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强化液晶显示驱动器之方法及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2957
决定日:2009-02-19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97112099.4
申请日:1997-05-22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1.上海贝岭股份有限公司2.杭州士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3-07-23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盛群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宋瑞
合议组组长:刘颖杰
参审员:陈力
国际分类号:G09G3/3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33条;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对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是否符合专利法第33条规定的判断,不能仅根据专利申请文件的某一部分,判断修改后的内容是否能够从原始申请文件的该部分内容中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而是要从原始申请文件整体记载的内容来判断是否能够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修改后的内容。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3年7月23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强化液晶显示驱动器之方法及装置”的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号为97112099.4,申请日为1997年5月22日,专利权人为盛群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如下:
“1.一种强化液晶显示驱动器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借助数据在微控制器与驱动器间作双向传输的动作,并由微控制器对驱动器传送写入数位、读取数位及选择控制信号,使得驱动器的数据传输端的数据传输方式,可以是读取模式、写入模式、读取后经修饰再写入模式及命令模式,并可在各种模式之间切换。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强化液晶显示驱动器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读取模式方法如下:
a微控制器传送至该驱动器一选择控制信号,该选择控制信号是一启动读取工作模式的确认信号,直到读取完毕为止;
b微控制器也同时传送至驱动器一分段多位的识别码,接着再传送另一分段多位的相对应驱动器内存储器的地址,由微控制器逐次传送至驱动器,最后由驱动器存储器将其所对应地址的数据读回到微控制器,每读完一笔数据,其驱动器内的相对应存储器的地址数会自动加一,重复读取多笔数据,直到整笔数据读完;
c微控制器在识别码传送至驱动器存储器所对应的地址期间,微控制器也同时传送一组写入脉冲信号至驱动器,该信号在读取动作期间则为静止的写入信号;
d微控制器在写入动作期间则输入至驱动器一静止读取信号,当微控制器读取驱动器内存储器的数据期间,微控制器会传送一组读取脉冲信号至驱动器,直到整笔数据读完。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强化液晶显示驱动器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写入模式方法如下:
a微控制器传送至驱动器一段选择控制器信号,该信号是启动一写入模式的确认信号;
b微控制器同时传送至驱动器一分段多位的识别码,接着再传送另一分段多位的相对应驱动器内存储器的地址,且由微控制器逐次输入至驱动器,最后由微控制器将数据逐次依对应于驱动器内存储器的地址写入存储器内,每读完一笔数据,该驱动器内存储器的地址数会加一,重复写入多笔数据,直到整笔数据写完;
c微控制器在启动写入模式开始至整笔数据写完期间,则一直维持传送写入脉冲信号至该驱动器;
d微控制器则从启动写入模式至写入完成期间,维持传送静止状态的读取信号至该驱动器。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强化液晶显示驱动器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读取后经修饰再写入模式方法如下:
a微控制器传送至驱动器一段选择控制信号,该选择控制信号是一启动操作模式的确认信号;
b微控制器同时传送至驱动器一分段多位的识别码,接着再传送另一分段多位的驱动器内存储器的地址,且由微控制器逐次输入至驱动器,接着由驱动器存储器将其所对应地址的数据读回到微控制器,再经过微控制器修饰处理,随后将数据依驱动器所对应的地址,逐次写入驱动器存储器内,每笔数据经微控器读取修饰再写入驱动器的存储器内的处理程序后,驱动器内的相对应地址数会自动 加一,重复多笔数据的处理,直到整笔数据处理完毕,则该选择控制信号变为不确认信号;
c微控制器传送至驱动器一组识别码,以便开始传送至驱动器相对应存储器的地址,在该传送期间及微控制器读取期间,微控制器传送至该驱动器一分段脉冲信号,写入信号则为静止状态的写入信号,微控制器经修饰后再写入至驱动器存储器内的期间,微控制器会传送至驱动器一组写入信号,该写入信号随多笔数据修饰处理程序,是相互交替的一组脉冲信号及一段静止状态的写入信号;
d微控制器在传送至驱动器该识别码与驱动器存储器地址期间,同时传送静止状态的读取信号,直到驱动器内存储器的数据被微控制器读回期间,该微控制器传送来一组读取脉冲信号,而在修饰完再写入期间,则该驱动器收到微控制器传送的读取信号,该读取信号随多笔数据修饰处理程序,是一相互交替的一段静止状态的读取信号及一组读取脉冲信号。
5.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强化液晶显示驱动器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命令模式的方法如下:
a微控制器传送至驱动器一选择控制信号,该选择控制信号是启动一命令模式的确认信号;
b微控制器同时传送至驱动器一分段多位的识别码,接着传送数笔命令码,由微控制器逐次送至驱动器,直到整笔命令码输入完成,则该选择控制信号随即恢复为不确认信号;
