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沙袋挡土墙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2941
决定日:2009-02-23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520143018.3
申请日:2005-11-2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胡玉
授权公告日:2007-08-15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金宪洙;王利
主审员:王博
合议组组长:朱文广
参审员:任颖丽
国际分类号:E02D 29/02;E04B 2/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决定要点:如果对比文件公开了权利要求中所有的技术特征,二者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达到相同的预期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新颖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案涉及申请日为2005年11月21日、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8月15日、名称为“沙袋挡土墙”的第200520143018.3号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专利权人为金宪洙、王利。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沙袋挡土墙,其特征是,所述沙袋挡土墙包括:
(a)多层沙袋,其构成支撑大量充填材料的墙面,各所述层包括多个沙袋;
(b)邻接层之间放置的互连件,用于将各层的沙袋连接到各邻接层的所述沙袋;
(c)至少一个从所述墙面延伸进所述充填材料内的沙袋;和
(d)通过互连件将所述延伸沙袋附到一个或多个构成所述墙面的所述沙袋。
2.根据权利要求l所述的沙袋挡土墙,其特征是,所述延伸沙袋置于所述层之一的两个邻接沙袋之间,所述延伸沙袋通过所述互连件附到所述两个邻接沙袋的每一个上。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沙袋挡土墙,其特征是,所述的多个延伸沙袋互相隔开并从所述墙面延伸进所述充填材料内,通过所述互连件将各所述延伸沙袋附到一个或多个构成所述墙面的所述沙袋上。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沙袋挡土墙,其特征是,一个或多个所述延伸沙袋相对一个或多个其它的所述延伸沙袋从一个不同的所述层延伸进所述充填材料内。
5.根据权利要求l所述的沙袋挡土墙,其特征是,所述沙袋挡土墙还包括一个通过所述互连件附到所述延伸沙袋自由端的沙袋,所述另外附连的沙袋大体与所述墙面平行放置。
6.根据权利要求1至5中任一所述的沙袋挡土墙,其特征是,所述互连件是具有上面和下面的板,各所述面都有多个在其上的凸起,在一所述层中所述板能够延伸横过两个邻接沙袋的至少一部分,并且所述上面或所述下面上的所述凸起突入所述层中的所述邻接沙袋。
7.一种沙袋挡土墙,其特征是,所述沙袋挡土墙包括:
(a)构成第一墙面的一多层沙袋,各所述层都包括多个沙袋;
(b)构成第二墙面的第二多层沙袋,各所述层都包括多个沙袋;
(c)各墙面邻接层之间放置的互连件,用于将各层的沙袋与各邻接层的沙袋相连;
(d)位于所述两个墙面之间的并由其支撑的大量充填材料;
(e)在所述第一墙面和所述第二墙面之间延伸通过所述充填材料的多个沙袋;和
(f)通过互连件将各所述延伸沙袋附到一个或多个所述第一墙面的所述沙袋和附到一个或多个所述第二墙面的所述沙袋。
8.根据权利要求7的所述的沙袋挡土墙,其特征是,各所述延伸沙袋置于所述第一墙面的一层的两个邻接沙袋之间和所述第二墙面的一层的两个邻接沙袋之间,各所述延伸沙袋通过所述互连件附到所述第一墙面的两个邻接沙袋的每一个以及所述第二墙面的两个邻接沙袋的每一个上。
9.根据权利要求7或8所述的沙袋挡土墙,其特征是,所述互连件是具有上面和下面的板,各所述面都具有多个在其上的凸起,所述板至少能够延伸横过一所述层的两个邻接沙袋的一部分,并且所述上面或者所述下面上的所述凸起突入所述层内的所述邻接沙袋中。”
针对本专利,胡玉(下称请求人)于2008年11月25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同时提交了以下附件:
附件1(下称对比文件1):公开日为2004年10月25日、公开号为CA2426836A1的加拿大专利文献,共19页;
附件2:附件1除其权利要求10、11外的中文译文,共8页。
请求人认为:(1)本专利权利要求1-6与对比文件1的权利要求1―6完全对应,且被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3页倒数第4行―第6页倒数第9行,图1、2、5、6公开;(2)本专利权利要求7与对比文件1的权利要求9对应,且被对比文件1第6页倒数第8行―第7页第5行、图3―6公开;(3)本专利权利要求8―9被对比文件1第6页倒数第8行―第7页第5行、图3―6公开。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08年12月12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所列附件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进行答复。专利权人期满没有答复。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本案合议组于2008年12月23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1月20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
