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排水复合型动力固结法-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强排水复合型动力固结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2956
决定日:2009-03-01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510094734.1
申请日:2005-10-0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上海港湾软地基处理工程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8-06-04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南京工业大学;江苏地基工程总公司
主审员:任颖丽
合议组组长:刘敏飞
参审员:宋晓晖
国际分类号:E02D 3/046,E02D 3/1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应用的需要进行常规选择而确定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8年6月4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强排水复合型动力固结法”的发明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是200510094734.1,申请日是2005年10月9日,专利权人是南京工业大学和江苏地基工程总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强排水复合型动力固结法,用于加固新生吹填陆域软土地基,其特征是:采用网络状轻型井点强排水法和低能量动力固结法两种加固方法有机匹配和揉合的复合型工法,加固前的新生吹填陆域软土地基的天然含水量w/W在22~48%范围,且其水平向和垂直向的渗透系数k大于10-7cm/s;对被加固土体骨架有效施加予力,给软基土体骨架施加予力作用,即反复施加动应力和静应力于土体骨架上,加速土体的排水固结,从而促成饱和软粘土产生预变形预沉降,将使用荷载全部加上去后可能产生的大部分总沉降量消除在加固处理过程中;对于加固港口工程新生吹填陆域软土地基来说,其予力度标准控制在0.8~0.65范围内,并施真空吸力予力手段,施夯击压力予力方式,有机搭配予力度控制在上述范围,且经多次施加予力逐步排水固结到位;强排水用2~6组同步的高真空强降排水装置,形成多遍降排水的内外封管体系;并在其间布置动力夯击点位,采用等边三角形或正方形两种排列方式;该法利用网络状高效能轻型井点强排水与低能量动力固结工艺的有机配合和穿插,又排又夯,先排后夯,经二至四次排水和二至四次夯击;动力固结夯击点位的排列布置视新生吹填陆域软土的土质条件、土体所处状态、夯锤夯击能量和基础型式因素,其夯击点位排列间距在第一遍夯击时取夯锤直径的2.5~3.5倍;第二遍夯击点位位于第一遍夯击点之间,以后各遍夯击点间距适当减小;第一遍夯击能量在400~800KJ,第二遍夯击能量控制在600~1200KJ,第三遍夯击能量控制在1000~1600KJ,均为单点夯击能;每遍夯击的时间间距为4~7天,第一、二遍夯击之间应间隔长些;设定夯击间距及孔位布置,间距取3.5~4×4米的方格或矩形网格布孔方式,在以上方格或矩形格点进行夯击后再在各个方格的中心处进行夯击。

2、由权利要求1所述的强排水复合型动力固结法,其特征是采取三排三夯。

3、由权利要求1所述的强排水复合型动力固结法,其特征是选用动力固结的夯锤的直径为2~2.5m,锤的中心区域设置排气孔。”

针对本专利权,上海港湾软地基处理工程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8年9月25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公开日为2005年6月8日、公开号为CN1624250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共10页;

附件2:2005年5月第26卷增刊的《岩土力学》第198-200页的复印件,共3页;

附件3:清华大学出版社出版、2003年10月第1版第1次印刷的《中国土木工程学会第九届土力学及岩土工程学术会议论文集(下册)》的封面页、版权页、第736-739页的复印件,共6页;

附件4:徐伟、苏宏阳主编、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1999年5月第1版第1次印刷的《建筑工程分部分项施工手册 (1)地基与基础工程》的封面页、版权页、第57页的复印件,共3页;

附件5: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2004年4月、项目编号为2004市15的《海港新城一期市政C4道路及雨水管道工程初步设计》的封面页、第25、26页的复印件,共3页。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2、3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所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4公开或为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3款的规定;说明书没有对“予力度”的概念进行明确定义,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公开的内容不知道如何将予力度标准控制在0.8-0.65的范围内,因此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8年11月17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的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专利权人于2008年12月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上海临港新城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2005年5月18日出具的用户意见的复印件,共1页;

证据2:项目负责人为韩选江、标示日期为2005年4月23日的《港口码头陆域堆场道路吹填土及软基处理方法试验研究》的复印件,共9页;

证据3:申请鉴定单位为南京工业大学、申请鉴定日期为2005年6月28日、成果名称为港口码头陆域堆场道路吹填土及软基处理方法试验研究的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的复印件,共4页;

证据4:江苏省科技查新咨询中心出具的、完成日期为2005年6月16日、报告编号为200532B2501363的科技查新报告的复印件,共3页;

证据5:鉴定日期为2005年6月29日的苏科鉴字[2005]第310号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的复印件,共4页;

证据6:上海外高桥四期码头工程指挥部于2005年3月15日出具的用户意见的复印件,共1页;