c微控制器在命令模式工作期间传送至该驱动器一组写入脉冲信号;
d微控制器在命令模式工作期间传送至该驱动器一段静止状态的读取信号。
6.一种强化液晶显示驱动器装置,是指驱动器与微控制器的传输结构,其特征在于,包括:
一数据传输端,是数据输入/输出装置,能在驱动器与微控制器之间,将数据作双向传输;
一读取数位端,接受由微控制器传送的读取驱动器数据的读取信号;
一写入数位端,接受由微控制器传送的将数据写入驱动器的写入信号;
一选择控制输入端,接受由微控制器传送的选择控制信号;该选择控制信号是启动一工作模式的确认信号;
一输出数据端,将数据由驱动器的另一输出端由驱动器的数据输出线传至该液晶显示面板。”
针对上述专利权,上海贝岭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第一请求人)于2008年1月19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提交的附件如下:
附件1.1: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出版社出版,何立民主编,2002年3月第三次印刷的《单片机应用技术选编(4)》封面页、扉页、出版信息页、序言页、目录第2页、正文第238至242页、正文第250至255页的复印件(共16页);
附件1.2:“中小规模点阵图形式液晶模块电路的分析和设计”,《清华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1995年第35卷第4期第102至108页(共7页)以及由清华大学图书馆出具的加盖有清华大学检索专用章的文献检索证明的复印件。
结合上述附件,第一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6相对于附件1.1和附件1.2没有新颖性和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第一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案件编号为W402046),于2008年2月13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
第一请求人于2008年2月18日再次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意见陈述书,并补充提交以下附件:(编号续前)
附件1.3:《五邑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1995年10月出版的第9卷第3期的封面页、目录页、出版信息页、正文第51至57页的复印件(共10页);
附件1.4:《电子技术》杂志1995年8月12日出版的第22卷第8期的封面页、目录页及出版信息页、正文第18页、30至32页的复印件(共6页)。
结合上述附件,第一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6相对于附件1.3和附件1.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同时认为本专利说明书不清楚,没有充分公开,权利要求书不清楚,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因此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专利权人对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针对本专利,杭州士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第二请求人)于2008年3月1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提交如下附件:
附件2.1:申请号为97112099.4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即本专利的申请公开文本);
附件2.2:申请号为97112099.4的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即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
附件2.3:“一种8031单片机控制的液晶汉字显示系统”,应自炉著,《五邑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1995年第9卷第3期第51至57页的复印件(共7页);
附件2.4:EP0529933A2的欧洲专利文献原文复印件及其部分中文译文,其公开日为1993年3月3日;
附件2.5:“TCM-A0696模块及其应用”,仲文著,《电子技术》1995年第8期第30-32、18页的复印件(共4页);
附件2.6:“串行EERPOM M9346及应用”,马秀丽等人著,《电子技术应用》1994年第1期第32-34页的复印件(共3页);
附件2.7:公开号为CN1099887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公开日为1995年3月8日;
附件2.8:第二请求人声称的《单片机应用技术选编(4)》第233至255页的复印件(共23页);
附件2.9: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应诉通知书;
附件2.10:杭州士兰微电子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
第二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修改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的一些描述不清楚,因此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3和附件2.4的结合、附件2.5或附件2.6或附件2.8分别与附件2.4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其从属权利要求2-5只是双向传输数据的具体步骤,已由附件2.3、附件2.4和附件2.6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5也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6分别相对于附件2.3或附件2.7或附件2.8不具有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第二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案件编号为W402086),于2008年3月1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
