:说明书第4页倒数第4行记载了“通过爬虫程序分析访问因特网,依据RSS1.0标准或RSS0.9x/2.0标准获取RSS信息所对应的URL”,因此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通过爬虫程序分析访问因特网,依据RSS1.0标准或RSS0.9x/2.0标准获取RSS信息所对应的URL”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的技术方案,因此对第一请求人提出的此点理由不予支持。

第一请求人在2008年9月16日提交的无效请求书中还提出了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终端安装应用程序,传输终端信息”不能从说明书中直接或概括得出,对此合议组认为:说明书第8页倒数第6行记载了终端安装应用程序,传输终端信息,因此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中得到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终端安装应用程序,传输终端信息”,因此对第一请求人提出的此点理由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基于上述分析,对于第一请求人提出的从属于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2也存在同样的问题的理由,合议组也不予支持,权利要求2也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

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第一请求人提出了权利要求1缺少“从终端提交反馈信息”的必要技术特征,对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信息易相互干扰、操作复杂、不能形成交互、通用性差的技术问题,权利要求1中记载了确定RSS信息的相关度:RSS信息的相关度包括RSS信息被引用的次数、包含的关键字、发布的时间及终端反馈,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记载了在确定相关度时要考虑终端反馈,即已经包括了从终端提交反馈信息。

第一请求人提出了权利要求1缺少解决“不同用户之间信息易相互干扰”这一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对此,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中记载了终端通过因特网访问WEBSERVER注册对应的终端信息,选取信息的类或指定所需的关键字,提交给服务端,服务端验证终端信息,读取定制信息列表。由此可知,终端注册相对应的终端信息,多个用户登录不同的终端信息,服务端验证并据此生成定制的RSS信息列表,由此可以便可以解决不同用户之间信息易相互干扰的技术问题,因此对第一请求人的此点理由不予支持。

第一请求人在于2008年9月16日提交的无效请求书中还指出了权利要求1缺少“应用程序”、“终端信息”以及“终端安装应用程序,传输终端信息”的必要技术特征,对此,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中记载了应用程序并且清楚限定了应用程序的功能,并且权利要求1也记载了终端安装应用程序,传输终端信息,因此对第一请求人的此点理由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权利要求1的记载的内容足以构成本专利的技术方案,使之区别于背景技术中所述的其他技术方案,解决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因此对第一请求人提出的此点无效理由不予支持,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基于上述分析,对于第一请求人提出的从属权利要求2-8也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理由也不予支持,权利要求2-8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关于第一请求人针对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