证据7:上海外高桥五期码头工程指挥部于2005年3月28日出具的用户意见的复印件,共1页;

证据8:上海市深水港工程建设指挥部港口分指挥部于2005年5月5日出具的用户意见的复印件,共1页;

证据9: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迁曹铁路项目部于2007年3月26日出具的用户意见的复印件,共1页;

证据10:上海港务工程公司洋山深水港区三期陆域地基加固工程项目经理部于2007年11月5日出具的用户意见的复印件,共1页。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3在工法特征、技术原理、关键技术、处理目标、适用范围等方面与附件1和3均不同,附件2介绍的工程就是本发明工法的试验工程之一,该文正是从检测单位角度肯定本发明工法对吹填软粘土的加固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3具有创造性;说明书中明确公开提示出“予力度”的控制标准,因此说明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证据2-5能够证明本专利的创新性;证据1、6-10能够证明本专利反馈的用户意见很好。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述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查。本案合议组于2008年12月4日向双方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1月12日举行口头审理。随口头审理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08年12月2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

(1)专利权人当庭提交了证据11:《工业建筑》2002年第32卷第8期第57-60、65页的复印件,共5页。专利权人认为证据11能够证明“予力度”是现有技术。合议组当庭将其转交给请求人,请求人当庭签收。

(2)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的理由、证据和范围是: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附件2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附件2、1、证据1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附件2、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附件2、3、证据1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或附件2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4和公知常识公开。请求人明确放弃附件5的使用。

(3)专利权人对附件1-4的真实性和公开性没有异议,但认为由于超过了请求人的举证期限,所以请求人不能使用证据11。请求人对证据1-7、11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证据8-10与本案无关,因此对证据8-10的真实性不发表意见。

(4)双方当事人就本案充分发表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和现有技术

请求人请求使用附件1-4作为证据,专利权人对附件1-4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经审查后认可上述附件的真实性,同时由于附件1-4的公开日期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附件1-4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

2、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请求人认为:虽然“予力度”的概念是清楚的,但是说明书中没有记载如何将予力度标准控制在所要求的范围内,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施,因此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涉及权利要求1-3。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本专利说明书第2页第3段明确记载了“本发明可以通过选择试验场地进行试验性施工以获取确保予力施加的机械选型和匹配组合、施工控制参数及质量检测指标,进而达到处理目标所需的予力度控制标准”;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和实例介绍部分也具体描述了,根据拟建场地的具体土质情况、荷载标准和设计要求,计算制定好合适的予力度控制标准,然后设计多个不同的试验性施工方案,在多个试验区进行试验性施工,对有关施工参数进行优选以便获得达到所需的予力度控制标准的最佳施工方案,并付诸于大面积施工。根据说明书的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确定,通过试验性施工可以选择合适的施工参数以及施工方案,从而可以将予力度标准控制在所要求的范围内,并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大面积施工过程中必要时进行调试和测量,以确保予力度标准控制在所要求的范围内。综上所述,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并依据本领域公知常识,能够实现说明书中所述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因此请求人关于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3、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中的“采用网络状轻型井点强排水法和低能量动力固结法两种加固方法有机匹配和揉合的复合型工法”、“反复施加动应力和静应力于土体骨架上,加速土体的排水固结”和“利用网络状高效能轻型井点强排水与低能量动力固结工艺的有机配合和穿插,又排又夯,先排后夯”这三部分技术特征意思重复,不简明;(2)权利要求1中的“二至四次夯击”和“第一遍夯击……第三遍夯击……”前后矛盾,并限定了两个不同的范围;(3)权利要求1中记载了“夯击点位排列间距在第一遍夯击时取夯锤直径的2.5~3.5倍”,权利要求3中限定了夯锤直径为2~2.5m,根据上述记载,可以算出夯击点位间距应为8-9m,与权利要求1中的“间距取3.5~4×4米”矛盾,因此权利要求1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1)“采用网络状轻型井点强排水法和低能量动力固结法两种加固方法有机匹配和揉合的复合型工法”限定了权利要求1的工法是复合型工法,而“反复施加动应力和静应力于土体骨架上、加速土体的排水固结”和“利用网络状高效能轻型井点强排水与低能量动力固结工艺的有机配合和穿插,又排又夯,先排后夯”是对该复合型工法的技术原理和工艺过程的具体解释和进一步说明,三个部分并不是简单的重复;(2)“二至四次夯击”限定了夯击的次数,“第一遍夯击能量在……第三遍夯击能量控制在……”限定了每遍夯击的能量,虽然限定了第1、2、3遍夯击的能量,但仅是表明每遍夯击的能量,并不表示将其夯击的次数限定为三次,因此二者前后并不矛盾;(3)权利要求1中并没有对夯锤的直径作出任何限定,其限定的“夯击点位排列间距在第一遍夯击时取夯锤直径的2.5~3.5倍”和“间距取3.5~4×4米”并不矛盾。因此,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4、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应用的需要进行常规选择而确定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强排水复合型动力固结法,该方法为网络状轻型井点强排水法和低能量动力固结法两种方法匹配和穿插的复合型工法,用于加固新生吹填陆域软土地基,其中限定了要被加固的软土地基的天然含水量在22~48%范围、水平向和垂直向的渗透系数k大于10-7cm/s,并限定了予力度标准控制在0.8~0.65的范围内,还对夯击点位排列方式、夯击能量、夯击间隔时间等作出了具体限定。