第二请求人于2008年4月10日再次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意见陈述书,并补充提交以下附件:(编号续前)
附件2.11:“单片机与图形液晶显示器接口的方法及应用”,施心陵等人著,《微型机与应用》1995年第2期第28至30页的复印件(共3页);
附件2.12:由浙江省杭州市东方公证处作出的(2008)浙杭东证字第005583号公证书的复印件(共88页);
第二请求人在此次意见陈述书中认为专利权人对本专利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的一些描述不清楚,因此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3和附件2.4的结合、附件2.3和附件2.7的结合、附件2.5或附件2.6与附件2.4或附件2.7的结合、附件2.5和附件2.7的结合、附件2.5和附件2.4的结合、附件2.11和普通常识(附件2.12)的结合、附件2.11和附件2.7的结合、附件2.11和附件2.4的结合、附件2.5或附件2.11或附件2.12、附件2.3或附件2.5或附件2.11与附件2.4的结合、附件2.3或附件2.5或附件2.11与附件2.7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附件2.6或附件2.8也公开了与附件2.5基本相同的内容;其从属权利要求2-5只是双向传输数据的具体步骤,已由附件2.3、附件2.4和附件2.6公开,而且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普遍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5也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6相对于附件2.3或附件2.5或附件2.8或附件2.11或附件2.3与附件2.7的结合或附件2.5与附件2.7的结合或附件2.11与附件2.7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
第二请求人于2008年4月11日又再次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意见陈述书,并补充提交以下附件:(编号续前)
附件2.13:US5497362A的美国专利文献及其部分中文译文,公开日为1996年3月5日;
第二请求人在此次意见陈述书中除坚持上述意见外,还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3和附件2.13的结合、附件2.5或附件2.6和附件2.13的结合、附件2.11和附件2.13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6相对于附件2.3或附件2.5或附件2.11和附件2.13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
针对上述两项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8年5月13日向第一、第二请求人及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指出本案合议组定于2008年7月2日对上述两项无效宣告请求合并举行口头审理。随同口头审理通知书,将第一请求人于2008年2月1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以及第二请求人于2008年4月10日、2008年4月1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8年6月30日收到专利权人分别针对上述两项无效宣告请求提交的两份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及修改标记页,其中针对第一请求人所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人对本专利权利要求的修改是删除了独立权利要求1,将原权利要求2、3、4分别上升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3、4,将原权利要求5和6的编号分别调整为新的权利要求2和5;针对第二请求人所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人对本专利权利要求的修改是将原权利要求1、2、3、4合并成为新的权利要求1,将原权利要求5改为引用上述新的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将原权利要求6调整为新的权利要求3。专利权人在上述意见陈述书中认为无效宣告请求的所有理由均不成立。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各方当事人均出席了口头审理。在此次口头审理当庭,本案合议组将2008年6月30日收到的两份专利权人分别针对案件编号为W402046和W402086两项无效宣告请求的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转给相应的请求人。专利权人当庭明确表示放弃针对第一请求人提交的权利要求修改方式,坚持使用针对第二请求人的权利要求修改方式。本案合议组当庭将专利权人针对第二请求人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修改文本转给第一请求人,第一、第二请求人对本专利权利要求书的上述修改文本均表示认可,本案合议组明确本案以专利权人针对第二请求人提交的修改文本为审查基础。
第一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及范围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修改超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第一请求人明确表示放弃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第一请求人当庭出示了附件1.1的原件以及附件1.2至1.4的加盖有上海图书馆印章的复印件。专利权人明确表示对附件1.1-1.4的真实性无异议。