第一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基于XML文件的RSS信息交互处理方法,对比文件1-1公开了一种用于对查询作出响应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根据本发明的一个方面,提供了用于对用户查询作出响应的方法,从用户接收到查询,然后生成命中列表,其中每个命中引用一个目标页面或站点,针对每个目标页面或站点,确定该目标页面或站点是否具有关联的聚合馈源,命中列表被显示给用户,并且其中包括针对具有关联的聚合馈源的每个目标页面或站点的聚合选项,从用户接收到对用于命中之一的聚合选项的选择,响应该选择,用户的个人门户页面被更新,以包括到用户选择的聚合馈源的订阅,聚合馈源例如可以是RSS馈源(参见对比文件1-1中文译文说明书第2页第21行至28行),搜索服务器系统可以自己产生页面索引、接收来自另一个源(例如,独立的服务器系统)的页面索引、或者接收来自另一个源的页面索引并对其执行进一步处理,例如添加或更新各种页面信息(相当于RSS信息第三方提交自己的RSS信息所对应的URL保存在服务端)(参见对比文件1-1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9页第23行至26行),搜索服务器系统160包括查询响应模块162,查询响应模块162参考各个页面索引170,页面索引170由例如页面、到页面的链接、代表被索引的页面的内容的数据等构成,页面索引可以利用各种收集技术产生,这些技术包括自动Web爬虫172和/或各种蜘蛛等,以及用于对层级结构内的网页进行分类和排序的手动或半自动分类算法和接口,查询响应模块162还配置为将指示各个搜索命中的那些具有相关联的RSS馈源的信息返回用户,例如,web爬虫172可以搜索在特定web站点可获得的RSS馈源,并且将任一这种RSS馈源的标识符与页面或站点的URL关联存储到页面索引170或者RSS馈源的独立索引中,该信息然后被使得在查询处理期间对查询响应模块162可用(相当于服务端分析获取RSS信息所对应的URL,通过爬虫程序分析访问因特网,获取RSS信息所对应的URL,保存于服务端)(参见对比文件1-1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7页第25行至第8页第2行以及第8页第26行至第9页第2行),各种界面可以被提供给用户来选择用于订阅的馈源,例如,可以向用户提供框来输入RSS馈源的名称;如果用户已知RSS馈源的名称就可以使用该框,用户还能够键入Web站点的名称(相当于终端人工提交相关网页的URL,Web站点的名称相当于URL),作为响应,门户服务器180访问该Web站点并检测任何RSS馈源,如果搜索服务器系统发现RSS馈源,则可以提示用户将该RSS馈源添加到他的门户页面(隐含公开了服务端将HTML页面转换为RSS信息并与URL一起保存于服务端)(参见对比文件1-1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1页第14行至19行),查询响应模块162被有益地配置为有搜索相关算法,用于对与给定查询相关的网页进行处理和排序,例如,利用查询中搜寻项出现的模式测量的逻辑相关性;与查询项和/或特定页面或站点相关联的上下文标识符(公开了在排序时考虑查询项,即考虑关键字);页面赞助商身份;以及从多个页面收集到的连通性数据等的组合,查询响应模块162可以对接收到的查询进行解析来抽取一个或多个关键字,然后利用这些关键字访问页面索引170,从而产生一列命中,查询响应模块162然后可以利用一种或多种排序算法对命中进行排序,在一些实施例中排序算法可以包括传统的排序算法(相当于对RSS信息进行排序)(参见对比文件1-1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8页第17行至25行),在一个实施例中,RSS指示符406包括允许用户与RSS馈源交互的按钮,例如按钮408允许用户查看RSS馈源的XML源(相当于读取URL对应RSS信息的XML值数据,并隐含公开了RSS信息基于XML文件)(参见对比文件1-1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2页第8行至第9行),通信网络包括RSS数据库900,RSS数据库900包括RSS馈源的索引等,该索引是例如可由搜索服务器系统160搜索的,该索引可以包括RSS数据库900中引用的每个聚合馈源的元数据和/或内容信息,如果聚合馈源的索引的元数据和/或内容信息中的一个或多个项目与查询中包括的一个或多个查询字符串基本匹配,则聚合馈源可以与该查询相关(相当于保存在存储设备中,建立RSS信息的索引数据库)(参见对比文件1-1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5页第1至9行),查询响应模块162配置为响应于从客户端系统接收的各种搜索请求而提供数据,这里所使用的术语查询包括从用户到搜索服务器系统160的能够通过对页面索引170索引的Wdb进行搜索而被满足的任何请求,页面300包括用于发起文档集搜索的搜索框302和各种内容部分,还提供了按钮来允许用户通过从门户服务器180可提供的一定范围的内容类型进行选择从而定制页面内容,内容类型可以包括例如新闻、天气预报、星座、股市信息、与搜索服务器系统160上的搜索活动相关的数据等等(相当于终端选择信息的类或指定所需的关键字提交给服务端),用户可以例如通过以期望的顺序布置所选内容部分、改变颜色方案等来定制页面的外观和感觉(相当于通过用户反馈来排序)(参见对比文件1-1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8页第2段以及第10页第25行至第11页第6行),用户数据库182可以仅存储已注册的用户的信息,并且个性化或定制特征可以仅对已登入的注册用户可用,用于实现用户标识和认证的各种选项在本领域是公知的,例如向每个注册用户提供唯一的用户ID和口令,以及提供提示用户输入该信息的登录界面(相当于终端通过用户数据库注册对应的终端信息,并隐含公开了服务器验证终端信息),如果已登录到门户服务器180的用户输入搜索查询,则用户ID可以与该查询相关联地被转发给搜索服务器系统160,使得搜索服务器系统160可以在不要求用户再次登录的情况下应用用户的搜索个性化特征,门户服务器180可以提供给登录用户的个性化特征中包括该用户的个性化或者定制的门户页面(相当于服务端生成和读取终端定制的RSS信息列表,隐含公开了当用户首次登录时生成定制RSS信息列表,再次登录时直接读取定制的RSS信息列表)(参见对比文件1-1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0页第6行至21行),客户端应用程序模块125包括用于处理数据和媒体内容的各种软件模块,在客户端系统120上执行的根据本发明多个方面的应用程序接口模块128优选地被配置为与之对接的各种应用程序的示例(相当于终端安装应用程序,传输终端信息)(参见对比文件1-1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7页第2段),对于每个搜索命中,所显示的结果包括题名、摘要和URL,确认页面500显示RSS馈源题名502和说明504,它们可以例如从RSS馈源的XML源代码中的适当元素获得(显示题名和摘要或说明相当于读取RSS信息的值数据),每个命中包括链接,链接使用户能够点进到所引用的页面或站点(相当于分析定制信息列表,分析RSS信息对应的URL以取得RSS信息内容并显示RSS信息)(参见对比文件1-1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1页倒数第1行至第12页第2行以及第12页第12行至第13行)。