2009年1月13日请求人提交了回执,明确表示不出席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未出席口头审理。合议组决定对本案进行书面审理。
合议组查明,本案请求人针对本专利曾于2007年10月11日以与本案相同的理由、证据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过无效宣告请求(下称在先请求),并于2008年5月28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过口头审理,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口头审理。口头审理中,专利权人认可对比文件1的真实性,认可对比文件1中文译文的准确性,认可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9不具有新颖性的评述,后请求人因故撤回了该无效宣告请求,在先请求终止审查。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和现有技术
请求人请求使用对比文件1作为证据,专利权人在在先请求中明确表示认可其真实性并认可其中文译文的准确性,合议组经审查后认可对比文件1的真实性,同时由于对比文件1的公开日早于本专利申请日,所以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以其中文译文为准。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如果对比文件公开了权利要求中所有的技术特征,二者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达到相同的预期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新颖性。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沙袋挡土墙及一种由沙袋形成的墙结构,其权利要求1-6、9如下:
“1、一种沙袋挡土墙,包括:(a)形成支撑大量填充材料的墙面的多?a沙袋层,各所述层包括多个沙袋;(b)定位在相邻层之间的互连件,以便将各层的沙袋连接到各邻接层的所述沙袋上;(c)至少一个从所述墙面延伸到所述填充材料内的沙袋;以及(d)所述延伸沙袋通过互联件附着到形成所述墙面的所述沙袋的一个或多个上。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沙袋挡土墙,其特征在于:所述延伸沙袋定位在所述层之一的两个相邻沙袋之间,并且所述延伸沙袋通过所述互联件附到所述两个相邻沙袋的每一个上。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沙袋挡土墙,其特征在于:存在多个彼此隔开并从所述墙面延伸到所述填充材料内的多个延伸沙袋,所述延伸沙袋分别通过所述互联件附着到形成所述墙面的所述沙袋的一个或多个上。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沙袋挡土墙,其特征在于:所述延伸沙袋中的一个或多个从与所述延伸沙袋的另外一个或多个不同的层延伸到所述填充材料内。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沙袋挡土墙,其特征在于:还包括通过所述互联件附着到所述延伸沙袋自由端的沙袋,所述另外附着的沙袋大体平行所述墙面定位。
6、根据权利要求1至5中任意一项所述的沙袋挡土墙,其特征在于:所述互联件是具有上侧面和下侧面的板,各所述侧面分别具有多个突起,所述板能够延伸过所述层的一层中的两个相邻沙袋的至少一部分,并且所述上侧面或所述下侧面上的突起突入所述层中的相邻沙袋。
9、一种墙结构,包括:(a)形成第一墙面的多个沙袋层,各所述层包括多个沙袋;(b)形成第二墙面的第二多个沙袋层,各所述层包括多个沙袋;(c)定位在各墙面的相邻层之间的互联件以便将各层的沙袋连接到各相邻层的沙袋上;(d)位于所述两个墙面之间并由其支撑的大量填充材料;(e)在所述第一和第二墙面之间延伸通过所述填充材料的多个沙袋;(f)各所述延伸沙袋通过互联件附着到所述第一墙面的沙袋的一个或多个上,并且附着到所述第二墙面的沙袋的一个或多个上。”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的权利要求1-6、9的技术方案与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7仅仅在措词上略有不同,其实质上完全相同,且二者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达到相同的预期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7不具有新颖性。
对比文件1的图3示出了延伸沙袋22在两端各通过两个互联件24连接到两个邻接沙袋上,由此公开了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7不具有新颖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8也不具有新颖性。
对比文件1的图6示出了互联件24在上下侧面上均具有突起28,图5中示出了这些突起延伸横过两个邻接沙袋的一部分并伸入到沙袋中,由此公开了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新颖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9也不具有新颖性。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第200520143018.3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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