第二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及范围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第二请求人当庭提交了附件2.3、2.5、2.6、2.8、2.11、2.12的原件。专利权人认为附件2.8的复印件中没有出版信息页,故不认可其真实性。专利权人对第二请求人提交的其他附件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附件2.12的公证日期为2008年4月18日,只能证明在该时间时网络上有附件2.12中的内容,而不能证明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在网络上存在该附件2.12的内容。第二请求人表示可以补充提交附件2.8的版权页复印件,附件2.12用于辅助证明本专利是现有技术,明确表示附件2.12仅供参考。专利权人表示对第一、二请求人提交的全部中文译文的准确性均无异议。
由于第一、第二请求人在本次口头审理当庭才收到专利权人于2008年6月3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和以合并方式修改的本专利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因此本次口头审理仅审查有关专利法第33条、第26条第3、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以及涉及未作实质性修改的权利要求3的新颖性、创造性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对于其他的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将另行安排口头审理进行审查。此外,合议组告知各方当事人,由于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合并式修改,对于在本次口头审理中审理过的事项,如有补充意见,可在本次口头审理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提交。
关于专利法第33条的问题,第一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第一段第2行“位元”改为“数位”,由于位元是多层涵义的,因此超范围,本专利权利要求1第2页“写修改模式……C”将“位元”又改成了“信号”,位元究竟代表什么,不清楚。对此,专利权人认为:位元改数位是常用台湾和大陆用词的转换,词典中有记载,位元是比特的意思,不存在多个解释,根据本专利说明书记载的“各个模式之间进行信号的流程……数据读写”在这过程中写入信号、读取信号,将位元改为数位更为规范,这种修改是改正,不超范围,写入信号是写入数据信号。第一请求人认为:位元是比特,跟信号是有差别的,本专利权利要求“经修改写入方法如下……C…写入信号”原来是“写入位元”,信号和位元是有区别的。对此,专利权人认为:实施例部分是否记载就可以看出是否超范围,公开文本说明书第5页倒数第2行“微控制器……静止状态的写入信号”可以看出在数据读取期间是静止状态的写入信号,支持了前述观点。第一请求人认为:输入是位元,当时状态是静止状态,否则没有办法写入。专利权人认为:实施例附图7在对应写入状态,图上信号位元可以看出对应,表明在这种期间是写入信号,处于静止状态;位元和数位的关系是,位元是数位的单位值,主要为了表明写入信号本身,在说明书中有明确记载,权利要求第2行“由微控制器……写入数位传送写入信号……”,写入数位、位元信号不影响对技术方案的理解。第一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第2行“写入数位、读取数位”后面没有信号,这个信号只对于选择、控制而言。专利权人认为:原始文本说明书第4页倒数第10行明确记载“写入位元端……相对应位置……分段脉冲信号”。第二请求人认为:专利权人没有提供位元和数位是一个意思的证据,认为这是两个概念,原说明书第3页参照附图5可以看出“读取位元”、“写入位元”、“选择位元”,授权文本第8页后面改成了“读取数位线”、“写入数位传输线”、“选择控制信号线”,不清楚数位和位元的关系。专利权人认为:数位和位元的涵义,在原说明书第3页实施例后面第1段参照图4有说明,写入信号和读取信号以及选择控制信号,是写入数位信号还是写入位元信号,只是写法的问题,都是写入信号,在台湾和大陆两地之间转换的词典,数位和位元是台湾话和大陆话的转换,认为这是公知常识,所以没有举证。第二请求人认为:专利权人将“位元“有时解释成数位、信号,有时解释成数位线、控制信号线等,造成混乱现象。
第一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第1段,原始文件记载的“可以接受写入模式……再写入模式及命令模式……”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变成“在各种模式之间切换”,明显超范围,原始是不同模式的切换,修改后是各种模式切换,此处的超范围还带来了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专利权人认为:没有超出原始说明书记载的范围。第一请求人:原说明书四种模式没有记载各种模式的切换。专利权人认为:原说明书第2页本发明主要目的最后几句话“读取、再写入的模式……操作”对四种模式进行了概括,实施例也有说明。第一请求人认为:只是说四种模式的切换,没有说明各种模式之间的切换,在原说明书中没有说明什么模式的切换,各种模式之间的切换不清楚。第二请求人认为:同意第一请求人的意见;原始公开文本第2页发明目的,原来公开的四种操作及切换模式操作,即五种操作,修改的跟原来的描述不同;权利要求1原是“接收”修改为“是”,二者有差别,不清楚,接收这种模式和是这种模式是不同的。专利权人认为:原始记载的一种相对状态,数据传输端是对数据可以接收这种方式,修改文本是名词解释方式,两种表述的涵义相同。
第一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第3段“选择控制信号”超范围,原始记载“微控制器……之确认模式信号……”修改为“选择控制信号”,认为增加了“选择控制信号”,与原来的说法是不一样的。专利权人认为:这条理由不应是修改超范围,而是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第二请求人提出的理由第8页指出的是得不到说明书支持,没有指修改超范围;选择控制信号在原始文本记载了选择位元控制信号,修改为选择控制信号根据原说明书第4页第1行记载了选择控制信号,权利要求1的修改是对前面引用进一步限定,明确“由微控制器……选择信号”在权利要求1送来选择控制信号,没有修改超范围。第二请求人认为:针对选择控制信号与第一请求人理由相同。