通过分析上述对比文件1-1的公开内容可知,对比文件1-1同样涉及服务端RSS信息的交互处理与终端RSS信息的交互处理,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1之间的区别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的方法是依据RSS1.0标准或RSS0.9x/2.0标准来获取RSS信息所对应的URL,并且服务端根据RSS1.0标准或RSS0.9x/2.0标准读取RSS信息的值数据,统计相同的RSS信息所对应的URL次数,以及获取RSS信息值数据,对RSS信息进行分类整理,而对比文件1-1中公开的对页面索引层级结构内的网页进行分类是采用手动或半自动手段并且未公开是根据RSS信息值数据来分类,权利要求1的方法中服务端还确定RSS信息的相关度,对比文件1-1虽然公开了根据关键字和用户反馈来对查询结果排序,但是权利要求1中的RSS信息的相关度除了包括关键字和终端反馈之外还包括RSS信息被引用的次数、发布的时间,服务端根据RSS信息的相关度将RSS信息对应的URL排序,此外,权利要求1的方法还根据这个相关度生成终端定制的RSS信息列表。

对比文件1-1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1实质上不相同,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通过采用RSS信息的相关度而使得信息优化、精确,取得了不同于对比文件1-1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1具有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有关规定。

(2)关于第一请求人针对权利要求2至6的新颖性

第一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2至6相对于对比文件1-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对此,合议组认为:从属权利要求2至6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在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的基础上,对其进一步限定的权利要求2至6也具备新颖性,符合专利法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有关规定。

(3)关于第一请求人针对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第一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对此,合议组认为:基于第(1)点的分析,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1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1也没有给出采用该区别技术特征解决信息不够优化和精确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并且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通过采用RSS信息的相关度而使得信息更优化、精确,取得了不同于对比文件1-1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第一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1和对比文件1-2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对此,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2公开了Web环境下的内容抽取及RSS公布,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2第5行右栏倒数第2段):首先确定要抽取内容的Web网站,然后划分该网站的信息源类别,并利用HTML分析定位器分析标题列表页,这个过程需要用户设置信息源URL和相关待匹配信息,并由此产生相关标题定位信息,再利用HTML分析定位器分析内容显示页,这个过程需要用户设置测试页URL和待匹配信息,并由此产生内容定位信息,HTML内容抽取工具利用已经获得的标题和内容定位相关信息产生抽取配置文件,并利用这个配置文件来抽取指定内容,完成内容抽取的工作之后,再利用该工具和RSS标准生成RSS文档并发布。由上述对比文件1-2的公开内容可知,对比文件1-2仅仅公开了服务端把HTML页面转换为RSS信息,并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1的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2也没有给出在对比文件1-1的基础上应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以解决信息不够优化和精确的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1和对比文件1-2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有关规定。

(4)关于第一请求人针对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

第一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对此,合议组认为:从属权利要求2直接引用权利要求1,在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对其进一步限定的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1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有关规定。

第一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1和对比文件1-2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对此,合议组认为:从属权利要求2直接引用权利要求1,在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1和对比文件1-2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对其进一步限定的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1和对比文件1-2的结合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有关规定。

(5)关于第一请求人针对权利要求3的创造性

第一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1-1与对比文件1-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对此,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3第14页右栏第34至37行公开了以下内容:通过连接到Web服务器,对于URL列表中的URL搜索代理102遍历该URL列表,并通过HTTP请求RDF文件,如果没有RDF文件,则搜索代理102搜索XML文件。对比文件1-3并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1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也未给出在对比文件1-1的基础上应用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因此从属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1-1与对比文件1-3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第一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1-1、对比文件1-2、对比文件1-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对此,合议组认为:基于第(3)和(5)中的分析,对比文件1-2和对比文件1-3并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1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也未给出在对比文件1-1的基础上应用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1-1、对比文件1-2、对比文件1-3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6)关于第二请求人针对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