附件2公开了一种真空降水联合低能量强夯动力固结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全文):拟建道路表层为近代围海造地和人工湖开挖吹填形成的吹填土;采用3遍降水、3遍强夯的施工工艺;真空强排水要在降水明沟内侧布置小区外围封闭管,外围封闭管与明沟一样要求相互贯通;在第2、3次降水时采用一长一短相间的2组井点管布置方式,井点间距为4m,卧管间距为4m;第1遍夯击的夯击能量为400~600KJ,第2遍夯击的夯击能量为1000~1200KJ,第3遍夯击的夯击能量为800~1000KJ,夯击能量可以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第2、3次降水的时间均为7天,即每遍夯击的时间间距为7天;由图2可以看出,第1、2遍夯击的夯击点位均为正方形排列,且第二遍的夯击点位在第一遍的夯击点位中心。由此可见,附件2所公开的真空降水联合低能量强夯动力固结法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强排水复合型动力固结法的原理实质上相同,权利要求1与附件2的区别在于,附件2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的以下技术特征:夯击点位采用等边三角形排列、夯击间距取3.5~4×4米的方格或矩形网格布置、夯击点位排列间距在第一遍夯击时取夯锤直径的2.5~3.5倍、各遍夯击点间距适当减小、第一、二遍夯击之间应间隔长些、加固前的软土地基的含水量和渗透系数、予力度标准的控制范围。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首先,夯击点位采用三角形、正方形或矩形等排列方式、夯击点位排列间距在第一遍夯击时取夯锤直径的2.5~3.5倍、各遍夯击点间距适当减小以及第一、二遍夯击之间应间隔长些都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夯击间距的大小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应用的需要进行常规选择而确定的;其次,加固前的软土地基的含水量和渗透系数只是对地基物理性质的描述,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附件2公开的处理方法适用于处理所述含水量和渗透系数的地基,并且,附件3(参见全文)公开了一种适于处理沿江沿海的松软地基的高真空击密法加固堆场地基的方法,该方法主要由高真空强排水和击密两道工序多遍循环,击密可以用锤击击密(即强夯法)或者振动击密,附件3的表3还公开了4种土层加固前的天然含水量,分别为29.4%、32.1%、41.1%和32.7%,可见加固前的软土地基的含水量已经被附件3所公开;再次,虽然附件2、3都没有公开予力度标准的控制范围,但是予力度是加固地基的过程中必然会产生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被加固的地基的土质条件和拟建工程的荷载条件及使用要求,将予力度的标准控制在合适的范围内。综上所述,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已经被相同领域的附件3公开或者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应用的需要进行常规选择而确定的,本专利说明书中也没有记载其带来了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是专门针对吹填土地基,其方法与附件2、3不同。对此,合议组认为:附件2中公开的真空降水联合低能量强夯动力固结法其处理对象也是近代围海造地和人工湖开挖吹填形成的吹填土,该方法的核心也是将强排水与动力固结穿插和配合,先排后夯、又排又夯,因此附件2所公开的方法与本专利的方法均是针对吹填土地基,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被处理的地基的需要对具体工艺参数进行常规选择。因此,专利权人的上述主张不能成立。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采取三排三夯”,该技术特征已经被附件2所公开,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夯锤的直径为2~2.5m,锤的中心区域设置排气孔”。附件4公开了(参见附件4第57页倒数第1段)夯锤的底面一般为圆形或正方形,锤底面积宜按土的性质确定,锤的底面宜对称设置若干个与顶面贯通的排气孔。由此可见,权利要求3中“锤的中心区域设置排气孔”的技术特征已经被附件4所公开,而夯锤的直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应用的需要进行常规选择而确定的,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3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权人用证据1-10证明本专利的方法有很好的技术效果,具有创新性,用证据11证明“予力度”是现有技术。但如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因此,专利权人的关于本专利具有创新性的主张合议组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第200510094734.1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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