第一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第2页“经修改写入模式C”改动非常大,涉及的是超范围的问题、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问题,原权利要求表达“写入信号……”,“传送期间及微控制器读取期间,微控制器传送至驱动器一段脉冲信号……写入信号则为静止状态的写入信号”,修改后不清楚,写入信号不可能在静止状态写入信号,不仅超范围则导致权利要求不清楚,说明书对应部分不清楚。专利权人认为:授权文本中权利要求1“写入模式方法如下”步骤C可以理解为,不能将步骤a?d分开来看,b步骤可以看出在微控制器向驱动器输送选择控制信号,同时识别码是识别模式的,结合原始说明书图7可以看出数据在传送识别码,上面是写入信号,下面是读取信号,在写入识别码和地址期间可以看到写入位元信号是脉冲信号,而读取信号是静止信号,在传送数据期间读取位元是动态的脉冲信号,而写入信号是静止信号,权利要求1根据步骤b的传送要求可以理解C步骤在传送期间微控制器传送至分段脉冲信号,步骤C第2行包含了两个期间的分别对应的不同的信号模式,基于步骤b,与说明书记载的内容不矛盾,也没有超出原范围。第一请求人认为,专利权人的解释不正确,原权利要求把两段期间分开的,现把两个期间合并在一起,专利权人的解释不能解决合并在一起超范围的问题。专利权人认为:要将原权利要求4步骤b、c结合来看,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上下文可以理解,原权利要求4的步骤b记载了微控制器与驱动器之间的传输数据,而步骤c记载了在数据传输过程中,微控制器与驱动器之间的写入、读取信号的变化情况,因而从完整的技术方案去理解,在不同的期间,两者之间的写入信号是不同的,显然这符合本专利的说明书实施例的方案,进而权利要求4步骤c的两段期间的信号显然不同,而这种修改是对原权利要求4中的步骤c的语序进行了调整,但其整体方案与原权利要求4中的步骤c相同。第一请求人认为:步骤c这种修改超范围。专利权人认为:原权利要求4每个步骤不是分裂的步骤,这种修改不会产生歧义;原始修改的文字表述不够清楚,改动只是文字表述方式不同,技术方案并没有变化。
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问题,第一、第二请求人与专利权人也都充分陈述了各自意见。
对于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合议组告知双方当事人:由于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1、2进行的修改涉及合并的方式,但是对改权利要求3的修改仅仅是调整了权项序号,对实质内容未作修改,因此此次口头审理仅针对权利要求3进行审理。第一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3第一个特征在附件1.4第30页第10行公开,附件1.4第30页图1模块内部结构可以看到数据传输端D0?D7,第32页图6可以看到D0?D7,也是双向数据传输;权利要求3第二个特征在附件1.4第30页图1、第32页图6中公开,附件1.4图1中11是读取信号,图6公开读取信号,附件1.4第31页表1第5星号2解释读信号;权利要求3第三个特征在附件1.4第30页图1、第32页图6中公开,图1下部W表示写信号,图6也有写信号,表1第7“输入读写选择信号”;权利要求3第四个特征,在附件1.4图1中a0选择控制信号公开,从图中可以看出a0功能与本专利权利要求3所述一致,表1第8中a0选择信号;权利要求3第五个特征在附件1.4图1中公开,sed1520为控制器与液晶显示面板连接。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授权文本附图4有四个端口,附件1.4数据传输端D0?D7,本专利权利要求3有读取数位端、写入数位端是两个端口,是分别设计的,附件1.4的RW是同一个端口,本专利选择控制输入端与附件1.4的第31页不同,附件1.4第31页左边写的是a0,其表示IO输入/输出缓冲器信号,a0不是选择控制输入端,附件1.4整体来看未公开权利要求3的整体的全部技术特征。第一请求人认为:附件1.4图5中D07可以看出数据传输端是传输的,从表的描述也可以看出,图5的模块既可以写也可以读出来;a0是选择信号,a0实现命令功能就要变成低电平确认信号,也是选择控制信号,确认模式也是要通过读写信号来确认。专利权人认为:附件1.4提到的是D0?D7,而本专利只有一个数据传输端,认为第一请求人在请求书中没有表述使用附件1.4评述本专利权利要求3的创造性。第一请求人明确:附件1.3与附件1.4结合两种组合方式评述本专利权利要求3的创造性。第一请求人认为:附件1.3第52页图1及图下面的文字公开D0?DD7是双向数据信号,附件1.3用文字进一步明确了附件1.4中的内容,二者都是1520;附件1.3图1下面两行文字公开,不确定信号既不是高电平也不是低电平。专利权人认为:附件1.3的模块与附件1.4不同,附件1.3中a0与本专利权利要求选择控制输入端不同,信号动作形式与本专利不同,附件1.3没有记载选择控制信号的方式。第二请求人明确:附件2.3或附件2.5或附件2.11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权利要求3分别相对于上述附件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第二请求人认为:附件2.3第52页文字描述及附图1公开读写控制信号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3两个数据端,附件2.3中DB70、DB7,附件2.3中a0为命令选择信号,附件2.3公开数据输出端。专利权人认为:在附件2.3中没有公开选择控制输入端、选择控制信号。第二请求人认为:附件2.5公开液晶显示器1520传送接收,附件2.5端子相当于本专利的读写数位端。专利权人认为:意见与针对第一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4意见相同。第二请求人认为:附件2.5第18页第1段倒数第5行“操作时先设置……再设置信号状态……结束操作时先复位1信号”a0信号在操作之前决定状态,操作之后复位,与本专利控制信号功能类似。专利权人认为:附件2.5复位状态与本专利选择控制信号不同。第二请求人认为:附件2.3第52页公开“用于控制SED1520的指令……靠AD、/、/不同组合来确定实现读写等模式”,证明a0与本专利选择控制信号相同。第二请求人认为:附件2.3第53页图3左边表下面第3行“单片机P2.4……用于决定单片机……显示数据”说明a0就是控制信号,控制之前要决定状态。第二请求人认为:附件2.11第28页公开写入数位端、读取数位端、选择控制输入端,图1P6963C公开输出端。专利权人认为:附件2.11显示地址分离列和分离行对应驱动,单片机和控制器之间的信号控制过程,而本专利保护的是控制器与驱动器之间控制过程。第二请求人认为:本专利传输结构在附件2.11第28页左下角公开微控制器接口,图1右边两个向上箭头对应输出数据端。第二请求人认为:附件2.8公开的内容与附件2.3、附件2.5、附件2.11公开的内容相同。至此,三方均表示已充分发表意见。