第二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1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基于XML文件的RSS信息交互处理方法,对比文件2-1公开了一种用于对查询作出响应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根据本发明的一个方面,提供了用于对用户查询作出响应的方法,从用户接收到查询,然后生成命中列表,其中每个命中引用一个目标页面或站点,针对每个目标页面或站点,确定该目标页面或站点是否具有关联的聚合种子,命中列表被显示给用户,并且其中包括针对每个目标页面或站点的具有关联的聚合种子的聚合选项,从用户接收到对用于命中之一的聚合选项的选择,响应该选择,用户的个人门户页面被更新,以包括到用户选择的聚合种子的订阅,聚合种子例如可以是RSS种子(参见对比文件2-1中文译文说明书第2页第21行至28行),搜索服务器系统可能自己产生页面索引、接收来自另一个源(例如,独立的服务器系统)的页面索引、或者接收来自另一个源的页面索引并对它们执行进一步处理,例如添加或更新各种页面信息(相当于RSS信息第三方提交自己的RSS信息所对应的URL保存在服务端)(参见对比文件2-1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2段),搜索服务器系统160包括查询响应模块162,查询响应模块162参考各个页面索引170,页面索引170填充有例如页面、到页面的链接、代表被索引的页面的内容的数据等构成,页面索引可以利用各种收集技术产生,这些技术包括自动Web爬虫172和/或各种蜘蛛等,以及用于对层级结构内的网页进行分类和排序的手动或半自动分类算法和接口,查询响应模块162还配置为将指示各个搜索命中的那些具有相关联的RSS种子的信息返回给用户,例如,web爬虫172可以搜索在特定web站点可获得的RSS种子,并且将任一这种RSS种子的标识符与页面或站点的URL关联存储到页面索引170或者RSS种子的独立索引中,该信息然后被使得在查询处理期间对查询响应模块162可用(相当于服务端分析获取RSS信息所对应的URL,通过爬虫程序分析访问因特网,获取RSS信息所对应的URL,保存于服务端)(参见对比文件2-1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7页第2、3段以及第8页第3段),各种界面可以被提供给用户来选择用于订阅的种子,例如,可以向用户提供框来输入RSS种子的名称;如果用户已知RSS种子的名称就可以使用该框,用户还能够输入Web站点的名称(相当于终端人工提交相关网页的URL,Web站点的名称相当于URL),响应于此,门户服务器180访问该Web站点并检测任何RSS种子,如果搜索服务器系统发现RSS种子,则可以提示用户将该RSS种子添加到他的门户页面(隐含公开了服务端将HTML页面转换为RSS信息并与URL一起保存于服务端)(参见对比文件2-1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0页最后一段),查询响应模块162被有益地配置为有搜索相关算法,用于对与给定查询相关的网页进行处理和分级,例如,利用查询中搜寻项出现的模式测量的逻辑相关性;与查询项和/或特定页面或站点相关联的上下文标识符(公开了在排序时考虑查询项,即考虑关键字);以及从多个页面收集到的连通性数据等的组合,查询响应模块162可以对接收到的查询进行解析来抽取一个或多个关键字,然后利用这些关键字访问页面索引170,从而产生一列命中,查询响应模块162然后可以利用一种或多种分级算法对命中进行分级,在一些实施例中分级算法可以包括传统的分级算法(相当于对RSS信息进行排序)(参见对比文件2-1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8页第2段),在一个实施例中,RSS指示符406包括允许用户与RSS种子交互的按钮,例如按钮408允许用户查看RSS种子的XML源(相当于读取URL对应RSS信息的XML值数据,并隐含公开了RSS信息基于XML文件)(参见对比文件2-1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1页最后一段),通信网络包括RSS数据库900,RSS数据库900包括RSS种子的索引等,该索引是例如可由搜索服务器系统160搜索的,该索引可能包括RSS数据库900中引用的每个聚合种子的元数据和/或内容信息,如果其索引的元数据和/或内容信息中的一个或多个项目与查询中包括的一个或多个查询字符串基本匹配,则聚合种子可能与该查询相关(相当于保存在存储设备中,建立RSS信息的索引数据库)(参见对比文件2-1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4页第2段),查询响应模块162配置为响应于从客户端系统接收的各种搜索请求而提供数据,这里所使用的术语查询包括从用户到搜索服务器系统160的能够通过对页面索引170索引的Wdb进行搜索而被满足的任何请求,页面300包括用于发起文档集搜索的搜索框302和各种内容部分,还提供了按钮来允许用户通过从门户服务器180可提供的一定范围的内容类型进行选择从而定制页面内容,内容类型可以包括例如新闻、天气预报、星座、股市信息、与搜索服务器系统160上的搜索活动相关的数据等等(相当于终端选择信息的类或指定所需的关键字提交给服务端),用户可以例如通过以期望的顺序布置所选内容部分、改变颜色方案等来定制页面的外观和感觉(相当于通过用户反馈来排序)(参见对比文件2-1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7页最后一段以及第10页第2段),用户数据库182可能仅存储已注册的用户的信息,并且个性化或定制特征可能仅对已登入的注册用户可用,用于实现用户标识和认证的各种选项在本领域是公知的,例如向每个注册用户提供唯一的用户ID和口令,以及提供提示用户输入该信息的登录界面(相当于终端通过用户数据库注册对应的终端信息,并隐含公开了服务器验证终端信息),如果已登录到门户服务器180的用户输入搜索查询,则用户ID可以与该查询相关联地被转发给搜索服务器系统160,使得搜索服务器系统160可以在不要求用户再次登录的情况下应用用户的搜索个性化特征,门户服务器180可以提供给登录用户的个性化特征中包括该用户的个性化或者定制的门户页面(相当于服务端生成和读取终端定制的RSS信息列表,隐含公开了当用户首次登录时生成定制RSS信息列表,再次登录时直接读取定制的RSS信息列表)(参见对比文件2-1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9页第3段至第10页第2段),客户端应用程序模块125包括用于处理数据和媒体内容的各种软件模块,在客户端系统120上执行的根据本发明多个方面的应用程序接口模块128优选地被配置为与之接口的各种应用程序的示例(相当于终端安装应用程序,传输终端信息)(参见对比文件2-1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7页第1段),对于每个搜索命中,所显示的结果包括题名、摘要和URL,确认页面500显示RSS种子题名502和说明504,它们可以例如从RSS种子的XML源代码中的适当元素获得(显示题名和摘要或说明相当于读取RSS信息的值数据),每个命中包括链接,链接使用户能够点进到所引用的页面或站点,(相当于分析定制信息列表,分析RSS信息对应的URL以取得RSS信息内容并显示RSS信息)(参见对比文件2-1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1页第2段至第3段)。