第二请求人于2008年7月3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除坚持口头审理中的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外,还指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3、2.4及惯用方法的结合、附件2.3、2.7及惯用方法的结合、附件2.3、2.13及惯用方法的结合、附件2.5或2.6与附件2.4或2.7或2.13及惯用方法的结合、附件2.5、2.7及惯用方法的结合、附件2.5、2.4及惯用方法的结合、附件2.5、2.13及惯用方法的结合、附件2.11及普通常识及惯用方法、附件2.11、2.7及惯用方法的结合、附件2.11、2.4及惯用方法的结合、附件2.11、2.13及惯用方法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2.3、2.4、2.6及惯用方法公开,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分别相对于附件2.3、2.5、2.8、2.11不具备创造性,相对于附件2.3或2.5或2.11与附件2.7或2.1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第二请求人于2008年8月1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补充提交了附件2.8的封面页和出版信息页的复印件。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8年8月27日将第二请求人于2008年7月3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以及第二请求人于2008年8月13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和所附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8年9月5日向第一、第二请求人及专利权人再次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指出本案合议组定于2008年10月23日对上述两项无效宣告请求再次合并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各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此次口头审理。本次口头审理仅审查前次口头审理中未审查的内容,即权利要求1、2的新颖性和创造性问题。在此次口头审理中,第一请求人明确表示放弃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有新颖性的理由。
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2的创造性问题,第一请求人表示:本专利权利要求1?2相对于附件1.3、1.4的结合,附件1.1和附件1.4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
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是否具有创造性,第二请求人表示:2008年7月3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已对创造性问题及证据的组合方式进行了说明。
第二请求人明确证据组合方式:采用附件2.3、附件2.4的结合,附件2.3、附件2.7的结合,附件2.3、附件2.13的结合,附件2.5与附件2.4或附件2.7再或附件2.13的结合,附件2.3、附件2.7的结合,附件2.5、附件2.4的结合,附件2.5、附件2.13的结合,附件2.11、附件2.7的结合,附件2.11、附件2.4的结合评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附件2.3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2附加技术特征,附件2.3为主要评述本专利权利要求2创造性的证据;第二请求人明确表示放弃附件2.6、附件2.8、附件2.12作为证据使用。
针对第一、第二请求人的意见,专利权人也相应发表了意见,认为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具备创造性。
各方当事人表示已充分发表意见,没有新的意见需要补充。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清楚,现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基础
如上所述,由于专利权人在无效宣告请求审查阶段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上述修改符合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节的有关规定,且第一、第二请求人对上述修改均表示认可,因此本决定是在专利权人于2008年6月30日针对第二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对本专利所作出的上述修改的基础上作出的。
2、关于专利法第33条
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本案中,第一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第二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第一、第二请求人均认为本专利的以下修改超出原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1)专利权人将原始权利要求1中的“写入位元、读取位元及选择位元的控制信号”改为“写入数位、读取数位及选择控制信号”,“数位”在原始文件中没有;(2)将原始权利要求1中“可以接受读取模式、写入模式、读取后经修饰再写入模式、及命令模式操作与不同切换模式操作”改为“可以是读取模式、写入模式、读取后经修饰再写入模式及命令模式,并可在各种模式之间切换”,将原来的5种工作模式改为了4种工作模式,且其中的“各种模式”在原始公开文件中没有记载,将“接受”改为“是”也超出了原说明书的范围;(3)将原始权利要求2中的“一段启动读取模式之确认模式的信号”改为“选择控制信号,该选择控制信号是一启动读取工作模式的确认信号”, “选择控制信号”也超出了原说明书的范围;(4)原权利要求4中的“微控制器送来一组识别码开始载入至驱动器内之相应存储器的位址载入完成之期间之分段脉冲信号,在微控制器读取期间,写入位元则为静止状态的写入之信号”改为“微控制器传送至驱动器一组识别码,以便开始传送至驱动器相对应存储器的地址,在该传送期间及微控制器读取期间,微控制器传送至该驱动器一分段脉冲信号,写入信号则为静止状态的写入信号”,根据原始公开文件的描述,在“传送期间”和“读取期间”的信号是不同的,按修改后的描述,二者是相同的,因此上述“在该传送期间及微控制器读取期间,微控制器传送至该驱动器一分段脉冲信号,写入信号则为静止状态的写入信号” 超出了原说明书的范围;(5)将原始权利要求2、3、4、5的b段“微控制器亦同时载入驱动器……之识别码”改为“微控制器……传送至驱动器……识别码”,原来描述的是驱动器的识别码传送至微控制器的过程,修改后描述的是微控制器传送识别码至驱动器的过程,超出了原说明书的范围;(6)将原始权利要求2、3、5的c、d段“……微控制器……输入……信号”改为“……微控制器……传送……信号至驱动器”,原来描述的是微控制器输入信号的过程,修改后描述的是微控制器输出信号的过程,超出了原说明书的范围;(7)将原始公开说明书图5-8中的“数据”改为“数据传输端信号”,超出了原说明书的范围。
经审查,合议组认为,判断对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是否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不能仅根据在专利申请文件某一部分中,修改后的内容是否能够从原始申请文件的该部分内容中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而是要判断从原始申请文件整体记载的内容中是否能够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修改后的内容。对于本专利的上述修改是否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合议组的具体意见如下:
对于上述修改部分(1),原始申请文件中出现的“位元”一词在本领域中的本身含义是数字化数据的单位,而修改后的“数位”一词在本领域中的通常含义是“数字”或“数码”,根据本申请原始申请文件说明书第3-6页中的具体实施例记载,本专利的方案能够实现驱动器和微控制器之间数据的双向导通,读取位元输入端是接收由微控制器传送来要读取驱动器存储器的数据的读取信号,写入位元输入端是接收由微控制器传送来要将数据写入驱动器存储器的写入信号,选择控制输入端是接收由微控制器输入要启动模式的确认模式的选择信号,由此可见,原始申请文件权利要求中的“写入位元、读取位元及选择位元”实质上是指写入信号、读取信号和选择信号,由于上述信号都是数字化信号,因此本专利原始申请文件中用“位元”这种数字化数据的单位来表示这些信号的性质,根据本领域的公知称谓,将权利要求1中原来的“写入位元、读取位元及选择位元”改为“写入数位、读取数位及选择控制信号”,并没有改变其在权利要求1中的含义,仍然是表示上述信号为数字化信号,因此这种修改能够从原始申请文件中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此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对于上述修改部分(2),根据原始申请文件说明书第2页发明内容部分以及第3-6页中的具体实施例的记载,本专利的方案中的数据传输方式的工作模式包括读取模式、写入模式、读取后经修饰再写入模式及命令模式,本专利说明书具体实施例中详细介绍了上述四种工作模式的具体实施方式,从中可知,上述工作模式之间是通过选择控制信号和识别码来进行模式识别确认和在上述不同模式之间切换的,且原始申请文件中也明确指出可进行不同切换模式操作(参见原始申请文件权利要求1和说明书发明内容部分),结合原始申请文件说明书具体实施例的描述,可以清楚地理解所述的“不同切换模式操作”就是指在上述四种工作模式之间进行切换,上述修改部分(2)中将“可以接受”改为“可以是”,也并未改变其原来的实际含义,仅仅是表述方式的调整。由此可知,上述修改部分(2)的内容只是对原始权利要求1表述方式的改正,使得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表述更清楚,上述修改可以从原始申请文件中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此处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对于上述修改部分(3),其实质上是将原始申请文件权利要求2中的“确认模式的信号”明确称作“选择控制信号”,以与原始申请文件权利要求1中的“选择位元的控制信号” 相对应,两者实际上是指同一信号,而不是额外增加了一种新的信号,同时在原始申请文件说明书具体实施例部分有关读取模式的介绍中也有相应的记载:“由微控制器载送来启动读取模式之确认模式的选择信号”(参见原始申请文件说明书第4页第1行),可见,上述修改能够从原始申请文件中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此处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对于上述修改部分(4),这部分内容是对本专利的技术方案中有关读取后经修饰再写入模式操作的表述,原始申请文件权利要求4中这部分的内容为“微控制器送来一组识别码开始载入至驱动器内之相应存储器的位址载入完成之期间之分段脉冲信号,在微控制器读取期间,写入位元则为静止状态的写入之信号”,虽然该部分内容没有进行恰当地断句,但是结合本专利原始申请文件权利要求4(b)步骤的记载以及说明书具体实施例的相应内容仍然可以理解其含义,简单分析如下:在原始申请文件权利要求4的(b)步骤中指出,微控制器载入驱动器一分段数个位元之识别码,接着再载入另一分段数个位元之相对于驱动器内存储器的位址,且由微控制器逐次输入至驱动器,接着由驱动器存储器将其所对应地址的数据读回到微控制器。原始申请权利要求4的(c)步骤是在上述(b)步骤的基础上的进一步说明,其实际含义是:在识别码开始载入到驱动器内的相对应存储器的位址载入完成的期间内,微控制器送来一组分段脉冲信号,在微控制器读取期间,写入位元则为静止状态的写入之信号。对上述(c)步骤的这部分内容的上述理解也得到了原始申请文件说明书实施例部分的支持,原始申请文件说明书第5页第2段有如下记载:“而其中微控制器送来一组自识别码开始载入至驱动器内之相对应存储器的位址载入完成之期间的分段脉冲信号,但在微控制器读取数据期间写入位元却为静止状态的写入之信号”。