通过分析上述公开内容可知,对比文件2-1同样涉及服务端RSS信息的交互处理与终端RSS信息的交互处理,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1的区别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的方法是依据RSS1.0标准或RSS0.9x/2.0标准来获取RSS信息所对应的URL,并且服务端根据RSS1.0标准或RSS0.9x/2.0标准读取RSS信息的值数据,统计相同的RSS信息所对应的URL次数,以及获取RSS信息值数据,对RSS信息进行分类整理,而对比文件2-1中公开的对页面索引层级结构内的网页进行分类是采用手动或半自动手段并且未公开是根据RSS信息值数据来分类,权利要求1的方法中服务端还确定RSS信息的相关度,对比文件2-1虽然公开了根据关键字和用户反馈来对查询结果排序,但是权利要求1中的RSS信息的相关度除了包括关键??和终端反馈之外还包括RSS信息被引用的次数、发布的时间,服务端根据RSS信息的相关度将RSS信息对应的URL排序,此外,权利要求1的方法还根据这个相关度生成终端定制的RSS信息列表。

对比文件2-1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1实质上不相同,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通过采用RSS信息的相关度而使得信息优化、精确,取得了不同于对比文件2-1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1具有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有关规定。

(7)关于第二请求人针对权利要±?1的创造性

第二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对此,合议组认为:基于第(6)点的分析可知,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1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1也没有给出采用该区别技术特征以解决信息不够优化和精确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并且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通过采用RSS信息的相关度而使得信息优化、精确,取得了不同于对比文件2-1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8)关于第二请求人针对权利要求2至8的创造性

第二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2至8相对于对比文件2-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对此,合议组认为:从属权利要求2至8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在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对其进一步限定的权利要求2至8相对于对比文件2-1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有关规定。

针对第一请求人于2008年11月24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和第二请求人于2008年12月26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合议组认为:摄影师问题已当庭向三方当事人作出解释说明,而无需书面说明,除此之外其他意见与本案审理无关,在此不予赘述。

三.决定

维持200510022721.3号发明专利的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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