而本专利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有关读取后经修饰再写入模式中的步骤(c)修改为“微控制器传送至驱动器一组识别码,以便开始传送至驱动器相对应存储器的地址,在该传送期间及微控制器读取期间,微控制器传送至该驱动器一分段脉冲信号,写入信号则为静止状态的写入信号”,修改后的这部分内容没有记载在本专利的原始申请文件中,根据修改后的内容理解,是指在传送期间及微控制器读取期间,写入信号都是静止状态的写入信号,而原始申请文件说明书中指出的是在微控制器读取数据期间写入位元才为静止状态的写入之信号,显然上述修改后的内容与原始申请文件说明书中的记载相矛盾,因此上述修改不能从原始申请文件中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超出了原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故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如上所述,由于权利要求1修改超出了原申请文件内容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权利要求2中的相应内容同样超出了原始申请文件内容记载的范围,权利要求2也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对于上述修改部分(7),根据本专利原始申请文件说明书实施例部分的记载,图5-8中c部分的内容实际上是“数据传输端”信号的时序,这部分信号为识别码、地址和命令码,因此上述修改是对原始申请文件的更正,并且可以从原始申请文件中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同时由于对说明书中该部分的修改并没有影响到权利要求的内容,故由此修改不会导致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第一、第二请求人的上述理由不足以证明本专利权利要求3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鉴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决定对于第一、第二请求人提出的有关本专利权利要求1、2的其它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不再进行评述。
3、关于证据和现有技术
第二请求人提交的附件2.3是“一种8031单片机控制的液晶汉字显示系统”,应自炉著,《五邑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1995年第9卷第3期第51至57页的复印件,并在口头审理当庭出示了该份期刊的原件,专利权人明确表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经合议组审查,认为附件2.3可以作为本案证据使用。附件2.3属于公开出版物,其公开日期为1995年,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因此附件2.3中记载的内容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4、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案中,第二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3相对于附件2.3不具备创造性。专利权人认为附件2.3未公开选择控制输入端、选择控制信号。
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一种强化液晶显示驱动器装置,是指驱动器与微控制器的传输结构。附件2.3是《五邑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1995年第9卷第3期的一篇技术文献“一种8031单片机控制的液晶汉字显示系统”,其中公开了一种单片机控制的液晶显示系统,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附件2.3第51至53页):一种由8031单片机控制、由图形点阵液晶显示模块DG12232组成的汉字显示系统,其中液晶显示模块DG12232主要由两片控制器SED1520和一片液晶屏构成,具体结构参见附件2.3的图1,图1中明确表示出SED1520的S1至S61端分别连接到液晶屏的SEG1至SEG61,公开了SED1520与液晶屏之间的数据连接关系,即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3的输出数据端;其中在DG12232的管脚中,DB0至DB7是双向数据信号端,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3中的数据传输端;A0是数据或命令选择信号端;、是读写控制信号端,分别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3中的写入数位端和读取数位端;附件2.3第52页指出,用于控制SED1520的指令一共有十几条,它们靠A0、/、/的不同组合来确定,并给出了几种命令的形式,附件2.3的第53页还明确指出,液晶显示模块DG12232本身已带有驱动电路,因此它与8031单片机的接口是非常简单的,单片机的P2.4作为DG12232的A0控制信号,用于决定单片机输出的是显示数据还是控制命令;单片机的读写控制信号/、/直接连于DG12232的/和/,数据总线D0至D7直接连于DG12232的D0至D7,附件2.3第53页的图3即为液晶显示系统原理框图。
将本专利??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与附件2.3公开的上述内容相比可知,本专利权利要求3与附件2.3的区别仅在于本专利权利要求3中明确指出选择控制输入端,接受由微控制器传送的选择控制信号,该选择控制信号是启动一工作模式的确认信号。而附件2.3中指出A0端是数据或命令选择信号端,通过单片机给A0端的控制信号来决定单片机输出的是显示数据还是控制命令,通过A0、/、/的不同组合来确定指令内容(即工作模式),可见,附件2.3已经给出了由单片机向液晶驱动模块发出启动一工作模式的控制信号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附件2.3所公开内容的基础上,结合上述技术启示,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就可以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3相对于附件2.3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鉴于本专利权利要求3相对于附件2.3不具备创造性,因此本决定中不再对第一、第二请求人提出的针对本专利权利要求3的其它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进行评述。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权利要求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三、决定
宣告97112099.4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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